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犯罪 2021年
作者: Michael Ibesich
1 普通刑事执法
1.1 哪些机构可以起诉商业犯罪,在国家和地区层面是否有不同的执法机构?
商业犯罪行为主要由刑法管辖,并由奥地利检察官办公室(Staatsanwaltschaft,StA)或更专业的商业犯罪和腐败执法检察官办公室(Zentrale Staatsanwaltschaft zur Verfolgung von Wirtschaftsstrafsachen und Korruption,WKStA)进行起诉。
然而,也有其他机构可能负责起诉商业犯罪,如金融刑事机构,对某些金融犯罪进行起诉。
奥地利《刑法》(Strafgesetzbuch,StGB)区分了依职权起诉的罪行(Offizialdelikte)和受害者必须授权起诉的罪行(Ermächtigungsdelikte)或受害者必须自己提出指控的罪行(Privatanklagedelikte)。然而,大多数罪行是依职权起诉的。
1.2 如果有一套以上的执法机构,如何决定由哪个机构来调查和起诉某件事?
在对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的每个地点都设立了一个检察官办公室。这些检察官办公室负责该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调查和起诉,以及区域法院下属的地区法院的调查和起诉,这些法院可能由地区检察官代表。这些地区检察官大多不是受过训练的律师,而是受过专门训练的公务员。地区检察官只处理刑罚较轻的罪行。
大约10年前,一个专门负责腐败和白领犯罪的检察院成立了:商业犯罪和腐败执法检察院(WKStA)。除其他事项外,它负责严重的官员和腐败犯罪,以及损失超过500万欧元的白领犯罪和金融犯罪。
检察官负责提起刑事诉讼,以及调查、起诉或中止调查程序。检察官在调查中得到刑事警察的协助。一些调查措施需要得到司法授权。
1.3 是否有针对商业犯罪的民事或行政执法?如果有,哪些机构进行了民事执法,它们打击哪些犯罪?
受害人可以作为私人当事方加入刑事诉讼和/或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案件中获胜后,可以对被告执行裁决的金额。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下令扣押或冻结账户。犯罪受害者有权检查档案,并可以使用这些信息。
奥地利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临时禁令以保证索赔。
根据侵权行为发生的部门,有各种行政机构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1.4 在过去一年中,贵辖区内是否发生过重大商业犯罪案件?
近年来,奥地利最引人注目的商业犯罪案件是所谓的 "BUWOG丑闻"。经过三年的审判,2020年12月,一名前奥地利财政部长--作为几名被告之一--被判处八年监禁(上诉未决)。诉讼的主题是,除其他外,与联邦住房私有化相关的数百万欧元的付款有关的腐败指控。
2 法院的组织
2.1 贵国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法院是如何构建的?是否有专门的刑事法院处理特定的罪行?
一审时,由地区法院(Bezirksgericht)或区域法院(Landesgericht)作出裁决。地区法院有权对所有可能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的刑事犯罪进行裁决。地区法院有权对所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轻罪和重罪进行裁决,以及对法律规定的某些罪行(如危险威胁)进行裁决,而不考虑惩罚的威胁。
虽然地区法院审理的案件总是由一名法官裁决,但地区法院的组成各不相同。可判处无期徒刑或威胁性最低刑期超过5年且最高刑期超过10年的刑事犯罪,以及法律中提到的其他特殊犯罪(如政治犯罪),由3名专业法官和8名陪审员组成的小组(Geschworenengericht)审理。不属于Geschworenengericht管辖范围的可判处最低刑期超过5年的刑事犯罪,以及法律中提到的犯罪(如贪污、严重欺诈--如果已经超过一定的损失金额或有超过该金额的意图),由一名或两名法官和两名非专业陪审员组成的小组进行审理(Schöffengericht)。其他刑事犯罪则由一名法官裁决。
没有针对任何特定罪行的专门的刑事法庭。
在二审中,地区高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e)和/或最高法院(Oberster Gerichtshof)拥有管辖权,具体取决于哪个法院在一审中拥有管辖权以及上诉的性质。
2.2 在商业犯罪的审判中,是否有获得陪审团的权利?
