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2024
專家指南: February 14, 2025
法律與機構
與仲裁相關的多邊公約
您的司法管轄區是否是《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新工作公約》的締約國?
的締約國?該公約自何時起生效?是否根據該公約第一、第十及第十一條作出任何聲明或通知?貴國還加入了哪些與國際商業和投資仲裁相關的多邊公約?
奧地利已批准多項與仲裁相關的主要公約,包括
自 1961 年 7 月 31 日起生效的《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約公約》(《紐約公約》);
自 1964 年 6 月 4 日起生效的《歐洲國際商事仲裁公約》(《歐洲公約》及有關其適用的協議);
自 1971 年 6 月 24 日起生效的《解決投資爭端公約》(ICDI7 公約)。
自 1998 年 4 月 16 日起生效的《能源憲章條約》。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雙邊投資條約
與其他國家有雙邊投資條約嗎?
奧地利目前有 48 個雙邊投資條約生效,即與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阿根廷、亞美尼亞、阿塞拜疆、孟加拉國、白俄羅斯、伯利茲、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智利、中國、古巴、埃及、埃塞俄比亞、格魯吉亞、危地馬拉、香港、伊朗、約旦、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亞、馬其頓、馬來西亞、墨西哥、摩爾多瓦、蒙古、黑山、摩洛哥、納米比亞、阿曼、巴拉圭、菲律賓、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南韓、塞爾維亞、突尼斯、土耳其、塔吉克斯坦、烏克蘭、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烏茲別克斯坦、越南和也門。
在歐盟法院於 2018 年 3 月 6 日作出 Achmea 判決 (C-284/16) 後,奧地利承諾終止與其他歐盟成員國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
奧地利也是其他一些非投資條約的雙邊條約的締約國,主要是與鄰國。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國內仲裁法
關於國內外仲裁程序,以及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有哪些主要的國內法律來源?
奧地利仲裁法載於《奧地利民事訴訟法》(CCP)第577至618條。這些條文規管國內和國際仲裁程序。
上述多邊和雙邊條約對外國裁決的承認作了規定。執行程序由《奧地利執行法》規範。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本地仲裁和 UNCITRAL
貴國的本地仲裁法是否以 UNCITRAL 示範法為基礎?貴國仲裁法與 UNCITRAL Model Law 的主要差異為何?
奧地利的仲裁法是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UNCITRAL Model Law)為基礎,但和大多數國家一樣,並非《示範法》的每個方面都反映在國內法中。但是,主要的特點已被引入。
與 UNCITRAL《示範法》不同,奧地利法律不區分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也不區分商業仲裁和非商業仲裁。因此,特定的規則適用於就業和消費者相關事宜。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強制性規定
當事人不得偏離的本地仲裁法關於程序的強制性規定有哪些?
當事人可在 CCP 強制性規定的範圍內自由約定程序規則(例如,參考特定的仲裁規則)。當事人未就任何一套規則達成一致,或未自行制定規則的,仲裁庭必須在不違反《民事訴訟程序法》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仲裁。仲裁程序的強制性規則包括:仲裁員必須公正獨立。他們必須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對其公正性或獨立性懷疑的情況。當事人有權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對待,並陳述其案情。進一步的強制性規則涉及仲裁裁決(必須以書面形式),以及可對裁決提出異議的理由。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實體法
貴國的本地仲裁法中是否有任何規則,就仲裁庭對爭議的是非曲直應適用何種實體法提供指導?
仲裁庭必須適用當事人選擇的實體法,否則必須適用其認為適當的法律。只有當事人明確同意公平裁決時,才允許以公平為由作出裁決(《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601 條)。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仲裁機構
貴國司法管轄區內最著名的仲裁機構有哪些?
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 (VIAC, www.viac.eu) 根據其《仲裁和調解規則》(202J)(《維也納規則》)管理國際仲裁程序。自 2021 年起,VIAC 也根據其《投資仲裁和調解規則》管理投資爭議。仲裁員費用根據爭議金額計算。仲裁地點和語言不受限制。
維也納商品交易所(Vienna Dtock Exchange)設有自己的仲裁庭和推薦仲裁條款。
2018 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在維也納開設仲裁中心,以管理維也納席位的 CIETAC 仲裁。2022 年,常設仲裁法院也在維也納開設了辦事處。
某些專業機構和商會規定了自己的規則或管理仲裁程序,或兩者兼而有之。
國際商會通過其奧地利國家委員會直接派駐人員。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仲裁協議
可仲裁性
有哪些爭議不可仲裁?
