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2021年国际商会规则----概述
Publication - 2 月 22, 2021
作者: Sharon Schmidt
截至1日舞台 1月,《2021年国际商会规则》正式生效。新发布的条款以2012年和2017年推出的最新修订为基础,旨在重新考虑既定的仲裁做法,并旨在进一步提高国际商会管理的仲裁的效率、灵活性和透明度。
修订后的《2021年国际商会规则》包括一些值得注意的修改,例如:
- 合并和合并索赔。
- 提高快速仲裁的门槛。
- 利益冲突,包括党派代表、平等待遇和第三方资金的披露;
- 虚拟听证会和电子文件提交。
下文将谈及新《规则》中最实质性的变化及其对国际商会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影响。
连接
2017年《国际商会规则》--第7(1)条
- 在指定或确认仲裁庭后,过去只有在所有当事人和其他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加入另一当事人。
2021年国际商会规则--第7(5)条
- 现在,在指定或确认仲裁庭后,经一方当事人请求,其他当事人也可加入仲裁程序,而不论是否得到普遍同意。
- 为此,请仲裁庭考虑以下几点:
- 是否对追加的当事人有初步的管辖权;
- 请求的时间;
- 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 上述合并可能对仲裁程序产生的任何潜在程序性影响;
- 加入仲裁的条件是,新增的一方接受仲裁的职权范围,并同意仲裁庭的章程。
合并
2017年《国际商会规则》--第10(b)条
- 以前的《国际商会规则》没有充分解决是否只允许合并处理 "同一仲裁协议 "产生的索赔,或者是否也可以合并处理带有镜像仲裁条款的若干合同产生的争议。
2021年国际商会规则----第10(b)-(c)条
- 新的《2021年规则》澄清了为合并目的的 "同一仲裁协议 "的含义,确认在下列情况下允许合并:
- 当事人已同意合并;或
- 仲裁中的所有请求都是根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的;或
- 仲裁中的请求不是根据同一仲裁协议或协议提出的,但仲裁是在同一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仲裁中的争议是因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法院认为仲裁协议是相符合的。
- 这种做法类似于2020年《伦敦国际仲裁法院规则》第22.7条,该条允许合并兼容的仲裁协议下的索赔,以及同一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中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2020年《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第22.7条允许合并兼容的仲裁协议下的索赔,以及同一或一系列相关交易引起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快速仲裁的门槛提高
2017年国际商会规则 - 第三十条 附录六
- 2017年《国际商会规则》规定的快速程序条款曾经适用于2017年3月1日之后订立的争议金额不超过200万美元的仲裁协议。
2021年国际商会规则-- 第三十条 附录六
- 新的2021年《国际商会规则》扩大了快速程序的规定,将2021年1月1日或之后缔结的所有仲裁协议的选择退出门槛从200万美元提高到300万美元。
利益冲突
党派代表权
2017年国际商会规则--第17条
- 2017年《国际商会规则》第17条允许仲裁庭或秘书处要求提供任何一方代表的授权证明,但在其他方面仍未提及当事人代表问题。
2021年国际商会规则-- 第17(1)-(2)条
- 第17(1)条规定了披露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各当事方必须将其法律代表的身份和任何变化通知国际刑事法院秘书处、法庭以及其他当事方。
- 第17(2)条允许提高透明度,规定仲裁庭有权为避免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而拒绝更换当事人的代表,即拒绝律师参加整个/部分程序。
平等待遇
2017年《国际商会规则》--第12(8)条
- 2017年《国际商会规则》授权国际商会法院在 "各方当事人无法就仲裁庭的组成方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多当事方仲裁中任命仲裁庭成员(以及指定一名成员担任庭长)。
2021年国际商会规则-- 第12(9)条
- 新的规定以上述第12(8)条为基础,规定仲裁庭的任命可由法院作出,而不论当事各方是否就仲裁庭的组成达成协议,但前提是存在着会导致 "可能影响裁决有效性的不平等待遇和不公平的重大风险 "的特殊情况。
- '特殊情况'的含义要逐一考虑。
第三方供资
2021年国际商会规则--第11(7)条
- 当事人被要求披露 "为索赔或抗辩的资金作出安排,并在仲裁结果中享有经济利益的任何非当事人的存在和身份"。
-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透明度,并维护公正和独立的原则。这些措施还试图削弱对确认仲裁员或对其提出质疑的潜在反对意见。
