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和争议解决2020年
作者: Klaus Oblin
1.1. 诉讼前言
1.1 贵国的法律制度是什么类型的?贵国管辖范围内是否有任何规范民事程序的规则?
奥地利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因此,法律被编纂成集。民事诉讼规则载于各种法案中,例如:
- 奥地利管辖权法》("《奥地利管辖权法》")法规",AJA),规范了法院的组织和管辖权。
- 《奥地利民事诉讼法》("Zivilprozessordnung",ACCP),规范民事法庭的诉讼程序;以及
- 《奥地利执行法典》("奥地利执行法典")Exekutionsordnung",AEC),确定判决的执行(以及仲裁裁决和初步补救措施)。
此外,奥地利是: 特别是《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公约》(《布鲁塞尔公约》)和《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卢加诺公约》的缔约国,
1.2 贵国管辖范围内的民事法院系统的结构如何?有哪些不同级别的上诉,是否有专门的法院?
在第一层次,民事诉讼程序是在地区法院("法院")提起的。产品介绍")或区域法院("。州法院e”).
区法院对大多数与租赁和家庭法有关的纠纷有管辖权(主体管辖权),对争议金额不超过15,000欧元的事项有管辖权(金钱管辖权)。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上诉应向地区法院提出。如果涉及到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问题,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另一个最终上诉("上诉")。高等法院");见下文。
地区法院对争议金额超过15,000欧元的事项拥有金钱管辖权,对知识产权和竞争事项以及各种具体法规(《公共责任法》、《数据保护法》、《奥地利核责任法》)拥有主体管辖权。上诉应直接向高等地方法院("高等地方法院")提出。Oberlandesgerichte”).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上诉是向最高法院提出的。
作为一般规则,只有在某一事项涉及解决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时,即澄清该事项对法律的一致性、可预测性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或在最高法院以前没有连贯的决定的情况下,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关于商业事项,特别商业法院("")。Handelsgericht and Bezirksgericht für Handelssachen.")只在维也纳存在。除此之外,上述普通法院作为商事法院作出裁决。例如,商业事项是指在商业交易、不公平竞争事项等方面对商人或公司提起的诉讼。其他特别法院是劳动法院("劳工法院")。Arbeits-und Sozialgericht(劳工和社会法院)"),它们对雇主和雇员之间因(以前的)就业而产生的所有民事法律纠纷以及社会保障和养老金案件具有管辖权。在商业(就商业法院的合议庭裁决而言)和劳动事务中,分别由非专业法官和专业法官共同裁决。维也纳上诉法院作为卡特尔法院("卡特尔法院")作出裁决。Kartellgericht")在审判层面。这是奥地利唯一的卡特尔法院。上诉由最高法院作为卡特尔上诉法院("卡特尔法院")裁决。Kartellobergericht”).在卡特尔事务中,非专业法官也与专业法官一起坐在法官席上。
1.3 在贵国管辖范围内,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是什么?其基本时间框架是什么(请简要说明任何快速审判程序)?
索赔书("索赔书")克拉格")提交给法院并传给被告,同时附上一份提交答辩书的命令("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及时作出答复,将举行预备性听证会,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讨论当前的主要法律和事实问题以及证据问题(文件、证人、专家等)来确定进一步的程序。此外,还可能讨论解决方案。在交换案情摘要后,主要听证会随之而来。一审诉讼的平均时间为一年。然而,复杂的诉讼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在上诉阶段,大约6个月后就会作出裁决。奥地利民事诉讼中没有快速审判程序。
1.4 贵地司法机关对专属管辖条款的态度如何?
除非法律明确禁止,否则允许就管辖权达成相互协议。如果适用有效的管辖权条款,法院(如果没有商定管辖权)必须驳回案件。
1.5 在你的管辖范围内,民事法庭诉讼的费用是多少?谁承担这些费用?是否有任何关于费用预算的规则?
法律费用包括法庭费用,必要时还包括专家、口译员和证人的费用。根据《奥地利法院费用法》("奥地利法院费用法")。Gerichtsgebührengesetz(律师事务所)"),申请人(上诉人)必须垫付费用。数额根据争议金额确定。判决书规定了谁应承担费用或诉讼费用的分担比例。律师费根据《奥地利律师费法》("《律师费法》")予以报销。Rechtsanwaltstarifgesetz”).没有关于费用预算的规则;因此,没有要求提供诉讼每个阶段的详细细目,也没有要求确定已经发生的费用和付款以及估计的费用和付款。
1.6 在贵国的司法管辖区,是否有任何关于诉讼经费的特别规定?是否允许按判例收费/按条件收费的安排?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律师费须遵守《奥地利律师费法》。按小时收费的协议是允许的,也是常见的。一次性收费并不禁止,但在诉讼案件中较少使用。只有在不按法院判给的金额的百分比计算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应急费用("应急费用")。定额契约”).
