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在线法院 -- -- 奥地利Covid-19和最近使用视频会议技术做法的变化。网上法院 -- -- 奥地利Covid-19和最近使用视频会议技术做法的变化
作者: Sharon Schmidt
网上法院----技术所允许,法律所便利。
随着COVID-19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政府和司法机构不得不考虑采取新的措施,以适应公共卫生的发展方向,并为实现远程连接提供新的途径。为了坚持必要的保障措施,以遏制感染率上升的风险,同时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审理的机会,并坚持即时性和口头性原则,一些法域出台了新的法律规定,以澄清和促进诉讼做法的运作。
尽管这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但这一流行病已引起了相当多的法律和政策反应,严重影响了人们诉诸司法的能力。1 随着对行动自由的限制越来越多,奥地利议会出台了一些与司法系统内部互动有关的法律。
本文将重点介绍影响奥地利法院运作和法院审理的最新立法动态。本文将避免审议特别是关于中止或延长包括时效期或违约付款义务在内的实质性最后期限的监管变化。相反,本条将借鉴通过视频技术进行法律程序的新规则,并强调其特别是对COVID-19的高风险群体的好处。在这方面,下文将借鉴Oblin Rechtsanwälte GmbH最近向Liesing地区法院提交的材料,并主张采取更全面、更灵活的办法,确保奥地利司法系统持续有效地运作,以及平等、及时地提供服务DeepL。
远程听证会
虽然自2020年7月起奥地利恢复了当事人出庭,但目前当事人出庭的适用范围有限,即 "在保障程序性权利和当事人权利的必要范围内2 而且只有在 "为避免对生命和人身安全的危险或防止不可挽回的伤害而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可进行。3
虽然奥地利民事诉讼法要求进行口头、直接和公开的诉讼程序,但它确实允许例外,允许通过使用替代性通信手段,特别是电子法律通信("电子法律通信"),对争议进行远程诉讼。Elektronischer RechtsverkehrERV)或视频会议工具。前者已在奥地利成功实施多年。该系统于1990年建立,构成了一个全面的框架,用于 "申请书或呈件的电子传输以及向法院程序自动化自动传输程序数据"。4 作为法院电子送达文件的统一有效工具,它继续支持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为法院和法庭用户提供更快的司法服务的努力。
在奥地利的法律程序中,使用视频会议同样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迄今为止,只有在必须亲自取证或出于程序上的节约而使这种程序更为可取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视频会议。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277条对民事案件中为取证目的而进行的视频会议作出了规定(《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277条)。Zivilprozessordnung而《刑事诉讼法》第165条(ZPO)Strafprozessordnung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在需要额外保护的弱势证人的口头证言中使用。5
为了便利民事审判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继续进行和远程运作,法院程序发生了很大变化。
《关于司法系统COVID-19配套措施的联邦法》,《联邦法律公报》第I期2020/30号()。Bundesgesetz betreffend Begleitmaßnahmen zu COVID-19 in der Justiz. BGBI I 2020/30,[1. COVID-19-JuBG])。)6 该法于2020年5月6日生效,为在口头听证中使用视频技术和会议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旨在调整法院程序,以适应法院用户的需要,同时也扩大了上述既定电子通信工具的范围。
根据其规定,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谈判和听证会可以在没有当事人或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从而允许在口头程序中或在口头程序之外取证,同时加强被传唤参加程序的个人(如专家、证人、口译员等)的权利,无论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277条的要求。为了使新规则可以执行,必须满足某些条件。
- 必须确保获得适当的通信技术(第3节Abs 1 Z 1 1. COVID-19-JuBG)。
- 所有当事人必须同意使用上述技术,除非当事人在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否则视为同意使用上述技术(第3条Abs 1 Z 1 1. COVID-19-Ju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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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争议性法律程序(Außerstreitverfahren公司。(c) 经常在法庭外进行的活动,如疗养院、医院等,不受事先批准要求的限制。(§3 Abs 1 Z 2 1. COVID-19-JuBG)。
- 当事人能够证明其本人或与其有必要私下和专业contact关系的个人的健康风险增加(第3条缺2 1.COVID-19-JuBG)。
因此,法律给予法院相当大的回旋余地,以适应空间上的限制,并确保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接触病毒的可能性。确定使用视频会议技术是否合适完全由法院斟酌决定。7 因此,被指派的法官必须根据COVID-19对健康造成的风险,审查哪些措施是必要的,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保证这些措施的实施。8 如果法院不使用视频技术,但又不允许当面听证(由于上述空间不足或健康问题等原因),当事人可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案件进行听证的动议(Fristsetzungsantrag)根据《法院组织法》第91条(《法院组织法》)。Gerichtsorganisationsgesetz,GOG)。)9
新规定的实施
区法院说谎(Bezirksgericht(b) 法院最近审议了Oblin Rechtsanwälte GmbH律师提交的呈件,该呈件的核心是1.COVID-19-JuBG第3条第2款的适用及其为冠状病毒高危人群提供的保护。虽然尚未作出判决,但下文将根据案件事实,概述诉讼期间提出的论点,强调通过新规则启用的视频技术的使用如何有助于、支持和促进远程司法的适当管理。
i.健康
- 被告是德国公民,退休后一直与家人居住在菲律宾。作为永久特别居民退休签证的持有人,马尼拉一直是他的主要居住地,这一点在他的护照上也有证明。在病毒爆发之前,他曾根据具体情况在奥地利停留几个月。
- 鉴于被告现年77岁,男性,并患有基本疾病,他患COVID-19严重疾病的风险增加。为避免可能的感染,根据医疗证明,他被建议在家自我隔离,截至2020年8月13日,他仍在接受心力衰竭、心律失常和高血压的治疗。
- 参照《COVID-19风险集团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COVID-19-Risikogrupp-Verordnung公司。)10 根据奥地利联邦社会事务、卫生、保健和消费者保护部部长的意见,高风险个人的指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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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慢性心脏病伴有终末器官损伤,需要永久性治疗,如心力衰竭(§2 Abs 1 Z 2 lit b) COVID-19-Risikogrupp-Verordnung公司。);或
- 动脉高血压,伴有现有的终末器官损伤,特别是慢性心脏或肾功能不全或无法控制的血压(§2 Abs 1 Z 9 COVID-19)。 COVID-19-Risikogrupp-Verordnung公司。).
