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VIAC仲裁规则 - 什么是2021年维也纳投资仲裁规则?(第一部分)
作者: Per Neuburger
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扩大了其业务范围,包括管理投资争端。自2021年7月1日起,《维也纳投资仲裁规则》(VRI)这一新引入的独立法律框架开始生效。1 它们提出了VIAC对投资仲裁的要求和根据ICSID规则修正程序正在进行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系统改革中提出的关切的回答。2 和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3
除了引入VRI之外,VIAC还同时更新了适用于商业纠纷的《仲裁和调解规则》(《维也纳规则》)。4 这些努力将在本系列文章的两部分中详细介绍。第一部分旨在研究新的《维也纳规则》的主要特点,重点是《投资仲裁规则》,而不是投资调解。在此基础上,第二部分将概述适用于商业仲裁的《维也纳规则》的值得注意的修正案。
维也纳投资仲裁规则》的主要特点
管辖权
VRI并没有概述根据VRI将争端提交仲裁所需的特殊管辖权要求。VRI第1(1)条申明,这种提交须经当事方同意,可在合同、条约、法规或其他文书中表达。VRI适用于涉及国家、国家控制的实体或政府间组织的投资争端。
这一相当直接的管辖权规则与标准的投资仲裁惯例形成鲜明对比。例如,根据《ICSID公约》第25(1)条,中心的管辖权仅适用于一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直接产生的法律纠纷。通过有意省略客观的管辖权要求,如 "投资 "的存在,《自愿赔偿公约》旨在减少花在管辖权之争上的时间和费用。5
第三方资金
VRI在第13a条中规定了一个规范第三方资金的综合框架,以解决国际上对仲裁员利益冲突和投资仲裁费用保障的关注。6 当事人必须 "在其索赔声明或对索赔声明的答复中,或在缔结第三方供资安排时立即披露任何第三方供资的存在以及第三方供资者的身份"。7 仲裁庭可以命令披露供资安排的具体细节、供资者在程序结果中的利益,以及供资者是否承诺承担不利的费用责任。VRI第6(1.11)条对第三方资金进行了定义,不包括来自一方律师的资金。
提前撤消索赔、反诉和抗辩
第24条a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可向仲裁庭申请提前驳回某项申请、反诉或抗辩,理由是该申请、反诉或抗辩明显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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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的管辖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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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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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依据。
提前撤诉的申请必须在法庭组成后45天内或对申诉书提交答复后45天内提出,以较早者为准(第24a(2)条)。
提前驳回程序的引入反映了国际上为迅速驳回无意义的索赔而做出的努力。这种程序起源于普通法(即决判决和驳回动议),世界各地的仲裁机构都采用了类似的规定,包括ICSID(ICSID规则,第41(5)条)、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规则2016,第29条)、斯德哥尔摩商会等。41(5))、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Rules 2016, Art. 29)、斯德哥尔摩商会(SCC Rules 2017, Art. 39)和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Rules 2020, Art.第22.1(viii)条)。8
非争议方和非争议方条约提交的材料
第14a条规定,可以 法庭之友 提交材料。如果根据条约或法规将争议提交仲裁,非争议方可以要求就争议范围内的事实或法律问题提交书面材料。这种请求由法庭在听取所有当事方的意见并考虑所有情况后决定(第14a(1)条)。
然而,非争议方的条约缔约方有权在其境内的任何地方,包括在其境内的任何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之友 提交(第14a(2)条)。仲裁庭也可以要求非争议方条约缔约方这样做。考虑到有必要确保国家对投资条约的解释进行更好的控制,因此通过了这项规定。9
仲裁员的国籍
与《维也纳规则》不同的是,《维也纳规则》明确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员的国籍应与当事人的国籍不同(第17(8)条)。这是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的标准做法。例如,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仲裁中,法庭的大多数仲裁员必须是争端当事国和其国民为争端当事国以外的国家的国民。然而,在这里,各方也可以偏离这一点,通过协议指定一名单独的仲裁员或法庭的每个成员(ICSID公约,第39条;仲裁规则1(3))。39;仲裁规则1(3))。
程序效率
除上述内容外,《自愿归还协议》还包含旨在简化投资仲裁程序的进一步规定。
- 管辖权异议必须在仲裁庭组成后第一次就案情提出抗辩时提出(第24(1)条)。
- 仲裁庭的组成与争议的金额有关。如果没有当事方的同意,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欧元的争议,默认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小组裁决。如果争议金额低于这一数额,除非VIAC理事会另有考虑,否则争议将默认由一名独任仲裁员裁决(第17(2)条)。
- 虽然这在以前是可能的,但现在VRI中规定了远程口头审理的可能性。仲裁庭被授权在适当考虑各方意见和案件具体情况的情况下,亲自或通过其他方式(如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口头审理(第30(1)条)。
- 仲裁庭应在就拟在裁决中决定的事项进行最后一次听证或就此类事项提交最后一份材料后的六个月内作出裁决(第32(2)条)。
- 仲裁庭有权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为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努力提供便利(第28(3)条)。
评论
VRI是否能够复制《维也纳规则》的受欢迎程度,特别是在中东欧/独联体地区的当事方中,仍然是个问题。VIAC无疑已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投资国仲裁因其漫长的时间和过高的费用而臭名昭著。作为对《维也纳规则》的改编,《维也纳规则》提供了一个精心起草的法律框架,旨在解释和应对投资争端的挑战和特殊性。如上述分析所示,对简化程序的特别关注有望为相关各方增加时间和成本效率。VRI预计将使投资仲裁成为小型和大型投资者的可行选择。
VIAC对适用于商业争端的《维也纳规则》的修订将是本系列的第二部分的主题。
脚注
1.《维也纳投资仲裁规则》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https://www.viac.eu/en/investment-arbitration/content/vienna-rules-investment-2021-online.
2.更多信息,请参见。 https://icsid.worldbank.org/resources/rules-amendments.
3.更多信息,请参见。 https://uncitral.un.org/en/working_groups/3/investor-state.
4.维也纳规则》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https://www.viac.eu/en/arbitration/rules-for-arbitration-and-mediation
5.Veronika Korom, 'VIAC Rules Revision 2021 Part II: The New VIAC Rules of Investment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Kluwer仲裁博客。 2021年7月28日) http://arbitr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21/07/28/viac-rules-revision-2021-part-ii-the-new-viac-rules-of-investment-arbitration-and-mediation/仲裁规则》;Lucia Raimanova和Peter Plachy,"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推出新的投资仲裁和调解规则"(Allen & Overy,2021年7月6日) https://www.allenovery.com/en-gb/global/news-and-insights/publications/vienna-international-arbitral-centre-launches-new-investment-arbitration-and-mediation-rules.
6.也见Korom (同上 注五)。
7.VRI, Art.13a(1).
8.关于早期确定程序的详细讨论,见。Harshal Morwale,"奥地利。通过早期裁决程序解决国际仲裁中的时间和成本问题" (奥布林律师事务所,2021年2月8日) https://oblin.at/newsletter/austria-addressing-time-and-cost-concerns-in-international-arbitration-through-early-determination-procedure/.
9.珂洛姆(同上 注五)。
本文的内容旨在为该主题提供一般性指导。应就您的具体情况征求专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