2026年德國仲裁會議
專家指南: 5月 10, 2026
法律與機構
與仲裁有關的多邊公約
貴國是否為《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紐約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自何時起生效?是否曾依據公約第一、第十及第十一條作出任何聲明或通知?貴國還加入了哪些其他與國際商事及投資仲裁有關的多邊公約?
德國於1958年6月10日簽署《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紐約公約》(《紐約公約》),並於1961年6月30日予以批准,自1961年9月28日起生效。 德國曾提出互惠保留,並於1998年8月31日撤回該保留。此外,德國亦為下列公約之締約國:
- 《關於仲裁條款的日內瓦議定書》;
- 《關於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日內瓦公約》;
- 《歐洲國際商事仲裁公約》;以及
- 《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即《ICSID公約》)。
德國於2022年宣布退出《能源憲章條約》(ECT)。該退出於2023年12月生效。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雙邊投資協定
是否與其他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協定?
德國是與其他國家簽訂雙邊投資協定(BITs)的先驅之一。迄今為止,德國已簽署約150項雙邊投資協定,其中114項目前仍有效。然而,鑑於歐洲聯盟法院 (CJEU)在「斯洛伐克共和國訴 Achmea BV」案中的判決,以及 2020 年 5 月《終止歐盟成員國間雙邊投資協定之協議》所引發的「反彈」,德國近年已終止數項歐盟內部雙邊投資協定(包括與葡萄牙、羅馬尼亞、捷克共和國、希臘、立陶宛、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等國的協定)。
法律動態 - 2026年1月29日
國內仲裁法
關於國內及外國仲裁程序,以及裁決的承認與執行,主要的國內法律來源為何?
《德國民事訴訟法典》(ZPO)第10編(第1025至1066條)是規範以德國為仲裁地的國內及國外仲裁之基石。該編同時規範仲裁程序之進行,以及仲裁裁決之承認與執行程序。
法律聲明 - 2026年1月29日
國內仲裁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
貴國的國內仲裁法是否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示範法》為基礎?貴國國內仲裁法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示範法》之間有何主要差異?
構成德國仲裁法的《民事訴訟法》(ZPO)第1025至1066條,其內容主要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1985年)的條文一致。然而,這些條文與示範法仍存在細微差異: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31條第2款,若仲裁協議載於一方當事人傳送給另一方當事人的文件中,且在異議提出遲延的情況下,該文件內容依慣例被視為構成協議實質內容,則該仲裁協議形式亦被視為已符合規定;
- 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ZPO)第 1032 條第 2 款,在仲裁庭組成之前,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裁定仲裁程序是否可受理;
- 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典》(ZPO)第1035(3)條,若被申請人或申請人於德國設有住所或居所,且仲裁地尚未確定時,德國法院可就仲裁員的選任提供協助;以及
- 依據《德國民事訴訟法》(ZPO)第1057條,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仲裁庭應在其仲裁裁決中,裁定各當事人應分擔的仲裁程序費用比例。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強制性規定
國內仲裁法中有哪些關於程序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不得偏離?
《民事訴訟法》第10編的某些條文包含強制性規定,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必須遵守:
- 可仲裁性之要件(《民事訴訟法》第1030條);
- 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德國民事訴訟法典》第1031條);
- 關於仲裁庭組成之當事人平等權利(《德國民事訴訟法典》第1034條第2項);
- 當事人就有效且公正的法律聽證享有平等權利(《民事訴訟法》第1042(1)條);
- 法院對仲裁員迴避之最終裁決(《民事訴訟法》第1037(3) 條);
- 法院針對仲裁庭管轄權所作之最終裁決(《民事訴訟法》第 1040(3) 條);以及
- 向國家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1059條)。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實體法
貴國國內仲裁法中是否有任何規定,就應適用何種實體法審理爭議實體問題,向仲裁庭提供指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1條,仲裁庭應依據當事人指定適用於法律爭議實體之立法規定,對爭議作出裁決。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指定某一國家之法律或法律體系,應理解為直接指涉該國之實體法規則,而非其衝突法規則。此外,若當事人未指定適用之法律條文,仲裁庭應適用與本案標的最具密切關聯之國家之法律。
相較之下,根據德國仲裁院 (DIS)仲裁規則第24.2條,若當事人未就爭議實體應適用之法律達成協議,仲裁庭應適用其認為適當之法律。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仲裁機構
貴司法管轄區內最著名的仲裁機構有哪些?
DIS 是德國在管理國內及國際商業糾紛之仲裁程序及其他替代性爭議解決程序方面的領先機構。
DIS 提供仲裁、調解、和解、專家裁決等程序的管理服務。根據統計,DIS 平均同時管理 250 件仲裁程序,並在其逾 100 年的歷史中,已成功管理數千件仲裁程序。
最新版《DIS 仲裁規則》已於 2018 年 3 月 1 日生效,目前提供五種語言版本(德語、英語、韓語、波蘭語及俄語)。此外,《DIS 仲裁規則》附件 5 載有《公司糾紛補充規則》。
DIS總部設於波昂。DIS 另於柏林及慕尼黑設有辦事處。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仲裁協議
可仲裁性
是否有任何類型的爭議不可仲裁?
