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

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是一个总的术语,包括在诉诸诉讼之前解决争议的不同方法。ADR是许多商业当事人的首选,因为它允许他们快速、保密地解决他们的争议。它还可以节省与诉讼相关的大量费用。ADR更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权,被认为比传统的诉讼更友好。  因此,有可能使各方在争端解决后有更有利的条件来维护和继续他们的关系。

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有哪些?

ADR方法包括仲裁、谈判、调解、和解、调停和裁决。

仲裁

仲裁是最发达的ADR形式。它是诉讼的一种替代方式,优先考虑当事人的自主权原则。它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管理,也可以在临时基础上安排。关于奥地利仲裁的一些核心内容,将在下一章详细阐述。有关仲裁的深入指南,请参见我们专门的 仲裁简编.[1] 除仲裁外,还有多种其他解决争端的方法,下文将讨论。

谈判

谈判是一个由两个或更多当事方进行决策的过程,旨在达成协议。谈判并不涉及第三方促进讨论或裁决争端。它是自愿的和不具约束力的。简单地说,谈判涉及各方解决和调和他们的不同立场,以达成共识并达成协议。谈判是ADR的一个关键特征,在使各方能够直接私下和非正式地分享信息,以避免更正式的争端机制。然而,它需要有诚意,而且在双方规模和影响力悬殊的情况下,可能更加困难。

调解

调解是一种自愿、保密和灵活的庭外争端解决机制。它经常出现在劳工和消费者纠纷中。它利用一个被指定的中立第三方来解决争端。调解中的中立第三方被称为调解人。调解员与调解员不同,他们会利用自己的判断和建议来鼓励指定的各方找到解决方案。

参加调解的各方可以达成友好的解决方案,作为一项合同协议,该协议根据各方商定的条款具有约束力。调解员并不像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那样作出这种和解;相反,他们只是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根据所选择的法律形式(例如,如果在有管辖权的法院缔结或纳入公证契约),和解协议可以直接强制执行。

调解

调解是一个解决争端的过程,调解员的任务是促进和协助争端各方解决其争端。调解提供了一个结构化的环境,使各方能够沟通他们的关切,交流信息,以确定可以采取哪些步骤来解决争端。

调解是一个不具约束力的程序,这意味着在第一次会议之后,是否继续进行调解将由各方自己决定。调解的结果也是没有约束力的,除非各方自愿同意达成和解,这种情况经常发生。

新加坡调解公约

联合国调解所产生的国际解决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是一项国际协议,建立了一个执行解决协议的国际体系。新加坡调解公约》适用于国际各方之间的商业争端调解后达成的和解。截至2021年11月,已有55个国家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

对《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广泛接受有望增加使用调解来解决国际商业争端,因为各方将能够在批准该公约的国家执行其和解协议。新加坡调解公约》下的简化执行计划已被比作《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计划。

调停和调解的区别是什么?

调停和调解的关键区别在于中立的第三方协助各方解决其争端的任务。调解员不仅有权促进争端的解决,还有权向各方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相比之下,调解员只负责促进解决,一般不向各方提出任何建议。

对账

和解是一种恢复性的ADR形式,其重点是解决争端,同时维持和/或恢复争端各方之间的关系。ADR中的和解不应该与商业和金融监管中的和解相混淆。在商业方面,有几种和解方式。在银行和会计中,和解是用来确保特定企业的财务状况准确地反映在其银行余额和银行交易中。在金融监管中,对账可以确保公司能够对代表客户投资的资金进行说明。在ADR中,调节与调解不同,调解人将在提出解决方案和鼓励各方达成协议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判决

裁决是一种合同或法定的争端解决程序,由独立和公正的第三方作出解决争端的决定。在许多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香港、马来西亚和其他国家,裁决只限于解决建筑纠纷。

谁是评审员?