根据奥地利法律,被告没有获得陪审团审判的基本权利。如上所述,根据威胁的惩罚或被指控的罪行,陪审团审判(Geschworenengericht或Schöffengericht)可能是或可能不是强制性的。
3 特定的法规和罪行
3.1 请描述贵辖区内通常用于起诉商业犯罪的任何法规,包括犯罪要素和被告的必要精神状态。
证券欺诈
根据奥地利刑法,如果一个人通过在事实方面欺骗某人,使该人做出、容忍或不做出损害该人或他人财产的事情,意图通过受骗者的行为使自己或第三方非法致富,则构成欺诈。
在任何情况下,在证券欺诈方面应提到《2018年奥地利证券交易法》(Börsegesetz 2018,BörseG 2018)。该法规定了滥用内幕信息和市场操纵的行政犯罪,以及可由法院处罚的市场操纵行为。
会计欺诈
长期以来,奥地利的会计欺诈罪分散在几部法律中(如《股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而在2016年,会计欺诈罪被纳入《刑法》。
例如,如果决策者和授权代表通过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例如在年度财务报表中或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虚报公司的净资产、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如果这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等),他们将被起诉。
内幕交易
滥用内部信息既是一种行政刑事犯罪,也是一种刑事犯罪。相关规定可以在《2018年奥地利证券交易法》(BörseG 2018)中找到。为自己或第三方利用内幕信息是一种刑事犯罪。这可以通过买卖证券,改变或取消交易指令,或推荐证券或将信息传递给第三方来实现。
挪用公款
奥地利刑法将贪污区分为两种类型("Untreue "和 "Veruntreuung")。
当某人故意滥用其处置/责成他人处置他人财产的权力,从而损害他人的财产时,就犯下了 "不正当行为"。如果一个人不合理地违反了这种有助于保护受益人资产的规则,就属于滥用职权。
"Veruntreuung "是指某人挪用委托给他或第三方的东西,意图借此非法致富。
贿赂政府官员
对贿赂公职人员的刑事犯罪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原则上,双方都有可能被起诉,即要求获得好处的公职人员和承诺向公职人员提供好处的人。
如果公职人员要求、接受或允许自己因违反职责履行或不履行公务行为而得到好处,或因违反职责为自己或第三方履行或不履行公务行为而得到好处,则可受到起诉。
如果公职人员为自己或第三方索要好处,或接受或允许别人承诺提供不正当的好处,意图让自己在作为公职人员的活动中受到影响,也应受到起诉。
如前所述,向公职人员或第三方提供、许诺或给予好处的人也应受到起诉。
刑事反竞争
奥地利《刑法》禁止在公共采购程序中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任何提交参与采购程序的请求或提交投标书或根据旨在诱使订约当局接受特定投标的非法协议进行谈判的人都可能受到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对欺诈的惩罚似乎也是可能的。
私人招标中投标人之间的价格协议可能构成欺诈。
奥地利联邦反卡特尔和其他限制竞争法(Kartellgesetz 2005,KartG 2005)除其他外,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种滥用尤其包括要求采购或销售价格或其他商业条款和条件偏离在存在有效竞争的情况下很可能出现的价格,特别是考虑到企业家在有效竞争的可比市场上的行为。
卡特尔和其他竞争犯罪
前面提到的《奥地利卡特尔法》除其他外,禁止企业间的所有协议、企业协会的决定,以及以防止、限制或扭曲竞争为目的或效果的协同行为(卡特尔)。
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 UWG)禁止诸如侵略性或误导性的商业行为,以保护企业家和消费者。如果发生违法行为,除了采取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的行动外,还可能受到惩罚。
税务犯罪
奥地利《金融犯罪法》(Finanzstrafgesetz - FinStrG)规定了一系列金融犯罪。有些罪行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有些则是税务机关的责任。
罪行包括逃税、走私、税务欺诈和跨境增值税欺诈。