原則上,任何專有性索賠均可仲裁。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解決爭議,非專屬性的索賠仍可仲裁。
家庭法或合作公寓所有權有一些例外。
只有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簽訂仲裁協議,消費者和雇傭相關事宜才可仲裁。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要求
仲裁協議有哪些形式要求和其他要求?
仲裁協議必須
充分指明當事人(至少必須是可確定的當事人);
充分說明與確定的法律關係有關的爭議事項(至少必須可以確定,可以僅限於某些爭議,也可以包括所有爭議);
充分說明當事人將爭議交由仲裁解決的意圖,從而排除州法院的管轄權;且
包含在當事人簽署的書面文件中,或包含在當事人之間交換的電傳、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中,以保留契約的證據。
清楚提及包含仲裁條款的一般條款和條件即可。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可執行性
在什麼情況下,仲裁協議不再具有可執行性?
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則,特別是以錯誤、欺騙或脅迫或無法律行為能力為由,仲裁協議和條款可以被質疑。對於此類質疑應提交仲裁庭還是法院,存在爭議。如果包含仲裁條款的合同當事人解除合同,則仲裁條款被視為不再具有可執行性,除非當事人明確同意仲裁條款繼續有效。在破產或死亡的情況下,接管人或法定繼承人一般受仲裁協議約束。如果仲裁庭已就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裁決,或法院已就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最終判決,且該判決涵蓋所有已約定仲裁的事項,則仲裁協議不再具有約束力。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可分離性
有沒有關於仲裁協議與主協議可分離性的規定?
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仲裁協議與主協議的可分離性是有效的法律規則。根據奧地利法律,這種可分離性來自當事人的意圖。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第三方 - 受仲裁協議約束
在哪些情況下,第三方或非簽約人可以受仲裁協議約束?
一般原則上,只有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受約束。法院不願意讓第三方受仲裁協議約束。因此,揭開公司面紗和公司集團等概念通常不適用。
但是,法定繼承人受其前任所簽訂的仲裁協議約束。這也適用於破產管理人和死者的繼承人。奧地利最高法院的判例法進一步規定,合同的真正第三方受益人以及受保護的第三方受此類合同中仲裁協議的約束。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第三方 - 參與
你國的仲裁法對第三方參與仲裁有沒有規定,如加入仲裁或第三方通知?
通常,將第三方併入仲裁需要當事人的相應同意,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參考規定了併入仲裁的仲裁規則)。同意既可以在提出並入仲裁的請求時給予,也可以在合同本身的較早階段給予。根據法律,這個問題主要在與仲裁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介入時討論。在此、
有論點認為,這樣的第三方介入者必須是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或以其他方式接受仲裁庭的管轄,而且包括介入者在內的所有當事人必須同意介入。
最高法院認為,如果第三方未被賦予與當事人相同的權利(例如,陳詞權),則違反其意願加入仲裁程序,或擴大仲裁裁決對第三方的約束力,將違反《歐洲庫曼權利公約》第 6 條。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公司集團
在貴國的司法管轄區內,法院和仲裁庭是否根據「公司集團原則」,將仲裁協議延伸至簽約公司的非簽約母公司或子公司,只要該非簽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某種程度上參與了爭議合同的簽訂、履行或終止?
奧地利法律不承認公司集團原則。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多方仲裁協議
有效的多方仲裁協議有哪些要求?
多方仲裁協議可以在與仲裁協議相同的形式要求下簽訂。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合併
在您的管轄區內,仲裁庭可以將不同的仲裁程序合併嗎?在哪些情況下?
奧地利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仲裁程序的合併。但在法理上,只要當事人和仲裁員同意,合併是允許的。仲裁規則常規範合併和合併機制(例如,見《2021 年維也納規則》第 14 和 15 條)。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員資格
對誰可以擔任仲裁員有限制嗎?貴國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是否會承認任何合約規定的基於國籍、宗教或性別的仲裁員要求?
只能任命自然人為仲裁員。法規沒有規定任何特定的資格,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此類要求。根據規範法官職業的法規,現任法官不得在奧地利進行的仲裁中擔任仲裁員。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仲裁員背景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哪些人經常擔任仲裁員?