- 该规定符合国际商会《关于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当事人和仲裁庭的说明》,该说明涉及仲裁员与在当前仲裁中具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风险。
电子提交和虚拟听证会
2021年国际商会规则--第26条
- 2021年国际商会规则遵循了国际商会最近发布的《关于为减轻COVID-19大流行病影响而可能采取的措施的指导说明》,该指导说明就组织会议和听证会提出了建议,以防止因COVID-19大流行病的影响而可能造成的延误。
- 新规定赋予法庭决定进行虚拟审理还是当面审理的权力,但条件是:
- 首先征求各方意见。
- 结合当前案件的事实和情况。
- 远程审理可通过视频或电话会议或任何其他适当的通信手段进行。
2017年《国际商会规则》--第3条第1款
- 原2017年《国际商会规则》要求 "将所有书状和其他书面通信发送给每一方当事人、每一位仲裁员和秘书处。"此外,该规则还规定,"仲裁庭发给各方当事人的任何通知或函件也应抄送秘书处。
2021年《国际商会规则》--第3(1)、4(4)(b)、5(3)条。
- 2021年《国际商会规则》取消了纸质文件的推定,允许以电子方式发送所有呈件、通知和其他通信。
- 当事方有机会事先商定上述书状的发送格式。
- 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要求 "以凭收据递送、挂号信或信使 "的方式传送这些书状时,才会以多套书状的方式提交实物。
- 新规定特别承认,由于COVID-19大流行,大多数通信往往以电子方式进行,因此,在任何硬拷贝文件可能被证明不可能或构成有害健康的风险时,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
额外变化
案例管理
2021年国际商会规则--第22(2)条22(2)
- 将 "可 "改为强制性的 "应",使仲裁员有责任确保案件的有效管理。
- 鼓励从业人员不仅要告知,而且要鼓励各方解决全部或部分争议。
遗漏的索赔
2021年国际刑事法院规则----条款 36(3)
- 一方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向仲裁庭提出请求,要求下达一项补充裁决,作为对裁决书中未处理的遗漏索赔的补救。
国际商会内部业务
2021年国际商会规则-- 附录一
- 附录一载有关于国际刑事法院内部运作的重要信息,包括:
- 经修订的法院院长职位任命程序(第三条第1款);
- (b) 法院所有法官连续两次任期限制(第三条第五款和第六款);
- 各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分工(第4-6条);
2021年国际商会规则--附录二
- 当事人可提出请求,要求了解仲裁庭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的理由:
- 初步证据确凿的仲裁协议的存在和范围(第6(4)条);
- 仲裁的合并(第10条);
- 仲裁员的任命(第12条);
- 对仲裁员提出质疑(第14条);
- 经法院主动更换仲裁员(第15(2)条);
-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庭才可自行决定拒绝披露其对上述情况的理由(第15(3)条)。
投资仲裁
2021年国际商会规则--第13(6)条
- 2021年《国际商会规则》规定,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仲裁庭的仲裁员不得与仲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拥有相同的国籍。与2017年《规则》不同的是,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也适用于共同仲裁员。
2021年国际商会规则--第29(6)条
- 2021年《国际商会规则》禁止在基于条约的投资仲裁中进行紧急仲裁。
附加奖
2021年国际商会规则--第36(3)条
- 根据新规则,各方当事人将有机会在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就仲裁庭在原裁决书中未予处理的申诉提出任何补充裁决申请。
评论
新出台的规定加强了国际商会使既定做法现代化的意图及其提高国际商会管理的仲裁的灵活性和透明度的雄心。除其他外,关于第三方供资安排的披露要求或关于合并和合并规则的修正案就证明了这一点,其目的是提高复杂仲裁程序的效率和管理。
此外,《2021年国际商会规则》赋予仲裁庭在作出程序性决定时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力求减少COVID-19对仲裁程序运作的干扰。然而,使用者和相互竞争的仲裁机构如何看待对当事人自主权(即仲裁庭指定机制)施加的额外限制,仍有待观察。
其他重大变化包括关于虚拟程序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应对COVID-19相关措施带来的限制,而且有助于适应未来远程听证技术的创新。
最后,正是由于引入了以条约争端为中心的条款,国际商会无疑加强了其作为主要仲裁机构和对商业当事方和主权行为体都有吸引力的争端解决论坛的作用。
原载于2021年2月由奥林律师事务所发布
本文的内容旨在为该主题提供一般性指导。应就您的具体情况征求专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