政府合同欺诈
请参考前面的评论。
对于损害欧洲联盟财政利益的支出欺诈和损害欧洲联盟财政利益的挪用资金和资产行为,已经设立了单独的刑事犯罪。
环境犯罪
奥地利《刑法典》规定了大量针对环境的刑事犯罪。其中包括,例如,故意和过失的环境破坏。
竞选财务/选举法
这方面的规定可以在2012年《联邦政党筹资法》(Parteiengesetz 2012 - PartG)中找到。
例如,它规定,每个政党必须每年在责任报告中公开报告其收入和支出的性质。审计院会对这些报告进行审查。对政党的捐赠和其他利益也有规定。有限制和报告要求。
与销售衍生品有关的市场操纵行为
奥地利证券交易法》(Börsegesetz 2018,BörseG 2018)将操纵市场定为犯罪,并提及相关的欧洲立法(《市场滥用条例》(MAR),《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有些罪行是行政违法行为,由金融市场管理局起诉,而其他罪行则可由法院处罚。
洗钱或电信欺诈
近年来,洗钱的刑事犯罪变得越来越重要,这也是由于欧洲立法的原因。
刑事条款涵盖了基于两个不同关联因素的洗钱行为。一方面是源于特定上游犯罪的资产,另一方面是属于恐怖组织的资产 -- -- 与特定上游犯罪无关。
为了打击洗钱活动,在许多领域都提出了广泛的审计和报告要求。例如,这适用于信贷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以及律师和公证员,他们必须仔细检查他们代表客户和以客户名义进行的所有金融或房地产交易,等等。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法
奥地利《刑法》确认了与网络犯罪有关的若干罪行。
刑事犯罪包括非法访问计算机系统、违反电信保密规定、不正当截取数据、破坏数据、破坏计算机系统的运作、滥用计算机程序或访问数据等。除了这些具体的犯罪行为外,还可能适用诸如欺诈等一般犯罪行为。
奥地利《数据保护法》(Datenschutzgesetz,DSG)包含了数据保护的基本权利。除《奥地利数据保护法》外,《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也直接适用于奥地利。
贸易制裁和违反出口管制
奥地利2011年《对外贸易和支付法》(Außenwirtschaftsgesetz 2011,AußWG 2011)实施了关键的欧洲法律要求,包含了关于出口控制、控制国防物资在欧盟内的流动以及控制来自第三国(欧盟、欧洲经济区和瑞士以外)的个人或公司收购奥地利公司的规定。
如果发生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行政刑法的后果,以及可由法院惩处的罪行。
3.2 在贵国管辖范围内,对未完成的犯罪是否有责任?一个人能否因犯罪未遂而承担责任,无论该未遂犯罪是否完成?
根据奥地利法律,犯罪未遂一般要受到惩罚。
4 公司刑事责任
4.1 是否存在实体对刑事犯罪的责任?如果有,在什么情况下雇员的行为会被归咎于实体?
奥地利《公司刑事责任法》(Verbandsverantwortlichkeitsgesetz,VbVG)规定了协会(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在其决策者和雇员违反影响协会的职责时对刑事犯罪的责任。决定性的因素是,决策者或雇员的刑事犯罪可以归咎于该协会。刑事犯罪必须是为了协会的利益而实施的,或者必须违反了影响协会的义务。
虽然决策者犯下的刑事罪行可以立即归咎于协会,但雇员犯下的刑事罪行必须满足额外的标准。所谓协会方面的组织罪责是必须的,也就是说,刑事犯罪必须是由于决策者的过失而成为可能或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帮助,例如,如果采取了合理和必要的技术、组织或人事措施来防止这种刑事犯罪。如果雇员的行为是非法的,则刑事犯罪可归咎于协会;不要求雇员有过错。
4.2 如果实体对犯罪负有责任,管理人员、官员和董事是否有个人责任?在什么情况下?
无论协会的刑事责任如何,实施犯罪的决策者和雇员也要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法人和自然人同时进行处罚是可能的。
4.3 在存在实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的情况下,当局是否有政策或倾向于何时追究实体的责任,何时追究个人的责任,或两者都追究?
当局对协会和自然人同时进行诉讼。然而,经验表明,当局往往更关注个人,并倾向于将针对协会的诉讼作为附属品。
4.4 在合并或收购的情况下,继承人责任能否适用于继承实体?继承人责任何时适用?
