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继承法和奥地利公共政策
作者: Sharon Schmidt
2019年早些时候,最高法院认为,鉴于双边条约,奥地利法院必须在涉及伊朗国民的继承问题上适用伊朗法律(OGH | 2 Ob 170/18s)。然而,伊朗法律中基于性别区分继承人的规定必须被视为违反奥地利法律的基本价值,因此应免于适用。
事实
本案的核心是为一名寡妇立下的无效遗嘱。根据伊朗法律,这种无效的情况可以通过确认的方式来补救。这是有争议的上诉程序的基本问题。
根据《公约》第10条第(3)款的规定。 奥地利共和国和伊朗帝国之间的友好和解决协定。 (BGBl 1966/45),遗产问题必须根据伊朗法律处理。然而,伊朗法律以鳏夫和寡妇以及儿子和女儿之间基于性别的区别为前提。鳏夫有权获得其已故配偶的四分之一的遗产,而寡妇只有权获得八分之一的遗产。此外,死者的儿子有权继承的遗产是女儿的两倍。
因此,上诉的焦点是,是否应根据伊朗法律确定配额,或者对不同性别家庭成员的歧视性待遇是否违反奥地利的公共政策这一根本问题。
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区别与奥地利的公共政策形成鲜明对比,而上诉法院则采取了相反的立场。上诉法院认为,不存在违反公共政策的情况,因为根据伊朗的习俗,儿子必须向父母双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赡养,必要时还必须向其兄弟姐妹提供支持和赡养,这一事实弥补了不平等的继承率。
上诉人认为,上诉法院的裁决是错误的,因为它以男女不平等待遇为依据,违反了奥地利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她认为,根据伊朗法律提出的抚养费要求没有提供足够的理由,因为根据法院长期确立的公共政策框架,这些要求是无效的。
最高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的裁决。在确定外国法律如果违反奥地利法律所依据的价值观,就不能适用时,最高法院要求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 首先,外国法律的适用是否会根据实际情况而产生不同的待遇?
- 第二,基本争议在多大程度上表现出足够的国内关系(即与奥地利的密切关系)?
评论
最高法院不考虑内容的做法在其裁决中起了关键作用,即赡养费索赔不能抵消这种不平等待遇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根据《国际私法法》第6条,违反公共政策的外国法律规定因此无效。但是,如果外国法律的适用符合遗嘱人的明确意愿,这些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