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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仲裁的发展 -- -- 我们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作者: Sharon Schmidt

奥地利及其首都维也纳仍然是国际仲裁和解决国内和国际商业争端的中心点。作为其可靠法律框架的补充,奥地利在与西欧、东欧和中欧普遍存在的法律制度和行业部门进行接触方面有着同样强大和持续的记录,使其在为全球这一市场提供服务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为了保持其作为国际仲裁关键场所的突出地位,奥地利在过去十年中实施了重大的立法改革,并扭转了长期以来的司法惯例。随着新的一年的到来,为了关注面向未来的客户关切,值得强调最近的这些转变,以便有效地考虑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几个月可能出现的情况。

随着2013年对《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奥地利最高法院已成为大多数仲裁相关事项的初审和终审法院,因此是少数几个法域之一,在这些法域中,对撤销动议的裁决在作出最终裁决后不得进一步上诉。根据这一发展,最高法院的判例发生了一些重大的方向性变化,为更丰富的仲裁环境奠定了基础。

程序上的挑战和公平待遇

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以仲裁裁决中的基本推理是否充分为中心,该裁决源于2016年9月28日(18 OCg 3/16i),标志着扭转奥地利法院长期做法的一个关键转折点。虽然以前以理由不足或缺乏理由为由撤销仲裁裁决不被视为违反公共程序秩序,但法院现在发现,背离《反腐败公约》第611(2)条第5款可以成为可强制执行的违约理由。法院特别认为:推理既不应不合逻辑或与决定相悖,也不应局限于 "无意义的短语"(inhaltsleere Floskeln);虽然不能对裁决的是非曲直进行重新评估,但这并不否认有必要全面说明法庭决定所依据的考虑因素。

只要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提及自己的立场,那么只有在随后的裁决中也讨论其立场,仲裁裁决才有充分的理由。

仲裁协议和适用法律

该案于2017年9月7日再次提交法院(18 ONc 1/17t)。这次确立了关于更广泛问题领域的指导原则。

关于当事双方商定的特别质疑程序中的时限问题,法院与以往 "毫不迟延"(unverzüglich)这一含糊不清的术语保持距离,并指出2013年后《维也纳规则》中详细规定的15天这一更精确的期限。

在重申其在质疑程序中的监督作用时,法院援引《刑事诉讼法》第589(3)条,认为新的事实只能用来补充以前提出的现有论点。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法》第594(2)条规定的公平待遇,要区分 "公平 "和 "平等";与这两个词可以互换使用的假设相反,期限长短的客观差异并不意味着对公平待遇权的侵犯。

利益冲突

最后,最高法院最近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裁决(18 ONc 1/19w)中最重要的是仲裁员的独立性问题。在本案中,由六名被申请人共同指定的仲裁员披露,他的律师事务所被一个不相关的仲裁的一方当事人聘用。此外,据透露,该当事方还为本仲裁的两个被申请人聘请了律师。因此,问题的核心是,一名仲裁员在一项仲裁中担任当事方律师,在另一项仲裁中担任协理律师,这种双重身份是否会违反仲裁员独立性原则,导致其丧失资格。法院采用了严格的标准,加强了正义不仅必须得到伸张,而且必须让人看到正义得到伸张的概念。法院认为,这些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不仅是展示能力,而且是对独立、公正的州法院法官和整个公正的司法系统的信任,认为:

国际律师协会的《准则》可以作为对仲裁异议程序适用这一高标准的有益帮助。

虽然仲裁员和律师之间的外围约定是仲裁领域内财务和专业现实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如果一个通情达理的第三方得出结论认为,仲裁员的决策有可能受到各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则怀疑被认为是合理的。

一方指定的几位法律代表的合作超越了外围性质的接触,因为它意味着在所讨论的主题事项上所花费的时间和内容上有更密切的联系。

国际律师协会的《准则》指出,担任现任协理律师或在过去三年中担任过协理律师可能会使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最高法院则采取了更严格的立场,将现任协理律师单独列为撤职的合法理由。

如果共同法律代理是基于仲裁庭组成后和正在进行的仲裁期间的授权,则共同法律代理被认为是同时进行的("当前的共同咨询"),因此,为了仲裁员公正性的目的,有理由感到关切----因此,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在与所涉事项无关的事项中担任协理律师的仲裁员和律师。

评论

奥地利对仲裁相关事项的集中管辖当然值得欢迎。这种既提供严格的指导,又允许采取因地制宜的做法,为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留有余地的双重做法,大大有助于提高奥地利仲裁的质量和总体效率。关于仲裁裁决,最高法院在起草裁决的过程中以及在评估撤销程序的成功率方面所概述的标准对仲裁员和顾问都有好处。同样,它对质疑程序中严格的法律规则的缓和,创造了一个现代仲裁框架,适合满足仲裁界以及整个当代法律实践的关切、需要和要求。虽然法院在利益冲突问题上的做法在性质上明显更加严格(超出了《国际律师协会准则》的范围),但期望投诉量逐渐增加是错误的。相反,正是由于具有决定性的基本标准的质量,才可以避免不当的拖延。

鉴于这些最近的发展,奥地利已经巩固了其作为一个由现代立法界定的仲裁友好法域的地位,并配备了一个高效的最高法院。据称,到2020年,奥地利将取消对仲裁的最后一项限制(Baker McKenzie, The Year Ahead, 2020: p6(3))。i 目前,代表另一方当事人缔结仲裁协议的权力受制于严格的规则,包括要求委托书必须是书面的。据说,今后的立法将放宽这些标准,其影响有待观察。可以说,奥地利最高法院判例方面的方向性变化有望在继续加强该国作为一个高质量的首选仲裁地的声誉方面取得成果。

尾注

i贝克-麦坚时。The Year Ahead。2020年全球诉讼和仲裁的发展。[在线]。可查阅:https://www.bakermckenzie.com/en/insight/publications/2020/01/year-ahead-litigation-arbi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