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最近就欧盟《布鲁塞尔第一条例》第5(3)条所概述的产品责任索赔中的损害首先产生于何处作出了裁决。(1)
第5(3)条规定:
"在一成员国居住的人,在侵权行为或类似的诉讼中,或如果这种诉讼引起的索赔是诉讼的基础,可在另一成员国被起诉 -- -- 特别是在有害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法院。
在上诉程序中,高等法院要求欧洲法院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267条就管辖权问题作出初步裁决。(2)
在其2014年1月16日的决定中(3) 欧洲法院指出,《布鲁塞尔第一条例》必须解释为,在生产者因有缺陷产品的责任而被起诉的情况下,有害事件的发生地是有关产品的生产地。
尾注
(1) 2014年2月26日OGH案件7 Ob 19/14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