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结构

民事法庭的诉讼程序是在地区法院(即 "法院")提起的。Bezirksgericht)或地区法院(州法院),取决于争议的主题和/或索赔的金额。一审法院的管辖权由索赔的货币价值决定。如果争议金额在15,000欧元或以下,地区法院具有一审管辖权,而金额超过15,000欧元的争议则由地区法院审理。就主题而言,地区法院通常审理与房东-租户和家庭法有关的纠纷,而区域法院则审理与劳动和社会法纠纷、公共责任案件以及各种具体法规(例如《公共责任法》、《数据保护法》、《奥地利核责任法》)有关的案件。

法院系统的第三个组织层次由四个高级区域法院组成 (Oberlandesgerichte, 位于维也纳、格拉茨、林茨和因斯布鲁克的OLG,而最高法庭是奥地利最高法院(高等法院, OGH).

除普通法院外,奥地利民事司法机构还有以下专门法院。

  • 劳动和社会法院(劳动和社会杂志)在维也纳专门处理维也纳的就业纠纷。
  • 维也纳高等地区法院同时作为单一的卡特尔专门法院行事 (Kartellgericht) 处理竞争案件。
  • 两个专门处理商业事务的法院。
  1. 县商业事务法院(商业法庭);
  2. 维也纳商业法院(Handelsgericht Wien)。

专门的商业法庭

如上所述,有两个专门的商业法院,专门在维也纳开庭。这两个法院是商业事务地区法院(商业法庭)和维也纳商业法院(Handelsgericht Wien)。 在维也纳以外的地区,上述地区法院和区域法院作为商业法院对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事项进行裁决(但有例外)。

负责商业事务的地区法院

如果诉讼针对的是在商业登记处注册的企业家/实体,且争议与被告的业务有关,则维也纳地区商业事务法院在维也纳省对不超过15,000欧元的商业争议拥有一审管辖权。

无论争议的金额如何,法院对《内陆水道法》下的争议拥有联邦管辖权(Binnenschifffahrtsgesetz)和签发欧洲支付指令(欧元区)根据《欧盟支付令条例》。

维也纳商业法院

维也纳商业法院是联邦首都维也纳的一个专门区域法院。其权限以及作为商业法院的其他区域法院的权限由《奥地利司法管辖法》第51条规定(法规),其中区分了价值管辖权和事由管辖权。第51(1)条第1-8b款列出了如果争议价值超过15,000欧元,则属于维也纳商业法院作为区域法院审理的争议类型。这些类型包括 特别是如果诉讼针对的是在商业登记处注册的企业家/实体,并且该纠纷与被告的业务有关,则与业务有关的交易产生的纠纷,合同双方之间因出售企业而产生的纠纷,《股份公司法》规定的纠纷(证券交易法》(Aktiengesetz))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联邦法律规定),以及《产品责任法》下的争议(生产管理法》(Produkthaftungsgesetz).

第51条第2款第9-11项奥地利管辖权法载有一份清单,列出了属于维也纳商业法院或作为商业法院的区域法院管辖的问题,无论涉及多少金额,如不公平竞争引起的争端,根据版权法(侵权法》(Urheberrechtsgesetz),以及《消费者保护法》的某些条款(纪念物保护制度).

维也纳商业法院对有关知识产权(专利、设计、商标等)的案件以及针对奥地利国家银行的非劳工诉讼拥有联邦管辖权。

它还处理公司破产问题,维护公司注册,并作为上述商业区法院审理案件的上诉法院。

上诉的各个阶段

对地区法院的裁决可以就事实和法律问题向地区法院提出上诉。可以向奥地利最高法院提出最终上诉。对地区法院裁决的上诉是直接向地区高等法院提出的,而最终上诉则由最高法院审理。

一般来说,最高法院将审理提出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问题的上诉--例如,如果法律问题需要澄清,以实现法律的一致性、可预测性或发展,或者如果最高法院没有一致的或以前的决定。

民事程序规则

民事诉讼规则见于(1)《反腐败法》,(2)《管辖权法》,以及(3)《奥地利执行法》(Exekutionsordnung). 此外,规则可能来自于奥地利作为签署国或缔约国的各种条约,如《关于民事和商业事项的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公约》("布鲁塞尔制度")。

开始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的开始是通过提交索赔声明(克拉格)向初审法院提出。除了某些手续外,索赔声明必须说明构成索赔基础的事实,声明支持性证据,并说明寻求的救济。法院收到索赔声明后即被视为正式提交。

