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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法律指南2019

作者: Klaus Oblin

1.法院系统在民事诉讼方面的结构是什么?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什么?

在第一层,民事诉讼程序是在地区法院("Bezirksgerichte")或区域法院("Landesgerichte")提起的。

区法院对大多数与租赁和家庭法有关的纠纷有管辖权(主题管辖权),对争议金额不超过15,000欧元的事项有管辖权(金钱管辖权)。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上诉应向地区法院提出。如果涉及到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问题,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另一个最终上诉;见下文。

地区法院对争议金额超过15,000欧元的事项拥有金钱管辖权,对知识产权和竞争事项以及各种具体法规(《公共责任法》、《数据保护法》、《奥地利核责任法》)拥有主体管辖权。上诉应直接向高等地方法院("Oberlandesgerichte")提出。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上诉是向最高法院提出的。

作为一般规则,只有在某一事项涉及解决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时,即澄清该事项对法律的一致性、可预测性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或在最高法院以前没有连贯的决定的情况下,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关于商业事务,只有维也纳才有特别商业法院("Handelsgericht und Bezirksgericht für Handelssachen")。除此之外,上述普通法院也作为商事法院开庭。例如,商业事务是指在商业交易中对商人或公司提起的诉讼、不公平竞争事务等。其他特别法院是劳动法院("Arbeits-und Sozialgericht"),它对雇主和雇员之间因(以前)就业而产生的所有民法纠纷以及社会保障和养老金案件具有管辖权。在商业(只要是合议庭的商业法院)和劳动事务中,非专业法官和专业法官同时作出裁决。维也纳上诉法院作为卡特尔法院("Kartellgericht")在审判层面作出裁决。这是奥地利唯一的卡特尔法院。上诉由最高法院作为卡特尔上诉法院("Kartellobergericht")作出裁决。在卡特尔案件中,非专业法官也与专业法官一起审理案件。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奥地利法官的作用颇为审问式:为了确定相关事实,法官可以命令证人出庭作证,除非双方当事人反对,否则可以自行指定专家。

在某些诉讼中,法庭将由一个由 "专家 "非专业法官组成的小组,特别是在反托拉斯案件中,以及在劳工和公共利益事项中由 "知情 "非专业法官组成。

2.法院听证会是否向公众开放?公众是否可以查阅法院文件?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的听证会都是向公众开放的,尽管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将公众排除在听证会之外,但前提是该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将公众排除在听证会之外有合理的利益。

原则上,只允许参与诉讼的各方查阅档案。第三方如果能够证明与诉讼的潜在结果有足够的法律利益,可以查阅档案和/或甚至加入诉讼。

3.是否所有律师都有权代表其委托人出庭和进行诉讼?如果不是,法律界是如何组织的?

律师有权在所有法庭和庭外诉讼中代表当事方(无论是在公共或私人事务中)。不需要正式任命;但是,专业执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法学院毕业后,必须从事专业法律工作至少5年(其中至少9个月必须在法院工作,3年必须作为候选人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并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必修课程,通过律师资格考试。

4.4. 启动民事索赔的时效期是什么?

时效期由实体法决定。

索赔一旦失去时效,就无法执行。诉讼时效一般从一项权利本可首次行使时开始。奥地利法律对时效期有长短之分。长时效期适用于特别规定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短时效期为三年,适用于应收账款或涉及损害赔偿的索赔等。

诉讼时效必须由一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论证,而不能通过法院主动 "依职权"。

5.是否有任何当事方在开始诉讼前必须遵守的诉讼前程序?

不,没有。不过,作为一般做法,索赔人在开始诉讼之前会通知对方。

6.审判该事项所需步骤的典型民事程序和时间表是什么?

通过向法院提交诉讼("Klage")启动诉讼程序。该诉讼一经收到即被视为正式提交。如果潜在的被告没有在4周内作出答复,则向原告提供可执行的所有权,原告可以进入执行阶段。如果被告作出答复,当然接下来就是正常的诉讼。大多数情况下,第一次听证会在收到答辩书后6-10周内进行。在这种第一次听证会上,会邀请当事人讨论和解方案。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和解,诉讼程序就会继续进行。双方会交换更多的案情摘要。接着是进一步的听证会(听证会的时间取决于要听证的证人/专家的数量)。从提交诉讼到最终判决的时间通常在10至16个月之间。

7.当事人是否需要向其他当事人和法院披露相关文件?

