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奧地利仲裁會議
專家指南: 5月 10, 2026
法律與機構
與仲裁有關的多邊公約
貴司法管轄區是否為《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紐約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自何時起生效? 是否曾依據該公約第一、第十及第十一條作出任何聲明或通知?貴國還加入了哪些其他與國際商事及投資仲裁有關的多邊公約?
奧地利已批准多項與仲裁相關的主要公約,包括:
-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紐約公約》(《紐約公約》),自1961年7月31日起生效;
- 《《歐洲國際商事仲裁公約》(下稱「歐洲公約」及其適用協議),自 1964 年 6 月 4 日起生效;
- 《投資爭端解決公約 (《ICSID公約》),自1971年6月24日起生效;以及
- 《能源憲章條約》,自1998年4月16日起生效。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雙邊投資協定
是否與其他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協定?
奧地利目前有47項生效中的雙邊投資協定,分別與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阿根廷、亞美尼亞、阿塞拜疆、孟加拉、白俄羅斯、貝里斯、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智利、中國、古巴、埃及、衣索比亞、喬治亞、瓜地馬拉、香港、伊朗、約旦、哈薩克、 吉爾吉斯斯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亞、馬其頓、馬來西亞、墨西哥、摩爾多瓦、蒙古、黑山、摩洛哥、納米比亞、阿曼、巴拉圭、菲律賓、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南韓、塞爾維亞、突尼西亞、土耳其、塔吉克斯坦、烏克蘭、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烏茲別克、越南及葉門。
繼歐洲聯盟法院於 阿赫梅亞判決(C-284/16)後,奧地利承諾終止其與其他歐盟成員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
奧地利亦是多項非投資協定之締約方,主要與鄰國簽訂。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國內仲裁法
關於國內及國外仲裁程序,以及裁決的承認與執行,主要國內法律來源為何?
奧地利仲裁法載於 《奧地利民事訴訟法典》(CCP)第 577 至 618 條。這些規定同時規範國內及國際仲裁程序。
外國裁決的承認由前述多邊及雙邊條約規範。執行程序則由 《奧地利強制執行法》 規範。
國內仲裁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
貴國的國內仲裁法是否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為基礎?貴國國內仲裁法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之間的主要差異為何?
奧地利仲裁法雖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為基礎,但與多數國家相同,該示範法的各項規定並未全數體現於國內立法中。然而,其主要特點已獲採納。
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不同,奧地利法律並未區分國內仲裁與國際仲裁,亦未區分商業仲裁與非商業仲裁。因此,僱傭及消費者相關事項適用特定規則。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強制性規定
國內仲裁法中有哪些關於程序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不得偏離?
當事人可在《民事訴訟法》強制性規定的範圍內,自由約定程序規則(例如援引特定仲裁規則)。若當事人未就任何規則達成協議,或未制定自身規則,仲裁庭必須在遵守《民事訴訟法》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仲裁。仲裁程序的強制性規則包括:仲裁員必須 且持續保持公正與獨立。他們必須披露任何可能引發對其公正性或獨立性產生疑慮的情形。當事人有權獲得公平且平等的對待,並有權陳述其主張。其他強制性規則涉及仲裁裁決,該裁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以及可對裁決提出異議的理由。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實體法
貴國國內仲裁法中是否有任何規定,就應適用何種實體法審理爭議實體問題向仲裁庭提供指引?
仲裁庭必須適用當事人選擇的實體法, 否則應適用其認為適當的法律。基於衡平原則所作的裁決,僅在當事人已明確同意依衡平原則裁決時方為允許(《民事訴訟法》第603條)。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仲裁機構
貴國司法管轄區內有哪些最著名的仲裁機構?
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VIAC,www.viac.eu)依據其《仲裁與調解規則(2021年)》(以下簡稱《維也納規則》)管理國際仲裁程序。自2021年起,VIAC亦依據其《投資仲裁與調解規則》進行管理。仲裁員的費用是根據爭議金額計算的。 仲裁地點與語言並無限制。
維也納證券交易所轄下的維也納商品交易所設有專屬仲裁庭,並備有其推薦的仲裁條款。
2018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於維也納設立仲裁中心,負責管理以維也納為仲裁地的CIETAC仲裁案件。2022年,常設仲裁法院亦在維也納開設辦事處。
某些專業機構及商會制定自身規則、管理仲裁程序,或兩者兼具。
國際商會透過其奧地利國家委員會在當地設有直接據點。
法律聲明 - 2026年2月12日
仲裁協議
可仲裁性
是否有任何類型的爭議不可仲裁?
原則上,任何財產請求均可仲裁。若法律允許當事人解決非財產爭議,則非財產請求仍可仲裁。
家庭法或合作公寓所有權方面存在某些例外情況。
消費者及僱傭相關事項,僅在爭議發生後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方可提交仲裁。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要件
仲裁協議須符合哪些形式及其他要件?
