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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替代性地点送达程序的有效性作出裁决。

作者: Klaus Oblin

最高法院最近裁定(1) 关于送达文书在与最初列出的地点不同的地方是否有效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执行送达程序的国家的法律适用。

根据《欧盟送达条例》(1393/2007)第7(1)条,执行送达程序的国家的法律适用(除非另有要求)。相关法律规定:

  • 送达程序的方式;
  • 必须如何详细执行;以及
  • 其中的技术细节。

但是,当地法律是否也回答了在与规定的收件人地址不同的地点送达是否有效的问题,仍不清楚。

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为了判断送达程序是否合法,法院一般必须适用有关法律。然而,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06(2)条,如果送达诉讼程序是法院间协助的一部分,那么从奥地利的法律角度来看,适用执行送达诉讼程序的国家的法律。因此,相关的奥地利法律是指各州的法律。

如果法院根据执行请求的国家的法律请求送达法律程序,这并不明确导致根据《文件送达法》送达法律程序。在根据该法第7条作出决议的前提下,如果将文件送达另一地址,将导致非法送达。这是因为《文件送达法》只规定了在奥地利送达法律程序的 "技术细节";这些细节在其他国家不适用。根据《德国法典》第106(2)条,如果送达程序是法院间协助的一部分,奥地利的送达程序是指各州的送达程序。

最高法院最终认为,只能根据各州的法律对送达请求进行合法解释。如果该法律规定,送达程序也可以在不同的地点进行,就没有理由认为这是非法的。换句话说,适当的送达地点--指的是根据《文件送达法》第2(4)条送达文件的地点--必须由各州的法律决定。

尾注

(1)最高法院,2016年9月29日,2 Ob 158/16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