如果法院认为该诉求可以受理,就会将其送达给被告,被告有四个星期的时间提交答辩书,答辩书必须陈述事实,声明证据,并包含特定请求。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宽体字),它代表了一个 独立索赔或索赔抵销(Aufrechnungseinrede(财务总监)).如果被告没有按时提交答辩书,原告可以要求作出缺席判决。在地区法院的初审程序中,不需要提交书面的辩护声明。

撤回/修改诉状

只要放弃索赔的实质性权利,书状可以在任何时候撤回。如果没有这样做,被告必须同意撤回。但在提交答辩书之前,可以在没有放弃索赔的情况下撤回索赔。

对诉状的修改一般是可以接受的。申诉书本身只有在送达后,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才能修改,尽管如此,如果其权限仍然存在,并且没有重大延误的风险,法院仍可批准修改。

证据

证据是当事人证实其对法律问题有争议的事实的主张的主要手段。 证实一项主张的需要通常被称为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可能根据索赔的性质而变化。

诚然,在审判中没有预先规定提交或获取证据(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顺序。听取证据是在审判期间进行的,并且允许各方提交与争议主题有关的新证据,直到一审法院的口头程序结束。

值得注意的是,在审判中提交的所有证据都要接受法官的自由评估,也就是说,在取证后,法院会根据其独立的信念进行审查。

证据的类型

ACCP中列出的主要证据类型是文件(景点)、证人证言(泽恩(Zeugen)),对当事人的审查(党的建设)、专家意见(证券公司),以及司法检查(奥根舍).然而,这个清单并不详尽,范围广泛的资源可以被接受为证据,以证实一项主张。

文件

一般来说,文件可以作为当事人在口头和书面诉状中参考的证据提交给法院。根据奥地利民事诉讼法,文件可分为 公共文件(Öffentliche Urkunden)。 和 私人文件(Private Urkunden)。

 

公共文件

官方文件是指由官方指定的机构或人员(公证人、建筑师、咨询工程师等)提供的文件,被宣布为官方的文件,以及外国认证的(官方)文件(第292节ACCP)。根据ACCP第310条,官方文件被推定为是真实的。

私人文件

私人文件包括不属于官方文件类别的所有其他文件,如私人专家报告、专家意见等。关于私人文件的证据价值,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相反,它们受制于法院对证据的自由评估。

证人证言

一般来说,证据只在诉讼过程中提取,因此,证人以及当事人需要在法庭上口头作证。如果被传唤为证人,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在法庭上宣誓。如果证人不出庭,法院可以认定证人藐视法庭,并对其进行处罚(秩序); 屡次违规可能会被处以强迫性出勤(z暂时性地将 "Vorführung "改为 "Wangsweise Vorführung"。).如果证人拒绝作证,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来强制执行证词,例如罚款或监禁(奥地利执行法第354条)。

根据《反腐败法》第320条的规定,无法感知待证事实或无法表达其感知的人是没有能力作证的。这也适用于牧师、国家官员和注册调解员各自的官方保密性。

对当事人的审查

对当事人的讯问一般有助于法院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取证或通过 当然 法院的决定(《反腐败法》第371条)。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证人作证能力的法律规定(第320条ACCP)和拒绝作证的理由(第321条ACCP)也适用于当事人的审查。

专家意见

专家意见在诉讼中特别重要,因为专家通过提供法官可能不具备的关于复杂案情的知识来协助法院。原则上,专家证据必须在审判法庭上进行,并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如果当事人要求,书面报告必须由专家在口头听证会上进行解释(《反腐败法》第357条)。

司法检查

法院可以主动发出命令,进行司法检查(如检查设备),以澄清与解决争端有关的所谓事实。通常情况下,检查措施是由为此目的指定的专家进行的,他将就检查结果起草书面的专业知识。进行这种检查所需的任何费用将由指控事实的一方支付(第368条ACCP)。

文件制作

正如在概述中所提到的,ACCP包含一个程序,诉讼各方可以要求将某些文件作为正式证据接受。采纳某些文件可以加强预审中的主张,并保证继续进行听证。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拥有的文件将对其主张产生重大影响,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3条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ACCP第303(2)条,如果被请求方不能提供文件,则必须 "尽可能准确和完整地 "描述文件的内容。法院将在与被请求方协商后考虑申请。

如果法院接受了出示文件的请求,《反腐败法》第304条规定了被请求方必须严格遵守的理由清单,即:。

  • 当事人自己依赖所请求的文件作为其案件的一部分。
  • 如果有法定义务提供所要求的文件;或
  • 如果该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建立具有实质性作用(例如,仲裁协议)。