如果一方当事人设法证明对方当事人拥有特定的文件,如果有以下情况,法院可以发出提交命令:

  1. (a) 占有该文件的一方明确将该文件作为自己指控的证据;
  2. (a) 占有一方有法律义务将其交给另一方;或
  3. 有关文件是为了双方的合法利益而制定的;
  1. 证明它们之间的相互法律关系,或
  2. 载有他们之间在法律行为谈判期间作出的书面声明。不存在关于诉讼前披露的规则。

8.是否有关于特权文件的规则或允许当事方不披露某些文件的任何其他规则?

一方当事人不一定要提交涉及家庭生活的文件。

  1. 如果对方当事人违反诚信义务,交付文件;
  2. 如果披露文件导致当事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名誉受损或涉及刑事起诉的风险,或
  3. 如果披露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批准的当事人的任何保密义务,或者侵犯了商业秘密(或与上述类似的任何其他原因)。

如果资料是以其专业身份提供给律师的,律师有权拒绝提供口头证据。

9.当事人是否在审判前交换书面证据,还是口头提供证据?对方是否有权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

证据是在诉讼过程中而不是在诉讼前取得的。当事人必须分别提供证据支持其有关指控或由他们承担举证责任。

是的。在法官对证人进行初步询问后,证人可接受直接询问,然后由对方进行交叉询问。

10.任命专家的规则是什么?是否有专家行为守则?

任何合格的人都可以被公开任命为专家。在实践中,法院选择经奥地利联邦司法部认可的专家。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具体的专家,但法官不受此约束。专家一旦被指定,就必须遵循法院的指示́。专家可以基于与法官相同的理由被取消资格。专家没有特别的行为准则,但所有专家都必须宣誓。所有经认可的专家的登记册可在奥地利司法部的网站上查阅:www.sdgliste.justiz.gv.at。

11.审判前有哪些临时补救措施?

奥地利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存在发现程序。

但是,当事人可以在提交索赔声明之前和之后向法院寻求保护证据方面的援助。如果今后能否获得证据是不确定的,或者如果有必要审查一件物品的现状,则认为所需的法律利益已经确定。

通过各种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或扣押包括地皮在内的资产,给予临时禁令救济。此外,还可命令第三方不支付应收账款。

12.审判时有哪些补救措施?

《奥地利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利用的若干补救措施。这些补救措施可针对诉讼过程中作出的、不构成最终判决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案情决定的所有法院裁决。这些补救办法大多需要在发布后14天内提出,有些则在听证会期间立即提出。

13.执行判决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被告不履行判决所判债权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一旦成为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判决,就可以执行(例如,如果在相关时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欧洲公约》("布鲁塞尔")和《卢加诺公约》是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最相关的多边条约。此外,还有一些双边条约。

执行国内法院的裁决需要法院下达授权执行的命令,如果符合一般要求(诉讼的可受理性、作为当事人的能力或提起诉讼的能力等),法院将批准执行。

为了能够执行,外国判决需要正式宣布可执行性,如果根据签发国的规定,所有权是可以执行的,而且国家条约或条例保证了对等性,则应准予执行。地区法院有权作出单方面的决定。但是,可以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就欧洲联盟的决定而言,承认是根据上述公约自动进行的。

14.胜诉方一般是否获得费用赔偿?费用是如何计算的?

在最终判决中,法院将命令谁必须承担程序性费用(包括法庭费用、律师费用和当事人的某些其他费用(如保护证据的费用、差旅费等)。法院关于费用的决定,无论是否对法院关于案情的决定提出上诉,都可以得到补救。

原则上,胜诉方有权要求败诉方偿还所有诉讼费用。如果任何一方胜诉而部分败诉,则任何一方应自行承担费用,或按比例分摊费用。无论胜诉方与其律师之间是否有协议,可报销的律师费的计算都要按照《奥地利律师收费法》的计算方法进行。因此,可偿还的金额可能低于实际应支付的法律费用,因为任何要求偿还的费用仅限于必要的费用。

外国原告在被告的要求下,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以支付被告的费用。但是,这不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和/或《卢加诺公约》成员国的公民等。

15.最终判决的上诉途径有哪些?当事人可以根据什么理由上诉?

