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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最高法院在OGH 18 OCg 9/19a一案中的裁定:驳回以奥地利公共政策为由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作者: Rouzbeh Moradi

介紹

2020年1月15日,奥地利最高法院审议了一项关于案情的最终仲裁裁决是否违反了奥地利的公共政策(案件:OGH 18 OCg 9/19a)。相关仲裁是根据设在维也纳的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的规则进行的。被申请人对仲裁庭2019年5月17日的裁决(案件编号:AZ SCH-5533)不服,请求奥地利最高法院撤销该裁决,分别基于以下两个理由。(1)侵犯了其陈述权;(2)违反了奥地利的正式公共政策。

事实

被告关于基本的VIAC仲裁裁决存在缺陷的主张是基于未采纳证据和取消原定的关于案情的口头审理。

在2018年9月17日的电话会议中,双方同意在2019年1月7日至10日期间举行有证人在场的口头听证会。这次电话会议形成了商定的程序时间表,为仲裁庭的第一项程序令奠定了基础。被申请人(最高法院程序中的 "原告")于2018年10月4日点名两名证人,但未提交书面证人证言。根据第一程序令,提交书面证人证言是在口头听证会上听取潜在证人证词的先决条件。仲裁庭于2018年10月19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将在商定的时间范围内举行为期两天的听证会,随后于2018年12月3日宣布,听证会将于2019年1月9日和10日举行。2018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宣布因有其他业务义务无法参加听证会,故要求改期开庭。2018年12月15日,仲裁庭拒绝了被申请人关于延期开庭的请求,理由是被申请人的请求提交得 "太晚"。在2018年12月21日的电子邮件中,被申请人再次请求重新安排审理时间,以便能够听取其证人的证词。

2019年1月2日,仲裁庭决定取消原定于2019年1月9日和10日举行的听证会,并根据此前提交的书面诉状确定案情实质。对此,仲裁庭认为,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书面证人证言,也拒绝在约定日期出庭,因此没有必要举行庭审。随后,仲裁庭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裁决,未进行口头审理。

原告寻求撤销裁决,并以《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611条第2(2)和(5)款为依据。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2(2)和(5)条('')。Zivilprozessordnung'或'ZPO'),声称其发表意见的权利和奥地利的正式公共政策受到侵犯。

决定

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要求,认为根据原告提出的事实,不存在违反奥地利公共政策的情况。法院指出,只有当奥地利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包括有序程序的原则被违反时,才符合撤销裁决的理由。在这方面,决定性的是仲裁裁决的结果,而不是仲裁庭的推理。 在裁决中,法院考虑了两点。(1)取消审理;(2)不采纳证据/证人。

关于审理,法院重申了既定的判例法,并认为只有完全不进行仲裁才等于侵犯了申诉权。 仲裁庭确定的日期在双方当事人商定的时间范围内,而且双方当事人都有足够的时间对开庭时间的安排提出异议。提到目前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仲裁庭决定驳回原告关于延期审理的请求并随后取消审理,并不违反奥地利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诉讼法典》第611条第2(2)款规定的陈述权。

关于不采纳证人的问题,法院再次提及已确定的判例法,并认为,不采纳所请求的证据本身并不会导致撤销仲裁裁决。 [2] 只有在仲裁庭任意行事的情况下,才会违反程序法的基本价值。法院还认为,由于缺乏书面证人陈述,仲裁庭假定不会提交证人证据是合理的,因此,仲裁庭确定没有必要进行口头审理并不是任意行事。

不过,法院确实提到了《民事诉讼法》第598条,该条规定:‘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决定是否举行口头审理或程序是否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当事人未排除进行口头审理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仲裁庭应在程序的适当阶段进行这种审理。’[3] 换言之,既然当事双方没有明确排除口头审理,而且原告事实上确实提出了口头审理的请求,那么仲裁庭理论上应当举行口头审理。在这方面,法院还回顾了以前的一项裁决,确认未举行口头审理可被视为违反奥地利基本程序法而导致仲裁裁决无效。

不过,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违反《民事诉讼法》第598条所规定的原则只导致 "经常性 "而不是 "强制性 "违反奥地利的正式公共政策,后者是撤销裁决所必需的。在这一评估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原告的口头听证请求是在商定的程序性期限之后提交的。有趣的是,法院确实注意到,根据奥地利程序法,如果一个州法院面临同样的事实情况,那么相应的州法院将有义务举行口头审理,即使它认为这种审理没有必要。

最后,最高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没有侵犯被告的陈述权(《民事诉讼法》第611条第2(2)款)或奥地利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民事诉讼法》第611条第2(5)款),因此驳回了原告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评论

最高法院再次确定,公共政策例外只能在最特殊的情况下使用。最高法院的这一决定进一步增加了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被拒绝的案件清单,并提醒人们注意奥地利最高法院确定可能违反奥地利公共政策的高门槛。

然而,在这一特定案件中,令人感兴趣的是奥地利最高法院在评估仲裁庭与国家法院的行为时采取的方法。如上所述,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将本案的实际情况适用于国家程序,那么就会发生违反奥地利公共政策的情况。因此,可以说最高法院在这方面的决定是矛盾的,同时提出了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应以同样的标准评估仲裁庭和州法院的行为的问题。


[1]奥地利最高法院案例 OGH 18 OCg 3/16i.

[2]奥地利最高法院案例 OGH 18 OCg 2/16t.

[3]§ ZPO第598条。

[4]奥地利最高法院案件 OGH 7 Ob 111/10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