仲裁協議必須:
- 充分指明當事人(至少須可確定);
- 充分充分指明與特定法律關係相關之爭議標的(該標的至少須可確定,且可限於特定爭議,或涵蓋所有爭議);
- 充分指明當事人意圖將爭議交由仲裁解決,從而排除國家法院的管轄權;以及
- 載於 由當事人簽署的書面文件,或載於當事人間交換之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中,且該等文件須能保存契約之證據。
明確援引載有仲裁條款之一般條款及條件即屬足夠。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可執行性
在何種情況下,仲裁協議將不再具有可執行性?
根據契約法的一般原則,仲裁協議及條款可被提出異議,特別是基於錯誤、 欺瞞、脅迫或無行為能力等事由提出異議。此類異議應向仲裁庭或普通法院提出,對此尚有爭議。若包含仲裁條款之契約當事人解除契約,該仲裁條款即被視為不再具有可執行性,除非當事人已明確約定該仲裁條款繼續有效。在破產或死亡之情況下,破產管理人或法律繼承人一般受 該仲裁協議。若仲裁庭已就案件實體作出裁決,或法院已就實體問題作出最終判決且該判決涵蓋所有已約定仲裁的事項,則該仲裁協議不再具有可執行性。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可分離性
是否有關於仲裁協議與主協議可分離性的規定?
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仲裁協議與主協議的可分離性作為一項法律原則是有效的。根據奧地利法律,此種可分離性源於當事人的意圖。
法律聲明 - 2026年2月12日
第三方——受仲裁協議約束
在何種情況下,第三方或非簽署方會受仲裁協議約束?
一般原則上,僅仲裁協議的當事方受其約束。法院通常不願將第三方納入仲裁協議的約束範圍。因此,如「刺破公司面紗」及「公司集團」等概念通常不適用。
然而,法律繼受人須受其前任所訂立之仲裁協議約束。此原則亦適用於破產管理人及已故人士的繼承人。奧地利最高法院的判例法進一步確立,契約中的真正第三方受益人以及受保護的第三方,均須受該等契約中所載之仲裁協議約束。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第三方 – 參與
貴國的國內仲裁法是否針對第三方參與仲裁(例如加入仲裁或第三方通知)作出任何規定?
通常,第三方加入仲裁需經當事人同意,該同意可為明示或默示(例如,援引規定可加入的仲裁規則)。同意可在提出加入請求時給予,亦可在合約的較早階段即予訂立。根據法律,此議題主要是在具有仲裁利害關係之第三方介入的背景下進行討論。在此, 有論點主張,此類介入的第三方必須是仲裁協議的一方,或以其他方式接受仲裁庭的管轄權,且所有當事人(包括介入方)均須同意該介入。
最高法院裁定,若未賦予第三方與當事人同等的權利(例如陳述意見權),則在第三方意願之外將其加入仲裁程序,或將仲裁裁決的約束力擴及第三方,將構成對《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的侵犯。
法律要點 - 2026年2月12日
企業集團
根據「企業集團」原則,貴司法管轄區的法院及仲裁庭是否會將仲裁協議的效力延伸至簽約公司的非簽約母公司或子公司,前提是該非簽約方以某種方式參與了爭議中合約的締結、 履行或終止,並依據「企業集團」法理?
奧地利法律不承認企業集團法理。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多方仲裁協議
有效的多方仲裁協議應具備哪些要件?
多方仲裁協議可依照與仲裁協議相同的形式要件訂立。
法律聲明 - 2026年2月12日
合併審理
貴司法管轄區的仲裁庭能否合併處理獨立的仲裁程序?在何種情況下?
奧地利法律並未明確規範仲裁程序的合併。然而,在學說中, 主張只要當事人與仲裁員同意,即屬允許。併案與合併機制常於仲裁規則中予以規範(參見例如《2021年維也納規則》第14條及第15條)。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員的資格
對於誰可以擔任仲裁員是否有任何限制?貴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會承認任何基於國籍、宗教或性別而對仲裁員所訂立的合約要求嗎?
僅自然人可被任命為仲裁員。法律未規定任何具體資格,但當事人可就相關要求達成協議。根據規範其職業的法律,現職法官不得在奧地利地點的仲裁中擔任仲裁員。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仲裁員背景
貴司法管轄區中通常由哪些人擔任仲裁員?
無論是由指定機構指派或由當事人提名,仲裁員可能被要求具備與當前特定爭議相關的特定經驗與背景。此類要求可能包括特定領域的專業資格、法律專業能力、技術專長、語言能力或特定國籍。
許多仲裁員是執業律師; 另一些則是學者。在少數主要涉及技術問題的爭議中,技術人員與律師會共同組成仲裁庭。
資格要求可納入仲裁協議中,但須格外謹慎,因這可能在指定過程中造成障礙(例如,針對約定要求是否已滿足而引發爭議)。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仲裁員的預設指定
若當事人未事先達成協議,仲裁員的預設指定機制為何?
若當事人未就其他程序達成協議,且一方未能指派仲裁員、當事人無法就獨任仲裁員達成共識,或仲裁員未能推選主席時,法院有權作出必要的預設指派。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對仲裁員的異議與替換
基於何種理由及如何對仲裁員提出異議並予以更換?請特別討論異議與更換的理由,以及相關程序(包括向法院提出異議)。是否存在傾向於適用或參考《國際律師協會(IBA)關於國際仲裁中利益衝突的指引》?
