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q标志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2021年比较指南

作者: Klaus Oblin博士, Neva Cirkveni

| 1.法律和司法框架

| 1.1 哪些立法和监管规定适用于承认和强制执行?

除下文讨论的双边和多边文书外,《奥地利执行法》、《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和《奥地利管辖权法》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作了规定。如果成文法规定与适用的条约规定之间发生冲突,则以后者为准。虽然奥地利的判例法不具有约束力,但会认真考虑。

除了问题1.2中讨论的双边和多边文书外,《执行法》、《民事诉讼法》和《管辖权法》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进行了规定。如果成文法规定与适用的条约规定发生冲突,将以后者为准。虽然奥地利的判例法不具有约束力,但会得到认真考虑。

| 1. 2.哪些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双边和多边文书在贵辖区具有效力?

奥地利是许多双边和多边文书的签署国。这方面最重要的是2012年12月12日欧盟关于民事和商业事项的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第1215/2012号条例(重新修订)("布鲁塞尔Ia条例")。布鲁塞尔Ia条例规定了统一的规则,以促进判决在欧盟的自由流通,并适用于2015年1月10日或之后提起的法律诉讼。布鲁塞尔Ia条例取代了2000年12月22日的欧盟1215/2012条例(布鲁塞尔I条例;与布鲁塞尔Ia条例一起称为 "布鲁塞尔制度"),后者仍然适用于2015年1月10日前提起的所有法律程序。

下表列出了欧盟和非欧盟成员国之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其他文书。

仪器 宗旨 管辖权
2003年11月27日欧洲理事会第2201/2003号条例(布鲁塞尔IIa)。 婚姻事务和父母责任事务的管辖权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欧盟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4年4月21日第805/2004号条例(EC) 欧洲对无争议索赔的强制执行令 欧盟
2006年12月12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896/2006号条例(EC) 欧洲订单支付程序 欧盟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7年7月11日第861/2007号条例(EC) 欧洲小额索赔程序 欧盟
2008年12月18日理事会第4/2009号条例(EC)。 管辖权、适用法律、决定的承认和执行以及在与赡养义务有关的事项上的合作。 欧盟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4年5月15日第655/2014号条例(欧盟) 制定了欧洲账户保全令程序,以便利民事和商业事项中的跨国界债务追偿。 欧盟
2015年5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848号条例(欧盟) 破产程序 欧盟
2016年6月24日理事会第2016/1104号条例(欧盟)。 加强在管辖权、适用法律以及对注册伙伴关系的财产后果问题的认知和决定的执行方面的合作 欧盟
2007年10月30日的《关于民事和商业事项的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卢加诺公约》。 为相互承认和执行欧盟成员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家法院作出的判决提供便利 欧盟和冰岛、挪威和瑞士
1977年6月23日《关于承认和执行民事和商业事项中的判决和公共契约的条约》。 管辖权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双边(奥地利和突尼斯
1973年7月5日的《承认及执行判决、仲裁裁决、和解及公共契约公约》。 管辖权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双边(奥地利和列支敦士登)
1966年6月6日的《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和商业事项判决的公约》。 管辖权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双边(奥地利和以色列)
1958年6月10日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多边(所有公约签署国)。

| 1. 3.哪些法院有管辖权审理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申请?

根据《执行法》,宣布可执行性的主管法院一般是对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地区法院。一旦获得可执行性声明并生效,外国判决就可以被执行。宣布可执行性的法院和提出执行动议的法院可能是不同的。适用于动产金钱索赔的执行动议的法院是。

  • 债务人的一般管辖地的地区法院。
  • 如果债务人没有一般的管辖地,则由动产所在的地区法院;或
  • 如果债务人在国内几个地区法院拥有一般管辖权,债权人可选择其中一个地区法院。

金钱索赔的地点由第三方债务人的一般管辖地决定。

执行不动产货币债权的动议的适当法院是。

  • 保存公共记录的地区法院;或
  • 如果执行的是超级证书,则由超级证书所在的地区法院执行。

| 2.对可执行性的要求

| 2. 1.哪些类型的判决可以在贵国管辖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执行?是否有任何类型的判决被明确排除在执行之外?

