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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争议解决法律指南

作者: Klaus Oblin

1.1. 法院系统在民事诉讼方面的结构是什么?

在第一级,民事诉讼程序在地区法院("Bezirksgeri-chte")或区域法院("Landesgerichte")启动。

区法院对大多数与租赁和家庭法有关的纠纷有管辖权(主体管辖权),对争议金额不超过15,000欧元的事项有管辖权(金钱管辖权)。关于事实和法律问题的上诉必须向地区法院提出。如果涉及到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问题,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另一个最终上诉;见下文。

地区法院对涉及金额超过15,000欧元的争议事项拥有金钱管辖权,对知识产权和竞争事项以及各种具体法规(《公共责任法》、《数据保护法》、《奥地利核责任法》)拥有主体管辖权。上诉必须向高等地方法院("Oberlandesgerichte")提出。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上诉是向最高法院提出的。

作为一般规则,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主题事项涉及解决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即如果澄清该问题对法律的一致性、可预测性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或者最高法院以前没有作出一致的决定。

关于商业事务,只有维也纳才有特别的商业法院("Handelsgericht und Bezirksgericht für Handelssachen")。除此之外,上述普通法院也是商事法院。例如,商业事务是指在商业交易、不公平竞争事务等方面对商人或公司提起的诉讼。其他特别法院是劳动法院("Arbeits-und Sozialgericht"),它对雇主和雇员之间因(以前)就业而产生的所有民法纠纷以及社会保障和养老金案件具有管辖权。在商业(就商业法院的合议庭裁决而言)和劳动问题上,分别由非专业法官和专业法官共同裁决。维也纳上诉法院作为卡特尔法院("Kartellgericht")在审判一级作出裁决。这是奥地利唯一的卡特尔法院。上诉由最高法院作为卡特尔上诉法院("Kartellobergericht")作出裁决。在卡特尔案件中,非专业法官与专业法官一起审理。

2.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什么?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奥地利法官的作用是审问式的。为了确定相关事实,法官可以命令证人出席听证会(除非双方反对),或自行决定任命专家。

在某些诉讼中,法庭将由一个由 "专家 "非专业法官组成的小组组成,特别是在反托拉斯案件中,以及在劳动和社会案件中由 "知情 "非专业法官组成。

3.3. 法院听证会是否向公众开放?法院文件是否向公众开放?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听证会是向公众开放的。但是,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将公众排除在听证会之外,条件是它能够证明排除公众的利益是合理的。

原则上,只允许参与诉讼的各方查阅档案。第三方如果能够证明与诉讼的潜在结果有足够的法律利益,可以查阅档案和/或甚至加入诉讼。

4.是否所有律师都有权代表其委托人出庭和进行诉讼?如果不是,法律界是如何组织的?

律师有权在所有法庭和庭外诉讼中代表当事方(无论是公共或私人事务)。不需要正式任命;但是,专业执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法学院毕业后,必须从事专业法律工作至少5年(其中至少9个月必须在法院工作,3年必须作为候选人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并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必修课程,通过律师资格考试。

5.启动民事索赔的时效期是什么?

时效期由实体法决定。

索赔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就不能执行。诉讼时效一般从一项权利本可首次行使时开始。奥地利法律对时效期有长有短之分。长时效期适用于特别规定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短时效期为三年,适用于例如应收账款或损害赔偿要求。

诉讼时效必须由其中一方当事人默示争辩;但不能由法院主动考虑("依职权")。

6.是否有任何当事方在开始诉讼前必须遵守的诉讼前程序?

不,没有。但是,作为一般惯例,索赔人在开始诉讼之前会通知对方。

7.什么是典型的民事程序和将案件提交审判的必要步骤时间表?

通过向法院提交诉讼("Klage")启动诉讼程序。该诉讼一经收到即被视为正式提交。如果潜在的被告在四周内没有答复,则向原告提供可执行的所有权,原告可进入执行阶段。如果被告答辩,当然接下来就是正常的诉讼了。大多数情况下,第一次审理在收到答辩书后6-10周内进行。在这样的第一次听证会上,会邀请当事人讨论和解方案。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和解,诉讼程序就会继续进行。双方会交换更多的案情摘要。随后进行进一步的听证会,听证会的时间长短取决于要听取的证人/专家的人数。从提交诉讼到最后判决的时间通常在10至16个月之间。

8.当事人是否需要向其他当事人和法院披露相关文件?