审裁员是被赋予权力的个人,可以 在裁决程序中作出正式决定。通常情况下,裁决者是她/他被任命裁决的争端的主题专家。

仲裁

仲裁是一种解决争端的方法,是对传统诉讼最接近的替代。仲裁是通过两方或多方自愿达成共识而产生的,通常通过仲裁协议来促成,可以是预先存在的合同中的一个条款,也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协议。在仲裁中,一个被称为仲裁员的独立和公正的个人被选中,并被授权对争议进行具体判断。仲裁庭可以只由一名单独的仲裁员组成,或被指定为通常由三名独立仲裁员组成的更大的仲裁庭的一部分。仲裁员的奇数确保了有利于某一方的多数裁决。对某一特定争端有充分管辖权的仲裁庭将听取多方当事人的申诉,并作出称为裁决的最终和有约束力的判决。然后,裁决可以在国内法院强制执行。

什么是约束性仲裁?

有约束力的仲裁是指产生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裁决的仲裁程序。一般来说,所有的仲裁都被认为具有约束力。然而,由于仲裁程序更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权,当事人可以选择使仲裁具体具有约束力或不具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仲裁不能与强制性仲裁相混淆,后者是指在诉讼之前,仲裁是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要求。

什么是无约束力仲裁?

不具约束力的仲裁是一种产生咨询性裁决的仲裁程序,不具约束力,因此不能强制执行。在实践中,不具约束力的仲裁可能被用来建立正在进行的和解谈判的框架。

仲裁和调解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仲裁和调解的关键区别在于中立第三方的授权。在仲裁中,仲裁员对争议进行裁决,并作出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可执行的裁决。

在调解中,调解员通过协助寻找最合适的解决方案来促进争端的解决。通过调解达成的解决方案是不具约束力的。

仲裁和裁决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仲裁和裁决的关键区别是时间线。裁决比仲裁要快得多。 此外,大多数情况下,裁决来自于法规,而仲裁来自于当事人的同意。此外,裁决者不能作出费用裁决。换句话说,裁决者不能命令费用超过他/她的费用。另一方面,仲裁员可以更灵活地命令费用。

获奖情况

裁决是仲裁庭的 "判决"。如果说法院是 "下达 "判决,那么仲裁庭则是 "作出 "裁决。裁决有多种类型。尽管裁决一旦作出,一般不能有实质性的改变,但其承认和执行要经过国家诉讼程序。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都受《纽约公约》的约束。该公约是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际框架。目前,有168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临时奖项

临时裁决也被称为中间裁决或初步裁决,通常由仲裁庭在仲裁程序的早期阶段作出,而不结束仲裁程序。临时裁决对仲裁庭澄清程序问题和索赔、抵销或反诉的实质问题都很有用。在程序问题上,临时裁决涉及索赔的可接受性,以及确定仲裁庭有审理案件的管辖权。至于某项索赔的实质问题,部分裁决有助于确定与适用法律、合同有效性、责任问题有关的问题,以及某项索赔是否受到任何国内法的限制,如提出民事索赔的时效。

部分奖项

部分裁决通常涉及法庭对诉讼程序中附属于特定索赔的实质性案情的方面作出裁决。例如,部分裁决可能涉及对费用的决定,或对某一事实主张的声明。

最终奖项

顾名思义,终局裁决是由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要求和请求作出的,包括与费用有关的事项。终局裁决还具有终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程序的程序性效力。

关于费用的裁决

费用问题在任何仲裁程序中都很重要,特别是在一方当事人比较弱小,或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因此,虽然费用问题可以在其他裁决中处理,但关于费用的具体裁决可以用来解决有关当事人财务义务的问题。如果在仲裁程序的早期阶段,一方当事人的费用是由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以确保仲裁程序的进行,则更是如此。

奖励的修正/额外奖励

在极少数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行使其管辖权,在其已经作出的最终裁决的同时发布补充裁决,以处理已经出现的事项、已经提出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或确保裁决准确反映仲裁庭已经达成的结论。修正并不等同于新的裁决,而是对已审理但未充分处理的事项提供补救,或对已审理的事项提供补救。 原始裁决中没有充分解决的问题。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就是最终的。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对其已经作出的决定进行 "改弦易辙"。

裁决的执行

强制执行是指仲裁裁决在国内法院得到承认的过程。如前所述,有约束力的仲裁导致了被称为仲裁裁决的判决的作出。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会心甘情愿地接受并颁布裁决的要求,而不会有复杂的情况。否则,一方可以确保其裁决得到遵守,通过诉讼申请国内法院的承认,以形成进一步的国内承认的法律义务。