 

然而,如果双方都反对,法官不能命令提交文件(ACCP第183(2)条)。

一方仍然可以根据第305条ACCP中列出的几个理由拒绝提供所要求的文件。这些理由包括:1:

  • 这些文件与私人和家庭生活有关。
  • 披露会使被请求方在声誉上受到影响。
  • 披露会造成伤害或使披露方或第三方入罪。[1]
  • 披露将涉及违反公认的义务或商业秘密;或
  • 如果有其他同样重要的理由证明拒绝披露是合理的。

除了诉讼双方之间的请求外,还可以按照《反腐败法》第308条的规定,对第三方拥有的文件提出请求。目前没有任何正式的理由让第三方可以拒绝提供所要求的文件。但是,法院会像对待任何诉讼方一样,与第三方进行协商。

提供证据的义务

ACCP第178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如实、完整地提供事实,并指出必要的证据来证实其主张。同时,作为法院自由裁量权的结果,法官有权在上述情况下命令各方提交文件(见 "文件制作")。此外,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庭(ACCP第183(1)条)。 然而,ACCP并不包含任何关于提交证据的命令、要求出庭或作证的可执行性的规则。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遵守法院关于提交证据的命令,法院在自由评估证据时必须考虑其行为(ACCP第307(2)条)。同样的规则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拒绝出庭或作证的情况(ACCP第381条)。

特权

在某些情况下,奥地利民法将为诉讼中的参与者保留证据特权。根据ACCP第321(1)条,证人可以拒绝作证。

  • 如果答案会使证人或其他亲近的人蒙羞或构成刑事责任的威胁。
  • 如果答案会对证人或其他亲近的人造成直接的金钱上的损失。
  • 在国家批准的保密义务范围内的事项。
  • 涉及商业和艺术机密的事项;以及
  • 在法律上被宣布为秘密的情况下,关于投票事项的信息。

除上述之外,奥地利民事诉讼程序还承认其他特权,这些特权可能允许证人拒绝作证,例如。

    • 忏悔的保密性(《反腐败法》第320(2)条)。
    • 官方保密(《反腐败法》第320(3)条)。
    • 银行保密(《银行法》第38(1)条 (Bankwesengesetz))。
    • 数据保护和数据保密(《2000年数据保护法》第1条 (Datenschutzgesetz))。
    • 电信保密 (《电信法》第93(1)节 2003) (Telekommunikationsgesetz))。
    • 邮政保密(《邮政市场法》第5条 (Postmarktgesetz))。
    • 对新闻来源的保护(《媒体法》第31(1)条 (MedienGesetzt))。

  • 医疗保密(《医疗职业法》第54(1)条 (Ärztegesetz))。
  • 律师保密(《反腐败法》第321(1)条,《律师法》第9(2)条 (Rechtsanwaltsordnung))。

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

在及时提交答辩书后,初步听证会(承诺的标签)通常在6-10周内进行。在这里,双方将讨论手头的主要法律和事实问题,以促进进一步的诉讼。此外,还可以讨论和解方案。初步听证会后,法院可能会发布判决并结束诉讼。

如果诉讼继续进行,将交换案情摘要。随后将进行一次或多次证据听证。这些听证会的日期一般在初步听证会上商定。

初审程序的持续时间有很大差异。平均期限为一年,但在复杂的诉讼中可能会大大延长。在上诉阶段,大约6个月后就会作出裁决。

筹资

奥地利的诉讼费用主要由法庭费用、律师费和证据费用组成。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律师费须遵守《奥地利律师费法》(Rechtsanwaltstarifgesetz).在奥地利,律师根据商定的小时费率工作是很常见的,也是允许的。一次性收费并不被禁止,但在诉讼事务中较少使用。

成本转移

奥地利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是,败诉者支付诉讼费用(称为败诉者付费原则)。一般来说,这意味着所有三种费用--法庭费用、律师费和证据费用--都由诉讼的失败者支付,只有少数例外。如果一方只是部分胜诉,则费用在双方之间按比例分摊。奥地利的《律师费法》(Rechtsanwaltstarifgesetz)和《法院费用法》(Gerichtsgebührengesetz(律师事务所))为潜在的索赔人可能预期的费用提供了可预测性。

