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标Ilo

谁有管辖权?奥地利法院审议根据欧盟法律提供服务的问题

作者: Klaus Oblin

2013年7月30日,高等法院裁定:(1) 在具有国际管辖权的裁决中,"服务 "一词必须通过使用整个欧盟法律进行解释,以使其包括所有涵盖为换取报酬而实现某种实际结果的合同。就与雇用合同有关的划界而言,如果合同的主题是履行活动本身,则这些合同不得涵盖一项义务。

法律框架

欧盟《布鲁塞尔第一条例》(44/2001)第5(1)条必须公开解释,并要求仅对属于特殊事项的合同(如保险、消费者或就业合同)进行界定。欧洲服务合同的法律术语包括服务合同、代理合同、商业代理和经纪人合同、特许经营和分销合同、混合合同和其他合同,只要它们包含一项活动的基本要素。

(根据条例第5(1)(b)条)确定管辖权的履行地,必须根据事实而非法律标准自主确定。

决定

原告辩称,被告接受了建立分销组织和执行其他各种任务的义务。据此,高等法院裁定,下级法院将该协议下的金钱索赔归类为该条例第5(1)(b)条意义上的服务合同所产生的索赔是正确的。

法院认为,履行地是由购买合同或服务合同引起的任何索赔的唯一联系因素,因此也是所有次级合同索赔的唯一联系因素。管辖权是根据诉状中的信息来确定的,除非法院已经知道这些信息是错误的。诉讼的主题不是主要的合同义务或损害赔偿要求(如在支付令的诉讼中所要求的那样),而是返还留在被告处的经常账户中的余额,这没有任何意义。法院争辩说,欧洲立法机构的本意是自主确定履行地,以便将所有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集中在一个地点,并为同一合同下产生的所有诉讼建立单一管辖权。

评论

对 "服务 "一词的解释必须包括涵盖实现某种结果的任何合同,而不是像雇用合同那样,仅仅是执行一项活动。

尾注

(1) 案件8 Ob 67/1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