可执行性的基本要求如下。

  • 该裁决可在发布判决的国家强制执行;以及
  • 国际条约或国内法规明确规定了奥地利和发证国在承认和执行判决方面的对等性。

此外,还适用以下要求。

  • 根据(假设适用的)奥地利法律,起源国必须拥有国际管辖权。
  • 提起诉讼的文件必须已适当送达被告;以及
  • 该判决必须适合在原籍国执行。

根据《执行法》第408条或其他取代该法的国际法律行为,没有其他理由可以拒绝可执行性声明。
一般来说,由外国法院下令的所有判决都可以在奥地利执行。至关重要的是,外国判决在其原籍国代表了执行令状,并可在该国执行。执行法》第403条规定,外国法律行为和/或契约在被宣布为可执行后将在奥地利被执行。术语 "法律行为和/或契约 "应被解释为由法院或法庭作出的任何判决,只要执行所有权在判决发布的国家可以执行。

含有奥地利法律体系中没有规定的措施或命令的外国判决,将根据申请或依职权调整为奥地利法律体系中规定的具有类似效果并追求类似目标和利益的措施或命令。这种调整不得导致超出原籍国法律规定的效果。
在评估补救措施是否可以在奥地利执行时,必须考虑奥地利的公共政策,因为只有那些不违反奥地利法律基本原则的补救措施才是可以执行的。

| 2. 2.外国判决必须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才可以执行?

一般来说,根据作出判决的国家的法律,外国判决不一定是最终的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只要该判决在原籍国可以执行,就可以宣布在奥地利可以执行。

执行许可和执行授权可由奥地利法院下令执行,而不管有关的执行产权在其原管辖区是否受到上诉程序的影响。

| 2. 3.如果一项外国判决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可以上诉,那么该判决是否可以执行?

根据《执行法》第406条的规定,即使外国的执行产权仍可上诉,但可在裁决发布的国家执行。其法律效力是不需要的。

如果对批准可执行性声明的决定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可以中止诉讼程序,直到外国判决成为最终和有约束力的判决。

| 2. 4.提出承认和执行申请的时效期限是什么?

时效期限因有关的索赔和适用于索赔的法律而不同。根据奥地利法律,一项判决可以在其生效后30天内执行。时效期从判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日期开始计算。

对于外国法院的最终判决,奥地利法律对两种情况进行了区分。

  • 如果外国判决可以在奥地利执行,则必须根据适用于判决中裁定的索赔的法律来评估时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根据适用的外国法律,执行判决的权利已经过了时效,奥地利法院可以拒绝可执行性声明。
  • 如果外国判决在奥地利不能执行,那么这种最终判决只是中断了判决中裁定的索赔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时效,并导致时效期重新开始计算。

| 3.承认和执行程序

| 3.1. 承认外国判决是否是一个独立的程序,与执行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外国判决在奥地利的执行取决于申请和发布的可执行性声明。一旦声明生效,判决就可以被执行。但是,可执行性声明的申请和执行的动议可以同时提出。

另一方面,根据布鲁塞尔制度,在一个欧盟成员国作出的判决将在其他成员国得到承认,而不需要任何单独的承认程序。此外,在一个欧盟成员国作出的、可在该成员国执行的判决,也可在所有其他成员国执行,而无需宣布可执行性。判决债权人只需提供。

  • 判决书的副本;以及
  • 说明该判决可以执行的证明。

| 3.2. 承认和执行的正式程序是什么?

外国判决在奥地利的执行取决于申请和发布的可执行性声明。一旦声明生效,判决就可以被执行。但是,可执行性声明的申请和执行的动议可以同时提出。

另一方面,根据布鲁塞尔制度,在一个欧盟成员国作出的判决将在其他成员国得到承认,而不需要任何单独的承认程序。此外,在一个欧盟成员国作出的、可在该成员国执行的判决,也可在所有其他成员国执行,而无需宣布可执行性。判决债权人只需提供。

  • 判决书的副本;以及
  • 说明该判决可以执行的证明。

| 3. 3.支持承认和执行的申请需要哪些文件?

当事人必须提交外国判决书的原件或由作出该外国判决的同一机构签发的副本。必要时,判决书的完整认证翻译必须与原件或副本一起提交。

布鲁塞尔Ia条例》允许法院或执法机关在必要时要求对原审法院签发的标准格式证书进行翻译或音译,或者在没有翻译的情况下无法进行判决全文的翻译。

| 3. 4. 承认和执行应支付哪些费用?

宣布可执行性的申请不会引发任何费用。但是,申请强制执行将引发法院费用,这取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这些法院费用必须根据《法院费用法》支付,该法也适用于国内判决的执行。

| 5.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供费用的担保?

不,一般来说,承认和执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费用担保。但是,在申请中止程序的情况下,如果中止执行程序可能会危及执行债权人债权的清偿,法院可以命令申请人提供适当的担保金。

| 3. 6.获得可执行性声明通常需要多长时间?

关于承认和执行的初审决定大约需要一到两个月。如果对该决定提出上诉,这一期限最多可以再延长6个月。

| 3. 7.申请人能否在程序进行中寻求禁令救济?

