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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法院拒绝执行意大利支付令

作者: Klaus Oblin

介紹

意大利一家法院近日对一家在奥地利注册的公司向意大利原告发出支付令,奥地利公司被判支付约270万欧元。不过,据奥地利高等法院。(1) 意大利的支付令是在 单方 根据《布鲁塞尔第一条例》第23条,程序(即被告不出庭的程序)是不可执行的。

《布鲁塞尔第一条例》适用于意大利法院的裁决,该裁决的执行是本案的主题事项。

付款单

只有当法院的裁决被归类为条例第23条意义上的 "裁决 "时,国内法院才能执行该裁决。在本案中,由于一些原因,这一点值得怀疑。

本案中发布的法院令类型受《意大利民事诉讼规则》第633条及以下条款管辖。它是通过简易程序发布的,允许债权人在最初未向债务人送达申请的情况下就其申请获得可执行的法院命令。

该程序是由债权人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根据某些证据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该支付令规定债务人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一定的金额或提供一定的货物(《规则》第641条)。如果符合所有形式上的要求,并且在评估其确定性之后,法官确信该要求是合理的,他或她将发出支付令。支付令通知债务人,除非债务人提出异议,否则支付令将在最后期限之后执行。

支付令本身一般是不能执行的。其执行需要司法许可,并将在截止日期后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予以批准。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没有提出异议,如果没有批准初步执行,则在截止日期后,应债权人的请求,将宣布支付令可以执行。

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程序将按照正常民事程序的规则继续进行。

如果债权人提出要求,可以在发出支付令的同时使支付令具有可执行性 -- -- 例如,如果拖延可能导致严重的损害(规则第642(2)条)。但是,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的反对,以严重的理由中止这种可执行性。对这种决定不能提出异议。

根据《布鲁塞尔第一条例》第32条,可承认在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在意大利的单独程序中被宣布为可执行的意大利支付令。

然而,在本案中,支付令是在没有给对方当事人听证机会的情况下发出的,可以立即执行。

欧洲法院的先例

欧洲法院(ECJ)已裁定(2) 初步的法院命令或旨在确保索赔的命令,这些命令是在没有传唤被告的情况下发出的,而且在没有事先送达的情况下就要求执行(即: 单方 根据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第三编(现为《布鲁塞尔第一条例》第三编)的规定,不符合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欧洲法院对这一限制的解释是,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旨在确保按照公约目标的规定,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导致法院裁决的诉讼。鉴于在普通程序中给予被告的保障,该公约第三编在承认和执行方面相当宽松。因此,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现为《布鲁塞尔第一条例》第32条)的目的是针对这种基于或可能基于审判的法院判决。

在裁决国作出的法院裁决,如果没有给予对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则不能得到承认。因此,大多数法律学者都认为,根据《布鲁塞尔第一条例》第32条,不能承认被宣布为可立即执行的法院命令。

评论

一般来说,一个欧盟成员国法院作出的裁决可以在任何其他成员国执行。然而,在本案中,意大利的支付令是在没有给奥地利公司答复的机会的情况下发出的,并且被宣布可在意大利立即执行。在本案中,由于没有给予奥地利被告适当的程序,也没有机会对索赔提出反对意见,因此不能在奥地利执行该决定。

有关此主题的进一步信息,请联系 Klaus Oblin 电话(+43 1 505 37 05)、传真(+43 1 505 37 05 10)或电邮()至Oblin Melichar。[email protected]).奥布林-梅里查网站的网址是 www.oblin.at.

尾注

(1) 2012年9月19日,3 Ob 123/12b;

(2) Denilauler诉Couchet Frères案仲裁法庭,第 125/79 号案件,1980 年,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