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破产
作者: Per Neuburger
COVID-19对全球经济的影响有充分的记录,这里不需要详细讨论。奥地利的经济当然也不能幸免,毫无疑问,大多数部门的公司破产将增加。鉴于此,奥地利的经济当然也不能幸免,毫无疑问,大多数部门的公司破产将增加。 近刊 本文由Skadden Arps Slate Meagher & Flom LLP的同事撰写,回答了关于德国仲裁和破产的几个问题,本文试图在奥地利的背景下讨论其中的一些问题。
破产管理人是否受破产方签订的仲裁协议约束?
在奥地利,破产管理人受破产当事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与第三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约束。在奥地利最高法院最近作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中("奥地利最高法院")。Oberste Gerichtshof在 "OGH "案中,法院没有对这一点提出质疑,而是理所当然地将其纳入了 "OGH "案中。 旁白.1
如果管理人的权利受到影响,而这些权利1)不是直接产生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是产生于《奥地利破产法》,或者2)产生于破产管理人本人,则适用例外情况。2 破产管理人也不受关于撤销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所采取的法律行为的仲裁协议的约束(《破产法》)。Anfechtung),因为破产管理人对法律行为的抗辩权并不来源于债务人。3
一方当事人申请破产的,是否可以中止仲裁程序?
根据《奥地利破产法》第6(1)条(《奥地利破产法》)。Österreichische Insolvenzordnung(奥地利)根据《破产法》第7(1)条,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不得提起或继续进行旨在强制执行或担保对属于破产财产的资产的债权的程序。破产条例》第 7(1)条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以债务人为原告或被告的所有未决诉讼程序依法自动中止。这也适用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4 这一规则的例外情况包括不涉及属于破产财产的资产的债权,特别是对债务人个人履约的债权(《破产法》第6(3)条)。
虽然奥地利成文法中没有关于仲裁的相应规则,但奥地利联邦法院认为,第6(1)和7 IO条也适用于仲裁程序。在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三项裁决中:5 由于对被告人启动了破产程序,法院暂停了《破产条例》第7(1)条规定的程序。法院认为,这些暂停也适用于指定仲裁员的程序。
重要的是,《破产法》第7条仅适用于破产程序启动时的未决程序。关于仲裁何时被视为待决的问题,法院认为,在诉讼和仲裁中,申请人为提出申请而采取的第一个程序步骤是决定性的。在仲裁程序中,这第一步由仲裁协议的内容决定,必要时由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民事程序规则加以补充。例如,这第一步可以是向仲裁机构或约定的仲裁员提交申请书。由于本案的仲裁协议规定:"如果有必要的话,可由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民事程序规则来补充。 特设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进一步的协议,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587(2)条4规定,在仲裁过程中,所需的第一步是组成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一步协议的情况下,《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587(2)条4Zivilprozessordnung《民事诉讼法》(ZPO)规定,申请人应请求被申请人指定一名仲裁员。这一请求被认为是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第一个程序性步骤。
申请核实程序能否由仲裁庭进行?
在2018年11月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18 ONc 2/18s)中,OGH认为,如果有关于争议诉求的仲裁协议,诉求核实程序(。测试方法仲裁庭可 "在任何情况下 "在只有破产管理人对债权有争议的情况下进行仲裁。
一般来说,破产法院对债权核实程序拥有专属管辖权(《破产条例》第111(1)条)。如果债权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已在另一法院待决,并随后根据《破产条例》第7(1)条中止,则适用于这一例外。在这些情况下,程序在该法院继续进行,作为核查程序。
在第18 ONc 2/18s号案件中,由于启动了破产程序,圭亚那政府中止了对仲裁员的任命,破产管理人对仲裁申请的登记提出异议。法院支持申请人,指出在只有破产管理人对索赔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索赔核实程序应由仲裁庭继续进行。法院的推理主要基于法院选择条款和仲裁协议的等同性。鉴于法院选择条款是破产法院专属管辖权的一个例外,没有理由不将这一例外扩大到仲裁协议。
该裁决侧重于破产管理人对债权提出异议的情况。不过,OGH确实处理了对其他破产债权人提出的挑战。在该裁决中 obiter, 它指出,如果破产债权人也对索赔提出异议,案件的结果会是一样的,因为他们属于仲裁协议的主观范围,有权参与仲裁庭的核查程序。
如果对交易方启动破产程序,需要采取哪些步骤?