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ZPO)第1030條,任何涉及財產權的請求均可成為仲裁協議的標的。若當事人對爭議標的有權進行和解,則關於不涉及財產權之請求的仲裁協議亦具法律效力。儘管有上述一般原則,但關於德國住宅空間租賃關係存續之法律爭議的仲裁協議,在德國屬無效。 在德國,刑事法律事項亦不具仲裁性。
更具體而言,公司糾紛的仲裁性問題在德國判例法中佔有特殊地位。在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中(仲裁性 I–IV),聯邦最高法院 (BGH)就特定類型公司糾紛的可仲裁性之限制提供了指引。在其1996年針對上述事項作出的首份判決中(可仲裁性I), 聯邦最高法院駁回了與股東通過決議之有效性相關爭議的可仲裁性。其次,聯邦最高法院於2009年改變了先前確立的立場,並宣告有限責任公司(GmbH)股東決議相關爭議具有可仲裁性(可仲裁性II)。2017年(可仲裁性III), 聯邦最高法院將前述裁決擴及合夥企業。最後,2021年,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另一項判決(可仲裁性 IV),並宣告:針對合夥企業章程所載仲裁協議之有效性所設之附加要件,僅適用於針對合夥企業本身提起之公司糾紛之情形。
法律動態 - 2026年1月29日
要件
仲裁協議須符合哪些形式及其他要件?
締結仲裁協議的要件載於《民事訴訟法》(ZPO)第1031條:
- 仲裁協議必須載於當事人簽署的文件中,或載於雙方交換的信函、傳真副本、電報或其他能確保協議具有書面證據的通訊形式(《民事訴訟法》第1031條第1款);
- 若仲裁協議載於由一方當事人傳送給另一方當事人,或由第三方傳送給雙方當事人的文件中,且在異議提出過晚的情況下, 該文件的內容依慣例被視為構成協議實質內容時(《民事訴訟法》第1031(2)條);
- 對載有仲裁條款之文件的引用;只要該引用足以使該條款成為契約的一部分,即構成仲裁協議(《民事訴訟法》第1031條第3項);
- 與消費者訂立之仲裁協議,必須構成由當事人親自簽署之紀錄的一部分。所要求之書面形式可由電子形式取代。該紀錄或電子文件不得包含與仲裁程序無關之協議(《德國民事訴訟法》第1031(5)條);以及
- 任何未遵守形式要件之情形,可透過在仲裁程序中就案件實體提出抗辯予以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031(6)條)。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可執行性
在何種情況下,仲裁協議將不再具有可執行性?
一般而言,根據可分離性原則,在德國,主契約的終止並不必然導致仲裁協議的終止。仲裁協議可經由當事人決定而終止,因此將不再具有可執行性。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可分離性
關於仲裁協議與主契約的可分離性是否有相關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ZPO)第1040條第1款,仲裁庭得就其管轄權作出裁決,並在此背景下就仲裁協議的存在或有效性作出裁決。 為此,仲裁條款應被視為獨立於合同其他條款之外的協議。
法律聲明 - 2026年1月29日
第三方——受仲裁協議約束
在何種情況下,第三方或非簽署方會受仲裁協議約束?
2024年3月,DIS通過了新的《第三方通知補充規則》(DIS-TPNR),旨在讓第三方參與仲裁程序。根據DIS-TPNR的條文,在仲裁中,「第三方通知」的概念並未明確存在。德國仲裁法與多數仲裁法一樣,並未包含任何關於第三方通知的規定。 根本問題在於,第三方參與仲裁須經所有當事人同意。通常在爭議發生前缺乏同意聲明,且在實務上,爭議發生後亦難以取得此類同意。DIS-TPNR 的目的在於透過契約方式,使第三方受依 DIS-TPNR 進行之仲裁所作出的裁決約束 (初始仲裁)所作出的裁決,並在初始仲裁當事方與第三方之間的後續爭議(後續爭議)中產生效力。新規則為將第三方納入仲裁程序提供了全面的方法。
法律聲明 - 2026年1月29日
第三方 – 參與
貴國的國內仲裁法是否針對第三方參與仲裁(例如併案或第三方通知)作出任何規定?
《民事訴訟法》(ZPO)第10編並未針對第三方參與仲裁程序訂有具體規定。然而,《德國仲裁協會(DIS)仲裁規則》第19條對仲裁中追加當事人的加入有所規範。
法律聲明 - 2026年1月29日
企業集團
根據「企業集團」學說,若非簽署方以某種方式參與了爭議合同的訂立、履行或終止,貴司法管轄區的法院及仲裁庭是否會將仲裁協議的效力延伸至簽署公司的非簽署母公司或子公司?
一般而言,德國判例法中,針對將仲裁協議延伸至非簽署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所援引的「企業集團」法理及「刺破公司面紗」法理,均未獲採納。例如,聯邦最高法院(BGH)在一項里程碑式的判決 (ZB 33/22),理由是缺乏證據顯示被申請人同意將仲裁協議的效力延伸至其身上。
法律動態 - 2026年1月29日
多方仲裁協議
有效之多方仲裁協議應具備哪些要件?
《德國民事訴訟法典》(ZPO)第10編並未針對多方仲裁協議訂有具體規定。然而, 根據《DIS仲裁規則》第18.1條,若存在一項約束所有當事人將其請求於單一仲裁中裁決的仲裁協議,或所有當事人已以其他方式達成此類協議,則在多方仲裁中提出的請求可於該仲裁中裁決。關於當事人是否已就此達成協議的任何爭議, 特別是當未就此訂立書面明示協議時,應由仲裁庭裁決。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合併
貴司法管轄區的仲裁庭能否合併獨立的仲裁程序?在何種情況下?
