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AG关于2020年国际律师协会规则的网络研讨会。主要收获(第一部分)
作者: 马迪娜-杜马诺娃, Per Neuburger 和 Klaus Oblin博士.
2021年2月17日,国际律师协会(IBA)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2020年IBA规则),取代了2010年版本的规则。此次修订是由于必须反映仲裁实践的发展,并解决技术在国际仲裁中迅速增加的作用而引发的。关于新的2020年国际律师协会规则的详细概述,已在我们以前的一篇文章中提供。 新闻简报.
为了阐明与2020年国际律师协会规则修订版的应用有关的最核心问题,亚太仲裁组(APAG)在国际律师协会仲裁委员会和国际律师协会亚太区域论坛的支持下,举办了题为 "国际律师协会规则2020年修订版关于国际仲裁取证的实用指南 "的两部分网络研讨会系列。国际仲裁领域的主要专家被要求分析和讨论2020年《国际律师协会规则》的几项修订,并对这些修订将如何影响未来的仲裁实践做出预测。以下将介绍2021年11月19日举行的系列网络研讨会的第一部分,该部分重点讨论了非法获得的证据的可接受性、欺诈性文件的类型、仲裁庭对其的处理以及文件制作的时间和格式等问题。
非法获得的证据的可接受性
新通过的2020年国际律师协会规则在第9.3.条中引入了非法获得的证据的概念,并赋予法庭排除此类证据的广泛自由裁量权。然而,有人认为,该条款没有具体说明非法获得的证据是什么意思,并将其可接受性完全留给了法庭的自由裁量权。
为了确定确定一项证据是否是非法获得的适用标准,与会者讨论了过去ICSID法庭处理该问题的一些案例。会议确定,投资者在非法获取证据中的作用是法庭决定排除被指称为非法获取的证据的一个明显因素(见图1)。Madenex v. the USA, EDF v. Romania)或承认(Caratube v. Kazakhstan, Yukos v. Russia, ConocoPhillips v. Venezuela).换句话说,法庭根据 "干净的手 "原则来决定非法获得的证据的可接受性,这是一种模式。
此外,2020年国际律师协会规则第9.3.条的评注提出了考虑非法获得的证据的可接受性的下列因素。
- 非法性。
- 对相称性的考虑。
- 证据是否是实质性的和决定性的结果。
- 证据是否已通过公开泄密进入公共领域。
- 违法行为的明确性和严重性。
发言者还指出,第9.3条增加了仲裁庭的负担,因为在以下情况下,有可能对基于非法获得的证据被排除的程序作出的裁决提出质疑:
- 如果被要求提出质疑的国家的法律承认非法获得的证据是可以接受的--可以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提出质疑。
- 如果仲裁庭排除了后来被认定为合法的证据--可以以违反正当程序为由寻求质疑。
仲裁中欺诈性文件的类型和处理方法
与会者将以欺诈方式编制的文件,包括伪造和虚假文件,定性为属于第9.3条,理由是伪造行为被认为是非法的。
仲裁程序中出现欺诈性文件问题的常见情况是。
- 依赖某份文件的一方不能出示原件。
- 一方介绍的合同中对签名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 据称,该协议的日期是倒退的。
与会者列举了法庭在处理伪造或虚假文件方面的下列权力:
- 仲裁庭可以要求提交所提交文件的原件和副本(2020年国际律师协会规则第3.12(a)条)。
- 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交所要求的文件的原件,仲裁庭可以推断这种证据将不利于该当事人的利益(2020年国际律师协会规则第9.6条)。
- 仲裁庭可以排除该证据(2020年国际律师协会规则第9.1和9.3条)。
此外,发言者还评论了法庭在评估被指控为欺诈性的电子文件时可能面临的障碍。伪造pdf和excel数据等电子文件并不困难,而缺乏这类文件的原件则给法庭评估其真实性带来很大挑战。然而,发言者提到,法庭可以依靠电子邮件、纸质跟踪以及事实和专家证人来衡量电子文件的可接受性。
文件制作的时间和格式
2020年国际律师协会规则》第3.2.条赋予当事人要求对方提供某种文件的权利。2020年国际律师协会规则》第3.3.(a) (ii)条规定,此类请求应足够详细。然而,2020年国际律师协会规则对文件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没有提及。为此,网络研讨会的发言人就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合理的 当事人提出文件制作要求的时间 应该是在第一轮和第二轮的书面材料之间,因为。
- 各方的索赔和反索赔以及核心法律和事实问题已在各方的第一轮初步诉状中确定。因此,披露可以在合理地发展双方各自案件的陈述上进行。
- 当事人可以利用已披露或未披露的文件来制定其第二轮提交的文件,并进一步了解其案件策略,包括其事实证人的身份和请技术专家作证的必要性。
- 这样的时机将有助于避免拖延战术。
然而,有人指出,合理的文件制作时间可能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关于 文件制作的格式发言人建议,雷德芬时间表是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选择,据此,2020年国际律师协会规则第3.5条中新引入了当事人对反对意见的回应权。
关于 检索和制作文件的格式发言人认为,文件应符合2020年国际律师协会规则第3.12条的以下要求:
- 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 最方便、最经济、最合理的使用。
- 相同的文件不能有多个副本。
- 不需要对所制作的文件进行翻译,这一要求是新近提出的,目的是为了与文件制作的基本原则更加一致,即以最方便和经济的形式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