对法院终局判决的法律补救措施有几种。

对初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提出第一次上诉,可以以程序错误或法律错误为由提出。

如果主题事项涉及解决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即如果澄清该问题对法律的一致性、可预测性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或者在最高法院以前没有一致的决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第二次上诉(见上文1.)。

重启程序的诉讼可以基于以下理由进行。

  • (a) 判决所依据的文件最初是或后来是伪造的;
  • 判决是基于(证人、专家或当事人在宣誓后的)虚假证词;
  • (a) 判决是由任何一方代表或另一方代表通过犯罪行为(例如,欺骗、贪污、欺诈、伪造文件或受特别保护的文件,或伪造官方证明的标志、间接的虚假证明或认证或压制文件)获得的;
  • (a) 判决是基于一项刑事判决,但后来被另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所撤销;
  • 在作出判决时,没有适当考虑具有损害性意义的初步裁决。

16.是否允许在律师和客户之间作出应急或按条件收费的安排?是否允许第三方供资?

是的,但只有在不按法院判决金额的百分比计算的情况下才是允许的("pactum de quota litis")。请注意,禁止将部分收益交给律师的收费协议。

17.诉讼当事人是否可以提起集体诉讼?如果可以,什么规则适用于集体诉讼?

虽然《奥地利刑事诉讼法》没有包含任何关于集体诉讼的规定,但奥地利最高法院认为,"具有奥地利特色的集体诉讼 "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允许合并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的索赔。在下列情况下可提出合并诉讼:

  1. 法院对所有索赔要求拥有管辖权;
  2. 适用同一类型的程序;或
  3. 主题事项在事实和法律方面具有相同的性质。另一种可能性是组织大规模的索赔,并将其分配给一个机构,然后由该机构作为一个单一的索赔人进行处理。

18.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是什么?

见上文问题15。

19.替代性争议解决的主要形式有哪些?贵国法域内有哪些主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

法律规定的主要司法外方法是仲裁、调解(主要是在家庭法事务中)和住房或电信事务的调解委员会。

此外,各种专业机构(律师、公证员、医生、土木工程师)都规定了解决其成员之间或成员与客户之间纠纷的机制。

奥地利联邦经济商会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是奥地利最相关的(国际商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程序的框架被称为 "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和调解规则"("维也纳规则")。

某些专业机构和商会规定了自己的规则,或管理改变争议解决程序,或两者兼而有之。

20.目前是否正在考虑对有关解决争端的法律和条例提出任何改革建议?

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旨在使其1975年首次颁布的规则现代化和精简。为此,最近于2013年对规则进行了审查,简化并增加了若干规定。对规则的主要修改可归纳如下:

第三方的加入

仲裁庭有权根据第三方任何一方的请求下令将第三方并入仲裁程序。仲裁庭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前提是所有当事人(包括加入的当事人)都已陈述意见。允许对被并入的一方提出交叉索赔,这也导致该方有权参与仲裁庭的组成。

程序的合并

可以合并两个或多个程序。关于合并的决定由仲裁中心执行局(在听取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成员的意见后)作出。

仲裁员的资格认证

所有仲裁员必须经仲裁中心́秘书长确认。多方当事人程序

一方(组)未能就确认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的,另一方́的提名不会自动失效。

减免

新规则还处理了法院将程序提交仲裁庭的案件,从而已经预见到了对奥地利仲裁法的预期修改,即规定撤销程序可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

加速程序

经审查的规则还载有具体的快速审判条例。必须明确同意这些规定("选择适用")。最后裁决必须在六个月内返还(除非延期)。

21.在贵国或亚洲,在解决争端方面是否有任何特点需要强调?

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