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案件的限制
Publication - 3 月 08, 2016
作者: Klaus Oblin
最高法院在其最近的一项裁决中(1) 处理排除的限制或 既判力.
已决案件 权力源于其约束力,它排除了任何进一步的诉讼、收集/取证或重新审查最后的要求 -- -- 在本案中,法律关系。
从本质上讲: 既判力 如果产生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的诉讼当事人和案件事实都符合必要的法律资格,则适用。
根据排除法的主观限制,效果。 既判力 包括诉讼当事人、其法定继承人和其他某些人,各法院的判决的法律效力依法扩大到这些人。因此: 既判力 除具有延伸和绝对法律效力的情况外,只有在相同的当事人之间才会生效(部际).
约束力只限于以前裁决的案件所处理的主要问题,但不包括以前程序中评价和审议的初步问题。
约束力还包括裁决的理由----包括对事实的认定----只要这些理由对具体判决是必要的。因此,它还包括确认或否定产生前一诉讼中所代表的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的事实要素的指控。
前期诉讼中仅对付款请求作出的裁定,原则上除了基础权利和法律关系外,分别不具有约束力。在这些情况下,除了确定个别约束力所需的内容外,不适用法律推理。
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