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投资仲裁中的大规模索赔和同意。一个不可调和的难题?
作者: Harshal Morwale
介紹
马克斯-普朗克国际法百科全书》将 "大规模索赔 "定义为:当许多当事方因同一外交、历史或其他事件而遭受损害时,要求赔偿。1 从这个意义上说,大规模索赔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鉴于该术语的外交和历史性质,大规模索赔主要存在于国际公法领域,国际私法利益几乎没有空间落入其范围。然而,鉴于国际私法争端解决通过投资仲裁嫁接到国际公法干系中的时间较短,大规模索赔有了新的空间。这一点在《国际商事仲裁法》中几乎得到了微观的分析。 阿帕克特 以及随后的阿根廷债券危机案()。Alemanni 和 环境).随着最近的 "M.A.S. "一案的发生,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案件中,"M.A.S. "一案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Adamakopoulos诉塞浦路斯,这个话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本条首先评价了集体索赔的现状,特别提到了投资法庭在处理集体索赔时采取的立场。在此过程中,文章指出了这方面的灰色地带。时至今日,还没有一个大规模索赔案件进入最终裁决阶段,大规模索赔的实用性及相关解决方案仍未得到验证。因此,对每一种模式都必须抱有敬畏之心。
阿帕克特
多数人法庭的做法,在 "A.S.A. "一案中。 阿帕克特 该案受到了严厉的批评。法庭庭长Abi Saab教授也强烈反对关于管辖权的裁决。2
在本案中,法庭面临着处理6万名索赔人的问题。在关于管辖权的裁决中,多数法庭得出了一些有趣的结论。多数法庭将其称为 "大规模索赔",改变了仲裁的性质,并产生了一系列程序性问题,而这些问题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投资争端中心")的公约或规则中都没有涉及。
多数法庭认为,在没有具体规则的情况下,它有权填补空白,以最适合如此众多的索赔人的方式调整程序。可以说,法庭忽视了这种调整会带来的与同意有关的影响。实质上,大多数人指出,只要对一个索赔人有管辖权,管辖权就可以扩大到包括任何数量的索赔人。它将这种调整定性为可受理性问题。3
将一项索赔称为集体索赔可能有两种含义 -- -- 要么是一项索赔,将不同的索赔人集中到一个单一的程序中,要么是一项集体诉讼,即由一个当事方代表一个特定的个人群体提出索赔。多数法庭采取了一种混合办法,指出,即使索赔是单独的,但在本案中存在着集体诉讼的因素。
实际上,由于如前所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公约》没有涉及大规模索赔,因此法庭必须调整程序性变化。本条现在将讨论这些变化所造成的后果。
同意是投资(或任何)仲裁的核心,因为它是投资法庭管辖权的决定性因素。在投资仲裁中,与商业仲裁不同的是,国家发出常设仲裁提议(国家同意),投资者在启动投资仲裁程序时接受该提议(投资者同意)。
当一国同意根据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进行仲裁时,它这样做是相信它将受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公约和/或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所规定的具体程序的约束。因此,问题是,如果一个人制造程序上的差异,岂不是与国家的同意直接冲突,是一个管辖权问题?多数法庭认为并非如此,因此将程序变更问题定性为可受理问题。
如果仲裁庭没有下放其裁决权,那么就不会产生管辖权问题。但是,正是在这方面,多数仲裁庭将其裁决权委托给了其他人(例如算法或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需要额外的同意,从而导致问题变成管辖权问题。
环境
在 环境在本案中,索赔人的数量要少得多,即90名索赔人。在本案中,多数法庭将 "多方 "索赔与 "集体诉讼或大规模索赔型集体诉讼 "区分开来。4 此外,法庭拒绝接受这样的观点,即索赔人的数量本身可能要求调整程序安排,以保证案件的可管理性或公平性。
关于阿根廷同意多当事方程序的范围,法庭对是否可能存在一个基于索赔人最高人数的潜在门槛表示怀疑。无论如何,多数法庭认为,90名索赔人并没有超过任何适用的门槛。5
Alemanni
法庭在 Alemanni仔细地、正确地远离 阿帕克特.仲裁庭裁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没有必要或规定这种大规模索赔,但规定要求进行多当事方程序。6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的索赔人数量曾经大大低于去年。 阿帕克特.此外,据称,本案以同一争议为中心,为了保持同质性,应将其定性为一个多当事方事项。
邓小平
在本案中,关于管辖权的裁决是在2020年2月7日作出的。多数法庭采取了细微的做法。根据 阿帕克特仲裁庭还认为,大规模索赔一词并不意味着集体诉讼仲裁。7
以区别于 阿帕克特但多数法庭指出,它无权调整程序。因此,多数法庭没有设立一个特别程序,而是采用了《公约》的推理。 阿莱曼尼。 其中强调,鉴于索赔的同质性,索赔构成单一争端的重要性。
当代体制框架
当代条约的结构并不具备处理大规模索赔的条件。美国仲裁协会的集体诉讼规则。8 例如,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框架有很大的不同,因为没有能力对集体进行认证,也没有能力由法院审查其决定。因此,申请人确定仲裁员的权利受到阻碍。它还剥夺了被申请人对每项争议进行单独裁决的权利。
结论
该 阿帕克特 该案为处理投资仲裁中的大规模索赔创造了一些有趣的概念。该案的共同主题和普遍共识是: 阿帕克特 和后来的案例中,一直认为投资仲裁目前缺乏一个处理大规模索赔的框架。目前,如果仲裁庭没有委托裁判权,那么就不存在同意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管辖权的问题。但是,如果数量超过了一定的界限,而仲裁庭又将权力委托给了某一制度或某一制度的变通,那么就变成了管辖权的问题。
首先,对这个问题的一个较容易的答案是将大规模索赔作为一个多当事方问题来处理。然而,由于索赔人数量庞大,这将使这项工作变得困难重重,而且由于缺乏处理这些情况的条约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规则的实质性框架,情况更加糟糕。在处理大规模索赔时,法庭必须牢记与同意有关的问题。
脚注
1 HM Holtzmann, 'Mass Claims' in 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2 Abaclat诉阿根廷,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决定,Georges Abi-Saab教授的反对意见,2011年10月28日,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第ARB/08/9号案件。
3 Abaclat诉阿根廷,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决定,2011年8月4日,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第ARB/08/9号案件,第492段。
4 Ambiente诉阿根廷,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决定,2013年2月8日,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案件号ARB/08/9,第134段。
5 同上,第148-151段
6 Alemanni诉阿根廷,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决定,2014年11月17日,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案件号ARB/07/8,第276段。
7 Adamakopoulos诉塞浦路斯,关于管辖权的决定,2020年2月7日,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ARB/15/49号案件,第190段。
8 美国仲裁协会,"集体仲裁补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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