通过《纽约公约》简化了一个或多个国内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承认。根据这一国际条约,在一个国家得到承认的裁决将被同样是该公约缔约国的其他所有国家的法院所承认。这意味着,如果仲裁的一方寻求在对方国家执行裁决,它可以通过在自己的国内国家提起诉讼来实现。 截至2021年10月,有168个国家成为《公约》的签署国,最近的新签署国是伯利兹和马拉维(均在2021年3月)。

搁置裁决

除执行裁决外,一方当事人可能有理由要求撤销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作出裁决的国家或认为该裁决是国内裁决的国家提出撤销裁决的要求。《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4(2)条说明了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常见理由。

    • 缺乏仲裁协议或缺乏可仲裁性 属人管辖权;
    • 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权。
    • 该奖项是 娇滴滴;
    • 仲裁庭的构成存在缺陷。
    • 根据法律规定,争端的主题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国家的;或
    • 违反了公共政策。

后面两个理由须符合 当然 法院的审查。

调解-仲裁

调解-仲裁(Med-Arb)是一个调解过程,其中调解员有权在各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做出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决定。 Med-Arb在商业当事人中越来越受欢迎,因为它允许他们首先解决他们的争端,而不需要由外部第三方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如果他们失败了,他们总是有机会进行仲裁。

在线争议解决(ODR)

在线争端解决是指利用数字电信和互联网作为审理争端的媒介的替代性争端解决。使用互联网来促进替代性争端解决的可能性已经讨论了好几年。采用它的一些优点包括:远程听证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而且由于不需要旅行而节省了额外的时间,听证的时间也更加灵活。然而,相关的缺点,如对黑客攻击的安全担忧、保密性、不同时区的程序公平性和隐性成本。所有这些考虑直到最近都阻碍了网上解决的采用。

在COVID-19大流行之后,对公共卫生的关注和旅行禁令的盛行促使人们重新思考。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在大流行期间,由于受COVID-19条例影响而受挫的合同数量增加,待决争议的数量大幅上升。一些仲裁机构在其机构规则中采用了具体条款,明确规定了远程审理。虽然这些规定是最近才采用的,但很可能也会继续存在。

 

[1] https://oblin.at/knowledge/compendium/arbitration/commercial-arbitration/

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是一个总的术语,包括在诉诸诉讼之前解决争议的不同方法。ADR是许多商业当事人的首选,因为它允许他们快速、保密地解决他们的争议。它还可以节省与诉讼相关的大量费用。ADR更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权,并被认为比传统的诉讼更友好,因此有可能让当事人在争议解决后有更有利的条件来保持和继续他们的关系。

ADR方法包括仲裁、谈判、调解、和解、调停和裁决。

仲裁

仲裁是最发达的ADR形式。它是诉讼的一种替代方式,优先考虑当事人的自主权原则。它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管理,也可以在临时基础上安排。关于奥地利仲裁的一些核心内容,将在下一章详细阐述。有关仲裁的深入指南,请参见我们专门的 仲裁简编.[1] 除仲裁外,还有多种其他解决争端的方法,下文将讨论。

谈判

谈判是一个由两个或更多当事方进行决策的过程,旨在达成协议。谈判并不涉及第三方促进讨论或裁决争端。它是自愿的和不具约束力的。简单地说,谈判涉及各方解决和调和他们的不同立场,以达成共识并达成协议。谈判是ADR的一个关键特征,在使各方能够直接私下和非正式地分享信息,以避免更正式的争端机制。然而,它需要有诚意,而且在双方规模和影响力悬殊的情况下,可能更加困难。

调解

调解是一种自愿、保密和灵活的庭外争端解决机制。它经常出现在劳工和消费者纠纷中。它利用一个被指定的中立第三方来解决争端。调解中的中立第三方被称为调解人。调解员与调解员不同,他们会利用自己的判断和建议来鼓励指定的各方找到解决方案。

参加调解的各方可以达成友好的解决方案,作为一项合同协议,该协议根据各方商定的条款具有约束力。调解员并不像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那样作出这种和解;相反,他们只是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根据所选择的法律形式(例如,如果在有管辖权的法院缔结或纳入公证契约),和解协议可以直接强制执行。