無論是由指定機構指定,還是由當事人提名,仲裁員都可能被要求具備特定爭議的經驗和背景。要求可能包括某一領域的專業資格、法律精通程度、技術專長、語言技能或特定國籍。
許多仲裁員是私人執業律師;其他人則是學者。在少數主要涉及技術問題的爭議中,技術人員和律師也是小組成員。
資格要求可包含在仲裁協議中,這需要非常謹慎,因為這可能會在任命過程中造成障礙(即對是否滿足協定要求的爭論)。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缺席指定仲裁員
如果當事人事先未達成協議,仲裁員的預設指定機制是什麼?
如果當事人未就其他程序達成一致,且一方當事人未能指定仲裁員、當事人未能就獨任仲裁員達成一致,或仲裁員未能指定其主席,法院有權進行必要的缺省指定。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質疑和更換仲裁員
基於何種理由及如何可異議和更換仲裁員?請特別討論提出異議和更換仲裁員的理由及程序,包括向法院提出異議。是否有應用國際律師協會《國際仲裁中的利益衝突指引》或尋求其指導的傾向?
對仲裁員提出異議
只有在存在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或獨立性引起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或仲裁員不具備當事人同意的資格時,才能對仲裁員提出異議。指定仲裁員的當事人在提出異議時,不得以其在指定時所瞭解的情況為依據(《奧地利民事訴訟法》(CCP)第 588 條)。
仲裁員的罷免
如果仲裁員無法履行其任務,或未在適當時間內履行其任務,可將其撤職(《奧地利民事訴訟法》第590條)。
仲裁員可被撤職,撤職的方式可以是質疑或終止其任務。在這兩種情況下,最終由法院應一方當事人的請求作出決定。如果仲裁員任期提前終止,替代仲裁員的指定方式必須與被替代仲裁員的指定方式相同。
在最近的一個案例中,最高法院處理了提出異議的理由,分析了學者們對於在最終裁決後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允許提出異議的相互矛盾的觀點。在分析過程中,法院還引用並依據了《國際律師協會準則》。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當事人與仲裁員之間的關係
當事人與仲裁員之間的關係是什麼?請詳細說明當事人與仲裁員之間的合同關係、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的中立性、仲裁員的報酬和費用。
在臨時仲裁中,應簽訂仲裁員協議,規定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此協議應包括收費安排(例如,參考官方的法律收費表、每小時費率或其他方式),以及仲裁員實付費用獲得補償的權利。仲裁員的職責包括仲裁程序的進行,以及裁決的起草和簽署。獨立性和公正性的義務也適用於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且不得由當事人協議減損。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仲裁員的職責
在整個仲裁程序中,仲裁員有哪些披露公正性和獨立性的義務?
根據 CCP 第 588 條,仲裁員必須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階段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對其公正性或獨立性懷疑的情況,或與當事人協議相衝突的情況。獨立性的定義是仲裁員與當事人之間沒有密切的財務或其他關係。公正性與獨立性密切相關,但指的是仲裁員的態度。如果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或獨立性有客觀合理的懷疑,則可以成功地對仲裁員提出質疑。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仲裁員的責任豁免
仲裁員在多大程度上可免於為其在仲裁過程中的行為負責?
如果仲裁員已接受其任命,但拒絕在適當的時間內履行其任務,或根本沒有履行其任務,他或她可能要對因延誤造成的損害負責(《民事訴訟程序法》第594條)。如果裁決在隨後的法院訴訟中被撤銷,且仲裁員以非法和疏忽的方式對當事人造成任何損害,他或她可能要承擔責任。仲裁員協議和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通常包含免責條款。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仲裁庭的管轄權和權限
違反仲裁協議的法院訴訟
如果在已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仍啟動法院程序,有關管轄權爭議的程序是什麼?管轄權異議有什麼時限?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如果法院訴訟程序是在違反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啟動,或仲裁是在違反管轄權條款的情況下啟動(除了在一開始就不應該啟動的訴訟程序中作出不利的費用決定外),有哪些補救辦法。
如果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儘管事項受仲裁協議約束,被告必須在評論事項本身之前,即在第一次開庭或答辯陳述中,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反對。如果被告及時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反對,法院一般必須駁回此類請求。如果法院證明仲裁協議不存在、無效或不可行,則不得拒絕此類請求。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仲裁庭的管轄權
仲裁程序啟動後,對仲裁庭管轄權有爭議的程序是什麼,管轄權異議有什麼時限?
仲裁庭可在單獨的裁決中或在關於案情的最終裁決中對自己的管轄權作出裁決。當事人如欲對仲裁庭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最遲必須在該事項的第一份狀書中提出。指定仲裁員或當事人參與指定程序,並不排除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除非仲裁庭認為延遲抗辯是合理的,並接納該抗辯,否則不得考慮遲交的抗辯。法院和仲裁庭均可決定管轄權問題。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可受理性和仲裁庭管轄權的區別
對仲裁請求的可受理性和仲裁庭的管轄權提出的抗辯,有區別嗎?