法律援助("Verfahrenshilfe"")对无力支付诉讼费和费用的当事人给予帮助。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财力不足,则可缓交甚至免交诉讼费,并免费提供律师。
如果外国人提起诉讼,应被告的要求,必须支付法律费用的保证金,除非国际协定另有规定。如果原告的住所在奥地利,法院的(费用)裁决可在原告的居住国执行,或者原告在奥地利处置了足够的不动产,则不适用此规定。
1.7 在贵国的管辖范围内,对转让诉求或诉因是否有任何限制?是否允许诉讼程序的非当事人为这些程序提供资金?
如果索赔被分配给另一个法律实体,则允许包含多个索赔的单一诉讼;如果索赔基于相同或类似的法律和事实基础,则该法律实体作为唯一的索赔人行事。这一概念已得到最高法院的批准。
第三方融资是允许的,而且通常适用于较高的争议金额(最低约50,000欧元),但在收费协议方面比较灵活。需要注意的是,禁止将部分收益交给律师的收费协议。
1.8 一方当事人能否为其法律费用获得担保/保证?
经请求,可命令居住在欧洲联盟以外的原告安排支付被告潜在程序费用的保证金,除非双边或多边条约另有规定。
2.2. 在开始诉讼之前
2.1 在提起诉讼之前,你是否必须履行任何特别的手续?
不,没有。
2.2 向贵国民事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同类别的索赔适用哪些时效期?它们是如何计算的?时效是作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问题处理?
时效期由实体法决定。
索赔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就不能执行。诉讼时效一般从一项权利本可首次行使时开始。奥地利法律对诉讼时效期有长有短之分。长时效期为30年,只要特别规定没有其他规定,就适用。短时效期为3年,适用于应收账款或损害赔偿等。
诉讼时效必须由一方当事人明确论证,但又不能由法院主动考虑("。当然”).
3.3. 开始诉讼
3.1 在贵国的管辖范围内,民事诉讼是如何启动(发出和送达)的?有哪些不同的送达方式?视为送达的日期是什么?在贵国法域外如何进行送达?在贵国法域内,是否有首选的外国程序送达方式?
诉讼程序的启动是提交一份索赔书("索赔书")。克拉格")向法院提交。申诉书一经收到即视为正式提交。
送达通常以挂号信方式进行(或者,一旦由律师代理,则通过电子法院交通,即连接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电子通信系统)。文件实际交付给收件人之日(或可供查阅之日),即视为送达。
在欧盟内部,适用《服务条例》(理事会第1348/2000号条例)。向国际组织或根据国际公法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人提供服务是在奥地利外交部的协助下进行的。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海外服务是根据相关条约(特别是《海牙民事诉讼公约》)进行的。
3.2 在你的管辖范围内是否有任何诉讼前临时补救措施?如何申请这些补救办法?获得这些补救的主要标准是什么?
不存在发现程序。
但是,当事人可以在提交索赔声明之前和之后向法院寻求保护证据方面的援助。如果今后能否获得证据是不确定的,或者如果有必要审查一件物品的现状,则认为所需的法律利益已经确定。
通过各种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或扣押包括地皮在内的资产,给予临时禁令救济。此外,还可命令第三方不支付应收账款。
3.3 索赔人诉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索赔书必须说明作为索赔基础的事实,宣布支持证据,并具体说明所要求的救济。如果不要求支付令,则必须确定有争议的数额。
3.4 诉状能否修改?如果可以,是否有任何限制?
对诉状的修正一般是可以接受的。
至于诉状本身,一旦送达,只有在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修改。但是,如果法院的权限仍然存在,而且不存在重大延误的风险,即使没有被告的同意,法院也可以批准修改。
关于补充意见,有程序限制。原则上,事实应在一审之前提出;例如,在一审程序结束之前,可以接受关于法律问题的补充证据和陈述的请求。
3.5 是否可以撤回诉状?如果可以,在什么阶段,有什么后果?
可以在任何时候撤回诉状(甚至在审理结束前的上诉阶段),但前提是原告撤回实质性的请求权。如果不作这样的放弃,被告就必须同意撤回诉状。在任何情况下,原告都要承担所有费用,即必须偿还对方的费用。
4.4. 为索赔辩护
4.1 抗辩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被告能否提出反诉或抵销抗辩?