第三方资金

在奥地利,没有关于第三方资助的具体法定规则。第三方资助在奥地利相对较新,但在实践中被接受,并在2013年得到了奥地利最高法院的认可(6 Ob 224/12b)。原告和被告都可以使用第三方资助,而且对可由第三方资助的诉讼类型没有限制。它在各种民事/商业纠纷的诉讼和仲裁中都有使用。然而,在律师作为第三方出资人的情况下,是有限制的,因为禁止律师只在应急费用的基础上工作。

应急费用

只有在不按法院判决金额的百分比计算的情况下,才允许或有费用安排(定额契约).禁止让律师有权获得原告所获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的或有费用安排。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 (Verfahrenshilfe在奥地利,如果当事人无力支付诉讼成本和费用,并且案件并非没有任何成功的机会,就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如果获得了法律援助,法庭费用将被减免,甚至被免除,并免费提供一名律师。

在民事和商业事务方面,《反腐败法》第63条规定,原则上不仅可以向自然人提供法律援助,也可以向公司等法人提供。公司法律援助的主要要求是,申请公司及其个人 "经济参与者 "都缺乏进行诉讼的必要资金。此外,有关的诉讼不能是无望的,即它必须有一定的成功前景。

在奥地利,法律援助的范围可以是部分的或广泛的,但必须参照具体的法律案件来进行。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免除支付法庭费用,并涵盖证人费用、与专家、口译员、笔译员和评估员有关的费用,以及现金支出和额外的庭外活动。奥地利的法律援助将在法律程序要求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提供法律咨询(例如,在价值超过5,000欧元的纠纷)。

法律费用保险和事件后保险(ATE)。

法律费用保险在奥地利被广泛提供和使用,它可能--取决于个别的保险单--涵盖法律程序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当事人的费用和对对手方费用的潜在责任。然而,它的最大覆盖范围和对某些类型的纠纷的适用性可能是有限的,而且它 此外,必须在引起损害的事件发生之前安排。

事后保险在奥地利处于起步阶段。到目前为止,只知道外国保险公司在少数纠纷中提供过这种保险。

法院的权力和职责

如上所述,奥地利采用审问式的法律制度,依靠法官主导的审判。在宪法层面上,法官是独立的 (unabhängig) (《联邦宪法法》第87条(Bundes-Verfassungsgesetz, B-VG)),并且不能被免职或调离岗位。 (unabsetzbar und unversetzbar) (BV-G第88条).

法官根据提出的证据和论点,对提交给法院的纠纷进行裁决和裁定,不得处理当事人未提交的任何问题。法官掌控着案件的管理,为确保审判的正常进行,他们会命令各方按照法院的时间表提交辩护状并出示证据。此外,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给予禁令救济,强制要求任何人出席审判,并施加惩罚以迫使其服从判决和命令。法官可以把 向律师或证人提问(《刑事诉讼法》第182(1)条),并决定获取他或她认为有助于真实的事实调查的任何类型的证据。为了记录程序的进行,法官必须制作一份法庭记录(《反腐败法》第207-217条)。.

判决和补救措施

在奥地利法律中,处理私法事务的法院将发布称为判决或命令的司法决定。

法院可将以下一种或多种补救措施判给诉讼当事人。

  • 具体表现 是一种补救措施,法院据此发布命令,要求一方当事人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只有在并非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才能下令具体履行。这主要取决于交易的性质和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也可以得到法院的授权,让第三方履行,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 永久禁止令 是法院的最终命令,要求一个人或实体永久地避免某些活动或采取某些行动,直到完成。永久禁令大多由法院在知识产权、竞争和媒体法纠纷中下达,以迫使一方停止对某项权利的侵犯。
  • 建立/改变法律地位 是一种建立或改变一个实体的法律地位的判决。在目前的情况下,最相关的是《奥地利商法典》第133条(企业管理手册》(Unternehmensgesetzbuch在 "UGB "中,规定公司的解散可以在股东提起诉讼后通过司法裁决宣布。
  • 宣告性救济 宣告性救济是法院宣布当事人权利的判决,但没有命令采取任何具体行动或给予金钱上的赔偿。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28条,只有当一方当事人对某一文件有合法权益时,法院才会就该文件的存在/不存在的权利、法律关系、承认/不承认其真实性给予宣告性救济。
  • 损害赔偿 是一种补救措施,是为了补偿一方因另一方负责的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而授予的。除其他外,支付损害赔偿的义务可能来自双方之间存在的合同、合同前的谈判或侵权行为或严格责任。法院还可以命令责任方按照《奥地利民法典》第1000(1)条规定的法定利率支付利息。Allgemeines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ABGB)或第456条UGB中。

