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在相互冲突的法庭选择条款之间徘徊。奥地利最高法院最近的裁决所带来的启示
作者: Sharon Schmidt
当事人自主权是仲裁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决定性特征。协商一致地执行仲裁协议的自由无疑构成了选择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有吸引力的理由之一。然而,特别是在仲裁和法院选择条款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争议。迄今为止,法院在这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方法,一些人认为仲裁条款具有优越性,而另一些人则采用了不同的方法,以确定所考虑的相互矛盾的条款的关系和范围。
在奥地利,最高法院最近评估了一份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其中包含两个同时存在但相互冲突的法院选择条款(3 Ob 127/20b)。
本案的核心是申请人要求:1)就2015年签订的购买协议作出宣告性判决;2)偿还已经支付的部分购买价格。有关合同包括一个仲裁条款以及一个关于莫斯科州法院的管辖权的协议。
当出现与购买协议有关的争议时,索赔人选择不进行仲裁程序,除管辖权条款规定的以外,根据成文法在被告所在地(奥地利维也纳)提起法律诉讼。尽管这两个条款都不具有排他性,但索赔人提出,它们的矛盾性使其无效,在第三法庭提出索赔并不构成对合同规定的违反。
背景资料
一审和二审法院驳回了索赔人的要求,认为由于缺乏主体管辖权,不能在奥地利提起诉讼。
两家法院都承认,两个相互冲突的条款的存在并不一定会破坏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由于两者都没有规定国家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因此应将其视为合法的共存条款。因此,申请人在两个法庭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得到了肯定的回答。
然而,法院也认为必须拒绝管辖权,因为合同确实规定通过仲裁或提交莫斯科州法院来解决争端。此外,法院规定,与管辖权有关的评估要求依职权考虑仲裁协议。
索赔人对下级法院在这两方面的法律意见提出异议。
问题和最高法院的裁决
索赔人提出的核心论点与合同条款的措辞有关。通过规定两个不一致的法院条款,双方可以说是同意适用相互冲突的法律。索赔人认为,不能从协议中明确推断出双方的意图,因此必须将两个条款视为无效,应适用法定规则。
奥地利最高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的法律意见必须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 同一文件中存在相互矛盾的管辖权条款和仲裁协议并不能使仲裁协议无效。
- 如果协议中规定,无论仲裁条款如何,国家法院都应拥有专属管辖权,则应拒绝共存。
- 因此,在评估管辖权时,必须仔细审查仲裁条款的措辞。事实上,这两个条款都没有被起草为排他性的,申请人有权投票并选择以合同方式商定的两个论坛中的任何一个。
- 选择不同的实体法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因为多种管辖法律可以交替或累积适用于同一法律问题或事实情况。
- 有效的仲裁协议将被赋予当然的效力。
评论
本案提出了一个奇特的、但又经常出现的问题,即当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但同时又规定了法院选择条款时,就会出现这种问题。为了调和这种紧张关系,法庭需要谨慎地适用合同解释原则,以表达和承认当事人的突出意图的方式。
奥地利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虽然可能存在优先考虑法律选择协议的普遍倾向,但存在冲突的法院条款并不导致其无效。相反,只要没有设想到国家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两种条款可以并存。
当遇到相互冲突的管辖权条款时,从业人员最好采用上下文的方法来确定各方可能有的推定和合理的意图,从而超越合同的措辞,但考虑到起草时存在的情况。通过列入条款,明确详细说明在发生冲突时哪项条款优先,并尽量减少法院选择条款对当地管辖范围内指定数量的争端的适用性,可以很容易地避免争议的发生。
本文的内容旨在为该主题提供一般性指导。应就您的具体情况征求专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