《民事訴訟法》(ZPO)第10編未針對合併獨立仲裁程序訂有具體規定。 儘管如此,根據《DIS 仲裁規則》第 8 條,若應一方或多方當事人之請求,且所有仲裁程序之當事人均同意合併,DIS 得將依據《DIS 仲裁規則》進行之兩項或多項仲裁合併為單一仲裁。此外,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任何仲裁之合併均應併入最先開始之仲裁程序。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員的資格
對於誰可擔任仲裁員是否有任何限制?貴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是否會承認任何基於國籍、宗教或性別而對仲裁員所訂立的合約要求?
《民事訴訟法》(ZPO)第10編並未針對仲裁員的國籍、宗教、性別或學歷等提出任何特殊要求。根據《DIS仲裁規則》第9.2條,當事人可提名其選擇的任何人擔任仲裁員。DIS可應任何當事人之請求,向該當事人建議潛在仲裁員的人選。
法律聲明 - 2026年1月29日
仲裁員背景
在貴司法管轄區,哪些人通常擔任仲裁員?
一般而言,在仲裁地位於德國的仲裁程序中,所任命的仲裁員多為律師。退休法官或教授亦會被任命為仲裁員。 此外,亦應提及DIS在仲裁員任命方面推動性別平等的努力。DIS關於2023年由DIS管理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員任命的性別統計數據顯示,DIS仲裁案件中女性仲裁員的任命比例創下歷史新高。例如, 2023年由DIS提名並獲任命的仲裁員中,女性佔53.85%(較2022年的44.4%有所上升)。
法律動態 - 2026年1月29日
仲裁員的預設任命程序
若當事人未事先達成協議,仲裁員的預設任命機制為何?
指定仲裁員的預設程序載於《民事訴訟法》(ZPO)第1035(3)條。若當事人未就指定仲裁員達成協議,且雙方無法就指定仲裁員事宜達成共識時,法院將應一方當事人之請求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在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程序中, 由各方各指派一名仲裁員;經此方式指派的兩名仲裁員將共同指派第三名仲裁員,該仲裁員將擔任首席仲裁員。 若一方當事人於收到另一方當事人之指定請求後一個月內未指定仲裁員,或兩名仲裁員於其獲指定後一個月內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員達成協議,則法院應應一方當事人之請求指定第三名仲裁員。
此做法亦為《DIS仲裁規則》所採納。根據《DIS仲裁規則》第11條,若當事人未能在DIS規定的期限內就獨任仲裁員達成協議,則DIS指派委員會應依據第13.2條選定並指派該獨任仲裁員。此外,根據《DIS仲裁規則》第12條,若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每一方 當事方應提名一名共同仲裁員。若當事方未能提名共同仲裁員,則由指定委員會選定該共同仲裁員。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對仲裁員的異議與替換
基於何種理由及如何對仲裁員提出異議並予以更換?請特別討論提出異議與更換的理由,以及相關程序(包括向法院提出異議)。是否存在傾向於適用或參照《國際律師協會(IBA)關於國際仲裁中利益衝突的指引》?
《德国民事訴訟法》(ZPO)第1037條載有針對仲裁員提出異議的程序。首先,當事人可自由約定針對仲裁員提出異議的程序。其次,若無此類協議,擬對仲裁員提出異議的一方,應於知悉仲裁庭組成後兩週內,向仲裁庭提交載明異議理由的書面聲明。 若被挑戰之仲裁員未辭去職務,或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該項挑戰,則由仲裁庭就該項挑戰作出裁決。第三,若挑戰未獲成功,提出挑戰之當事人得於知悉駁回挑戰之裁決後一個月內,請求法院就該項挑戰作出裁決;當事人亦可約定其他期限。 在該請求待決期間,仲裁庭(包括被挑戰的仲裁員)得繼續進行仲裁程序並作出裁決。
對仲裁員提出異議的理由載於《民事訴訟法》(ZPO)第1036條。僅當存在足以對其公正性或獨立性產生合理懷疑的情形,或其不符合當事人約定的先決條件時,方可對仲裁員提出異議。 當事人得對其自行指派或曾參與指派的仲裁員提出異議,惟僅限於該當事人於指派完成後方知悉之事由。
《民事訴訟法》(ZPO)第1038條載明撤換仲裁員之事由。若仲裁員無論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均無法履行職務,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履行職務, 其委任關係將於其辭職或當事人同意終止委任時終止。若仲裁員未辭職,或當事人無法就終止委任達成協議,各當事人均可請求法院裁定終止該仲裁員的委任關係。
此外,根據《DIS仲裁規則》第16.2條,仲裁 理事會若認為該仲裁員未依規則履行職責,或目前無法、亦或未來將無法履行該等職責,得罷免該仲裁員。
最後,在德國,國際律師協會(IBA)《利益衝突指引》可作為揭露潛在利益衝突之參考依據。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當事人與仲裁員之間的關係
當事人與仲裁員之間的關係為何?請闡述當事人與仲裁員之間的契約關係、當事人指定仲裁員的中立性,以及仲裁員的報酬與費用。
《民事訴訟法》(ZPO)第10編未就當事人與仲裁員之間的法律關係訂定任何規定。根據《DIS仲裁規則》第34.1條,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仲裁員有權獲得報酬及費用報銷。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仲裁員的義務
在整個仲裁程序中,仲裁員關於公正性與獨立性的披露義務為何?
根據《德国民事訴訟法》(ZPO)第1036(1)條,被接洽擔任仲裁員的人士,應揭露任何可能引起對其公正性或獨立性產生疑慮之情事。同樣地,《DIS仲裁規則》第9.1條規定,每位仲裁員在整個仲裁過程中均應保持公正且獨立於當事人,並應具備 具備當事人約定之所有資格(如有)。
法律要點 - 2026年1月29日
仲裁員的免責權
仲裁員就其在仲裁過程中的行為,在何種程度上享有免責權?