[1] C.f. the 5 美国宪法的修正案。

民事法庭的诉讼程序是在地区法院(即 "法院")提起的。Bezirksgericht)或地区法院(州法院),取决于争议的主题和/或索赔的金额。一审法院的管辖权由索赔的货币价值决定。如果争议金额在15,000欧元或以下,地区法院具有一审管辖权,而金额超过15,000欧元的争议则由地区法院审理。就主题而言,地区法院通常审理与房东-租户和家庭法有关的纠纷,而区域法院则审理与劳动和社会法纠纷、公共责任案件以及各种具体法规(例如《公共责任法》、《数据保护法》、《奥地利核责任法》)有关的案件。

法院系统的第三个组织层次由四个高级区域法院组成 (Oberlandesgerichte, 位于维也纳、格拉茨、林茨和因斯布鲁克的OLG,而最高法庭是奥地利最高法院(高等法院, OGH).

除普通法院外,奥地利民事司法机构还有以下专门法院。

  • 劳动和社会法院(劳动和社会杂志)在维也纳专门处理维也纳的就业纠纷。
  • 维也纳高等地区法院同时作为单一的卡特尔专门法院行事 (Kartellgericht) 处理竞争案件。
  • 两个专门处理商业事务的法院。
  1. 县商业事务法院(商业法庭);
  2. 维也纳商业法院(Handelsgericht Wien)。

专门的商业法庭

如上所述,有两个专门的商业法院,专门在维也纳开庭。这两个法院是商业事务地区法院(商业法庭)和维也纳商业法院(Handelsgericht Wien)。 在维也纳以外的地区,上述地区法院和区域法院作为商业法院对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事项进行裁决(但有例外)。

负责商业事务的地区法院

如果诉讼针对的是在商业登记处注册的企业家/实体,且争议与被告的业务有关,则维也纳地区商业事务法院在维也纳省对不超过15,000欧元的商业争议拥有一审管辖权。

无论争议的金额如何,法院对《内陆水道法》下的争议拥有联邦管辖权(Binnenschifffahrtsgesetz)和签发欧洲支付指令(欧元区)根据《欧盟支付令条例》。

维也纳商业法院

维也纳商业法院是联邦首都维也纳的一个专门区域法院。其权限以及作为商业法院的其他区域法院的权限由《奥地利司法管辖法》第51条规定(法规),其中区分了价值管辖权和事由管辖权。第51(1)条第1-8b款列出了如果争议价值超过15,000欧元,则属于维也纳商业法院作为区域法院审理的争议类型。这些类型包括 特别是如果诉讼针对的是在商业登记处注册的企业家/实体,并且该纠纷与被告的业务有关,则与业务有关的交易产生的纠纷,合同双方之间因出售企业而产生的纠纷,《股份公司法》规定的纠纷(证券交易法》(Aktiengesetz))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联邦法律规定),以及《产品责任法》下的争议(生产管理法》(Produkthaftungsgesetz).

第51条第2款第9-11项奥地利管辖权法载有一份清单,列出了属于维也纳商业法院或作为商业法院的区域法院管辖的问题,无论涉及多少金额,如不公平竞争引起的争端,根据版权法(侵权法》(Urheberrechtsgesetz),以及《消费者保护法》的某些条款(纪念物保护制度).

维也纳商业法院对有关知识产权(专利、设计、商标等)的案件以及针对奥地利国家银行的非劳工诉讼拥有联邦管辖权。

它还处理公司破产问题,维护公司注册,并作为上述商业区法院审理案件的上诉法院。

上诉的各个阶段

对地区法院的裁决可以就事实和法律问题向地区法院提出上诉。可以向奥地利最高法院提出最终上诉。对地区法院裁决的上诉是直接向地区高等法院提出的,而最终上诉则由最高法院审理。

一般来说,最高法院将审理提出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问题的上诉--例如,如果法律问题需要澄清,以实现法律的一致性、可预测性或发展,或者如果最高法院没有一致的或以前的决定。

民事诉讼规则见于(1)《反腐败法》,(2)《管辖权法》,以及(3)《奥地利执行法》(Exekutionsordnung).此外,规则可能来自于奥地利作为签署国或缔约国的各种条约,如《关于民事和商业事项的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公约》("布鲁塞尔制度")。

诉讼程序的开始是通过提交索赔声明(克拉格)向初审法院提出。除了某些手续外,索赔声明必须说明构成索赔基础的事实,声明支持性证据,并说明寻求的救济。法院收到索赔声明后即被视为正式提交。

