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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要求可以通过带有中止条款的条款和条件来满足。

作者: Klaus Oblin

2014年2月27日,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裁定(1) 在该案中,原告根据2007年《卢加诺公约》第5章概述的个人就业合同争议规则主张国际管辖权。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卢加诺公约》第18条,存在个人就业合同。

原告声称,在相关期间,他几乎只在奥地利为被告工作(国际管辖权以雇员最后一次正常工作的地点为依据)。在这样做的时候,他偏离了初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最高法院必须遵守),根据该事实,他在相关期间主要在保加利亚和德国工作。

最高法院只有在初审法院仅使用文件或可接受的间接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偏离初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在本案中,上诉所质疑的事实是基于原告和一名证人的直接证词;因此,法院不能偏离这些事实。

此外,原告不能以根据《卢加诺公约》第21条解释的中止条款为依据提出请求,因为第23(1)(a)条的 "书面 "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虽然这一要求也可以通过引用包括中止条款的条款和条件来满足,但在这种情况下,欧洲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现行判例法要求合同文本明确提及条款和条件。(2) 无可争议的是,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因此,没有达到 "书面 "要求。

尾注

(1) OGH,2014年2月27日,8 Ob A 38/13s;

(2) 欧洲法院,1976年,1831年,边注12----。 Estatis Salotti/Rüwa;RIS-Justiz RS0115733;特别是1 Ob 98/11k。 布伦欧洲民事诉讼法》,边注56。 Tiefenthaler 在 Czernich/Tiefenthaler/KodekEuGVVO第23条边注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