奥地利的《公司刑事责任法》包含一个法律继承条款。它规定,在法律继承的情况下,本法规定的法律后果应影响法律继承人。如果有一个以上的法定继承人,对法定继承人的罚款可以对任何法定继承人强制执行。
5 时效法规
5.1 如何计算执行时效期,时效期从何时开始计算?
虽然根据奥地利民法,大多数索赔都有三年的时效(从受害方知道损害和侵权方的人开始算起。如果损害方还不知道损害和损害方的人,诉讼时效为30年),如果损害是由一个或多个应受法律惩罚的罪行引起的,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可被判处一年以上的监禁,则诉讼时效为30年(诉讼时效从损害事件发生时开始计算)。
5.2 发生在时效期外的犯罪,如果是模式或做法的一部分,或正在进行的阴谋,是否可以起诉?
对于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诉讼时效不开始计算。在这些情况下,诉讼时效直到最后一项刑事犯罪完成后才开始计算。
5.3 时效期是否可以延长?如果可以,如何计算?
时效期间不应包括,例如,根据法定条款不得提起或继续起诉的期间(例如,在外交豁免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应包括从首次讯问被告人到最终终止诉讼之间的时间。
6 调查的启动
6.1 执法机构对某些商业犯罪是否有管辖权,可以在贵辖区外执行其权力?如果有,哪些法律可以在域外执行,允许这种执行的管辖权理由是什么?执法机构依靠域外管辖权来起诉商业犯罪的频率如何?
奥地利刑法适用于法律中列举的某些在国外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不论犯罪地的刑法如何规定。对于法律中明确指定的在国外实施的行为以外的行为,奥地利刑法在某些条件下适用,条件是这些行为根据其实施地的法律也应受到惩罚。
奥地利执法机构在国家和国际法规的框架内定期与外国执法机构合作。
6.2 调查是如何启动的?政府在启动任何调查时是否有任何规则或准则?如果有,请说明。
大多数刑事犯罪是官方犯罪。对于这些罪行,检察院在得知案件后必须采取行动。在少数情况下,犯罪受害者必须授权检察院进行起诉,或者在某些情况下,自己提出刑事申诉。
6.3 贵辖区的刑事机关是否有与外国执法机关合作的正式和/或非正式机制?他们是否与外国执法当局合作?
奥地利当局可以并经常向外国当局寻求法律援助。
7 向公司收集信息的程序
7.1 在调查商业犯罪时,政府一般有哪些权力来收集信息?
奥地利执法当局在收集证据方面拥有众多权力。可以询问证人,搜查房屋,扣押文件,或截获对话。但是,对于某些措施,检察官办公室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准。
文件收集。
7.2 在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要求被调查的公司向政府提供文件,在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突袭被调查的公司并扣押文件?
如果根据某些事实可以推断出有刑事犯罪嫌疑的人藏在那里,或者有可能需要保护或评估的证据存在,则允许对场所和物品(以及人员)进行搜查。
7.3 对于任何类型的文件,公司是否可以主张任何保护措施,以防止出示或扣押?例如,你的司法管辖区是否承认任何保护内部律师或外部律师准备的文件,或公司与内部律师或外部律师的沟通的特权?
奥地利《刑事诉讼法》(Strafprozessordnung,StPO)规定,不得扣押被告拥有的、由被告或其律师为其辩护目的准备的文件和资料。
7.4 你的管辖区是否有任何劳动法或隐私法(如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可能会影响到雇员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或转移,即使是位于公司档案中的数据?你的管辖区是否有可能阻碍跨境披露的封锁法规或其他国内法?
奥地利须遵守《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定。
7.5 在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要求公司雇员向政府提供文件,或突击检查雇员的住所或办公室并扣押文件?
政府可以要求雇员提供文件的条件与要求公司提供文件的条件相同。
7.6 在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要求第三人或实体向政府提供文件,或突袭第三人或实体的住所或办公室并扣押文件?
如果符合法律要求,例如房屋搜查,这种搜查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允许的。
对个人的质疑。
7.7 在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要求被调查公司的雇员、官员或董事接受讯问?在什么场合下可以进行质询?
