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Covid-19时代的仲裁:奥地利的观点。
作者: Sharon Schmidt
在编写本报告时,COVID-19感染率的逐步上升已在全世界造成655 112人死亡(资料来源:世卫组织)。它的全球影响已无可争议地、不可逆转地改变了我们所知道的生活,没有任何行业、经济或个人交往不受影响。国际供应链被打断,全球商业不稳定,股票市场暴跌。
一些国家政府选择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恢复业务,包括重新开放托儿所和小学以及取消旅行限制,而另一些国家政府则对放松或放弃遏制措施表示关切,因为这有可能引发新的大规模感染浪潮。然而,无论这些不同的行动方案背后的政策考虑如何,预计何时能够全面和安全地恢复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依然存在。
由于许多商业关系无法履行其服务义务,这种大流行病引起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即合同索赔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执行,以及在没有明确责任的情况下由谁来承担经济后果。虽然预测冠状病毒危机将如何影响国际仲裁将是错误的,但其迄今为止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仲裁听证会被推迟,国际会议被取消。由于适用于当事人、仲裁员和证人不同地点的指令相互冲突,人们对如何在可预见的未来安全地进行听证会一直感到担忧。然而,由于许多人担心该病毒可能会成为地方病,而且预计在可预见的将来,社会疏远等非医疗干预措施仍将存在,因此需要有新的途径来应对新的法律挑战。正是在这里,仲裁由于采用在线工具,可以在这些前所未有的时期提供必要的灵活性。
下文将述及COVID-19对参与仲裁者造成的影响和挑战。它将涉及奥地利司法系统通过的规定,并概述在Covid-19背景下进行仲裁审理的方法和可能的解决办法。
二. 奥地利的回应奥地利的反应
为了避免长期拖延,主要仲裁机构就如何进行仲裁程序提出了一些替代措施。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干扰的数量,而那些试图逃避仲裁责任的人又会加剧这种干扰,机构准则已经并将继续定期更新。应对措施多种多样,许多人采用虚拟会议、电话会议和新的渠道提交文件和提出请求。
在没有亲自审理的情况下进行仲裁程序,从根本上偏离了长期以来被认为是正当程序不可或缺的要素。
奥地利司法系统认识到有必要采取这种修订办法,采取了新的战略,这些战略背离了以前被认为有助于仲裁程序的既定传统和可靠技术。
2020年3月25日,奥地利政府成立了。 Bundesgesetz betreffend Begleitmaßnahmen zu COVID-19 in der Justiz. ("奥地利关于Covid-19-司法系统措施的联邦法"),该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该法第一部分概述了有关民事事项的规则,重点是程序性期限的中断以及中止启动诉讼程序的期限,包括时效法规。然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对口头诉讼和送达程序的限制。除了已经实施的行动自由限制外,口头听证会只有在能够证明极为必要的情况下才能举行。任何形式的通讯都应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无论是电话还是视频会议,而文件的实际传递则应通过邮寄进行,并且只应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电子法庭档案系统仍在全面运行。该法还提供了以下方面的信息:奥地利法院可能停止提供司法服务的影响(第4节)、《奥地利破产法》第156a条第1款规定的付款违约的影响(第5节)、合并控制期限的延长(第6节)、预付赡养费(第7节)和司法部长的权力(第8节)。
虽然仲裁程序不受该法规定的约束,但仲裁员和法庭在确定如何在未决仲裁中有效平衡利益攸关方的利益时,被赋予了很大的自由。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最初宣布,在另行通知之前,向其办事处提交的所有材料和与办事处的通信将完全以电子方式处理。该中心新近发布的《远程审理实用清单》为计划举行这类审理时应考虑的准备措施提供了有用的参考点。最近在其网站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也论述了法律问题,如可能对裁决提出质疑的风险以及发表意见和获得平等待遇的权利。二 为了鼓励法律、程序和技术专业人员之间加强合作,《平台协议》已经启动,在8月31日前进行公众咨询。三 自5月30日起,可以恢复在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的现场听证会,但房间的供应仍然有限。
此外,国际商会继续在待决仲裁方面取得进展,其秘书处和非诉讼解决中心仍在全面运作。不过,与伦敦国际仲裁院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一样,我们建议所有通讯都以电子方式进行。为确保以符合成本效益、公平和迅速的方式解决争议而提出的建议措施,已通过其指导说明提供。四