關於依據DIS仲裁規則進行的仲裁程序,除故意違反職責外,仲裁員就其於仲裁中作出的裁決相關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不對任何人承擔責任,除非屬故意違反職責之情況。根據《DIS仲裁規則》第45.2條,就與仲裁有關之任何其他作為或不作為,仲裁員、DIS、其法定機關、 其僱員以及任何參與仲裁且與DIS有關聯之人士,均不承擔責任,但故意違反職責或重大過失之情況除外。
法律聲明 - 2026年1月29日
仲裁庭之管轄權與職權
違反仲裁協議的法院訴訟
若在已存在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仍提起法院訴訟,關於管轄權的爭議應遵循何種程序?管轄權異議的時效期限為何?
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ZPO)第1032條第1款,若針對仲裁協議所涵蓋之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且被告已在實體審理開始前提出相應異議,則法院應駁回該訴訟,視其為不具受理資格;惟若法院認定該仲裁協議屬無效、失效或無法履行者,則不在此限。
從歷史上看,在德國幾乎不可能獲得反訴訟禁令。然而,數年前,慕尼黑高等地區法院於2019年12月12日第6 U 5042/19號裁決中,確認了「反反訴訟禁令」,以阻止任何當事人試圖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尋求反訴訟禁令。
法律要點 - 2026年1月29日
仲裁庭的管轄權
一旦仲裁程序啟動,針對仲裁庭管轄權的爭議應遵循何種程序?管轄權異議的時效限制為何?
德國仲裁法遵循「管轄權之管轄權」原則,允許仲裁庭依據《民事訴訟法》(ZPO)第1040(1)條,就其自身管轄權,以及在此背景下仲裁協議的存在或有效性作出裁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40條第2款,對仲裁庭缺乏管轄權之異議,最遲須於提交答辯狀時提出。當事人曾指派仲裁員或參與仲裁員之。此外,《民事訴訟法》第1040(3)條規定,若仲裁庭認為其具有管轄權,其對異議的裁決通常應以中間裁決形式作出。在此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在收到中間裁決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請求法院作出裁決。在該請求待決期間,仲裁庭可繼續進行仲裁程序並作出裁決。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仲裁庭管轄權與受理資格之區別
針對請求之受理資格與針對仲裁庭管轄權之異議,二者是否存在區別?
根據德國仲裁法,管轄權與受理資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這兩項概念的區別對於解決因未遵守多層級爭議解決條款之先決條件而產生的爭議至關重要。在第 I ZB 50/15 號裁決中,聯邦最高法院(BGH)表明立場,指出未遵守多層級爭議解決條款的強制性條款,並不會導致仲裁庭缺乏管轄權,但可能導致該請求被視為「目前缺乏依據」。此立場於聯邦最高法院第 I ZB 1/15 號裁決中進一步闡述。
法律要點 - 2026年1月29日
仲裁程序
仲裁地、仲裁語言及準據法
若當事人未事先達成協議,仲裁地及仲裁程序語言的預設機制為何?爭議的實體法如何確定?
若當事人未達成協議,仲裁庭將依據《德国民事訴訟法典》(ZPO)第1043(1)條決定仲裁地。同理,仲裁庭亦可依據《德国民事訴訟法典》第1045(1)條選擇仲裁程序的語言。關於當事人未選擇適用法律的情況,根據《德国民事訴訟法典》第1051(2)條,仲裁庭應適用與 與該國法律關聯最密切之國家的法律。
《DIS仲裁規則》在仲裁地(《DIS仲裁規則》第22.1條)及仲裁程序語言(《DIS仲裁規則》第23條)方面均採納此一做法。然而, 《DIS仲裁規則》第24.2條關於實體法適用的規定則採取了不同的做法。根據上述條文,若當事人未就爭議實體應適用的法律規則達成協議,仲裁庭應適用其認為適當的法律規則。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仲裁程序之啟動
如何啟動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的起點是提出仲裁申請。該申請必須指明當事人及爭議標的,並須援引《民事訴訟法》(ZPO)第1044條所規定的仲裁協議。
根據《德國國際商事仲裁規則》(DIS Arbitration Rules)第5.2條之規定,仲裁申請書應載明:
- 當事人之姓名及地址;
- 代表申請人在仲裁中出庭之指定律師之姓名及地址;
- 所尋求之具體救濟聲明;
- 任何已量化請求之金額,以及任何未量化請求之估計金錢價值;
- 索賠所依據之事實與情況之說明;
- 索賠人所依據之仲裁協議;
- 如《規則》所要求,應提名一名仲裁員; 以及
- 關於仲裁地、仲裁語言及適用於實體爭議之法律規則的任何具體說明或提案。
此外,仲裁申請應以紙本及電子形式同時提交予DIS。仲裁程序將於申請書提交至DIS時開始。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聽證會
是否需要舉行聽證會?適用哪些規則?
依據《德國民事訴訟法》(ZPO)第1047條第1款,仲裁庭應考量當事人協議,決定案件應透過口頭聽證處理,抑或基於書面文件及其他證據材料進行程序。若當事人未排除舉行口頭辯論聽證之可能性,仲裁庭應於程序之適當階段,應一方當事人之請求舉行此類聽證。
儘管德國仲裁法未明文規定可舉行遠距聽證,但除非當事人已透過協議明確排除此選項,否則仲裁員仍可進行此類聽證。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證據
仲裁庭在認定案件事實時受何種規則約束?哪些類型的證據被採納,以及如何進行取證?