對於仲裁庭管轄權的質疑與對於請求權可受理性的質疑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法院介入的程度。
奧地利民事訴訟法》第611條允許當事人以仲裁庭無權裁決案件為由,在奧地利法院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相反,如果當事人對仲裁申請的可受理性提出異議,則不適宜進行司法干預,異議只應提交仲裁庭本身。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仲裁程序
仲裁地點和語言,以及法律選擇
如果當事人事先沒有協議,仲裁地點和仲裁程序語言的預設機制是什麼?如何確定爭議的實體法?
如果當事人未就仲裁地點和仲裁程序語言達成一致,由仲裁庭裁量決定適當的地點和語言。根據奧地利民事訴訟法 (CCP) 第 601 條,當事人可自由選擇實體法。如無協議,仲裁庭可自行選擇其認為適當的法律。除非當事人已分別授權,否則仲裁庭不得作出公平合理的決定。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仲裁的開始
仲裁程序如何啟動?
根據奧地利仲裁法,申訴人必須提交一份申訴書,列明申訴人打算依據的事實,以及他或她的救濟請求。仲裁申請書必須在當事人協議或仲裁庭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申訴人可在此時提交相關證據。被申請人隨後應提交答辯書。
機構仲裁一般從申請人向仲裁管理機構提交仲裁請求書或仲裁申請書時開始。該機構隨後將送達被申請人。根據《維也納規則》,仲裁開始的仲裁申請書必須包含以下資訊:
當事人的全名、地址和其他詳細聯繫方式;事實陳述和具體的救濟請求;
如果所請求的救濟不完全是為了某一特定金額,每項個別請求在提交仲裁申請書時的貨幣價值;
有關仲裁員人數的詳情;
如果同意或要求由三人組成仲裁員小組,則提名仲裁員,或要求指定仲裁員;以及
有關仲裁協議及其內容的詳情。
臨時仲裁一般在申請人直接將仲裁請求送達被申請人時開始。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聽訊
是否需要開庭?
應一方當事人要求,或仲裁庭認為必要時,應進行口頭審理(《民事訴訟程序法》第598條和《維也納規則》第30條)。
法律聲明 - 2024年1月19日
證據
仲裁庭在確立案件事實時受哪些規則約束?哪些類型的證據可被接受,以及如何取證?
成文法不包含仲裁程序中取證的具體規則。仲裁庭受當事人可能協定的證據規則約束。在沒有此類規則的情況下,仲裁庭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自由取證和評價證據(《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599 條)。仲裁庭有權指定專家(並要求當事人向專家提供任何相關資訊,或出示或提供任何相關文件、貨物或其他財產以供檢查)、聽取證人、當事人或當事人官員的證言。但是,仲裁庭無權強制當事人或證人出庭。
實踐中,當事人通常授權仲裁庭參考《國際律師協會取證規則》(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IBA 規則)以尋求指導。如果參考或同意《國際律師協會規則》等規則,披露的範圍通常比訴訟中的披露範圍更廣(根據奧地利法律,訴訟中的披露範圍相當有限)。仲裁庭必須讓當事人有機會注意到所提交的證據和證據程序的結果,並對其提出意見(《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599 條)。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法院介入
仲裁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法院協助,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介入?
仲裁庭可請求法院協助,以
- 執行仲裁庭下達的臨時措施或保護措施(《民事訴訟程序法》第593條);或
- 在仲裁庭未獲授權的情況下,進行司法行為(強制證人出庭、聽取證人宣誓、命令披露文件),包括請求外國法院和機關進行此類行為(《民事訴訟程序法》第602條)。
法院只有在《民事訴訟程序法》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介入仲裁。尤其是,法院可以(或必須):
准予臨時或保護措施(《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585 條);
指定仲裁員(《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585 條);以及
在下列情況下,決定是否讓仲裁員回避
協定的回避程序或向仲裁庭提出的回避不成功;
被提出異議的仲裁員未退職;或
另一方不同意回避。
法律聲明 - 2024年1月19日
保密
保密性有保證嗎?
