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标Ilo

最高法院确认暂停类似案件的诉讼程序。

作者: Klaus Oblin

2011年7月15日(1) 最高法院确认,根据关于民事和商业事项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理事会第44/2001号条例第27条,诉讼一方的普遍继承人被视为 "同一当事方"。

如果在不同成员国的法院提起涉及同一诉讼理由和同一当事方之间的诉讼,则先受理法院以外的任何其他法院应主动中止诉讼,直至先受理法院的管辖权得到确立。

根据欧洲法院的既定做法,"同一诉讼理由 "的概念应解释和适用于促进条例的目的,而不是各自的国内程序法。欧洲法院对争端的主题进行了广泛的解释。

法院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所寻求的救济必须是相同的,但由于两个法律纠纷都围绕着同一个问题,因此只有对双方当事人作出一致的裁决才有可能。第27条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出现该条例第34条第3款的不相容条款意义上的相互矛盾的判决。此外,寻求救济的措辞并不重要。即使在要求作出消极宣告性判决的诉讼中遇到后来要求履行的诉讼,第27条也适用。

法院进一步争辩说,根据欧洲法院的既定做法,在特殊情况下,同一当事方的概念也可能适用于不直接参与诉讼程序但受裁决强制影响的当事方。

考虑到普遍继承的影响,如果不将普遍继承人视为第27条所界定的同一当事方,就不符合该条例的核心目的(即防止代价高昂的平行程序和不同国家法院处理同一问题的相互矛盾的决定)。

即使原告声称被告通过先发制人的方式想要获得不正当的所在地优势,也不得以审查先发制人法院的管辖权或权限作为中止诉讼的条件。

尾注

(1) 最高法院,OGH 2011年7月15日,8 Ob 149/1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