答辩书必须陈述事实,宣布证据,并提出具体请求(原则上全部或部分驳回)。
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反诉")。宽体字")或主张抵销("Aufrechnungseinrede(财务总监)”).
反诉是指与主诉密切相关的独立诉求。
抵销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法院对主要索赔的驳回,理由是它可以与索赔人的现有索赔相抵销。
虽然抵销并不要求法院对被告的诉求有管辖权,但只有当法院对该诉求有管辖权时,反诉才可以受理。
此外,抵偿不会引发诉讼费。
4.2答辩书的送达时限是什么?
时限为4周。如果被告没有及时提交答辩书,可以获得缺席判决(应要求)。
4.3 在贵国的民事司法制度中,是否有一种机制,使被告可以通过对第三方提起诉讼来转嫁或分担责任?
没有这种机制。即使在诉讼期间将争议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未经对方同意,受让人(如买受人)也不得参加诉讼。
4.4 如果被告不对索赔进行辩护会怎样?
申诉人将请求法院作出缺席判决。
4.5被告能否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可以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必须尽快提出异议,即在地区法院一级提出辩护之前,或在地区法院提出辩护声明的同时提出。
5.合并和合并
5.1 贵国的民事司法制度中是否有机制,可在适当情况下让第三方参与正在进行的诉讼?如果有,是什么情况?
是的,如果预期的判决可能会影响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那么第三方的介入是可以接受的。
5.2 贵国的民事司法系统是否允许在适当情况下合并两套程序?如果允许,是什么情况?
是的,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法院可以将涉及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多个)诉讼程序合并,即使最终判决必须分别向当事人宣布。
5.3 贵国是否实行分案审理/诉讼分流?
是的,法院可以将诉讼程序分开,分别审理在一份呈件中提出的申诉。
6.法院的职责和权力
6.1 贵国辖区内的民事法院是否有任何特殊的案件分配制度?如何分配案件?
法院根据特定参议院定期确定的标准分配案件。
6.2 贵国管辖范围内的法院是否有任何特别的案件管理权?当事人可以提出哪些临时申请?费用后果如何?
诉讼程序主要由负责日程安排的法官控制。法官命令各方在一定时间内提交诉讼要点和出示证据。必要时,专家也由法官提名。不过,当事人可以提出程序性动议(如延长时间),但也要就中止诉讼达成一致。
6.3 贵国管辖范围内的法院有权对不服从法院命令或指示的一方实施何种制裁?
对当事人实施制裁的权力是有限的。如果未及时提交诉讼要点,可不予考虑;但无论如何,允许当事人口头陈述,直到(最后)听证会结束。
如果证人在听证会上不出庭或无正当理由根本不出庭作证,将受到行政处罚。在衡量证据时,也会考虑到这种拒绝作证的情况。法院还有权让证人宣誓。
6.4 贵国管辖范围内的法院是否有权删除部分案情陈述或完全驳回案件?如果有,在什么阶段和什么情况下?
法院只处理其认为与裁决有关的呈件部分。只有通过说明理由的最后书面决定才能完全驳回。
6.5 你所在辖区的民事法院能否进行简易判决?
被告未及时提交答辩状或未在第一次庭审中举证的,经申请,作出缺席判决。
如果索赔要求发出支付令,且争议金额低于75,000欧元,则不要求提交答辩书,而是发出支付令(基于索赔书)。如果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则原告获得可执行的所有权,可以进入执行阶段。如果被告作出答复,则进入正常诉讼阶段。
6.6 贵国管辖范围内的法院是否有权终止或中止诉讼?如果有,在什么情况下?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或(双方)未能在听证会上露面,诉讼程序将被中止。
诉讼程序根据法律终止,例如,如果一方当事人破产或不复存在,或根据法院命令终止,这取决于法官考虑的各种理由。
7.披露
7.1 贵地民事诉讼中披露的基本规则是什么?是否有可能在诉讼前获得披露?是否有任何类别的文件不需要披露?是否有任何关于电子文件披露的特别规则或进行电子披露的可接受做法,如预测性编码?