CCP 未明確規定仲裁的機密性,但當事人間可協議機密性。此外,在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法院程序中,在要求聲明仲裁裁決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中,或在《民事訴訟程序法》第586至591條規範的事項(例如,對仲裁員提出異議)中,一方當事人可要求法院排除公眾旁聽,只要該方當事人能夠證明排除公眾旁聽有合理的利害關係。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臨時措施和制裁權力
法院的臨時措施
在仲裁程序啟動之前和之後,法院可下令採取哪些臨時措施?
有管轄權的法院和仲裁庭都有權批准臨時措施,以支持仲裁程序。當事人可以排除仲裁庭對臨時措施的管轄權,但不能排除法院對臨時措施的管轄權。臨時措施的執行屬於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在支持金錢索償時,如果有理由相信債務人會透過破壞、毀壞、隱藏或帶走其資產(包括損害性合約規定)來阻止或妨礙後續裁決的執行,則法院可以批准臨時補救措施。
可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將金錢或動產交由法院保管S
禁止讓與或抵押動產;
針對債務人/債權(包括銀行帳戶)發出扣押令;
管理不動產;以及
限制不動產的讓與或質押,並在土地登記冊中登記。
為了支持非金錢索償,法院可授予類似上述與金錢索償相關的臨時補救措施。民事案件中不可使用搜查令。
在某些情況下,外國仲裁庭(《奧地利民事訴訟法》第 593 條)或外國法院發出的禁令可在奧地利執行。但是,執行措施必須符合奧地利法律。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緊急仲裁員的臨時措施
貴國的本地仲裁法或上述本地仲裁機構的規則,有沒有在仲裁庭組成前,規定緊急仲裁員?
奧地利成文法和《維也納規則》均未規定緊急仲裁員。
法律聲明 - 2024年1月19日
仲裁庭的臨時措施
仲裁庭組成後,可下令採取哪些臨時措施?在哪些情況下,仲裁庭可下令提供費用保證?
如果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確保仲裁申請的執行或防止不可挽回的損害,仲裁庭有廣泛的權力應一方當事人申請下令採取臨時措施。與法院程序中的臨時補救不同,仲裁庭不受限於一系列列出的補救。但是,補救方法應與執行法相容,以避免在執行階段出現困難。成文法沒有規定仲裁程序中的費用擔保。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仲裁庭的制裁權
根據你們的本地仲裁法或上述本地仲裁機構的規則,仲裁庭是否有權下令制裁在仲裁中使用 「游擊戰術 」的當事人或其律師?律師會受到仲裁庭或國內仲裁機構的制裁嗎?
仲裁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命令採取臨時措施來對付游擊戰術。在極端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暫停仲裁程序,甚至在不影響仲裁結果的情況下駁回仲裁,作為對一方當事人或其律師蓄意不當行為的制裁。
仲裁庭也可下令提供費用擔保。
此外,仲裁員可能會從一方當事人未能遵守仲裁庭的要求中得出負面推論,這一點已被廣泛接受。例如,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提供文件,仲裁庭可以假定文件中包含的信息會損害當事人的立場。
另一項管制當事人不當行為的相當有效的措施是在最終裁決中判給訟費。
奧地利律師在仲裁中擔任律師(無論仲裁是在奧地利還是在國外進行)時,受職業道德規則的約束。在奧地利進行的仲裁中,外國律師不受奧地利職業道德規則的約束。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裁決
仲裁庭的裁決
如果沒有當事人協議,仲裁庭的決定是由所有成員的多數票決定,還是需要全票通過?如果仲裁員提出異議,裁決會有什麼後果?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仲裁裁決由大多數仲裁員作出並簽署即可生效。多數必須根據所有指定的仲裁員計算,而不僅僅是出席的仲裁員。如果仲裁庭打算在其所有成員均未出席的情況下對仲裁裁決作出決定,則必須事先將其意向通知當事人(《奧地利民事訴訟法》(CCP)第 604 條)。
由大多數仲裁員簽署的仲裁裁決與一致裁決具有相同的法律價值。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異議
您的本地仲裁法如何處理異議?
成文法沒有提及異議。雖然在仲裁程序中是否接受異議意見一直存在爭議,但最高法院在最近的一個案例中指出,異議意見一般不違反奧地利的公共秩序。
在另一個關於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指出,在仲裁庭的裁決中附上異議意見的要求(此要求包含在適用的仲裁規則中)並非執行法中的嚴格要求。
法律聲明 - 2024年1月19日
形式和內容要求
裁決有哪些形式和內容要求?