如果法院认为该诉求可以受理,就会将其送达给被告,被告有四个星期的时间提交答辩书,答辩书必须陈述事实,声明证据,并包含特定请求。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宽体字),它代表了一个独立的索赔或索赔抵消(Aufrechnungseinrede(财务总监)).如果被告没有按时提交答辩书,原告可以要求作出缺席判决。在地区法院的初审程序中,不需要提交书面的辩护声明。

只要放弃索赔的实质性权利,书状可以在任何时候撤回。如果没有这样做,被告必须同意撤回。但在提交答辩书之前,可以在没有放弃索赔的情况下撤回索赔。

对诉状的修改一般是可以接受的。申诉书本身只有在送达后,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才能修改,尽管如此,如果其权限仍然存在,并且没有重大延误的风险,法院仍可批准修改。

证据是当事人证实其对法律问题有争议的事实的主张的主要手段。 证实一项主张的需要通常被称为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可能根据索赔的性质而变化。

诚然,在审判中没有预先规定提交或获取证据(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顺序。听取证据是在审判期间进行的,并且允许各方提交与争议主题有关的新证据,直到一审法院的口头程序结束。

值得注意的是,在审判中提交的所有证据都要接受法官的自由评估,也就是说,在取证后,法院会根据其独立的信念进行审查。

证据的类型

ACCP中列出的主要证据类型是文件(景点)、证人证言(泽恩(Zeugen)),对当事人的审查(党的建设)、专家意见(证券公司),以及司法检查(奥根舍).然而,这个清单并不详尽,范围广泛的资源可以被接受为证据,以证实一项主张。

文件

一般来说,文件可以作为当事人在口头和书面诉状中参考的证据提交给法院。根据奥地利民事诉讼法,文件可分为 公共文件(Öffentliche Urkunden)。 和 私人文件(Private Urkunden)。

 

公共文件

官方文件是指由官方指定的机构或人员(公证人、建筑师、咨询工程师等)提供的文件,被宣布为官方的文件,以及外国认证的(官方)文件(第292节ACCP)。根据ACCP第310条,官方文件被推定为是真实的。

私人文件

私人文件包括不属于官方文件类别的所有其他文件,如私人专家报告、专家意见等。关于私人文件的证据价值,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相反,它们受制于法院对证据的自由评估。

证人证言

一般来说,证据只在诉讼过程中提取,因此,证人以及当事人需要在法庭上口头作证。如果被传唤为证人,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在法庭上宣誓。如果证人不出庭,法院可以认定证人藐视法庭,并对其进行处罚(秩序); 屡次违规可能会被处以强迫性出勤(z暂时性地将 "Vorführung "改为 "Wangsweise Vorführung"。).如果证人拒绝作证,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来强制执行证词,例如罚款或监禁(奥地利执行法第354条)。

根据《反腐败法》第320条的规定,无法感知待证事实或无法表达其感知的人是没有能力作证的。这也适用于牧师、国家官员和注册调解员各自的官方保密性。

对当事人的审查

对当事人的讯问一般有助于法院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取证或通过 当然 法院的决定(《反腐败法》第371条)。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证人作证能力的法律规定(第320条ACCP)和拒绝作证的理由(第321条ACCP)也适用于当事人的审查。

专家意见

专家意见在诉讼中特别重要,因为专家通过提供法官可能不具备的关于复杂案情的知识来协助法院。原则上,专家证据必须在审判法庭上进行,并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如果当事人要求,书面报告必须由专家在口头听证会上进行解释(《反腐败法》第357条)。

司法检查

法院可以主动发出命令,进行司法检查(如检查设备),以澄清与解决争端有关的所谓事实。通常情况下,检查措施是由为此目的指定的专家进行的,他将就检查结果起草书面的专业知识。进行这种检查所需的任何费用将由指控事实的一方支付(第368条ACCP)。

文件制作

正如在概述中所提到的,ACCP包含一个程序,诉讼各方可以要求将某些文件作为正式证据接受。采纳某些文件可以加强预审中的主张,并保证继续进行听证。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拥有的文件将对其主张产生重大影响,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3条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ACCP第303(2)条,如果被请求方不能提供文件,则必须 "尽可能准确和完整地 "描述文件的内容。法院将在与被请求方协商后考虑申请。

如果法院接受了出示文件的请求,《反腐败法》第304条规定了被请求方必须严格遵守的理由清单,即:。

  • 当事人自己依赖所请求的文件作为其案件的一部分。
  • 如果有法定义务提供所要求的文件;或
  • 如果该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建立具有实质性作用(例如,仲裁协议)。