對仲裁員的異議
僅當存在足以對仲裁員之公正性或獨立性產生合理疑慮之情事,或其不具備當事人約定之資格時,方得對仲裁員提出異議。委任仲裁員之當事人,不得以其於 (《奧地利民事訴訟法典》(CCP)第588條)。
仲裁員的罷免
若仲裁員無能力履行其職責,或未於適當時間內履行職責,則可予以罷免(《奧地利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
仲裁員可透過提出異議或終止其委任的方式予以罷免。 在兩種情況下,最終均由法院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作出裁決。若仲裁員的任期提前終止,則必須依照被替換仲裁員的任命方式,任命替補仲裁員。
在最近的一起案件中,最高法院針對撤換理由進行了審理,並分析了學界對於最終裁決後是否應允許撤換,以及應允許至何種程度的對立觀點。在分析中,法院亦援引並依賴了國際律師協會(IBA)的指引。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當事人與仲裁員的關係
當事人與仲裁員之間有何關係?請闡述當事人與仲裁員之間的契約關係、當事人指定仲裁員的中立性,以及仲裁員的報酬與費用。
在臨時仲裁中,應訂立仲裁協議以規範仲裁員的權利與義務。該協議應包含費用安排(例如參照官方法律費用表、按小時計費或其他方式),以及仲裁員要求報銷實際支出的權利。其職責包括主持仲裁程序,以及起草並簽署裁決書。 獨立與公正的義務同樣適用於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且不得因當事人協議而減損此等義務。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仲裁員的義務
在整個仲裁程序中,仲裁員關於公正與獨立的披露義務為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8條,仲裁員必須在程序的任何階段,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對其公正性或獨立性存疑,或與當事人協議相衝突之情事。獨立性係指仲裁員與任何一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密切的財務或其他聯繫。 公正性與獨立性密切相關,但更側重於仲裁員的態度。 若能確立對仲裁員公正性或獨立性存在客觀合理的疑慮,則可成功對其提出迴避請求。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仲裁員的免責權
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其行為在何種程度上享有免責權?
若仲裁員已接受任命,但隨後拒絕在適當時限內履行職責,或完全拒絕履行職責,則可因其延誤而對損害承擔責任(《民事訴訟法》第594條)。若裁決在後續法院訴訟中被撤銷,且仲裁員以違法及疏忽的方式對當事人造成任何損害,則可追究其責任。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及仲裁規則中,常載有免責條款。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仲裁庭的管轄權與職權
違反仲裁協議的法院訴訟
若在已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仍提起法院訴訟,關於管轄權的爭議應遵循何種程序?管轄權異議的時效限制為何?
法律並未針對以下情形訂有明確救濟規定:若法院程序違反仲裁協議而提起,或若仲裁程序違反管轄條款而啟動(惟針對本不應提起的訴訟所作出的不利費用裁決除外)
若當事人明知爭議事項受仲裁協議約束,仍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必須在就爭議事項本身發表意見之前,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即應於首次聽證會或其答辯狀中提出。若被告已及時對法院管轄權提出異議,法院通常必須駁回該等請求。但若法院認定仲裁協議不存在、無效或不可行,則不得駁回該請求。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仲裁庭的管轄權
一旦仲裁程序啟動,針對仲裁庭管轄權的爭議應遵循何種程序?提出管轄權異議有何時限?
仲裁庭可透過單獨裁決或實體爭議的最終裁決,就其管轄權作出裁定。欲對仲裁庭管轄權提出異議之當事人,最遲須於本案首次答辯書中提出該異議。委任仲裁員或當事人參與委任程序,並不妨礙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逾期提出之異議 不得予以考慮,除非仲裁庭認為延遲有正當理由並准許該異議。法院與仲裁庭均可裁定管轄權問題。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可受理性與仲裁庭管轄權之區別
針對請求可受理性之異議與針對仲裁庭管轄權之異議是否存在區別?
針對仲裁庭管轄權之異議與針對請求可受理性之異議,其主要區別在於法院介入的程度。
《奧地利民事訴訟法典》第611條允許當事人以仲裁庭無權裁決該案為由,向奧地利法院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相對地,若當事人對請求的可受理性提出異議,司法介入則不適宜,該異議應僅提交予仲裁庭本身處理。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仲裁程序
仲裁地、仲裁語言及準據法
若當事人未事先達成協議,關於仲裁地點及仲裁程序語言的預設機制為何?爭議的實體法應如何確定?
若當事人未就仲裁地點及仲裁程序語言達成協議,則由仲裁庭酌情決定適當的地點與語言。 根據《奧地利民事訴訟法典》(CCP)第603條,當事人可自由選擇實體法。若無此類協議,仲裁庭有權酌情選擇其認為適當的法律。除非當事人已授予相應授權,否則仲裁庭不得基於衡平原則作出裁決。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仲裁的開始
如何啟動仲裁程序?