二、居住地的疫情现状和进入奥地利的条件居住地的疫情现状和进入奥地利的条件
- 奥地利联邦欧洲和国际事务部(Austrian Federal Ministry for European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已发出前往菲律宾的旅行警告。Bundesministerium für Europäische und internationale Angelegenheiten(BMEIA);2020年3月15日实施的入境禁令已被取消,自2020年8月1日起恢复入境,但有严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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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达后或在适当的住宿地进入为期十天的隔离期时,PCR检测呈阴性,必须确认是否有合适的住宿地。
- 必须提供使用事先预约的当地检疫设施的证据。
- 非居民必须证明他们是签证持有人。
- 自8月以来,全国进入了类似封锁的状态。60岁以上的个人被禁止离家。
- 配额规定出台后,对每天到达的最高人数进行了规定,国际航班的数量也大幅缩减。
三.展望
根据1940年《菲律宾移民法》第13条,被告的特别居民退休人员签证身份使他在奥地利临时居留后无法再次进入菲律宾。由于他既没有在奥地利的住所,也没有任何亲属在该国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照顾,因此不可能到他目前居住地以外的地方旅行。
正如本案的事实所表明的那样,鉴于目前的情况,必须建立一个法律框架,在规避风险的紧急措施与保护法治以及诉诸司法和正当程序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事实证明,在发生COVID-19事件时,视频会议是一种能够减少对通常的法院做法的干扰、最大限度地减少法院使用者可能面临的偏见并确保不忽视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尊重的技术。11 尽管最近的立法发展可能带来挑战,但新的规定对解决跨国界争议的方式有许多好处。
由于无需等待实体法庭的开放,申请不仅可以更快地处理,法庭积压的案件也可能大大减少。12 随着虚拟庭审数量的增加,今后各机构也将更有条件继续发挥司法的作用,无论是否发生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导致法院大楼不得不关闭。13 由于这些原因,应鼓励使用虚拟通信工具,并消除对其不足的看法。随着向虚拟司法转变的势头越来越大,在将虚拟司法永久纳入现行法律之前,必须在法律从业人员之间和政治层面进行讨论,以确保纠正与公认的程序原则之间的任何潜在紧张关系。
脚注
1. 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2020年) 确保在COVID-19的背景下获得司法救助。 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指导说明。可查阅: https://www.unodc.org/documents/Advocacy-Section/Ensuring_Access_to_Justice_in_the_Context_of_COVID-191.pdf [2020年10月10日查阅],第6页。
2. Knoetzl, B.(2020年) COVID-19 Pandemci。COVID-19对法院运作和诉讼实践的影响。 国际律师协会诉讼委员会,第8页。
3. Knoetzl (n ii), p8.
4. 奥地利共和国联邦数字和经济事务部(2017年) 网络上的行政管理。奥地利电子政务的ABC指导。 p177.
5. 欧洲电子司法门户网站 - 一般信息 (2018)通过视频会议取证--奥地利。载于: e-justice.europa.eu/content_taking_evidence_by_videoconferencing-405-at-en.do?member=1。 [2020年10月11日查阅]。
6. 可在: https://www.ris.bka.gv.at/GeltendeFassung.wxe?Abfrage=Bundesnormen&Gesetzesnummer=20011087&FassungVom=2020-03-25.
7. Scholz-Berger, F.;Schumann J.(2020年)。 Die Videokonferenz als Krisenlösung für das Zivilverfahren. ECOLEX。可在以下地点获得: https://zvr.univie.ac.at/fileadmin/user_upload/i_zivilverfahrensrecht/Scholz/ecolex_2020-06__469_Florian_Scholz-Berger.pdf [获取时间:12.10.2020],第470页。
8. Scholz-Berger;Schumann(n vii),p471。
9. Scholz-Berger;Schumann(n vii),p471。
10. 可在: https://www.ris.bka.gv.at/GeltendeFassung.wxe?Abfrage=Bundesnormen&Gesetzesnummer=20011167.
11. "COVID-19和进一步法院诉讼的全球办法,听证会"。 全球律师事务所|诺顿-罗斯-富布赖特律师事务所, www.nortonrosefulbright.com/en/knowledge/publications/bbfeb594/covid-19-and-the-global-approach-to-further-court-proceedings-hearings [2020年10月10日查阅]。
12. 贝克-麦肯锡(2020年) 纠纷解决的未来。哪些变化应在回归 "正常 "后继续存在。 争议的未来--思想引领。可查阅: https://www.bakermckenzie.com/-/media/files/insight/publications/2020/06/future-of-dispute-resolution–what-changes-should-survive-the-return-to-normal.pdf [2020年10月11日查阅],第7页。
13. Baker McKenzie, (n x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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