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IN
词汇表

難以理解仲裁語言?在我们的索引中,您可以找到最相关的词汇,这些词汇定义了国际仲裁纠纷中许多最常用的术语和表达。

unpx

特设仲裁

不是由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

判决

一种合同或法定的争端解决程序,由独立和公正的第三方作出解决争端的决定。

评审员

被赋予权力对争议事项作出正式决定的个人。

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案

包括在不诉诸于诉讼的情况下解决争端的不同方法的一个总称。

仲裁

一种替代性的争端解决方案。

  • 仲裁员

    一个被选中的个人(通常是律师或相关领域的专家),负责审理和解决仲裁争议。

  • 仲裁协议

    两方或多方之间的协议,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

  • 仲裁裁决

    由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作出的最终和有约束力的决定。

  • 仲裁裁决的撤销

    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 仲裁费用

    与进行仲裁程序有关的总费用。这些费用可包括仲裁庭的费用、仲裁机构的管理费和开支、法律费用以及仲裁程序中可能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和开支。

  • 仲裁机构

    专门的仲裁机构,主办仲裁程序并提供旨在促进仲裁争议的行政服务。

  • 仲裁法庭

    一个由个人组成的小组,被指定在仲裁程序中促进和发布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非对称性条款

被用于只给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权力的条款,减损了更常见的双方当事人都能提起仲裁的情况。

双边投资条约(BIT)

两个国家之间的国际协议。双边投资条约确立了规范签署国国民在对方国家进行外国投资的条款和条件。

分叉

将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分成两个或多个独立的程序的行为。

案例评估

一个人(通常是争端解决者、律师、专家或其他)审查争端,并对相关事实和解决争端的可能手段进行评估的过程。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获奖情况 (纽约公约)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是由联合国外交会议于1958年6月通过的,目的是确保外国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的执行。在这方面,《纽约公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书,使仲裁裁决在164个缔约国得以执行。

主席(仲裁)

主席也被称为法庭庭长,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或仲裁机构任命的仲裁员。

索赔人

提起仲裁程序的一方。

商业仲裁

在商业合同的两个或多个当事方之间进行仲裁。

调解

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由争端各方指定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起草一份不具约束力的提案来解决争端。

保密义务

当事人的合同或适用的机构规则可能包含一项规定,要求参与仲裁或合同的人对某些信息,如合同的存在或仲裁程序的启动,在一个有限的群体内保密。人们必须区分保密性和隐私。

索赔的合并

将多个仲裁程序合并为一个仲裁的行为。

冷却期

争端各方同意或根据条约内的规定,在通知争端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启动仲裁程序。各方应利用这段时间尝试达成友好解决。

成本分配

仲裁庭有权决定哪一方应承担与仲裁有关的费用。国际仲裁的费用通常包括仲裁的行政费用(如支付给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费用等)和法律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专家费等)。

反诉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最初申请提出的要求。

损害赔偿

一方为赔偿损失或伤害而要求或被授予的金额。

默认的仲裁裁决

一方不再参加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时,由仲裁庭作出的决定。

披露义务

仲裁员有义务对必须披露的任何现有关系进行调查,以符合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要求。国际律师协会的《利益冲突准则》提供了一份要求仲裁员披露的关系的非详尽清单。这些情况根据其披露要求和可放弃性被分为几类(绿色、橙色和红色清单)。

争议解决

涵盖解决当事人之间争端的各种手段的一个总称。

争议解决从业人员

一个独立和公正的人,负责协助争端中的各方。

仲裁员的资格

在某一案件中担任仲裁员的能力。仲裁员是否合适,取决于适用的机构规则规定的要求以及当事人的协议。各方当事人可自由商定任何特定的额外资格要求。独立性和公正性也必须加以考虑。