根據奧地利仲裁法,申請人必須提交一份訴狀,其中應載明申請人擬依據之事實及其請求。該訴狀必須在當事人約定或仲裁庭設定之期限內提交。申請人可於此時提交相關證據。被申請人隨後應提交其答辯狀。
機構仲裁通常於申請人向管理該仲裁之機構提交仲裁申請書或起訴狀時開始。該機構隨後將向被申請人送達文件。根據《維也納規則》,啟動仲裁之起訴狀必須包含以下資訊:
當事人的全名、地址及其他聯絡資料;
事實陳述及具體救濟請求;
若所請求之救濟並非僅限於特定金額,則應載明於提交訴狀時各個別請求之金錢價值;
關於仲裁員人數的詳情;
若已協議或請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則須提名一名仲裁員,或請求指定仲裁員;以及
關於仲裁協議及其內容的詳情。
臨時仲裁通常在申請人直接向被申請人送達仲裁申請書時開始。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聽證會
是否需要舉行聽證會?適用哪些規則?
口頭聽證會應於一方當事人請求時舉行,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時舉行(《民事訴訟法》第598條及《維也納規則》第30條)。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證據
仲裁庭在認定案件事實時受何種規則約束?哪些類型的證據被採納,以及如何進行取證?
成文法並未針對仲裁程序中的取證訂有具體規則。仲裁庭須受當事人可能已約定的證據規則所約束。若無此類規則,仲裁庭可依其認為適當之方式自由取證並評估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599條)。仲裁庭有權委任專家(並要求當事人向專家提供任何相關資訊,或出示相關文件、貨物或其他財產供查驗),以及傳喚證人、當事人或當事人代表。然而, 仲裁庭無權強制當事人或證人出庭。
實務上,當事人常授權仲裁庭參照《國際律師協會取證規則》(IBA Rules)作為指引。若援引或約定如 IBA Rules 之規則,其證據開示範圍通常較訴訟程序更為廣泛 (根據奧地利法律,後者相當有限)。仲裁庭必須給予當事人機會,使其得以查閱並就所提交的證據及證據程序的結果提出意見(《民事訴訟法》第599條)。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法院介入
仲裁庭在何種情況下可請求法院協助,法院又可在何種情況下介入?
仲裁庭得請求法院協助以:
執行仲裁庭頒布的臨時或保全措施(《民事訴訟法》第593條);或
執行仲裁庭無權處理之司法行為(傳喚證人出庭、聽取證人宣誓作證及命令披露文件),包括請求外國法院及機關執行此類行為(《民事訴訟法》第602條)。
法院僅能在《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時,方得介入仲裁程序。具體而言,法院可以(或必須):
裁定臨時或保全措施(《民事訴訟法》第585條);
指定仲裁員(《民事訴訟法》第587條);以及
在下列情況下,就對仲裁員的迴避申請作出裁決:
約定的剔除程序,或向仲裁庭提出的剔除請求,均未獲成功;
被挑戰之仲裁員未辭去其職務;或
另一方不同意該項異議。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保密性
保密性是否得到保障?
《中國民事訴訟法》並未明確規定仲裁的保密性, 但當事人之間可就保密性達成協議。此外,在撤銷仲裁裁決的法院程序中,以及在請求宣告仲裁裁決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中,或涉及《民事訴訟法》第586至591條所規範之事項(例如對仲裁員的異議)時,若當事人能證明其有正當理由要求排除公眾參與,即可請求法院將公眾排除於聽證會之外。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臨時措施與制裁權限
法院的臨時措施
在仲裁程序啟動前後,法院可下令採取哪些臨時措施?
管轄法院與仲裁庭均具有管轄權,可為支持仲裁程序而裁定臨時措施。當事人雖可排除仲裁庭對臨時措施的管轄權,但無法排除法院對臨時措施的管轄權。臨時措施的執行屬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就金錢請求而言,若存在合理理由相信債務人將透過損毀、銷毀、隱匿或移走其資產(包括具損害性之契約條款)來阻止或妨礙日後裁決之執行,法院得裁定臨時救濟措施。
可採取的救濟措施包括:
將金錢或動產交由法院保管;
禁止處分或質押動產;
針對債務人債權(包括銀行帳戶)之扣押令;
不動產之管理;以及
對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質權之限制,該限制應登錄於地籍登記簿中。
為支持非金錢請求,法院可頒布與前述金錢請求相關之臨時救濟措施。民事案件中不適用搜查令。
由外國仲裁庭(《奧地利民事訴訟法》第593條)或外國法院頒布的禁制令,在特定情況下可在奧地利執行。然而,執行措施必須符合奧地利法律。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緊急仲裁員採取的臨時措施
貴國的國內仲裁法或上述國內仲裁機構的規則,是否規定在仲裁庭組成之前可指定緊急仲裁員?
奧地利成文法及《維也納規則》均未規定緊急仲裁員制度。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仲裁庭的臨時措施
仲裁庭組成後可下令採取哪些臨時措施?在何種情況下,仲裁庭可下令提供訴訟費用擔保?