鉴于最近冠状病毒案件激增,预计诉讼和仲裁程序不会减少。相反,可能会出现新的索赔,特别是在国际过境、数据隐私、生物技术、保险、就业以及商业和投资纠纷方面。此外,国家实施的紧急措施的影响将引发新的法律问题,涉及违约、履约和免责,以及可预见性、合理性、损失、损害和减轻责任。
三. 需要考虑的选择需要考虑的选择
由于许多当事方发现自己不得不通过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方法重建商业关系,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是一个有吸引力的选择。鉴于COVID-19的流行,需要新的创新选择,以确保各方有机会充分陈述案情。以下方法值得考虑:
1.暂停当面听证会,直到再次确认这种程序是安全的。
虽然这种选择使当事人不必为远程听证作出必要的安排,但目前的限制能持续多久仍不清楚。对于许多企业来说,由于现金流不确定或停滞不前,已经处于严重的压力之下,这可能不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2.允许 "纸上谈兵 "解决争端。
对于不太依赖事实证据和反诘问的问题,这种方法可能证明是有用的。然而,即使如此,使用这种方法也只能部分地减少最终裁决和临时裁决的延迟,并可能促使当事人更快地达成和解。
3.对索赔要求进行分割,只留下一些要求通过仲裁解决。
这种方法适合于有不同诉求的案件。
4.进行远程听证
鉴于规划远程审理所需的后勤协调,各方当事人需要确保有安全的互联网连接,并确保能够获得必要的文件和必要的软/硬件。此外,他们还应当考虑到开庭时间、时区和程序的持续时间,以及创建不同的虚拟空间以方便仲裁员和法律小组沟通的可能性。当事人应考虑借鉴《关于国际仲裁视频会议的首尔议定书》中提出的建议,这些建议涉及广泛的实际问题,以确保程序公正。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也承认这种选择是一种可行的替代办法。v 并符合《2017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25(2)条的规定。六
由于视频会议技术已被频繁使用,当事人的审议不会受到影响。审理捆绑文件可以以电子方式提供,由于有超链接的相互参照,而且可以立即提供新的文件,这将便利从业人员的工作。同样,仲裁裁决书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但向各方当事人传送原件和经核证的副本可能在稍后阶段进行。不过,电子签名在商业交易中已是家常便饭,因此并不存在令人担忧的理由。仍不清楚的是,打算进行相关仲裁的法院是否允许脱离亲自审理的手续和传统的文件签发程序。在此,建议当事人在进行远程仲裁之前与律师确认如何以最佳方式进行仲裁。鉴于对在线通信工具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除其他外,必须使用具有端到端加密功能的安全视频会议程序,而且虚拟审理室严格限于分配的参与者。vii
当事方在进行国际仲裁程序时,应考虑关于如何遵守高水平的在线安全和数据保护隐私义务的建议方法。为此,缔约方似宜参考《2020年国际仲裁网络安全议定书》中规定的预防准则。viii 国际商会-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数据保护路线图;ix ICCA-NYC律师协会-《国际仲裁中的网络安全议定书》。x 以及《非洲科学院关于非洲虚拟听证的议定书》,
四. 今后的方向何去何从
考虑到自疫情爆发以来,预计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案件,因此,一旦能够确定必要的事实,就应尽快提出索赔要求,这仍然是至关重要的。由于仲裁机构已表示打算继续运作,因此,各利益攸关方应慎重和迅速地权衡其仲裁选择。私人当事方也有机会审查现有的合同条款,并考虑将技术工具的使用纳入其仲裁协议的程序规则。由于为遏制病毒蔓延而采取的措施的持续时间和措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各方必须制定应急计划,以防在未来几周或几个月内无法进行实际审理。虽然案件进展可能较慢,但利用电子工具提交文件、沟通和通信已证明是过去的成功选择,现在应加以推广。
归根结底,任何仲裁的成功都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而这又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可能有一个包罗万象的框架。仅仅因为习惯性听证做法的便利而拒绝适应这些变化了的条件,鉴于当前的挑战和该流行病带来的健康风险,不能提供合理的依据。由于拖延的司法就是被剥夺的司法,'像法院这样的公共机构必须尽其所能,促进经济和政府的基本服务,包括司法工作的继续进行。(Capic诉澳大利亚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延期审理) [2020] FCA 486;第5段)。)
Covid-19所造成的威胁需要领导层和保健部门的努力和承诺,但也有赖于民间社会的支持。因此,当事方、仲裁员和法律代表都有共同的责任,尽量减少这一流行病的影响,并阻止其蔓延。病毒的爆发已经而且无疑将继续改变现有的仲裁做法,并将迫使参与者和利益攸关方调整、反思和改进现行制度。它还将证明是推动既定但过时的程序的动力,其方式是减少对传统法院惯例的严格仪式的依赖,而是能够超越目前这种时代的逆境。
脚注