紧急仲裁员

一些仲裁机构提出,如果仲裁庭尚未成立,但一方当事人要求采取紧急临时或保全措施,不能等待仲裁庭成立,可以提供一名紧急仲裁员。

仲裁裁决的执行

在国内法院强制执行最终仲裁裁决的行为。

专家鉴定

专家对相关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并对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评估的过程。

专家的判断

当事人选择专家或专业人员来解决争端的过程。争端各方将其主张和所附证据提交给所选专家,然后由其负责通过发布无约束力或有约束力的裁定来解决争端。与仲裁不同,专家裁决通常不需要举行听证会或遵守仲裁机构制定的一套程序规则。

额外的宠物

仲裁庭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从而超出其管辖权的问题作出裁决的情况下,宣布仲裁裁决无效的理由。

快速通道仲裁

简化和快速的仲裁程序,产生最终的、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

最后报价仲裁

仲裁的一种类型,要求当事人将其最终提议提交给仲裁员考虑。然后,仲裁员从这些提议中选择一个作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解决方案。

叉路条款

通常出现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的条款,要求投资者在不同的司法系统中选择解决争端的方式。在这方面,将要求投资者就其希望采用的争端解决方式作出不可撤销的决定。更一般地说,"fork-in-the-road "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程序和索赔的重复。

冻结令

法院的临时措施或命令,以保障权利或维护一方的资产,直到争端得到解决。

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公约

在联合国框架内起草的一项条约,规定在成员国承认和执行某些仲裁裁决。该公约在很大程度上已被《纽约公约》所取代。

善意原则

在机构仲裁规则中经常包括一项规定,即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应公平、诚实和有效地行事。

听力

仲裁庭、各方当事人及其代表之间的会议,期间可向各方当事人、证人和专家提问,并由代表进行口头陈述。

热浴疗法

一个俗称,指专家证人一起接受询问,甚至可以相互讨论或向其他专家提出问题的程序。该程序也被称为 "证人会议"。

国际律师协会规则和准则

国际律师协会起草了若干准则和规则,涉及国际仲裁的不同领域。例如,国际律师协会的《国际仲裁取证规则》虽然不是一套机构仲裁规则,但在国际仲裁中经常被仲裁从业人员所依赖。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正在世界各地的仲裁协议中使用,以解决争端。最近一次生效是在2021年1月,该规则构成了一个中立的跨境争端框架。

珀蒂塔的信息

仲裁庭未考虑提交仲裁的所有问题时,撤销裁决的理由。

机构仲裁规则

仲裁机构提供的一套规则,形成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的仲裁程序。

国家间的仲裁 

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因公约或争端后提交协议而进行的仲裁。

临时措施

仲裁庭针对一方当事人发出的临时命令。临时措施通常在作出最终仲裁裁决之前使用。

介入

仲裁协议的非签署方作为第三方参与仲裁程序。

投资者-国家仲裁 

外国投资者与主权东道国之间因投资合同或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而产生的仲裁。

连接

在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中纳入或增加一个额外的当事方。

管辖权

在仲裁方面,管辖权指的是仲裁庭的权限范围。

强制法

国际法的基本、强制性原则。

能力-能力

法律学说,根据这一学说,仲裁庭有权评估和裁决其自身的管辖权。

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伦敦国际仲裁院提供的仲裁框架。

法律援助

如果当事人无力支付诉讼成本和费用,且案件并非没有任何成功的机会,则可获得法律援助。

Lex Arbitri

仲裁地适用的程序规则的法律或法律体系。

Lex Causae

适用于争端实质的法律或法律体系。

Lex Fori

仲裁地适用的法律或法律体系。

LIS Pendens

待定的法律行动。

败者为王的原则

奥地利诉讼的基本规则是,败诉者支付诉讼费用(一般是法院费用、律师费用和证据费用)。

调解

调解是一个解决争端的过程,其中调解员的任务是促进和协助争端各方解决其争端。调解提供了一个结构化的环境,使各方能够沟通他们的关切和交流信息,目的是确定可以采取的步骤来解决争端。调解的结果是不具约束力的,除非各方明确表示同意。