必须区分该人是作为被告还是作为证人接受询问。
被告人是指根据某些事实被具体怀疑犯有刑事罪的人,为了澄清这种怀疑,采取了证据,或命令或实施了调查措施。
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他应可自由作证或拒绝作证,并有权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请辩护律师在场。
证人是指被告以外的人,他们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感知对澄清刑事犯罪至关重要的事实或与诉讼主题有关的事实,并在诉讼中就这些事实作证。证人有义务提供正确和完整的证词。在某些情况下,证人有权拒绝作证或不作为证人接受询问。证人有权在接受询问时有一个值得信赖的人在场。
7.8 在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要求第三人接受讯问?讯问可以在什么场合进行?
主要是在刚才描述的相同条件和先决条件下。
7.9 一个人在被政府讯问时可以主张哪些保护措施?在审讯期间是否有权利由律师代理?是否有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或特权可供宣称?如果存在主张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主张该权利是否会在审判中导致有罪的推论?
见上文对问题7.7的回答。
自由评价证据的原则适用于奥地利的刑事诉讼。原则上,允许评估被告的沉默。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是否以及如何评估被告人的沉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案件。前提条件可能是,针对被告的证据引起了严重的怀疑,根据常识,从被告的沉默中可以得出的唯一结论是,被告对针对他的证据没有回答(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一项决定)。
8 起诉/延缓起诉/民事处理的提出
8.1 刑事案件是如何启动的?
刑事调查部门和检察官办公室有义务依职权调查任何引起他们注意的刑事犯罪的初步怀疑,而这些怀疑不仅仅是应有权起诉的人的要求进行的。在实践中,刑事犯罪往往被积极报告给警察或检察官办公室,然后当局开始调查。
8.2 政府在决定对某一实体或个人提出犯罪指控时有哪些规则或准则?
在奥地利,《奥地利公司刑事责任法》规定了协会对其决策者和雇员所犯的刑事罪行的责任。
详细情况见上文对问题4.1的回答。
8.3 被告和政府能否同意通过审前分流或推迟起诉的协议来解决刑事调查?如果可以,请说明关于审前分流或推迟起诉协议是否可用于处置刑事调查的任何规则或准则。
如果符合要求,就有可能 "分流"。
先决条件是,案件的事实已经得到充分澄清,犯罪行为不应判处五年以上的监禁,被告的罪行不被认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没有导致人的死亡,除非被告的亲属因过失而被杀害,而且鉴于这给被告造成的严重心理压力,似乎没有必要进行惩罚。此外,对被告的惩罚不得是阻止其犯罪或抵制他人犯罪所必需的。起诉方(或后来的法院)不进行惩罚,而是实施转送措施,被告必须同意。可用的转送措施有:支付一笔钱;从事社区服务;规定缓刑期,并结合缓刑和履行条件;以及解决犯罪。
对滥用职权罪的转送受到法定限制,对可判处三年以上监禁的性犯罪的转送则被法定排除。
8.4 如果在贵国管辖范围内可利用延缓起诉或不起诉协议来处理刑事调查,这些协议的任何方面必须得到司法批准?如果是这样,请说明法院在审查延缓起诉或不起诉协议时考虑的因素。
唯一可能的选择是上文问题8.3所述的 "分流"。在初步诉讼中,决定权属于检察院;在主要诉讼中,决定权属于法院。
8.5 除了对调查的任何刑事处理,或代替刑事处理,被告能否受到任何民事处罚或补救措施?如果可以,请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民事处罚或补救措施。
除刑事诉讼外,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罪行的受害者可以将刑事诉讼与他对被告的索赔结合起来,并且/或者也可以根据民法进行索赔。
9 举证责任
9.1 对于上文第3节中确定的商业犯罪的每一项内容,哪一方有举证责任?哪一方对任何肯定性抗辩有举证责任?
控方有举证责任。
9.2 负有责任的一方必须满足的证据标准是什么?
一般要求的证据标准是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证据。
9.3 在刑事审判中,谁是事实的仲裁者?谁来决定一方是否履行了其举证责任?