《民事訴訟法》(ZPO)第10編並未針對取證規定任何特別規範。在此背景下,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042條第4款所載之一般原則,該條文規定仲裁庭得全權酌情訂定程序規則。仲裁庭有權裁定取證之可採性、進行取證,並自由評估證據。
此外,根據《DIS仲裁規則》第28條,仲裁庭應查明與裁決爭議相關且具實質意義之案件事實。為達成此目的,仲裁庭得 除其他措施外,主動委任專家、訊問當事人傳喚以外的事實證人,並命令任何當事人提交或提供任何文件或電子儲存資料。仲裁庭不應僅限於採納當事人提出的證據。
實際上,在仲裁地位於德國的國際仲裁中,仲裁員可將《國際律師協會(IBA)國際仲裁取證規則》作為取證程序的公認國際標準。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法院介入
仲裁庭在何種情況下可請求法院協助,法院又可在何種情況下介入?
德國州法院可在下列事項上協助仲裁庭:
- 根據《民事訴訟法》(ZPO)第1032條第2款,應當事人請求,裁定仲裁程序是否可受理;
- 根據《德国民事訴訟法》(ZPO)第1033條,應當事人請求,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後,就提交仲裁的爭議標的核發臨時措施或保護措施;
- 若當事人於收到對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之請求後一個月內未指定仲裁員,或兩名仲裁員於其獲指定後一個月內無法就第三名仲裁員達成協議,則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035條之規定,應一方當事人之請求指定第三名仲裁員;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037(3) 條,應當事人請求就對仲裁員的異議作出裁決;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040(3) 條,應當事人請求就仲裁庭關於管轄權之裁決;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1(2) 條准予執行;或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0條,就取證或執行仲裁庭無權處理之其他司法行為提供協助。
法律聲明 - 2026年1月29日
保密性
保密性是否得到保障?
《民事訴訟法》(ZPO)第10編並未針對保密性問題訂有具體條文。然而,根據《DIS仲裁規則》第44.1條,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當事人及其外部律師、仲裁員、 DIS 員工以及任何與 DIS 相關且參與仲裁之人士,均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任何有關仲裁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仲裁之存在、當事人姓名、請求之性質、任何證人或專家之姓名、任何程序命令或裁決,以及任何未公開之證據。然而,依據《DIS 仲裁規則》第 44.2 條, 在適用法律要求、其他法律義務所必需之範圍內,或為承認、執行或撤銷仲裁裁決之目的,得進行披露。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臨時措施與制裁權限
法院的臨時措施
在仲裁程序啟動前後,法院可下令採取哪些臨時措施?
根據《德国民事訴訟法》(ZPO)第1033條,法院可在仲裁程序開始前或開始後,應當事人請求,針對提交仲裁的爭議標的下令採取臨時措施或保全措施。
此外, 根據《DIS仲裁規則》第25.1條,仲裁庭可應當事人請求,下令採取臨時或保全措施,並得修改、中止或撤銷任何此類措施。仲裁庭應將該請求轉交另一方當事人以徵詢意見。仲裁庭得要求任何當事人就該等措施提供適當的擔保。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緊急仲裁員的臨時措施
貴國的國內仲裁法或上述國內仲裁機構的規則,是否規定在仲裁庭組成之前可由緊急仲裁員處理?
緊急仲裁員作為裁決者的角色,僅見於2025年1月1日生效的修訂版DIS體育仲裁規則 (DIS-SportSchO)中才出現,該規則於2025年1月1日生效。根據DIS-SportSchO第25.3條,若仲裁庭尚未組成,緊急仲裁員可就當事人請求臨時救濟的申請作出裁決。與此同時,《民事訴訟法》(ZPO)第10編及《DIS仲裁規則》均未提及緊急仲裁員。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仲裁庭的臨時措施
仲裁庭組成後可下令採取哪些臨時措施?在何種情況下,仲裁庭可下令提供訴訟費用擔保?
根據《民事訴訟法》(ZPO)第1041(1)條,仲裁庭得應當事人請求,就爭議標的裁定其認為必要的臨時措施或保全措施。仲裁庭得要求任一方當事人就該措施提供合理擔保。如前所述,《DIS仲裁規則》第25條亦針對臨時救濟問題作出規定。反過來說, 《DIS仲裁規則》並未明確提及仲裁庭有權命令提供訴訟費用擔保。然而,仲裁庭並未被禁止基於其裁量權命令提供訴訟費用擔保。
法律聲明 - 2026年1月29日
仲裁庭的制裁權
根據貴國國內仲裁法或上述國內仲裁機構的規則,仲裁庭是否有權對在仲裁中使用「游擊戰術」的當事人或其律師下令制裁?律師是否可能受到仲裁庭或國內仲裁機構的制裁?
為防止仲裁程序當事人使用拖延戰術,仲裁庭可:
- 依據其程序裁量權,駁回當事人旨在阻撓仲裁程序之拖延性陳述;此項裁量權載於《德国民事訴訟法》(ZPO)第1042(4)條及《DIS仲裁規則》第21.3條;以及
- 依據《DIS仲裁規則》第33.3條分配費用,使採用游擊戰術的一方承擔相關費用,因其行為阻礙了仲裁程序的有效進行。
在德國尚無已公開的案例顯示,仲裁庭或DIS曾因律師在仲裁程序中採用游擊戰術而直接對其處以制裁。
法律動態 - 2026年1月29日
裁決
仲裁庭的裁決
若當事人未達成協議,仲裁庭的裁決是否只需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即可,抑或須經全體一致同意?若某位仲裁員持異議,對裁決將產生何種影響?