调解

调解是一个解决争端的过程,调解员的任务是促进和协助争端各方解决其争端。调解提供了一个结构化的环境,使各方能够沟通他们的关切,交流信息,以确定可以采取哪些步骤来解决争端。

调解是一个不具约束力的程序,这意味着在第一次会议之后,是否继续进行调解将由各方自己决定。调解的结果也是没有约束力的,除非各方自愿同意达成和解,这种情况经常发生。

新加坡调解公约

联合国调解所产生的国际解决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是一项国际协议,建立了一个执行解决协议的国际体系。新加坡调解公约》适用于国际各方之间的商业争端调解后达成的和解。截至2021年11月,已有55个国家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

对《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广泛接受有望增加使用调解来解决国际商业争端,因为各方将能够在批准该公约的国家执行其和解协议。新加坡调解公约》下的简化执行计划已被比作《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计划。

调停和调解的区别是什么?

调停和调解的关键区别在于中立的第三方协助各方解决其争端的任务。调解员不仅有权促进争端的解决,还有权向各方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相比之下,调解员只负责促进解决,一般不向各方提出任何建议。

对账

和解是一种恢复性的ADR形式,其重点是解决争端,同时维持和/或恢复争端各方之间的关系。ADR中的和解不应该与商业和金融监管中的和解相混淆。在商业方面,有几种和解方式。在银行和会计中,和解是用来确保特定企业的财务状况准确地反映在其银行余额和银行交易中。在金融监管中,对账可以确保公司能够对代表客户投资的资金进行说明。在ADR中,调节与调解不同,调解人将在提出解决方案和鼓励各方达成协议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判决

裁决是一种合同或法定的争端解决程序,由独立和公正的第三方作出解决争端的决定。在许多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香港、马来西亚和其他国家,裁决只限于解决建筑纠纷。

谁是评审员?

审裁员是被授权在审裁程序中作出正式决定的个人。通常情况下,裁决者是她/他被任命为裁决的争端的主题专家。

 

[1] https://oblin.at/knowledge/compendium/arbitration/commercial-arbitration/

仲裁是一种解决争端的方法,是对传统诉讼最接近的替代。仲裁是通过两方或多方自愿达成共识而产生的,通常通过仲裁协议来促成,可以是预先存在的合同中的一个条款,也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协议。在仲裁中,一个被称为仲裁员的独立和公正的个人被选中,并被授权对争议进行具体判断。仲裁庭可以只由一名单独的仲裁员组成,或被指定为通常由三名独立仲裁员组成的更大的仲裁庭的一部分。仲裁员的奇数确保了有利于某一方的多数裁决。对某一特定争端有充分管辖权的仲裁庭将听取多方当事人的申诉,并作出称为裁决的最终和有约束力的判决。然后,裁决可以在国内法院强制执行。

什么是约束性仲裁?

有约束力的仲裁是指产生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裁决的仲裁程序。一般来说,所有的仲裁都被认为具有约束力。然而,由于仲裁程序更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权,当事人可以选择使仲裁具体具有约束力或不具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仲裁不能与强制性仲裁相混淆,后者是指在诉讼之前,仲裁是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要求。

什么是无约束力仲裁?

不具约束力的仲裁是一种产生咨询性裁决的仲裁程序,不具约束力,因此不能强制执行。在实践中,不具约束力的仲裁可能被用来建立正在进行的和解谈判的框架。

仲裁和调解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仲裁和调解的关键区别在于中立第三方的授权。在仲裁中,仲裁员对争议进行裁决,并作出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可执行的裁决。

在调解中,调解员通过协助寻找最合适的解决方案来促进争端的解决。通过调解达成的解决方案是不具约束力的。

仲裁和裁决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仲裁和裁决的关键区别是时间线。判决比仲裁要快得多。此外,大多数情况下,裁决是源于法规,而仲裁是源于当事人的同意。此外,裁决者不能作出费用裁决。换句话说,裁决者不能命令费用超过他/她的费用。另一方面,仲裁员可以更灵活地命令费用。

裁决是仲裁庭的 "判决"。如果说法院是 "下达 "判决,那么仲裁庭则是 "作出 "裁决。裁决有多种类型。尽管裁决一旦作出,一般不能有实质性的改变,但其承认和执行要经过国家诉讼程序。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都受《纽约公约》的约束。该公约是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际框架。目前,有168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临时奖项