如果一方当事人设法表明对方当事人拥有某份文件,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发出提交命令:(一) 拥有文件的一方明确提到该文件作为其指控的证据;(二) 拥有文件的一方有法律义务将该文件交给另一方;或(三) 该文件是为了双方的法律利益而制定的,证明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载有双方在法律行为谈判期间作出的书面声明。
不存在诉讼前披露的规则。
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没有义务提交涉及家庭生活的文件:如果对方当事人因交付文件而违反了荣誉义务,如果披露文件会导致当事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名誉受损或涉及刑事起诉的风险,或者如果披露文件违反了未被解除保密义务的当事人的任何国家批准的保密义务或侵犯了商业秘密(或类似于上述的任何其他原因)。
没有关于电子文件披露的特别规则,也没有进行电子披露的可接受做法。
7.2 在贵国的管辖范围内,民事诉讼中的特权规则是什么?
根据律师职业保密规则,除非律师就争议的法律行为向双方提供咨询,否则没有义务出示文件。如果信息是以其专业身份提供给律师的,律师有权拒绝提供口头证据。
7.3 在贵国的管辖范围内,对于第三方的披露有什么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命令第三方披露:㈠ 第三方有法律义务将某一特定文件交给请求方;或㈡ 该文件是为了第三方和请求方的法律利益而确立的,它证明了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或它包含了它们之间在法律行为谈判期间作出的书面声明。
7.4 在贵地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在披露方面的作用是什么?
见上文问题7.1。证据程序主要由法官决定。
7.5 在贵国的管辖范围内,对使用通过披露获得的文件是否有任何限制?
不,没有这种限制。
8.证据
8.1 贵地辖区的基本证据规则是什么?
取证是在诉讼过程中,而不是在诉讼前。当事人应分别提供证据支持各自的指控或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8.2 哪些类型的证据可以接受,哪些不可以?特别是专家证据呢?
证据种类主要有书证、当事人和证人证言、鉴定人证言和司法鉴定。
证人的书面证词不被接受。
虽然专家们以书面形式提交报告,但他们往往被邀请出席听证会,进一步解释和口头回答其他问题。
8.3 在传唤事实证人、证人陈述或取证方面是否有任何特别规则?
没有口供,也没有书面证人证言。
证人有义务到庭作证。关于制裁,见上文问题6.3。
对这一义务的限制是存在的,例如,律师、医生、牧师的特权或与可能的近亲定罪有关的特权。
法官对证人进行询问,然后由当事方的法律代表提出(补充)问题。
8.4 在指示专家证人、编写专家报告和在法庭上提供专家证据方面是否有任何特别规则?是否有任何关于同时提供专家证据的特别规则?专家对当事人还是对法院负有责任?
专家证人协助法院工作。(普通)证人就事实提供证词,而专家证人则向法院提供法官无法掌握的知识。专家证据是在审判法庭上取得的。专家证人可以由当事人要求,但也可以由法官主动传唤。专家证人必须在报告中提交其结论。在听证会上必须作出口头评论和解释(如果当事人要求的话)。私人报告不被视为《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专家报告;它们具有私人文件的地位。
由于没有同时取证的空间,所以不存在这样的规则。
9.判决书和命令
9.1 贵国管辖范围内的民事法院有权在什么情况下发布哪些不同类型的判决和命令?
法院对案情的裁决称为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书”).一般情况下,在终审后几个月就会以书面形式下达。
关于缺席判决,见上文问题6.5。
程序性决定称为命令("命令")。Beschluss”).
9.2 贵地法院有什么权力就损害赔偿/利息/诉讼费用作出裁决?
关于费用的决定是任何法院最终决定的一部分。可以单独对其提出质疑。胜诉方必须偿还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根据《奥地利律师费法》计算,但以其胜诉为限("胜诉方")。按比例”).
损害赔偿和利息的决定是根据适用的实体法证实、请求和规定作出的。
9.3 如何承认和执行国内/国外判决?
被告不履行判决所判债权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一旦成为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判决,就可以执行(例如,如果在相关时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执法程序规则载于AEC。
欧洲("")。布鲁塞尔”)《公约》和《卢加诺公约》是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最相关的多边条约。此外,还有一些双边条约。
执行国内法院的裁决需要法院下达授权执行的命令,如果符合一般要求(诉讼的可受理性、作为当事人的能力或提起诉讼的能力等),法院将给予执行。
为了能够执行,外国判决需要正式宣布可执行性,如果根据签发国的规定,所有权是可以执行的,而且国家条约或条例保证了对等性,则应准予执行。地方法院有权裁定 单方.但是,可以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就欧洲联盟的决定而言,承认是根据上述公约自动进行的。
9.4 对贵国管辖范围内的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规则是什么?