仲裁裁決應以書面形式送達,且必須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員簽名。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多數仲裁員簽名即可。在此情況下,應解釋部分仲裁員未簽名的原因。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裁決還應說明其所依據的法律理由,並指明作出裁決的日期和地點。
在仲裁任何一方的要求下,裁決必須包含對其可執行性的確認。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裁決時限
根據您的本地仲裁法或上述本地仲裁機構的規則,裁決是否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作出?
奧地利法律沒有規定仲裁裁決必須在特定期限內作出。
維也納規則》規定,裁決應在不遲於就裁決中應決定的事項進行最後一次開庭後或就該事項提交最後一份經授權的文件後三個月內作出,以較遲者為準。秘書長可延長此期限。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裁決日期
裁決日期對哪些時限具有決定性,裁決送達日期對哪些時限具有決定性?
根據奧地利法律,裁決的送達日期,對於向仲裁庭申請更正或解釋裁決,或兩者兼而有之,或申請追加裁決(見問題45),以及向法院提出對裁決的任何異議(見問題46),都是相關的。若仲裁庭自行更正裁決,更正裁決的期限為四周,自裁決日起算(《民事訴訟程序法》第610(4)條)。
法律聲明 - 2024年1月19日
裁決類型
仲裁庭可以作出哪些類型的裁決,以及准予哪些類型的救濟?
仲裁法通常有以下幾種裁決:
管轄權裁決;
臨時裁決
部分裁決;
最終裁決;
費用裁決;以及
修訂裁決。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程序終止
除裁決外,還可透過何種方式終止程序?
仲裁程序可以終止:
如果申請人撤回其申請;
如果申訴人未能在仲裁庭確定的期限內提交申訴書(《民事訴訟程序法》第597條和第600條);
當事人雙方同意和解(《民事訴訟程序法》第605條);及
繼續進行訴訟不可行(《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608(2)(4)條)。
此類終止並無正式規定。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成本分配和收回
仲裁程序的費用如何在裁決中分配?哪些費用可以收回?
關於費用,仲裁庭有更廣泛的裁量權,一般而言,比法院更自由。仲裁庭對費用的分配有自由裁量權,但必須考慮案件的情況,特別是仲裁程序的結果。根據經驗,費用隨事而動,由敗訴方承擔,但仲裁庭也可根據案件情況得出不同結論。
在費用不能相互抵銷的情況下,仲裁庭在決定費用責任的同時,必須盡可能確定應償還的費用金額。
一般而言,以時薪計算的律師費也是可以追討的。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利息
是否可以判給本金和費用的利息,利率是多少?
如果適用的實體法允許,仲裁庭在大多數情況下會判給主張的利息。根據法律,民法索賠的法定利息為 4%。如果雙方均為企業家,且違約應受譴責,則適用奧地利國家銀行每六個月公佈一次的浮動利率。目前為 8.58%。匯票的利率為 6%。
CCP 第 609 条规定了仲裁程序中费用的分配和回收。但是,沒有規定是否可以判給成本利息,因此由仲裁庭酌情決定。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裁決作出後的程序
裁決的解釋和更正
仲裁庭是否有權自行或由當事人主動更正或解釋裁決?有哪些時限?
當事人可向仲裁庭申請更正(計算、打字或文書錯誤)、澄清或作出補充裁決(如果仲裁庭未處理仲裁程序中向其提出的所有申請)。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此申請的期限為裁決送達後四周。仲裁庭亦有權於裁決作出之日起四週內自行更正裁決(追加裁決於八週內)。
法律聲明 - 2024年1月19日
對裁決的質疑
如何以及基於何種理由可以質疑和撤銷裁決?
法院無權審查仲裁裁決的是非曲直。對仲裁裁決不能上訴。但是,可以基於非常具體、狹窄的理由提起法律訴訟,要求撤銷仲裁裁決(包括基於管轄權的裁決和基於案情的裁決),即
雖然沒有仲裁協議或有效的仲裁協議,但仲裁庭接受或拒絕了管轄權;
一方當事人無法根據適用於該方的法律簽訂仲裁協議;
一方當事人無法陳述其案情(例如,未獲適當通知仲裁員的任命或仲裁程序);
裁決涉及仲裁協議未考慮的事項,或不屬於仲裁協議條款的事項,或涉及仲裁中尋求的救濟以外的事項 - 如果這些缺陷涉及裁決的可分割部分,則該部分必須被撤銷:
仲裁庭的組成不符合奧地利民事訴訟法(CCP)第577至618條或當事人協議;
仲裁程序不符合或裁決不符合奧地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公共政策);以及
如果符合 CCP 第 530(1) 條第 1 至 5 項規定的重新審理國內法院案件的要求,例如
判決是基於一份最初或後來偽造的文件;
判決是基於虛假證詞(證人、專家或宣過誓的當事人);
判決是由任一當事人的代表或另一方當事人以犯罪行為(如欺騙、侵吞、欺詐、偽造文件或特別保護的文件,或偽造官方證明標誌、間接虛假認證或認證或隱藏文件)取得的;
判決是基於刑事判決,但後來被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所撤銷;或
裁決涉及在奧地利不可仲裁的事項。
此外,當事人亦可申請宣告仲裁裁決的存在或不存在。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上訴層級
上訴分幾級?每級上訴裁定一般需要多長時間?每級大約需要多少費用?訴訟各方如何分攤費用?