根據《德国民事訴訟法》(ZPO)第1052(1)條,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在由多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程序中,仲裁庭的任何裁決均須經全體成員所投票數的過半數通過。 若某位仲裁員拒絕參與表決,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其餘仲裁員得在不包括該拒絕參與表決之仲裁員的情況下,就該事項作出裁決。
同時,根據《DIS仲裁規則》第14.2條,若仲裁庭由多名仲裁員組成,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庭凡非一致通過之任何決定,均應以多數票表決作出。若無法達成多數票,則由主席獨自裁決。
法律要點 - 2026年1月29日
不同意見書
貴國國內仲裁法如何處理不同意見?
不同意見是德國仲裁界爭議的焦點。在2020年1月16日的裁決(26, Sch 14/18)的裁決中,法蘭克福高等地區法院指出,仲裁程序中的不同意見可能與德國國內公共秩序不相容,因此該裁決可能遭到挑戰。法院認為,公布不同意見可能違反程序保密原則。然而,此項裁決在仲裁界引發了褒貶不一的評價。
法律要聞 - 2026年1月29日
形式與內容要求
裁決書有哪些形式與內容要求?
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ZPO)第1054條,仲裁裁決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員簽署。在由多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程序中,只要說明任何缺席簽署的理由,仲裁庭全體成員中多數人的簽署即為有效。
此外,除非當事人約定無需說明理由,否則仲裁裁決應載明其依據之理由。就德國國際商會(DIS)管理的仲裁程序而言,裁決之要求載於《DIS仲裁規則》第39條。裁決必須:
以書面形式作出;
載明當事人、任何代表當事人參與仲裁之指定律師,以及仲裁員之姓名與地址;
載明仲裁庭的裁決及其依據之理由,除非當事人已協議無須說明理由,或該裁決係經雙方同意所作;
載明仲裁地的相關資訊;以及
載明裁決日期之資訊。
此外,在最終裁決中,仲裁庭應載明仲裁費用,並裁定該費用應由當事人如何分攤。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裁決期限
根據貴國國內仲裁法或上述國內仲裁機構的規則,裁決是否必須在特定期限內作出?
《民事訴訟法》(ZPO)第10編未就裁決之作出設定任何時限。與此同時,根據《DIS仲裁規則》第37條,仲裁庭原則上應於最後一次聽證會或最後一次獲准提交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以較晚者為準),將最終裁決送交DIS審查。仲裁委員會得酌情基於 裁決所耗費的時間,酌情減免一名或多名仲裁員的費用。仲裁委員會在決定是否減免費用時,應徵詢仲裁庭意見,並考量案件具體情況。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裁決日期
在哪些時限方面,裁決日期具有決定性?而在哪些時限方面,裁決送達日期具有決定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ZPO)第1058條,若當事人未約定其他期限,則應於收到仲裁裁決後一個月內提出更正、解釋及補充仲裁裁決之請求。
《民事訴訟法》(ZPO)第1059條另規定一項期限, 針對撤銷仲裁裁決之申請,則規定了另一項期限。此類申請必須於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該期間自提出申請之當事人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算。
根據《DIS仲裁規則》第40.5條,對仲裁裁決的更正應於裁決作出之日起60日內完成。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裁決類型
可能有哪些類型的裁決?仲裁庭可裁定哪些救濟措施?
仲裁庭可依據約定條款作出最終裁決、部分裁決、臨時裁決或中間裁決。然而,德國法律並不承認懲罰性賠償的概念,因此包含懲罰性賠償的裁決可能在德國法院遭到挑戰。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程序終結
除裁決外,還有哪些方式可終結程序?
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ZPO)第1056條,仲裁程序得因最終裁決而終結,或於下列情況下經仲裁庭裁定終結:
申請人未提交訴狀;
申請人撤回申請,除非被申請人對此提出異議,且仲裁庭認可被申請人對最終解決爭議具有正當利益;
當事人同意終止程序;
儘管仲裁庭已要求當事人繼續進行,但當事人不再繼續進行仲裁程序; 或
因其他原因致使程序無法繼續進行。
仲裁程序終止之理由亦載於《DIS 仲裁規則》第 42 條。
法律條文 - 2026 年 1 月 29 日
費用分攤與追償
裁決中如何分配仲裁程序費用?哪些費用可予追償?
依據《德國民事訴訟法》(ZPO)第1057條,仲裁庭應在其仲裁裁決中裁定各當事人應承擔的仲裁程序費用比例,包括當事人為妥善主張其請求或抗辯所必需的費用。
在此背景下,仲裁庭將基於其裁量權作出裁決,同時考量個案具體情況,特別是程序結果。根據《德國商會仲裁規則》(DIS Arbitration Rules)第33.3條,仲裁庭應基於其裁量權就仲裁費用作出裁決。
一般而言,德國的仲裁庭採用「敗訴方負擔費用」原則,意即敗訴方須支付勝訴方的費用。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利息
本金請求及訴訟費用是否可判令支付利息?利率為何?
若爭議所適用的實體法允許請求利息,仲裁庭得就利息作出裁決。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裁決頒布後的程序
裁決的解釋與更正
仲裁庭是否有權主動或應當事人請求對裁決進行更正或解釋?適用何種時限?