i 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2020年,"维也纳议定书。A Checklist for Remote Hearings",VIAC,2020年7月1日浏览,https://www.viac.eu/images/documents/The_Vienna_Protocol_-_A_Practical_Checklist_for_Remote_Hearings_FINAL.pdf。
ii Scherer, M., 2020, "Remote Hearing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分析框架",《国际仲裁杂志》,第37卷第4期,2020年6月28日浏览,https://www.viac.eu/images/COVID19/Maxi_SCHERER_Remote_Hearings_in_International_Arbitration_An_Analytical_Framework_May_2020.pdf。
iii 《国际仲裁网上案件管理规程》,《国际仲裁》,2020年,2020年7月2日浏览,https://protocol.techinarbitration.com/p/1。
iv 国际商会,2020年,"国际商会关于旨在减轻COVID-19大流行病影响的可能措施的指导说明",国际商会,2020年4月9日浏览,https://iccwbo.org/content/uploads/sites/3/2020/04/guidance-note-possible-measures-mitigating-effects-covid-19-english.pdf。
v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ourt, 2017, 'ICAC Rules', ICAC, viewed 27 June 2020, https://mkas.tpprf.ru/en/documents/
vi 国际商会,2019年,"仲裁规则。Mediation Rules》,国际商会,2020年7月1日浏览,https://iccwbo.org/content/uploads/sites/3/2017/01/ICC-2017-Arbitration-and-2014-Mediation-Rules-english-version.pdf.pdf;另见Mirèze, P.,2020,《Offline or Online?Virtual Hearings or ODR",Kluwer Arbitration Blog,2020年7月1日浏览,http://arbitr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20/04/26/offline-or-online-virtual-hearings-or-odr/?doing_wp_cron=1591917290.5999879837036132812500。
vii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2020,"Guidance Note on Remote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edings",CIArb,7月1日查看,https://www.ciarb.org/media/8967/remote-hearings-guidance-note.pdf;另见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2020,"ICODR Video Arbitration Guidelines",ICODR,2020年6月27日查看,https://icodr.org/guides/videoarb.pdf。
viii DELOS,2020年,"关于举行远程或虚拟仲裁和调解听证会的资源",DELOS,2020年7月25日查看,https://delosdr.org/index.php/2020/05/12/resources-on-virtual-hearings/。
ix International Counsel for Commercial Arbitration,2020,"The ICCA-IBA Roadmap to Data Protection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ICCA,2020年5月3日浏览,https://www.arbitration-icca.org/media/14/18191123957287/roadmap_28.02.20.pdf。
x 商业仲裁国际顾问,2020年,"ICCA-纽约市律师协会-国际仲裁中的网络安全议定书",ICCA,2020年7月1日浏览,https://www.arbitration-icca.org/media/14/76788479244143/icca-nyc_bar-cpr_cybersecurity_protocol_for_international_arbitration_-_print_version.pdf。
xi 非洲仲裁院,2020年,"非洲仲裁院。虚拟审理议定书》,非洲仲裁院,2020年7月1日浏览,https://www.africaarbitrationacademy.org/wp-content/uploads/2020/04/Africa-Arbitration-Academy-Protocol-on-Virtual-Hearings-in-Africa-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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