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拥有某份文件,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发出提交命令:(a)拥有文件的一方明确提到有关文件作为自己指控的证据;或(b)拥有文件的一方有法律义务将文件交给另一方;或(c)有关文件是为了双方的法律利益而制定的,证明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载有双方在法律行为谈判期间作出的书面声明。

不存在诉讼前披露的规则。

9.是否有关于特权文件的规则或允许当事方不披露某些文件的任何其他规则?

如果对方当事人因交付文件而违反了荣誉义务,如果披露文件导致当事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名誉受损或涉及刑事起诉的风险,或者如果披露文件违反了国家批准的未被解除的当事人的任何保密义务或侵犯了商业秘密(或与上述类似的任何其他原因),则当事人没有义务提交涉及家庭生活的文件。如果信息是以其专业身份提供给律师的,律师有权拒绝口头作证。

10.当事人是否在审判前交换书面证据,还是口头提供证据?对方是否有权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

取证是在诉讼过程中,而不是在诉讼前。当事人需要分别提供证据证明各自的指控或负有举证责任的地方。对。法官对证人进行初步询问后,可以对证人进行直接询问,然后由对方进行交叉询问。

11.任命专家的规则是什么?是否有专家行为守则?

任何合格的人都可以被公开任命为专家。在实践中,法院选择经奥地利联邦司法部认可的专家。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具体的专家,但法官不受此约束。专家一旦被指定,就必须遵循法院的指示。前任专家可基于与法官相同的理由被取消资格。

专家没有特别的行为准则,但所有专家都必须宣誓。

所有经认可的专家的登记册可在奥地利司法部的网站上查阅:www.sdgliste.justiz.gv.at。

12.审判前有哪些临时补救措施?

奥地利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存在发现程序。

但是,当事人可以在提交索赔声明之前和之后向法院寻求保护证据方面的援助。如果今后能否获得证据是不确定的,或者如果有必要审查一件物品的现状,则认为所需的法律利益已经确定。

通过各种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或扣押包括地皮在内的资产,给予临时禁令救济。此外,还可命令第三方不支付应收账款。

13.申请人需要证明什么才能在这种临时申请中取得成功?

见问题12。

14.审判时有哪些补救措施?

《奥地利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利用的若干补救措施。这些补救措施可针对诉讼过程中作出的所有法院裁决,但不构成最终判决或关于案情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决定。许多这类补救办法需要在发布后14天内提交,有些则在听证会期间立即提交。

关于对法院判决和其他关于案情的决定的补救办法,见问题17。

14.审判时有哪些补救措施?

《奥地利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利用的若干补救措施。这些补救措施可针对诉讼过程中作出的所有法院裁决,但不构成最终判决或关于案情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决定。许多这类补救办法需要在发布后14天内提交,有些则在听证会期间立即提交。

关于对法院判决和其他关于案情的决定的补救办法,见问题17。

15.执行判决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被告不履行判决所判债权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一旦成为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判决,就可以执行(例如,如果在相关时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欧洲公约》("布鲁塞尔")和《卢加诺公约》是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最相关的多边条约。此外,还有一些双边条约。

执行国内法院的裁决需要法院下达授权执行的命令,如果符合一般要求(诉讼的可受理性、作为当事人或提起诉讼的能力等),法院将批准执行。

为了能够执行,外国判决需要正式宣布可执行性,如果根据签发国的规定,所有权是可以执行的,而且国家条约或条例保证了对等性,则应准予执行。地区法院有权作出单方面的决定。但无论如何,都可以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就欧洲联盟的决定而言,承认是根据上述公约自动进行的。

16.胜诉方一般是否获得费用赔偿?费用是如何计算的?

在最后的判决中,法院将下令由谁承担程序性费用(包括法庭费用、律师费用和当事人的某些其他费用,如保护证据的费用、差旅费等)。对法院关于费用的决定,无论是否对法院关于案情的决定提出上诉,都可以进行补救。

原则上,胜诉方有权要求败诉方偿还所有诉讼费用。如果任何一方胜诉而部分败诉,则任何一方应自行承担费用,或按比例分摊费用。无论胜诉方与其律师之间是否有协议,可报销的律师费的计算都要按照《奥地利律师收费法》的计算方法进行。因此,可偿还的金额可能低于实际应支付的法律费用,因为任何要求偿还的费用仅限于必要的费用。

外国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以支付被告的费用。但是,这并不适用于欧洲联盟和/或《卢加诺公约》成员国的公民。

17.最终判决的上诉途径有哪些?当事人可以根据什么理由上诉?