 

然而,如果双方都反对,法官不能命令提交文件(ACCP第183(2)条)。

一方仍然可以根据第305条ACCP中列出的几个理由拒绝提供所要求的文件。这些理由包括:1:

  • 这些文件与私人和家庭生活有关。
  • 披露会使被请求方在声誉上受到影响。
  • 披露会造成伤害或使披露方或第三方入罪。[1]
  • 披露将涉及违反公认的义务或商业秘密;或
  • 如果有其他同样重要的理由证明拒绝披露是合理的。

除了诉讼双方之间的请求外,还可以按照《反腐败法》第308条的规定,对第三方拥有的文件提出请求。目前没有任何正式的理由让第三方可以拒绝提供所要求的文件。但是,法院会像对待任何诉讼方一样,与第三方进行协商。

提供证据的义务

ACCP第178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如实、完整地提供事实,并指出必要的证据来证实其主张。同时,作为法院自由裁量权的结果,法官有权在上述情况下命令各方提交文件(见 "文件制作")。此外,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庭(ACCP第183(1)条)。 然而,ACCP并不包含任何关于提交证据的命令、要求出庭或作证的可执行性的规则。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遵守法院关于提交证据的命令,法院在自由评估证据时必须考虑其行为(ACCP第307(2)条)。同样的规则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拒绝出庭或作证的情况(ACCP第381条)。

特权

在某些情况下,奥地利民法将为诉讼中的参与者保留证据特权。根据ACCP第321(1)条,证人可以拒绝作证。

  • 如果答案会使证人或其他亲近的人蒙羞或构成刑事责任的威胁。
  • 如果答案会对证人或其他亲近的人造成直接的金钱上的损失。
  • 在国家批准的保密义务范围内的事项。
  • 涉及商业和艺术机密的事项;以及
  • 在法律上被宣布为秘密的情况下,关于投票事项的信息。

除上述之外,奥地利民事诉讼程序还承认其他特权,这些特权可能允许证人拒绝作证,例如。

  • 忏悔的保密性(《反腐败法》第320(2)条)。
  • 官方保密(《反腐败法》第320(3)条)。
  • 银行保密(《银行法》第38(1)条 (Bankwesengesetz))。
  • 数据保护和数据保密(《2000年数据保护法》第1条 (Datenschutzgesetz))。
  • 电信保密 (《电信法》第93(1)节 2003) (Telekommunikationsgesetz))。
  • 邮政保密(《邮政市场法》第5条 (Postmarktgesetz))。
  • 对新闻来源的保护(《媒体法》第31(1)条 (MedienGesetzt))。
  • 医疗保密(《医疗职业法》第54(1)条 (Ärztegesetz))。
  • 律师保密(《反腐败法》第321(1)条,《律师法》第9(2)条 (Rechtsanwaltsordnung))。

 

[1] C.f. the 5 美国宪法的修正案。

在及时提交答辩书后,初步听证会(承诺的标签)通常在6-10周内进行。在这里,双方将讨论手头的主要法律和事实问题,以促进进一步的诉讼。此外,还可以讨论和解方案。初步听证会后,法院可能会发布判决并结束诉讼。

如果诉讼继续进行,将交换案情摘要。随后将进行一次或多次证据听证。这些听证会的日期一般在初步听证会上商定。

初审程序的持续时间有很大差异。平均期限为一年,但在复杂的诉讼中可能会大大延长。在上诉阶段,大约6个月后就会作出裁决。

奥地利的诉讼费用主要由法庭费用、律师费和证据费用组成。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律师费须遵守《奥地利律师费法》(Rechtsanwaltstarifgesetz).在奥地利,律师根据商定的小时费率工作是很常见的,也是允许的。一次性收费并不被禁止,但在诉讼事务中较少使用。

成本转移

奥地利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是,败诉者支付诉讼费用(称为败诉者付费原则)。一般来说,这意味着所有三种费用--法庭费用、律师费和证据费用--都由诉讼的失败者支付,只有少数例外。如果一方只是部分胜诉,则费用在双方之间按比例分摊。奥地利的《律师费法》(Rechtsanwaltstarifgesetz)和《法院费用法》(Gerichtsgebührengesetz(律师事务所))为潜在的索赔人可能预期的费用提供了可预测性。