调解员

接受过调解培训的个人。

调解-仲裁 (Med-Arb)

调解过程中,如果各方无法达成协议,调解员有权做出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决定。

合并条款

合同中的一项条款,规定基础合同的条款是双方在完成谈判后的完整和最终协议。合并条款也经常被称为整个协议条款、整合条款或拉链条款。

多方仲裁协议

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

谈判

两方或多方旨在达成协议的决策过程。

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是国际仲裁中促进国际仲裁协议和裁决可执行性的最关键工具。批准《纽约公约》的国家同意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而不论该裁决来自哪个司法管辖区。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批准了《纽约公约》。

不具约束力的仲裁

形成咨询性裁决的仲裁程序,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不能强制执行。在实践中,不具约束力的仲裁可能被用来建立正在进行的和解谈判的框架。

客观的可仲裁性

指某一主题是否可以提交仲裁。刑事问题以及与个人事务有关的问题,如离婚,是缺乏客观可仲裁性的例子。

监察员

由政府或其他权威机构任命的官员,负责听取和调查投诉。

在线争议解决(ODR)

一种利用技术和互联网促进在线解决争端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

局部裁决(仲裁)

仲裁庭在最终裁决前就几个具体问题之一作出的决定。

隐私

只有仲裁的当事人,而没有第三方或公众,可以参与仲裁程序或出席听证会。隐私应区别于保密性。

特权

赋予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的权利的法律原则。

程序秩序

仲裁庭发出的决定仲裁程序持续进行的命令。

量子化

索赔的金额。

对账

一种恢复性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侧重于解决争端,同时维持和/或恢复争端各方之间的关系。

答辩人

申请人对其启动仲裁程序的一方。

听取意见的权利

所有各方都必须有(平等的)机会陈述他们的情况,并由仲裁庭听取他们的意见,以及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作出反应。

可分性原则

仲裁条款应与插入其中的基础合同分开考虑。因此,即使基础合同被认为是无效的,仲裁条款仍然适用于合同双方。

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地的国家法院否认裁决的效力。在国际仲裁中,撤销的理由极其有限(见《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等)。

索赔声明(仲裁)

一方当事人为启动仲裁程序提交的诉状。申诉书包含了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指控和寻求的救济,因此是启动仲裁程序的第一步。

主观可仲裁性

一个人或法律实体缔结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的能力。

实质性法律

适用于争议案情的法律。

第三方供资

一个与诉讼无关的实体为其中一方提供法律费用资金,以换取费用,费用通常由仲裁结果和收回的收益决定。

法庭秘书

仲裁庭指定的负责组织仲裁程序的人,特别是在大型案件中。仲裁庭秘书不得被授予任何决策权。

截断的法庭

指有一名仲裁员拒绝参加仲裁员的审议,单方面退出法庭或拒绝签署裁决书的仲裁庭。

超小号

仲裁庭超出请求的救济时,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保护伞条款

总括条款经常出现在双边投资条约中。总括条款的目的是改善对投资者-国家合同的保护,规定投资者国家必须遵守他们在投资方面的所有义务。

UNCITRAL仲裁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76年通过了《UNCITRAL仲裁规则》,提供了一套程序规则,以方便进行临时仲裁。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是由贸易法委员会于1985年起草和出版的,目的是协助各国修订和发展本国的仲裁法。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6年。

违背事实的行为

阻止一个人通过主张相反的东西而偏离其先前的声明或行动的原则。在普通法国家,这一原则通常也被称为 "禁止反言"。

VIAC

是 "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 "的简称。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是一个设在维也纳的国际仲裁机构。

维也纳规则

奥地利联邦经济商会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发布的机构规则。

弃权

放弃一项权利、要求、利益等的行为。

白领犯罪

个人、公司或政府专业人员出于经济动机和与经济有关的犯罪行为的术语。

证人证言

证人做出的书面声明。

拉链条款

见合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