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质疑仲裁员。奥地利最高法院的最新情况
作者: Per Neuburger
2020年7月23日,奥地利最高法院(Oberste Gerichtshof。 OGH)在18 ONc 1/20x中作出决定。1 在该案中,法院审议了在VIAC程序中对仲裁员提出的(重复)异议。
事实
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请人已经在前一次对仲裁员的任命提出反对,但未获成功。根据《维也纳规则》第20条,被申请人在2019年5月的第一次正式质疑中对公正性和独立性表示怀疑。
如果仲裁员不辞职,VIAC委员会有权对异议进行裁决,但在2019年6月拒绝了这一请求。2020年初,该仲裁员被任命为VIAC委员会成员。被申请人以对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其他新的关切为由,再次对仲裁员的任命提出异议,但2020年3月,该请求再次被维也纳仲裁中心委员会驳回。
《奥地利民法典》第589(3)条(《奥地利民法典》第589(3)条)Zivilprozessordnung, 《民事诉讼法》(ZPO)规定了严格的四周期限,以便就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被仲裁庭拒绝而向OGH提出申诉。四周期限从一方当事人(无论以何种方式)得知被拒绝时开始。一旦这一时期过去,当事人就不能再寻求追索。
被告向OGH提出申请,要求允许他们提出异议,并宣布仲裁员偏向申请人。由于最初的异议于2019年6月被驳回,因此在向法院提交请求时,《民事诉讼法》第589(3)条规定的4周时限早已过期。
OGH立场
总干事办公室重申,如果对仲裁员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则应排除另一项异议,并宣布该异议没有正当理由。
但是,法院进一步认为,重新评价已经被确认为不合理的拒绝理由,需要提出新的情况,这些情况属于同一实质性框架,至少在抽象上适合进行不同的(总体)评估。在本案中,这些新情况被认为是存在的。
评论
虽然OGH最终驳回了对指定仲裁员的异议,但本案值得注意的是,承认即使在《民事诉讼法》第589(3)条规定的期限过后,只要出现上述新情况,仍可准许向法院提出申诉。
脚注
1. OGH 23.7.2020,18 ONc 1/2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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