若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確保索賠得以執行或防止不可挽回的損害,則有廣泛權限應一方當事人之申請而下令採取臨時措施。與法院訴訟中可用的臨時救濟措施不同,仲裁庭不受限於一組列舉的救濟措施。然而,該等救濟措施應符合強制執行法,以避免在執行階段遇到困難。成文法並未規定在仲裁 程序中並未規定訴訟費用擔保。
法律聲明 - 2026年2月12日
仲裁庭的制裁權限
根據貴國國內仲裁法或上述國內仲裁機構的規則,仲裁庭是否有權對在仲裁中使用「游擊戰術」的當事人或其律師下令處以制裁?律師是否可能受到仲裁庭或國內仲裁機構的制裁?
仲裁庭擁有廣泛的裁量權,可透過下令採取臨時措施來應對游擊戰術。在極端情況下,仲裁庭可中止程序,甚至以對當事人或其律師的故意不當行為為由,作出駁回仲裁且不得再訴的裁決作為制裁。
仲裁庭亦可命令提供訴訟費用擔保。
此外,普遍認為仲裁員可基於當事人未遵守仲裁庭要求之情形,作出不利推論。例如,若當事人拒絕提交文件,仲裁庭可推定該文件所含資訊將對當事人之立場造成不利影響。
另一項規範當事人不當行為的相當有效措施,是在最終裁決中裁定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奧地利律師在擔任仲裁案件代理律師時(不論仲裁地在奧地利境內或境外),均須遵守專業倫理規則。在奧地利境內進行的仲裁中,外國律師則不受奧地利專業倫理規則的約束。
法律要聞 - 2026年2月12日
裁決
仲裁庭的裁決
若當事人未另行約定,仲裁庭的裁決是否只需由全體成員的過半數作出即可,抑或須經全體一致同意?若某位仲裁員持異議,對裁決將產生何種影響?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仲裁裁決只要由過半數仲裁員作出並簽署,即屬有效。過半數應以所有已任命之仲裁員為計算基礎,而非僅限於出席者。若仲裁庭擬在未全體成員出席之情況下就仲裁裁決作出裁決,必須預先將此意圖通知當事人(《奧地利民事訴訟法典》(CCP)第604條)。
由多數仲裁員簽署的仲裁裁決,其法律效力與全體一致通過的裁決相同。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不同意見
貴國國內仲裁法如何處理不同意見?
成文法對不同意見未作規定。儘管關於其在仲裁程序中是否可採納曾有爭議,但最高法院在近期一案中指出,不同意見一般不違反奧地利的公共秩序。
在另一宗涉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指出,將異議意見書附於仲裁庭裁決書時(此要求載於適用的仲裁規則),在執行法下並非嚴格要求。
法律聲明 - 2026年2月12日
形式與內容要求
裁決書有哪些形式與內容要求?
仲裁裁決書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須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員簽署。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多數仲裁員的簽署即為有效。在此情況下,應說明部分仲裁員未簽署的原因。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裁決書亦應載明其依據之法律理由,並註明作出裁決之日期及地點。
應任何仲裁當事人之請求,裁決書必須載明其可執行性之確認。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裁決期限
根據貴國國內仲裁法或上述國內仲裁機構的規則,裁決是否必須在特定期限內作出?
奧地利法律並未規定必須在特定期間內作出仲裁裁決。
《維也納規則》規定,裁決應於最後一次就裁決事項進行聽證會後,或就該等事項提交最後一份獲准的書面陳述後三個月內作出,以較晚者為準。 秘書長得延長此期限。
法律聲明 - 2026年2月12日
裁決日期
對於哪些時限,裁決日期具有決定性;而對於哪些時限,裁決送達日期具有決定性?
根據奧地利法律,裁決送達日期對於向仲裁庭申請更正或解釋裁決(或兩者兼有),或申請作出補充裁決(參見問題45),以及向普通法院對裁決提出異議(參見問題46)均具相關性。若仲裁庭依職權更正裁決, 則此類更正的四週期限自裁決書日期起算(《民事訴訟法》第610(4)條)。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裁決類型
可能有哪些類型的裁決?仲裁庭可裁定哪些救濟措施?
根據仲裁法,以下類型的裁決較為常見:
管轄權裁決;
臨時裁決;
部分裁決;
最終裁決;
關於訴訟費用的裁決;以及
修正裁決。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程序之終止
除裁決外,程序尚可透過何種其他方式終止?
仲裁程序可因下列情況終止:
若原告撤回其請求;
若原告未能在法庭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起訴狀(《民事訴訟法》第597條及第600條);
經當事人雙方合意達成和解(《民事訴訟法》第605條);以及
若繼續進行程序已變得不可行(《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2款第4項)。
此類終止並無正式要求。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費用分攤與追償
裁決中如何分配仲裁程序的費用?哪些費用可予追償?
就費用而言,仲裁庭擁有更廣泛的裁量權,且通常比法院更為寬鬆。仲裁庭在費用分配方面享有裁量權,但必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特別是程序的結果。一般而言, 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但若符合案件具體情況,仲裁庭亦可作出不同裁決。
若未相互抵銷費用,仲裁庭在裁定費用責任的同時,應盡可能一併確定應予償還的費用金額。
一般而言,按時薪計算的律師費亦可獲償還。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利息
本金請求及費用是否可判令支付利息?利率為何?