对法院终局判决的法律补救措施有几种。

对判决的第一次上诉是针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以程序错误或法律错误为由提出。

如果主题事项涉及解决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即如果澄清该问题对法律的一致性、可预测性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或者在最高法院以前没有连贯的决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第二次上诉(见问题1)。

重开程序的行动可以基于以下理由:

  1. (a) 判决所依据的文件最初或后来是伪造的;
  2. 判决是基于(证人、专家或当事人在宣誓后的)虚假证词;
  3. (a) 判决是由任何一方代表或另一方代表通过犯罪行为(例如,欺骗、贪污、欺诈、伪造文件或受特别保护的文件,或伪造官方证明的标志、间接的虚假证明或认证或隐瞒文件)获得的;
  4. 判决的依据是一项刑事判决,但后来被另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所推翻;
  5. 在作出判决时,没有适当考虑具有损害性意义的初步裁决。

18.是否允许律师与客户之间作出或有条件的收费安排?

是的;但是,只有在不按法院判决金额的百分比计算的情况下,才允许这样做("pactum de quota litis")。

19.是否允许第三方供资?是否允许出资人分享所获收益?

第三方融资是被允许的,而且通常可用于较高的争议金额;然而,它在收费协议方面更为灵活。请注意,禁止将部分收益交给律师的收费协议。

20.当事人是否可以获得保险以支付其法律费用?

是的。大多数保险包括必要的付款,即律师费、法庭费、与证人和专家有关的费用,以及在败诉情况下的偿还义务。

21.诉讼当事人是否可以提起集体诉讼?如果可以,什么规则适用于集体诉讼?

虽然《奥地利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任何关于集体诉讼的规定,但奥地利最高法院认为,"具有奥地利特色的集体诉讼 "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允许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的索赔合并。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出合并诉讼(a)法院对所有索赔具有管辖权;(b)适用同一类型的程序;(c)主题事项在事实和法律方面性质相同。另一种可能性是组织大规模索赔并将其分配给一个机构,然后该机构作为一个单一的索赔人进行诉讼。

22.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是什么?

见问题15。

23.替代性争议解决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主要司法外方法是仲裁、调解(主要是在家庭法事务中)和住房或电信事务的调解委员会。

此外,各种专业机构(如律师、公证员、医生、土木工程师等)都规定了解决其成员之间或成员与客户之间纠纷的机制。

24.贵国管辖范围内有哪些主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

奥地利联邦经济商会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是奥地利最相关的(国际商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程序的框架被称为 "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和调解规则"("维也纳规则")。

某些专业机构和商会规定了自己的规则,或管理改变争议解决程序,或两者兼而有之。

25.是否要求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尝试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反腐败和刑事诉讼法》既没有规定强制性的一揽子解决办法,也没有规定具有约束力的调解或仲裁。然而,法官在审判开始时非正式地鼓励各方当事人探讨和解方案或首先求助于调解员的情况并不少见。

26.目前是否正在考虑对有关解决争端的法律和条例提出任何改革建议?

《反腐败委员会》旨在对其1975年首次颁布的规则进行现代化和精简。为此,最近于2013年对该规则进行了审查,简化并增加了若干规定。

规则的主要变化可归纳如下:

第三方的加入

仲裁庭有权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第三方当事人本身的请求,下令将第三方当事人并入仲裁庭。仲裁庭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条件是所有当事人(包括加入的当事人)都已陈述意见。允许对被并入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反诉,这也导致该当事人有权参与仲裁庭的组成。

程序的合并

可以合并两个或多个程序。合并的决定由独立仲裁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在听取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成员的意见后)作出。

仲裁员的确认

所有仲裁员都必须得到VIAC秘书长的确认。

多方程序

一方(集团)未能就确认为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的,另一方的提名不会自动失效。

减免

新规则还处理了法院将诉讼程序提交仲裁庭的案件,从而已经预见到了对奥地利仲裁法的预期修改,即规定可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撤销程序。

加速程序

经审查的规则还载有具体的快速审判条例。它们必须得到明确的同意(选择加入)。最后裁决必须在六个月内返还(除非延期)。

27.在贵国或亚洲,在解决争端方面是否有任何特点需要强调?

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