法院根据所提交的证据,按照其自由定罪进行裁决。
10 阴谋/协助和教唆
10.1 与他人合谋或协助他人实施商业犯罪的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如果是这样,责任的性质是什么,犯罪的要素是什么?
不仅直接行为人实施了应受惩罚的行为,而且指定他人实施该行为或以其他方式帮助实施该行为的人也是如此。指定犯罪人是指导致他人实施刑事犯罪的人。共同犯罪人是指以其他方式--即以指定他人的方式以外的方式--促成刑事犯罪的实施的人。
如果有一个以上的人参与了该行为,他们每个人都应根据其过错受到惩罚。
11种常见的防御措施
11.1 被告人没有必要的犯罪意图,是否可以作为刑事指控的辩护理由?如果是这样,谁对意图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一个人打算实施相当于法定犯罪的行为,那么他就是故意的;为此,行为人只要认真相信这种实现是可能的,并接受这种实现(dolus eventualis)。这种形式的意图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足够的。
对于某些罪行,罪犯必须是故意(dolus directus)或明知故犯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关注法律预设为故意行为的情况或结果的实现,则其行为是故意的(dolus directus)。
如果犯罪者不仅认为法律预设的情况或结果是可能的,而且认为其存在或发生是肯定的,那么他的行为就是明知的。
一些刑事犯罪需要有过失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一个人无视他在当时情况下应尽的注意义务,以及在他的精神和身体状况下可能和合理的注意义务,因而没有认识到他可能带来相当于法定罪行的情况,那么这个人就是疏忽。如果一个人认为他有可能造成这种情况,但并不打算这样做,那么他也是疏忽的。
如果一个人以异常明显的粗心方式行事,以至于与法律事实相对应的状况的发生是可以预见的,几乎是可能的,那么他就有严重的过失。
是否符合故意或过失的要求,法院根据其在证据基础上的自由信念来决定。
11.2 被告不知道法律,即他不知道他的行为是非法的,这是否可以作为刑事指控的辩护理由?如果是这样,这种辩护的要素是什么,谁对被告人的法律知识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被指控的罪犯由于法律上的错误而没有认识到行为的非法性,如果他不能为这一错误承担责任,他的行为不应受到责备。
如果错误对犯罪者和所有人来说都很容易识别,或者如果犯罪者没有熟悉相关法规,尽管根据他的职业、活动或其他情况,他有义务这样做,那么法律的错误就应受到指责。
如果错误是可责备的,如果犯罪者是故意的,应按故意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他是过失的,应按过失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11.3 被告对事实一无所知,即他不知道自己从事了他知道是非法的行为,这是否可以作为刑事指控的辩护?如果是这样,这种辩护的要素是什么,谁对被告对事实的了解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犯罪者没有意识到他的行为是在犯刑事罪,他的行为可能是没有意图的。因此,他不能按照故意犯罪受到惩罚。但是,如果有相应的过失犯罪,而犯罪人的行为是过失的,那么可能的过失行为责任仍然存在。
同样,举证责任由法院承担。法院必须调查所有的论据,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如果罪犯知道案件的所有事实。
12 自愿披露义务
12.1 如果一个人或实体意识到发生了犯罪行为,该人或实体必须向政府报告该罪行吗?该人或实体是否会因未向政府报告犯罪行为而承担责任?个人或实体能否因自愿披露而获得宽大处理或 "信用"?
个人或公司没有报告犯罪的一般义务。但是,自愿报告犯罪、与当局合作、弥补损失等都是减轻处罚的因素,可以减轻处罚的威胁。
宽恕方案在奥地利刑法中仍然是非常新的。为了评估,它被引入了一个有限的时间段--根据目前的状况,它将在2021年12月31日结束时到期。现在还无法估计未来会是什么样子。
13 合作条款/宽大处理
13.1 如果一个人或实体自愿向政府披露犯罪行为,或在政府对该人或实体的刑事调查中进行合作,该人或实体能否向政府请求宽大处理或 "信贷"?如果是这样,政府提供宽大处理或 "信贷 "以换取自愿披露或合作的能力有哪些规则或准则?
