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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偿还费用和公共秩序的规则

作者: Klaus Oblin

背景资料

根据高等法院的判例:(1) 对违反公共秩序的反对不能导致根据基本事实或法律的适用对外国判决进行评估,因为不允许对案情进行审查(违反《奥地利和列支敦士登关于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友好解决和公共文件的协定》第6条的规定)。(2)

反对的使用

许多法律学者认为,为了避免对决定的国际协调产生任何不相称的消极影响,只应少用例外。此外,只有当外国所有权所依据的法律论点与国内法律秩序完全不相符时,才能使用反对意见。但是,并非所有偏离奥地利程序法的行为都会使外国所有权的执行不符合法律秩序。将根据每个案件的所有事实来确定是否违反公共秩序。

对法律援助的适用性

奥地利于2004年出台了《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72(3)条(根据该条规定,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费用不予报销)。在此之前,按照惯例,对给予法律援助提出申诉的一方当事人胜诉后,可获得对其诉讼费用的偿付。

因此,外国法律允许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报销,并不违反公共秩序。

此外,《列支敦士登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中有关法律援助案件费用补偿的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

尾注

(1) 案件3 Ob 46/13f,2013年8月21日。

(2) 联邦 法律公报 (114/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