根據 CCP 第 6J5 條,對於撤銷仲裁裁決的訴訟,以及宣告仲裁裁決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奧地利最高法院是一審和終審法院(即對最高法院在這些事項上的決定不能上訴)。
CCP 第 616(1)條規定,撤銷仲裁裁決之訴訟和聲明仲裁裁決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的程序與初審法院的程序相同。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必須適用與初審法院相同的程序規則(例如,在取證方面)。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承認和執行
承認和執行國內外裁決有哪些要求,拒絕承認和執行的理由是什麼,程序是什麼?
國內仲裁裁決的執行方式與國內判決相同。
外國裁決可根據奧地利已批准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執行 - 《紐約公約》是迄今為止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因此,執行的相互性必須由條約或法令保證的一般原則仍然適用(相對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的相關規定)。
執行程序基本上與外國判決相同。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執行仲裁裁決的時效
執行仲裁裁決有時效期限嗎?
沒有適用於開始執行程序的時效期。但是,根據法律類推,適用於執行判決程序的10年法定時效期限是可取的。
法律聲明 - 2024年1月19日
外國裁決之強制執行
國內法院對於執行仲裁地法院撤銷的外國裁決,持何種態度?
根據《紐約公約》第五條第(1)款(e)項,如果外國仲裁裁決已被該裁決作出地國家的主管機關或根據該裁決作出地國家的法律撤銷或暫停執行,則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該裁決。
奧地利是《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因此奧地利法院一般會拒絕執行此類裁決。但是,如果裁決因與仲裁地的公共政策相衝突而被撤銷,奧地利法院必須評估裁決是否也會違反奧地利的公共政策。若裁決與奧地利公共政策無衝突,奧地利法院可能會執行此類裁決。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緊急仲裁員命令的執行
貴國的本地仲裁立法、判例法或本地仲裁機構的規則,有沒有規定緊急仲裁員的命令可以執行?
維也納規則》第 45 條規定了快速程序。但對於執行緊急仲裁員在此類程序中發出的命令,沒有具體規定。本地仲裁立法(包括判例法)也是如此。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執行費用
執行裁決需要哪些費用?
勝訴方有權根據奧地利律師費法案(基於爭議金額的費用表)向對方追討律師費。
法院費用也是基於爭議金額。舉例來說,如果被強制執行的索賠本金為 100 萬歐元,則針對動產強制執行的法院費用約為 2,500 歐元;如果針對不動產強制執行,則法院費用約為 23,000 歐元。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其他
法律傳統對仲裁員的影響
貴國司法制度的哪些主要特點可能會對來自貴國司法管轄區的仲裁員產生影響?
在民事和商事訴訟中,沒有法院命令的披露,獲得法院命令要求另一方出示文件的可能性相當有限。在仲裁程序中,沒有 UD 式開示的趨勢,但仲裁員可能會根據適用的仲裁規則和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命令提供一定數量的文件。書面證人陳述在仲裁程序中很常見。國際律師協會的《國際仲裁取證規則》已在仲裁程序中流行。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專業或道德規則
在你的司法管轄區,特定的專業或道德規則是否適用於國際仲裁中的律師和仲裁員?貴國司法管轄區的最佳實踐是否反映(或違反)《國際商會國際仲裁當事人代表指引》?
沒有特定的道德規則規範仲裁執業者的行為。奧地利律師專業行為準則適用於奧地利律師協會的所有會員,包括擔任律師或仲裁員時。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第三方出資
在你的司法管轄區,第三方資助仲裁申請是否受監管限制?
第三方出資在奧地利已很普遍。資金提供者將負擔訴訟費用,並從收回的金額中分得一杯羹。儘管目前沒有法定框架規範第三方出資,但此類安排的有效性(受某些條件限制)已獲最高法院確認,最高法院聲明(律師須遵守的)quota litis 禁令不適用於第三方出資人。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活動規範
外國執業者應注意貴司法管轄區有哪些特殊性?