在大多數情況下,若適用實體法允許,仲裁庭會就所請求的本金判令支付利息。根據法律規定,民法請求權的法定利息為 4%。 若雙方均為企業主且違約行為應受責難,則適用奧地利國家銀行每六個月公布之浮動利率。目前該利率為8.58%。匯票適用6%之利率。
《民事訴訟法》第609條規範了仲裁程序中費用之分攤與追償。然而,該法並未規定是否可就費用判令利息,因此此事項由仲裁庭酌情裁量。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裁決作出後的程序
裁決的解釋與更正
仲裁庭是否有權主動或應當事人請求對裁決進行更正或解釋? 適用何種時限?
當事人可向仲裁庭提出申請,請求更正(計算、打字或文書錯誤)、澄清或作出補充裁決 (若仲裁庭尚未處理仲裁程序中提出的所有請求)。此項申請的時限為自裁決送達之日起四週內,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亦有權在裁決作出之日起四週內(補充裁決則為八週內)依職權更正裁決。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對裁決的異議
如何以及基於何種理由可對裁決提出異議並予以撤銷?
法院無權就仲裁裁決的實體內容進行審查。 不得對仲裁裁決提出上訴。然而,可基於非常具體且狹義的理由,提起法律訴訟以撤銷仲裁裁決(包括管轄權裁決及實體裁決),具體理由如下:
儘管不存在仲裁協議或有效仲裁協議,仲裁庭仍接受或拒絕管轄權;
當事人依據適用於該當事人的法律,無能力訂立仲裁協議;
當事人無法陳述其主張(例如,未獲適當通知關於仲裁員的指定或仲裁程序);
裁決涉及仲裁協議未預見或未涵蓋之事項,或涉及超出仲裁所請求救濟範圍之事項——若此類瑕疵涉及裁決中可分離之部分,則該部分應予撤銷;
仲裁庭的組成不符合《奧地利民事訴訟法典》(CCP)第577至618條或當事人協議之規定;
仲裁程序未遵守或裁決未符合奧地利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公共政策);以及
若符合《奧地利民事訴訟法典》第530條第1款第1至5項關於國內法院重審案件之要件,例如:
判決係基於最初或事後偽造之文件;
判決係基於虛假證詞(來自證人、專家或宣誓之當事人);
該判決係由任一方之代表人,或由另一方,透過犯罪行為(例如:欺詐、侵占、 詐騙、偽造文件或受特別保護之文件,或偽造官方認證標誌、間接虛假認證或驗證,或隱匿文件);
該判決係基於一項刑事判決,而該判決其後已被另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撤銷;或
該裁決涉及在奧地利不具仲裁管轄權的事項。
此外,當事人亦可申請宣告仲裁裁決是否存在。
法律規定 - 2026年2月12日
上訴層級
共有多少個上訴層級?各級法院通常需要多久時間才能對異議作出裁決?各級法院大約會產生多少費用?費用如何在當事人間分攤?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15條,奧地利最高法院是針對撤銷仲裁裁決之訴及宣告仲裁裁決存在或不存在之訴的一審及終審法院(即針對最高法院在此類事項上的裁決不得再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616條第1項規定,撤銷仲裁裁決之訴及宣告仲裁裁決存在或不存在之訴的程序,應與一審法院所為之程序相同。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必須適用與一審法院相同的程序規則(例如在取證方面)。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承認與執行
國內及外國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有何要件?拒絕承認與執行的理由為何?相關程序為何?
國內仲裁裁決的執行方式與國內判決相同。
外國裁決可依據奧地利已批准的雙邊或多邊條約予以執行——其中《紐約公約》無疑是最重要的法律文書。因此,執行互惠必須由條約或法令予以保障的一般原則仍然適用(有別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的相關規定)。
執行程序基本上與外國判決相同。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仲裁裁決的執行時效
仲裁裁決的執行是否有時效限制?
啟動強制執行程序並無適用之時效期間。然而,建議類推適用法律規定針對判決強制執行程序之 30 年法定時效期間。
法律條文 - 2026 年 2 月 12 日
外國裁決的執行
對於已被仲裁地法院撤銷的外國裁決,國內法院對其執行持何種態度?
根據《紐約公約》第五條第(1)款(e)項,若該裁決已被作出裁決之國家或依據其法律所屬國家的主管機關撤銷或中止,則可拒絕承認及執行該外國仲裁裁決。
奧地利是《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因此奧地利法院一般而言, 拒絕執行此類裁決。然而,若裁決因與仲裁地公共政策相牴觸而被撤銷,奧地利法院必須評估該裁決是否亦違反奧地利的公共政策。若裁決不與奧地利公共政策相牴觸,奧地利法院很可能執行該裁決。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緊急仲裁員命令的執行
貴國的國內仲裁立法、判例法或國內仲裁機構規則是否規定了緊急仲裁員命令的執行?
《維也納規則》第45條規定了加速程序。然而,對於緊急仲裁員在此類程序中頒布的命令之執行,並無具體規定。國內仲裁立法 (包括判例法)亦然。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執行費用
執行裁決會產生哪些費用?