诉讼当事人可以在四周内对批准可执行性声明的决定提出上诉。但是,这种上诉并不构成中止执行程序的理由。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执行令提出上诉,可以根据《执行法》申请中止程序。

如果在可执行性声明具有法律效力后,执行令状在原籍国被修改或中止,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或更改可执行性声明。

如果在发布最终的可执行性声明之前,执行已经被批准,则必须启动执行程序;但在可执行性声明成为最终的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声明之前,任何实现行为都不会被启动。

| 4.防守

| 4. 1.被告可以根据什么理由质疑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债务人可以援引任何没有得到满足的签发可执行性声明的一般要求。

拒绝宣布可执行性还有以下几个理由。

  • 由于诉讼程序的不规范,被告不可能参与外国法院或当局的诉讼程序。
  • 可执行性声明的目的是强制实施一项根据本国法律完全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行为;或
  • 该判决违反了奥地利的公共政策。

不得对外国判决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就金钱利益而言,上述拒绝理由基本上被欧盟法律或政府间协议所取代。根据布鲁塞尔制度,如果判决是由另一个欧盟成员国作出的,在以下情况下将拒绝承认和执行。

  • 这将违背奥地利的公共政策。
  • 被告没有按照适当的送达程序收到提起诉讼的文件。
  • 承认或执行与先前在另一个国家作出的涉及相同当事人和相同诉讼理由的判决不可调和;或
  • 承认或执行与在奥地利作出的涉及相同当事人的判决是不可调和的。

| 4. 2.提出质疑的时效期限是什么?

没有时效期限。然而,由判决引起的索赔在判决成为最终和有约束力的日期后30年内失效。定期索赔在三年后失效。

| 4. 3.被告能否在质疑未决的情况下寻求禁令救济以阻止执行?

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中止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法》允许以某些理由中止这种程序,包括:

  • 申请撤销判决;或
  • 暂停或更改可执行性声明的动议。

如果中止执行程序可能会危及执行债权人的债权的清偿,法院可以命令申请人交纳适当的保证金。

| 5.法院分析和裁决

| 5.1.法院是否会审查初始程序中的程序送达?

是的,根据奥地利成文法和布鲁塞尔Ia条例,如果被告没有及时收到提起诉讼的文件以安排适当的辩护,可以拒绝宣布外国判决的可执行性。如果被告参与了随后的诉讼程序,这一反对意见可以得到补救。另外,根据奥地利的判例法,如果文件是以外语送达给奥地利的收件人,如果没有提供德语翻译,可以拒绝。但是,如果被告能够理解该文件,这一反对意见将被忽略。

| 5. 2.法院是否会审查外国法院在初始程序中的管辖权?

奥地利法院将根据奥地利的管辖权规则,确定外国法院是否对该法律事项拥有国际管辖权。如果缺席判决是由一个对该事项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而且被告从未向该法院提交过,则可以确立对缺乏管辖权的反对意见。

然而,根据布鲁塞尔制度,执行法院不会审查原审法院的管辖权。此外,《布鲁塞尔Ia条例》规定,公共政策的测试不得适用于有关管辖权的规则。

| 3.法院是否会审查该外国判决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和公共政策?

一般来说,奥地利法院将审查外国判决是否符合奥地利的公共政策。然而,只有在违反奥地利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宪法或刑法的情况下,才能拒绝宣布可执行性。

| 5. 4.法院是否会审查外国判决的案情?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对外国判决的案情进行审查。

| 5. 5.如果外国判决与以前对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端的判决相冲突,法院将如何处理?

如果外国判决与涉及相同当事人的其他最终判决相矛盾,奥地利法院可以拒绝签发可执行性声明。根据布鲁塞尔制度,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 该判决与被诉成员国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判决不可调和;或
  • 该判决与同一当事人在不同成员国或第三国作出的涉及同一诉因的早期判决不可调和,但该早期判决必须满足在所涉成员国获得承认的必要条件。

| 5. 6.法院是否有其他理由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除了上述可执行性的一般要求和审查程序外,在下列情况下,可执行性声明可能被拒绝。

  • 侵犯了发表意见的权利。
  • 根据奥地利法律,该判决是不可接受的。
  • 该判决违反了奥地利的公共政策;或
  • 判决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因作出的先前判决不可调和。

| 5. 7.部分承认和执行是否可能?

是的--例如,如果判决的部分内容会违反奥地利的公共政策,但其他部分符合可执行性的要求。然而,只有在可接受的部分与不可接受的部分明确且不同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分离。

| 5. 8.法院将如何处理费用问题(例如,利息、法庭费用、货币问题)?

在决定可执行性时,法院将考虑到律师费、法庭费用和利息要求。此外,损害赔偿金将不会被兑换成当地货币。但是,在进行变现行为时,必须将裁决转换为当地货币。

违反奥地利公共政策的利率将被认为是不可执行的。

| 6.上诉

| 6.1.是否可以对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决定提出上诉?