对原审法院的判决有普通的上诉(" ")。工作机会")和对上诉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修订");见上文问题1.2。
也可以对程序性的法院命令提出质疑(""Rekurs");该程序原则上遵循与上诉相同的规则(但不太正式)。
对判决的上诉中止其法律效力,除少数例外,中止其可执行性。
一般来说,不得提出新的指控、申诉、抗辩和证据(将不予考虑)。
其他的补救措施是要求撤销或重开诉讼的诉讼。
上诉后,上诉法院可以撤销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也可以更改或确认判决。
10.定居点
10.1 在贵国的管辖范围内,是否有任何正式的机制鼓励当事方解决索赔,或促进解决程序?
《刑事诉讼法》既没有规定强制性的和解,也没有规定具有约束力的调解或仲裁。然而,法官在审判开始时非正式地鼓励各方当事人探讨和解方案或首先求助于调解员的情况并不少见。
11.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一般性问题:
1.1 在贵国的管辖范围内,有哪些可利用且经常使用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仲裁/调解/专家裁决/法庭(或其他专门法院)/监察员?(请简要介绍每种可用的方法。)
法规规定的主要法外方法是仲裁、调解(主要是家庭法事务)和住房或电信事务的调解委员会。
此外,各种专业机构(律师、公证员、医生、土木工程师)规定了关于其成员之间或成员与客户之间的争端的解决机制。
奥地利仲裁法(载于《奥地利仲裁法》)基本上反映了《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同时给予仲裁庭很大程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1.2 有哪些法律或规则管辖不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
《仲裁法》由《反腐败公约》第577-618条规范。这些条款为国内和国际仲裁程序提供了总体框架。具体规则适用于消费者和雇员。
调解受《民法调解法》("《民法调解法》")管辖。民事诉讼-调解-法律事务处”).
调解员是使用核准方法的合格专家。在调解人协助下达成的解决方案,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1.3 贵国法域是否有任何法律领域不能使用仲裁/调解/专家裁决/法庭/监察员作为解决争端的替代手段?
除与家庭法有关的索赔和房东与租户之间的纠纷外,所有金钱索赔一般都可以仲裁。进一步的豁免涉及与劳动法有关的纠纷和《卡特尔法》。
1.4 地方法院能否向希望援引现有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的当事人提供任何援助?例如,法院 -- --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或之后 -- -- 是否会发布临时或暂时的保护措施(即在最终结果出来之前的扣留令)以支持仲裁程序,法院是否会在当事人达成一致时强迫他们进行仲裁,或者法院是否会命令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寻求专家裁决?在这种情况下,贵国的管辖权是否有什么特别之处?
奥地利法院只有在《行政诉讼法》第577-618条明确允许的情况下才可干预仲裁事项。法院的干预仅限于发布临时措施、协助指定仲裁员、审查异议决定、就提前终止仲裁员的任务授权作出决定、执行临时措施和保护措施、法院协助执行仲裁庭无权执行的司法行为、就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决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以及承认和执行裁决。
仲裁庭或经仲裁庭批准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采取仲裁庭无权采取的司法行为(如送达传票、取证)。
1.5 现有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在性质上的约束力如何?例如,对仲裁裁决和专家确定的决定是否有任何上诉权,对拒绝调解是否有任何制裁措施,以及在调解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需要得到法院的制裁?在这方面,贵国的法域是否有什么特别之处?
对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申诉的唯一途径是申请撤销该裁决。这也适用于关于管辖权的仲裁裁决。此类撤销申请应在申请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在下列情况下,仲裁裁决应予撤销: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或即使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仍拒绝行使其管辖权,一方当事人无力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未得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因其他原因无法陈述案情。如果仲裁裁决涉及的争议不在仲裁协议范围内,或载有关于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的决定,或超出当事人提交仲裁的范围,如果仲裁庭的组成或构成违反了有关规则,以及如果仲裁程序的进行违反了奥地利的公共政策;
此外,如果存在先决条件,可以根据《反腐败公约》第530(1)条第1-5款提出修订申诉,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则可以撤销裁决。该条款确定了在何种情况下犯罪行为导致了某项裁决的下达。以这些理由要求撤销裁决的申请必须在对有关犯罪行为的判决成为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日期后四周内提出。
如果争议事项根据国内法不可仲裁,最后,如果仲裁裁决违反奥地利公共政策,也可以撤销裁决。
关于调解,见上文问题1.2。
12.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
2.1 贵国辖区内有哪些主要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
奥地利联邦经济商会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是奥地利最相关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程序的框架被称为 "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和调解规则"("维也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