临时裁决也被称为中间裁决或初步裁决,通常由仲裁庭在仲裁程序的早期阶段作出,而不结束仲裁程序。临时裁决对仲裁庭澄清程序问题和索赔、抵销或反诉的实质问题都很有用。在程序问题上,临时裁决涉及索赔的可接受性,以及确定仲裁庭有审理案件的管辖权。至于某项索赔的实质问题,部分裁决有助于确定与适用法律、合同有效性、责任问题有关的问题,以及某项索赔是否受到任何国内法的限制,如提出民事索赔的时效。

部分奖项

部分裁决通常涉及法庭对诉讼程序中附属于特定索赔的实质性案情的方面作出裁决。例如,部分裁决可能涉及对费用的决定,或对某一事实主张的声明。

最终奖项

顾名思义,终局裁决是由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要求和请求作出的,包括与费用有关的事项。终局裁决还具有终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程序的程序性效力。

关于费用的裁决

费用问题在任何仲裁程序中都很重要,特别是在一方当事人比较弱小,或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因此,虽然费用问题可以在其他裁决中处理,但关于费用的具体裁决可以用来解决有关当事人财务义务的问题。如果在仲裁程序的早期阶段,一方当事人的费用是由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以确保仲裁程序的进行,则更是如此。

奖励的修正/额外奖励

在极少数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行使其管辖权,在其已经作出的最终裁决的同时发布补充裁决,以处理已经出现的事项、已经提出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或确保裁决准确反映仲裁庭已经达成的结论。修正不等同于新的裁决,而是对原裁决中已审理但未充分处理或处理不充分的事项提供补救。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就是最终裁决。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对其已经作出的决定进行 "改弦易辙"。

强制执行是指仲裁裁决在国内法院得到承认的过程。如前所述,有约束力的仲裁导致了被称为仲裁裁决的判决的作出。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会心甘情愿地接受并颁布裁决的要求,而不会有复杂的情况。否则,一方可以确保其裁决得到遵守,通过诉讼申请国内法院的承认,以形成进一步的国内承认的法律义务。

通过《纽约公约》简化了一个或多个国内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承认。根据这一国际条约,在一个国家得到承认的裁决将被同样是该公约缔约国的其他所有国家的法院所承认。这意味着,如果仲裁的一方寻求在对方国家执行裁决,它可以通过在自己的国内国家提起诉讼来实现。截至2021年10月,有168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最近的新签署国是伯利兹和马拉维(均在2021年3月)。

除执行裁决外,一方当事人可能有理由要求撤销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作出裁决的国家或认为该裁决是国内裁决的国家提出撤销裁决的要求。《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4(2)条说明了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常见理由。

  • 缺乏仲裁协议或缺乏可仲裁性 属人管辖权;
  • 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权。
  • 该奖项是 娇滴滴;
  • 仲裁庭的构成存在缺陷。
  • 根据该州的法律,争端的主题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或
  • 违反了公共政策。

后面两个理由须符合 当然 法院的审查。

调解-仲裁(Med-Arb)是一个调解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各方无法达成协议,调解人有权作出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决定。调解-仲裁在商业当事人中越来越受欢迎,因为它允许他们首先解决他们的争端,而不需要由外部第三方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如果他们失败了,他们总是有机会进行仲裁。

在线争端解决是指利用数字电信和互联网作为审理争端的媒介的替代性争端解决。使用互联网来促进替代性争端解决的可能性已经讨论了好几年。采用它的一些优点包括:远程听证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而且由于不需要旅行而节省了额外的时间,听证的时间也更加灵活。然而,相关的缺点,如对黑客攻击的安全担忧、保密性、不同时区的程序公平性和隐性成本。所有这些考虑直到最近都阻碍了网上解决的采用。

在COVID-19大流行之后,对公共卫生的关注和旅行禁令的盛行促使人们重新思考。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在大流行期间,由于受COVID-19条例影响而受挫的合同数量增加,待决争议的数量大幅上升。一些仲裁机构在其机构规则中采用了具体条款,明确规定了远程审理。虽然这些规定是最近才采用的,但很可能也会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