如问题12.1所述,宽大处理方案在奥地利仍是新事物,目前正在评估中。
一般来说,宽大处理是一种特殊形式的 "分流"。罪犯必须自愿接近并与检方合作,他必须做出悔过自新的忏悔。如果符合给予宽大处理的所有法律要求,检方必须像 "分流 "的情况一样进行。主要证人同意采取某种措施(支付金钱奖励、履行社区服务、试用期等),针对他的诉讼程序将被中止,但以后会被起诉。如果在进一步的诉讼过程中,发现主要证人违反了职责,对他的诉讼可以重新开始。如果对被指控的第三方的诉讼已经结束并具有法律效力,检察院应最终停止对主要证人的调查。要求主要证人已经履行了他的义务(支付金钱奖励;履行社区服务、试用期等)。
13.2 说明在贵国管辖范围内寻求宽大处理的实体通常需要的合作程度,包括实体将采取的步骤,并说明通常得到的优惠待遇。
见上文对问题13.1的回答。
14 认罪求情协议
14.1 被告能否自愿拒绝对刑事指控进行抗辩,以换取减少指控的定罪,或换取商定的判决?
在奥地利,辩诉交易是被禁止的。
14.2 请说明有关政府与被告进行辩诉交易的能力的任何规则或准则。辩诉交易的任何方面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
在奥地利,辩诉交易是被禁止的。
企业句子的15个要素
15.1 在法院确定被告有罪后,是否有任何规则或准则来规范法院对被告的判决?请说明判刑过程。
一旦法院确信被告有罪,就必须确定它认为适当的处罚。奥地利刑法规定了最低和最高的处罚(包括罚款和监禁)。法院在判刑时不受精确准则的约束,但必须考虑减刑和加刑的情况。减轻情节是指,例如,悔过自新的忏悔、对损害的赔偿,或如果犯罪只是未遂,等等。加重处罚的情况是,例如,如果被告已经有犯罪记录或造成的损害数额。法院也可以暂停某些刑罚。
15.2 在对公司判刑之前,法院必须确定该判决是否符合任何要素?如果是这样,请说明这些要素。
如果一个社团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将对其处以社团罚款。
罚款应根据该社团的收入情况,并考虑到其其他经济表现,以50至10,000欧元为单位进行评估。法院应权衡从重和从轻的理由。
特别是,协会应负责的损害或危害越大,协会从犯罪中获得的利益越大,以及雇员容忍或鼓励的非法行为越多,罚款就越高。
特别是,如果协会在有关行为发生之前已经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这种行为,或敦促雇员以守法的方式行事;如果协会只对雇员的刑事犯罪负责;如果协会在行为发生后对查明真相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如果协会已经弥补了行为的后果;如果协会已经采取实质性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行为;以及如果行为已经对协会或其所有者造成严重的法律损害,则罚款将减少。
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暂停执行判决。
16次上诉
16.1 被告或政府是否可以对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提出上诉?
被告和检方都可以对有罪判决提出上诉。只有公诉人可以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
如果双方都提出上诉,判决可以向两个方向改变,即既有利于被告又不利于被告。
如果只有被告上诉,而检方不上诉,上诉法院不得在上诉中增加刑期。
16.2 对有罪判决后的刑事判决是否可以上诉?如果是的话,哪一方可以上诉?
见上文对问题16.1的回答。
16.3 上诉法院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对刑事定罪的上诉可能有几个理由,与判决本身或前面的诉讼程序的错误有关,必须导致无效。可以对有罪的问题提出异议。也可以对判决和关于私法索赔的决定提出质疑。如果是陪审员参与的判决,则不可能对有罪问题提出异议。
16.4 如果上诉法院支持上诉,它有什么权力来补救审判法院的任何不公正?
细节取决于哪些法院对一审和二审有管辖权。根据法院的管辖权,可能会有以下情况。
上诉法院可以维持有争议的决定,或废除有争议的判决,并将刑事案件发回初审。然后,将举行新的听证会并发布新的决定。上诉法院也可以改变有争议的判决,并可能从一审的有罪判决变为无罪判决(或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