依據《民事訴訟法》(ZPO)第1058條,可對仲裁裁決進行更正與解釋。仲裁庭得於仲裁裁決中更正任何計算錯誤、書寫或排版錯誤或任何類似性質之錯誤,對仲裁裁決之特定部分作出解釋,並就那些雖已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但未獲 。當事人須於收到仲裁裁決書後一個月內提出此項請求。
仲裁裁決書的更正程序亦受《DIS仲裁規則》第40條規範。根據該條規定,仲裁庭應於裁決書作出之日起60日內進行更正。
法律動態 - 2026年1月29日
對裁決的異議
如何以及基於何種理由可對裁決提出異議並予以撤銷?
《德国民事訴訟法》(ZPO)第1059條載有撤銷仲裁裁決的專屬理由清單,該清單實質上反映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示範法》所載的理由。 根據前述條文,僅當提出申請的一方能提出充分理由證明下列情況時,方得撤銷仲裁裁決:
訂立仲裁協議的一方當事人無此行為能力,或仲裁協議無效;若當事人未就此作出任何約定, 該協議依德國法律屬無效;
提出申請之當事人未獲適當通知;
仲裁裁決涉及的爭議未被獨立仲裁協議所涵蓋,或未包含於仲裁條款的範圍內,或其包含超出仲裁協議範圍的裁決; 或
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未符合《德国民事訴訟法》(ZPO)第10編之規定,或未符合當事人間已成立之有效協議,且此情況推定已對仲裁裁決產生影響。
另一種情況是,法院認定:
爭議標的根據德國法律不適用仲裁解決;且
承認及執行該仲裁裁決將導致違反公共政策之結果。
撤銷仲裁裁決之申請須於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此期間自提出申請之當事人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算。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上訴層級
共有幾級上訴?各級審理通常需時多久?各級審理約需多少費用?費用如何在當事人間分攤?
根據《民事訴訟法》(ZPO)第1062條,仲裁協議中指定的高等地區法院,或若未作此指定,則由仲裁地所屬轄區的高等地區法院,有權裁決關於撤銷程序的申請。 對高等地區法院的裁決可向聯邦最高法院(BGH)提起上訴。
撤銷程序及後續上訴的一般耗時可能從數個月至兩年不等。撤銷程序的費用亦遵循「敗訴方負擔」原則。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承認與執行
國內及國外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有何要件?拒絕承認與執行的理由有哪些?相關程序為何?
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程序載於《民事訴訟法》(ZPO)第10編第8章。國內仲裁裁決與外國仲裁裁決的執行程序是分開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60條,國內仲裁裁決經宣告具有可執行性後,即可進行強制執行。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59條第2項所列之撤銷事由之一,則應駁回可執行性聲請,並撤銷該仲裁裁決。
《紐約公約》規範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此外,若應駁回可執行性聲明,法院將透過宣告性裁決確認該仲裁裁決在德國不予承認。
然而,若仲裁裁決在獲得可執行聲明後於國外被撤銷,可提出申請要求撤銷該可執行聲明。
德國是支持仲裁的司法管轄區,因此只要國內及外國仲裁裁決不存在任何明顯缺陷而妨礙其獲得承認,通常都會在德國被宣告為可執行。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仲裁裁決的執行時效
仲裁裁決的執行是否有時效限制?
《民事訴訟法》(ZPO)第10編並未針對仲裁裁決的執行規定時效期限。然而,在適用德國實體法時,若自裁決作出之日起已逾30年,當事人得對仲裁裁決的執行提出異議。
法律聲明 - 2026年1月29日
外國裁決之執行
對於已被仲裁地法院撤銷的外國裁決,德國國內法院持何種態度?
一般而言,德國國內法院將拒絕執行已被裁決地其他司法管轄區之有管轄權法院撤銷的外國裁決。 此立場已獲聯邦最高法院第III ZB 14/07號判決確認。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緊急仲裁員命令之執行
貴國的國內仲裁立法、判例法或國內仲裁機構的規則是否規定了緊急仲裁員命令的執行?
《德國民事訴訟法》(ZPO)第10編及《DIS仲裁規則》均未提及緊急仲裁員。
然而, 如前文所述,緊急仲裁員作為裁決者一職,已出現在於2025年1月1日生效的修訂版《DIS體育仲裁規則》(DIS-SportSchO)中。根據《DIS體育仲裁規則》第25.3條, 若仲裁庭尚未組成,緊急仲裁員可就當事人請求臨時救濟之申請作出裁決。
法律要點 - 2026年1月29日
執行費用
執行裁決會產生哪些費用?
執行裁決相關的費用會根據爭議金額而異,並遵循法院及律師費用的費用表。一般而言,敗訴方應負擔這些費用。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其他
法律傳統對仲裁員的影響
貴國司法體系的哪些主要特徵可能會對來自貴司法管轄區的仲裁員產生影響?
德國司法體系以法官主導的案件管理為特徵,且文件披露規定較為有限。在以德國為仲裁地的國際仲裁程序中,仲裁員較可能遵循國際標準及軟法來源,例如《國際律師協會(IBA)關於國際仲裁中利益衝突的指引》及《國際律師協會關於國際仲裁中取證的規則》。然而, 當地仲裁程序可能依據《民事訴訟法》(ZPO)所載標準進行。
法律聲明 - 2026年1月29日
專業或道德準則
貴司法管轄區的國際仲裁中,律師及仲裁員是否適用特定的專業或道德規則?貴司法管轄區的最佳實踐是否反映(或與之相牴觸)《國際律師協會(IBA)關於國際仲裁中當事人代理的指引》?