勝訴方有權依據《奧地利律師費用法》(該費用表以爭議金額為基準)向對方追討律師費。
法院費用亦以爭議金額為基準。例如,若強制執行的債權本金為 100 萬歐元,針對動產的強制執行法院費用約為 2,500 歐元;若針對不動產,法院費用則約為 23,000 歐元。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其他
法律傳統對仲裁員的影響
貴國司法體系的哪些主要特徵可能會對來自貴司法管轄區的仲裁員產生影響?
在民事及商事訴訟中,並無法院命令的證據開示程序,且取得法院命令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交文件的可能性相當有限。在仲裁程序中,雖無採行美式證據開示的趨勢,但仲裁員可依據適用的仲裁規則及當事人間的協議,命令提交一定數量的文件。書面證人陳述在仲裁程序中相當常見。國際律師協會(IBA)關於 證據採集規則》已廣泛應用於仲裁程序中。
法律條文 - 2026年2月12日
專業或道德規則
貴司法管轄區是否針對國際仲裁中的律師及仲裁員設有特定的專業或道德規範?貴司法管轄區的最佳實務是否反映(或與之相牴觸)《國際律師協會關於國際仲裁中當事人代理的指引》?
目前並無特定道德規範規範仲裁從業人員的行為。奧地利《律師職業行為準則》適用於所有奧地利律師公會會員,包括其擔任律師或仲裁員時的情形。
法律聲明 - 2026年2月12日
第三方資助
在貴司法管轄區,仲裁索賠的第三方資助是否受監管限制?
第三方資助在奧地利已相當普遍。 資金提供者將承擔訴訟費用,並從追回的款項中獲得一定比例。雖然目前尚無規範第三方資金的法定框架,但最高法院已確認此類安排(在特定條件下)的有效性,並指出針對律師的訴訟分成禁令不適用於第三方資金提供者。
法律動態 - 2026年2月12日
活動規範
貴司法管轄區有哪些外國執業人員應知悉的特殊情況?
根據稅法(實施 (EC) 第 1798/2003 號及第 143/2008 號法規),若付款方係該法規所定義之「應稅人」,且其營業場所位於奧地利境外但仍在歐盟境內,則駐奧地利的仲裁員無需收取增值稅。
法律聲明 - 2026年2月12日
最新動態與趨勢
立法改革與投資條約仲裁
貴國仲裁領域是否有任何新興趨勢或熱門議題?貴司法管轄區的仲裁法目前是否正進行立法改革?上述國內仲裁機構的規則目前是否正在修訂中?近期是否有任何雙邊投資條約被終止?若有,是哪些條約? 是否有終止任何此類雙邊投資條約的意圖?若有,是哪些條約?貴國作為當事方參與的國際投資仲裁領域中,近期有哪些主要裁決?是否有任何貴國作為當事方的投資仲裁案件正在進行中?
機構仲裁規則之修訂
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VIAC)持續致力於現代化及簡化其規則。
2024年4月3日,奧地利最高法院(OGH)作出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第18 OCg 3/22y號判決,該判決針對合夥企業決議瑕疵所引發的股東爭議,在考量充分參與及所有合夥人涉入的情況下,闡述了其可仲裁性問題。最高法院宣示,若在仲裁協議 (或併入合夥協議的仲裁條款)中,未明確聲明所有合夥人均須參與此類爭議時,此類爭議在客觀上不具可仲裁性。
更具體而言,此類爭議具備可仲裁性的最低要求包括:每位股東必須獲知仲裁程序的啟動與進展,從而得以至少以共同介入人身份加入該程序。 除非由中立機構負責選任,否則所有股東均須能參與仲裁員的選任與指派。若未滿足上述條件,裁決可能被撤銷。
為因應這些變革,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VIAC)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負責修訂《維也納仲裁規則》(Vienna Rules)及《維也納調解規則》 (即《維也納調解規則》),該規則上次更新於2021年。新版《維也納仲裁規則》及《維也納調解規則》已於2025年1月1日生效,並適用於2024年12月31日之後啟動的所有程序。
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規則的主要變更可概括如下。
關於公司糾紛的新規則
新版《維也納規則》的一項重大變更在於引入了附件7,其中載有《公司糾紛補充規則》,以回應奧地利最高法院(OGH)前述裁決。
《公司糾紛補充規則》旨在透過確保所有受公司章程中可納入之仲裁條款影響的當事人,均參與與公司糾紛相關的仲裁程序,從而保障仲裁裁決的可執行性。
例如,根據附件7第2(1)條,起訴狀應列明所有受影響實體,其對該仲裁裁決的約束力將基於爭議法律關係的性質或法定規定而延伸至該等實體。
受影響實體的併案與介入7
根據附件7第4(2)條,受影響實體可在收到起訴狀後30天內提交加入聲明,並可作為原告或被告一方的當事人加入程序。若被列名的受影響實體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加入聲明, 即視為已放棄參與組成仲裁庭之權利。惟該受影響實體仍可依據附件7第5條,選擇以介入當事人身分加入程序。