根據稅法(執行法規(EC)第1798/2003號和第143/2008號),如果退款方是上述法規下的 「應納稅人」,且營業地點在奧地利境外但在歐盟內,則駐奧地利的仲裁員無需收取增值稅。
法律聲明 - 2024 年 1 月 19 日
更新和趨勢
立法改革和投資協定仲裁
貴國的仲裁是否有任何新興趨勢或熱門話題?貴國的仲裁法目前是否正在立法改革?上述國內仲裁機構的規則目前是否正在修訂?最近是否有雙邊投資條約被終止?如果有,是哪些?是否有意終止任何這些雙邊投資協定?如果有,是哪些?貴國最近在國際投資仲裁領域中作為一方的主要決定有哪些?是否有任何未決的投資仲裁案件,而您所報告的國家是其中的一方?
新的機構仲裁規則
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IAC)列入了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的投資爭端規則(VRI),並同時更新了適用於商業爭端的《仲裁和調解規則》(《維也納規則》)。
與 ICDI7 公約不同的是,VRI 並未概述管轄權要求,ICDI7 公約僅適用於一個締約國與另一個締約國國民之間因投資而直接產生的法律爭議。VRI 提供了一個監管第三方資金的框架,以解決仲裁員的利益衝突風險和費用擔保問題。此外,VRI 允許一方當事人申請提前撤銷索賠、反訴或抗辯,理由如下
此外,《VRI》允許當事人以申請、反申請或答辯超出仲裁庭的管轄權、不可受理或缺乏法律依據為由,申請提前撤銷該申請、反申請或答辯。提前撤銷申請應在仲裁庭組成後或對申訴書提交答辯後 45 天內提出,以較早者為準。
以較早者為準。此外,VRI 包含法庭之友提交材料的可能性。與《維也納規則》不同的是,《VRI》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仲裁員的國籍應與當事人不同。
VRI 是否能重現《維也納規則》的受歡迎程度,尤其是對來自中東歐國家/CID 地區的當事人而言,仍是未知之數。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无疑已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21 年《維也納規則》於 2021 年 7 月 1 日生效,適用於 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後啟動的所有程序。對《維也納規則》的修訂是因為VIAC起草了《VRI》而觸發的。它們與 2018 年的前身並無重大差異。
相反,修訂的目的是使商事爭議的現有規則適應市場的新需求和發展。
雙邊投資條約終止
在歐盟法院於 2018 年 3 月 6 日作出Achmea 判決 (C-284/16) 之後,奧地利承諾終止與其他歐盟成員國所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 (BIT)。雖然奧地利是少數沒有簽署《終止歐盟成員國之間雙邊投資條約協議》的歐盟成員國之一,但奧地利已承諾終止其雙邊投資協定。已經終止的雙邊投資協定包括與斯洛伐克、克羅地亞、馬耳他、羅馬尼亞和斯洛文尼亞的協定。
根據 ICDI7 附加便利規則執行裁決
在最近的一起案件(OGH 3 Ob 80/22v)中,奧地利最高法院認為,根據《ICSID 附加便利規則》發出的外國仲裁裁決原則上可以根據《紐約公約》執行,即使抗辯方沒有批准《紐約公約》。然而,最高法院強調,ICSID 附加便利規則缺乏自主執行機制。因此,仲裁地點的法律,包括適用的國際條約,將規範執行。
最高法院進一步指出,根據 2006 年 ICSID 附加便利仲裁規則第 19 條作出的裁決受紐約公約制度的約束,因為仲裁必須在《紐約公約》的締約國進行。因此,最高法院偏離了《紐約公約》第 1(1)條的規定,該條的重點在於裁決是否為外國裁決,而不考慮裁決的發出地。雖然奧地利於1988年撤銷對《紐約公約》的互惠保留,有義務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不論其來源國為何,但此案提出了一個獨特的發展,可能影響未來在奧地利的執行,特別是來自非《紐約公約》國家的裁決。
在同一案件中,最高法院提出了爭議是否僅基於 BIT 或是否存在獨立仲裁協議的問題。最高法院認為,由於下級法院並未判定是否存在此種單獨的仲裁協議,因此要就此問題做出最終判決具有挑戰性。因此,除了適用條約的爭議解決條款外,鼓勵尋求執行的當事人確保法院關於承認或執行的判決能確定(不)存在單獨的仲裁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