在债务人资产的破产程序启动后,申请人,包括待决仲裁程序的申请人,必须向破产法院提出其债权(第102条)。 ff IO)。)破产法院将这些债权的存在通知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根据债权的等级将其登记在册。
如果另一破产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对该债权提出异议--在未决仲裁债权的情况下很可能是这样--则须经过债权核查程序("核查程序")。测试方法).如上文问题所讨论的,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进行这一程序。实际上,这意味着救济请求应从付款请求修正为宣告性救济。如在申索核實程序中作出仲裁裁決,則根據《破產條例》第112條,該裁決對破產債權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條件是他們能夠參與程序。6
执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对债务人强制执行?
根据《破产法》第21(1)条,如果在破产程序启动时,双方当事人尚未履行(全部)双边合同,破产管理人可以选择是代表债务人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还是撤销合同。如果合同被撤销,则对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并将被视为无担保债权人。如果破产管理人选择履行合同,则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完全履行合同,但合同可分为可分割单位的除外。7 第21 IO条只适用于在破产程序启动时已经订立的合同。
如果合同被破产管理人撤销,且对该撤销的法律效力有争议,那么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继续存在。8 此外,如果破产管理人选择履行执行合同,则受仲裁条款的约束。9
如果奥地利所在地仲裁的外国当事人在另一个欧盟国家进入破产程序会怎样?
欧盟《破产条例》第18条规定: "破产程序对关于构成债务人破产财产一部分的资产或权利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程序的影响,应仅由该诉讼未决或仲裁庭所在地的成员国的法律管辖。10
因此,如果仲裁在奥地利待决,即使破产程序在另一成员国法院启动,其效力也由奥地利法律管辖。根据奥组委2015年3月17日的裁决,根据《破产法》第7条,未决仲裁将被中止,必须向破产法院提出申请。但是,如上所述,如果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则仲裁将作为一种索赔核实程序继续进行。
如果奥地利所在地仲裁的外国当事人在非欧盟国家进入破产程序会怎样?
非成员国须遵守《破产条例》第240(1)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奥地利承认另一国的破产程序和裁决:
- 1. 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在该另一国家;和
- 2. 破产程序与奥地利的此类程序相当。
识别发生 依法这意味着,只有在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才会进行单独的承认程序。11 迄今为止,奥地利法院尚未具体处理由奥地利主持的仲裁的外国当事人在非欧盟国家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根据上述讨论,仲裁程序似乎极有可能被中止。
脚注
1 18 ONc 2/18s;18 ONc 6/14y;18 ONc 7/14w;18 ONc 1/15i。
2 Hausmaninger 在 Fasching/Konecny3 IV/2 § 581 ZPO (Stand 1.10.2016, rdb.at)
Rz 199
3 绍尔 在 Czernich/Deixler-Hübner/Schauer公司, Schiedsrecht (Stand 1.5.2018, rdb.at)
Rz 5.73; 韦伯 在 Czernich/Deixler-Hübner/Schauer: Schiedsrecht (Stand 1.5.2018, rdb.at) Rz 14.16
4 Lovrek/Musger 在 Czernich/Deixler-Hübner/Schauer公司, Schiedsrecht (Stand 1.5.2018, rdb.at) Rz 16.106
5 18 ONc 6/14y;18 ONc 7/14w;18 ONc 1/15i
6 18 ONc 2/18s,第3.4(b)段。
7 Felix Kernbichler, 'National Report for Austria' in Jason Chuah and Eugenio Vaccari (eds), 破产法中的执行合同 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2019)第79页。
8 Widhalm-Budak 在 Konecny, Insolvenzgesetze § 21 IO (Stand 1.10.2017, rdb.at)) Rz 36
9 韦伯 在 Czernich/Deixler-Hübner/Schauer: Schiedsrecht (Stand 1.5.2018, rdb.at) Rz 14.15
10 2015年5月20日(欧盟)关于破产程序的第2015/848号条例(重订)
11 Klauser/Pogacar 在 Konecny,Insolvenzgesetze第23条EuInsVO(Stand 1.11.2013, rdb.at)
Rz 11
本文的内容旨在为该主题提供一般性指导。应就您的具体情况征求专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