仲裁庭的組成
若爭議由單一仲裁員處理,各方及已加入的受影響實體應於收到秘書長請求後30日內共同提名一名單一仲裁員。若未於此期限內完成提名,則由理事會指派單一仲裁員。
若爭議須由仲裁庭解決,原告方與被告方的當事人及加入的受影響實體應各自共同提名一名仲裁員。秘書長應於收到請求後30日內,要求相關當事人共同提名一名仲裁員。 若未於此期限內提名共同仲裁員,委員會應依據《維也納規則》第18(4)條,為未履行義務之當事人指派仲裁員。
程序合併
涉及同一決議的兩項或多項程序,應於當事人、加入的受影響實體提出請求,或秘書長提出建議時,由委員會依據第15條作必要調整後適用予以合併。有別於第15條第1.1款, 即使並非所有當事人及加入的受影響實體均表示同意,合併程序仍屬可採納。
通知程序
根據附件7第8(1)條,仲裁庭有義務透過轉發當事人或介入當事人的陳述書,以及仲裁庭的裁決與命令,向被指名的受影響實體告知程序的進展狀況。
公司章程新範本條款
最後,《維也納規則》的修訂案亦於附件1中提供了新的仲裁條款範本,供當事人納入其公司章程中。
調解規則之變更
新版《維也納調解規則》的主要修訂,在於詳細規範當事人就同一爭議(該爭議已啟動或正在進行調解程序)提起仲裁或任何其他程序的權利。舊版《維也納調解規則》第10條賦予當事人無條件的權利,可不顧依據《維也納調解規則》進行中的調解程序,而提起仲裁、法律或其他程序。
新版第10條新增了「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之條款,意即當事人可放棄訴諸仲裁或國家法院之權利,而選擇調解。然而,此項放棄並非絕對,且受第10條第2.5款所列之兩項條件所限制:
三個月期限內,調解未能促使當事人達成爭議的友好解決;以及
調解協議的終止。
新的調解條款範本及費用
此外,VIAC 修訂了附件 1 中示範調解條款的文本,新增了排除平行程序的選項,並在附件 3 中增訂了將爭議登記以調解方式解決的固定費用為 500 歐元,以及根據爭議金額計算的行政費用固定費率。
VIAC 投資仲裁與調解規則
VIAC 投資仲裁與調解規則中,針對調解程序亦已引入類似修訂。
雙邊投資條約的終止
繼歐洲聯盟法院於2018年3月6日作出Achmea判決(C-284/16)後,奧地利承諾將終止其與其他歐盟成員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 儘管奧地利是少數未簽署《終止歐盟成員國間雙邊投資條約協定》的歐盟成員國之一,但該國已承諾透過雙邊協商終止其雙邊投資條約。已終止的雙邊投資條約包括與斯洛伐克、克羅埃西亞、馬爾他、羅馬尼亞及斯洛維尼亞,以及捷克共和國、匈牙利、立陶宛、拉脫維亞和愛沙尼亞所簽訂的條約。
依據《ICSID附加設施規則》執行裁決
在近期的一宗案件(OGH 3 Ob 80/22v)中,奧地利最高法院認定,依據《ICSID附加設施規則》作出的外國仲裁裁決,原則上可依據《紐約公約》予以執行,即使抗辯方尚未批准《紐約公約》。然而,最高法院強調,《ICSID附加設施規則》缺乏獨立的執行機制。因此, 應由仲裁地法律(包括適用的國際條約)規管其執行事宜。
最高法院進一步指出,依據2006年《ICSID附加設施仲裁規則》第19條作出的裁決,須受《紐約公約》制度管轄,因為仲裁必須在《紐約公約》締約國境內進行。因此,最高法院偏離了《紐約公約》第1(1)條),該條文著重於裁決是否屬外國裁決,而不論其頒布地點為何。儘管奧地利已於1988年撤銷其對《紐約公約》的互惠保留,使其有義務無論裁決來源國為何,均須承認並執行外國仲裁裁決,但本案呈現出一項獨特發展,可能影響未來在奧地利的執行,特別是針對來自非《紐約公約》締約國的裁決。
在同一案件中,最高法院提出爭議點在於:該糾紛是否僅基於雙邊投資協定(BIT),抑或存在獨立的仲裁協議。最高法院認為難以就此問題作出最終裁決,因下級法院並未確認此類獨立仲裁協議的存在。因此,除適用條約中的爭議解決條款外,尋求執行的一方當確保法院在承認或執行裁決時,須明確判定獨立仲裁協議的(不)存在 獨立仲裁協議的存在與否。
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關於在仲裁程序中使用人工智慧的備忘錄
2025年4月,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發布了一份關於在仲裁程序中使用人工智慧的非約束性備忘錄,鼓勵當事人與仲裁員就人工智慧在法律研究、文件審閱及案件管理等任務中的應用進行討論。 該備忘錄強調,仲裁員必須在恪守倫理與保密標準的同時,對決策過程保持完全掌控。該備忘錄在促進效率與確保嚴格監督之間取得平衡,建議當事人採納透明的協議及針對個案的保障措施,以維護程序的完整性。這份由奧地利知名仲裁實務工作者及學者共同制定的指引,確立了維也納在將人工智慧負責任地整合至國際仲裁實務方面,作為領先司法管轄區的地位。
法律動態 - 2026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