第三方资金

在奥地利,没有关于第三方资助的具体法定规则。第三方资助在奥地利相对较新,但在实践中被接受,并在2013年得到了奥地利最高法院的认可(6 Ob 224/12b)。原告和被告都可以使用第三方资助,而且对可由第三方资助的诉讼类型没有限制。它在各种民事/商业纠纷的诉讼和仲裁中都有使用。然而,在律师作为第三方出资人的情况下,是有限制的,因为禁止律师只在应急费用的基础上工作。

应急费用

只有在不按法院判决金额的百分比计算的情况下,才允许或有费用安排(定额契约).禁止让律师有权获得原告所获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的或有费用安排。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 (Verfahrenshilfe在奥地利,如果当事人无力支付诉讼成本和费用,并且案件并非没有任何成功的机会,就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如果获得了法律援助,法庭费用将被减免,甚至被免除,并免费提供一名律师。

在民事和商业事务方面,《反腐败法》第63条规定,原则上不仅可以向自然人提供法律援助,也可以向公司等法人提供。公司法律援助的主要要求是,申请公司及其个人 "经济参与者 "都缺乏进行诉讼的必要资金。此外,有关的诉讼不能是无望的,即它必须有一定的成功前景。

在奥地利,法律援助的范围可以是部分的或广泛的,但必须参照具体的法律案件来进行。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免除支付法庭费用,并涵盖证人费用、与专家、口译员、笔译员和评估员有关的费用,以及现金支出和额外的庭外活动。奥地利的法律援助将在法律程序要求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提供法律咨询(例如,在价值超过5,000欧元的纠纷)。

法律费用保险和事件后保险(ATE)。

法律费用保险在奥地利被广泛提供和使用,它可以--取决于个别的保险单--涵盖法律程序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当事人的费用和对对手方费用的潜在责任。然而,它的最大覆盖范围和对某些类型的纠纷的适用性可能是有限的,此外,它必须在引起损害的事件发生之前安排。

事后保险在奥地利处于起步阶段。到目前为止,只知道外国保险公司在少数纠纷中提供过这种保险。

如上所述,奥地利采用审问式的法律制度,依靠法官主导的审判。在宪法层面上,法官是独立的 (unabhängig) (《联邦宪法法》第87条(Bundes-Verfassungsgesetz, B-VG)),并且不能被免职或调离岗位。 (unabsetzbar und unversetzbar) (BV-G第88条).

法官根据提出的证据和论点,对提交给法院的纠纷进行裁决和裁定,不得处理当事人未提交的任何问题。法官掌控着案件的管理,为确保审判的正常进行,他们会命令各方按照法院的时间表提交辩护状并出示证据。此外,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给予禁令救济,强制要求任何人出席审判,并施加惩罚以迫使其服从判决和命令。法官可以向律师或证人提问(《刑事诉讼法》第182(1)条),并决定获取他或她认为有助于真实的事实调查的任何种类的证据。为了记录程序的进行,法官必须制作一份法庭记录(《反腐败法》第207-217条)。.

在奥地利法律中,处理私法事务的法院将发布称为判决或命令的司法决定。

法院可将以下一种或多种补救措施判给诉讼当事人。

  • 具体表现 是一种补救措施,法院据此发布命令,要求一方当事人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只有在并非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才能下令具体履行。这主要取决于交易的性质和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也可以得到法院的授权,让第三方履行,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 永久禁止令 是法院的最终命令,要求一个人或实体永久地避免某些活动或采取某些行动,直到完成。永久禁令大多由法院在知识产权、竞争和媒体法纠纷中下达,以迫使一方停止对某项权利的侵犯。
  • 建立/改变法律地位 是一种建立或改变一个实体的法律地位的判决。在目前的情况下,最相关的是《奥地利商法典》第133条(企业管理手册》(Unternehmensgesetzbuch在 "UGB "中,规定公司的解散可以在股东提起诉讼后通过司法裁决宣布。
  • 宣告性救济 宣告性救济是法院宣布当事人权利的判决,但没有命令采取任何具体行动或给予金钱上的赔偿。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28条,只有当一方当事人对某一文件有合法权益时,法院才会就该文件的存在/不存在的权利、法律关系、承认/不承认其真实性给予宣告性救济。
  • 损害赔偿 是一种补救措施,是为了补偿一方因另一方负责的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而授予的。除其他外,支付损害赔偿的义务可能来自双方之间存在的合同、合同前的谈判或侵权行为或严格责任。法院还可以命令责任方按照《奥地利民法典》第1000(1)条规定的法定利率支付利息。Allgemeines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ABGB)或第456条UGB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