《德國民事訴訟法》(ZPO)第10編並未包含適用於律師及仲裁員的專業或道德規則之具體規定。一般而言, 德國律師須遵守《德國聯邦律師法》的法定規定及《律師職業行為準則》。與此同時,《國際律師協會(IBA)關於國際仲裁中當事人代理的指引》可為德國律師在國際仲裁程序中提供寶貴的指引。
法律動態 - 2026年1月29日
第三方資助
在貴司法管轄區,仲裁索賠的第三方資助是否受監管限制?
根據德國法律,第三方資助(TPF)並未被禁止。此外,根據德國國際仲裁院(DIS)仲裁規則的規定,對第三方資助亦無任何限制。
法律聲明 - 2026年1月29日
活動規範
貴司法管轄區有哪些外國執業人員應知悉的特殊情況?
外國律師在德國參與仲裁程序擔任代理律師並無禁止。一般而言,代理律師在德國向德國客戶提供的法律諮詢須課徵增值稅(VAT)。
法律聲明 - 2026年1月29日
最新動態與趨勢
立法改革與投資條約仲裁
貴國仲裁領域是否有任何新興趨勢或熱門議題?貴司法管轄區的仲裁法目前是否正進行立法改革?上述國內仲裁機構的規則目前是否正在修訂中?近期是否有任何雙邊投資條約被終止?若有,是哪些條約? 是否有終止任何此類雙邊投資條約的意圖?若有,是哪些條約?貴國作為當事方參與的國際投資仲裁領域中,近期有哪些主要裁決?是否有任何貴國作為當事方的投資仲裁案件正在進行中?
德國仲裁法上次進行重大修訂是在1990年代。自那時起,國際仲裁的格局及其特殊性已發生重大變化,身為全球重要仲裁樞紐的德國,其國內立法理應反映這些變化。為因應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 德國聯邦政府於2024年6月26日公布了《德國仲裁法現代化草案》(下稱「草案」)。截至今日,該草案尚未生效。立法程序仍在進行中,現行《民事訴訟法》(ZPO)第10編下的仲裁框架仍繼續適用。
《草案》的首項實質性修訂涉及仲裁協議的形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編現行條文,仲裁協議原則上應以書面形式訂立。然而,根據《草案》,仲裁協議亦可口頭訂立。儘管如此,與消費者訂立的仲裁協議仍須符合嚴格的形式要求,且應由消費者簽署。
其次,根據《草案》第1063b條,源自仲裁程序的英文文件在向德國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時,無需提供德文譯本。僅當個案中存在特定需求時,才須提供譯本。
第三,法案草案於第1047條第(2)及(3)款中,提出酌情適用之法律規定,允許透過視訊會議進行口頭辯論,以釐清此種程序方式,並進一步提升此方面的法律確定性。
另一項旨在促進仲裁程序公開性的重大發展,是允許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公布仲裁裁決以及(如適用)仲裁員的贊成或反對意見。此類公布可採匿名形式,並可選擇公布全部或部分內容。
此外,該法案草案允許撤銷仲裁庭所作之管轄權駁回裁決,前提是提出申請的一方能提出充分理由,證明仲裁庭錯誤地認定其無管轄權。
該法案草案的全面性,彰顯了立法者意圖大幅現代化德國仲裁法,並使其適應近年來國際仲裁領域所發生的變革。
至於DIS規則,DIS仲裁規則上次修訂是在2018年。然而,DIS於2024年3月發布了全新的《第三方通知補充規則》(DIS-TPNR),旨在解決當通知方在初始仲裁中未勝訴時可能提出追索請求的典型情況。 此外,DIS 亦於 2025 年 1 月發布了修訂版的《體育仲裁規則》。
至於投資者與國家間爭端解決(ISDS),鑑於歐盟境內持續對ISDS的「反彈」,德國於2022年宣布退出《能源憲章條約》(ECT)。該退出於2023年12月生效。然而,根據《能源憲章條約》第47(3)條的日落條款,現有投資將在退出生效之日起20年內繼續受到保護。
此外,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GH)於2023年7月27日作出的I ZB 43/22、I ZB 74/22及I ZB 75/2號裁決中宣告,根據《民事訴訟法》(ZPO)第1032條第2款,德國法院可裁定 裁定基於《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公約》(ICSID Convention)所提起的仲裁程序因缺乏有效仲裁協議,且歐盟內部投資仲裁與歐盟法律不相容而不可受理。此外,2024年7月23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駁回了Achmea提出的兩項憲法申訴,並維持了「歐盟成員國間投資條約中的仲裁條款與歐盟法律不相容」的立場。
最後,截至目前為止,已有七起公開報導的投資者對國家訴訟案件,其中德國擔任被訴方:
Sancheti 訴德國案(已和解);
Vattenfall 訴德國案 (ICSID 案件編號 ARB/09/6;瓦滕福爾 I) (已和解);
Vattenfall 訴 德國 (ICSID 案件編號 ARB/12/12;Vattenfall II) (已和解);
Strabag 及其他方訴德國 (ICSID 案件編號 ARB/19/29) (待決);
Mainstream Renewable 及其他人訴德國案 (ICSID 案件編號 ARB/21/26) (審理中);
Klesch 及 Raffinerie Heide 訴德國案 (ICSID 案件編號 ARB/23/49) (審理中);以及
AET 訴德國案 (ICSID 案件編號 ARB/23/47) (待審理)。
法律條文 - 202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