关于可执行性声明的决定可以在交付后四周内提出上诉。如果一方当事人的惯常居所不在奥地利,并且上诉构成了该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第一次机会,则该时限可延长至8周。在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书后的四周内可以提出答辩。

债务人必须在上诉中同时提出驳回承认申请或可执行性声明的所有理由,并被排除在程序的后期阶段提出这些理由。

对上诉法院的裁决向奥地利最高法院提出的第二次上诉要求最高法院裁定的问题涉及实体法或程序法的问题,其裁定被认为对法律的确定性和安全性,或对法律的进一步发展至关重要。此外,第二次上诉的可接受性取决于争议的金额,该金额必须超过5,000欧元。

| 6. 2.在上诉未决期间,申请人是否可以寻求禁令救济?

见问题3.7。

| 7.强制执行外国判决

| 7.1.一旦被授予可执行性声明,如何执行外国判决?

一旦外国判决被宣布为可执行的,执行就遵循与国内判决相同的规则。判决的执行由《执行法》规定。奥地利的执行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执行。对针对金钱索赔或具体履行的索赔而强制执行的所有权,以及针对哪些资产强制执行的所有权进行了区分。一般来说,通常的执行方法是:

  • 扣押财产;
  • 扣押和转让或应收账款;
  • 强制租赁;以及
  • 司法行动;

关于不动产,有三种类型的执行措施可供选择。

  • 强制抵押贷款;
  • 强制管理,目的是创造收入以满足索赔要求;以及
  • 不动产的强制出售;

关于动产,奥地利法律对下列情况作了区分:

  • 扣押应收款项;
  • 有形和可移动物体的附着物;
  • 扣押对第三方债务人的交付债权;以及
  • 对其他财产权的附加。

奥地利法律不允许扣押特定的应收款项,如护理津贴、房租补助、家庭津贴或奖学金。

执行法院也可以命令具体执行。

直到最近,根据 "具体性原则",债权人必须确切地说明哪些债务人的资产将被扣押和变现。然而,对《执行法》的改革于2021年7月1日生效,并对执行程序进行了大量修改。特别是,为了使执行程序在动产方面更加有效,引入了 "执行包"。债权人现在可以利用两个执行包。

  • 简单执行。如果债权人申请执行而不指定执行手段,现在自动包括对动产的执行,对工资的执行,以及建立一个资产清单("简单执行包")。这旨在作为一个 "入门级的解决方案",主要针对对自然人提出索赔的债权人。
  • 扩展执行。如果债权人申请扩展的强制执行方案,这基本上包括所有类型的应收款项的强制执行和动产的强制执行,以及资产清单的记录。此外,还将指定一名管理人以确定债务人的可扣押资产。债务人有义务合作,必须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并允许检查账簿。

修订后的《执行法》设立了执行管理人的职位,他主要接管法警的任务,部分接管法院的任务。执行管理人主要负责识别、选择、扣押和实现执行对象。

不动产的强制执行不包括在一揽子强制执行中。

| 7. 2. 外国判决能否针对第三方执行?

外国判决只能对外国判决中被指定为债务人的一方执行。在奥地利,为了对判决书中未列明的一方执行判决,代理和改变自我的原则并不适用。

| 8.趋势和预测

| 8.1.你如何描述你的辖区内目前的执法状况和普遍趋势?在未来12个月内,是否会有新的发展,包括任何拟议的立法改革?

2019年1月1日,《执行法》的修正案生效。这些修正案现在允许访问有关未决执行程序的数据。律师和公证员可以获取以下信息。

  • 执行法院。
  • 案件编号;以及
  • 属于执行程序的债务金额。

该数据库可在网上查阅,其目的是协助潜在的申请人在启动法院或仲裁程序之前评估其潜在被申请人的信用度。

另一个最新进展是奥地利最高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的裁决,确认外国判决的既判力适用于在奥地利进行的诉讼的所有阶段。这一决定特别重要,因为它澄清了既判力的效力也适用于未决上诉程序。奥地利最高法院强调,关于既判力的两个问题--即外国判决的排他性(ne bis in idem)和约束力(Bindungswirkung)都是如此。此外,奥地利最高法院澄清说,在上诉程序中禁止更替只适用于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因此不排除上诉法院考虑新的外国裁决的既判力。

2021年7月1日,修订后的《执行法》生效,这给奥地利的执行程序带来了重大变化。在收取动产货币债权的执行程序中,管辖权被合并到债务人一般管辖地的地区法院,如果债务人没有一般管辖地,则合并到待扣押动产所在地区的地区法院(见问题1.3)。关于执行和破产法的交叉点也有修订:如果在确定资产的过程中,发现义务方明显无力偿还,执行机构或管理人将立即停止执行,执行法院随后可以通过命令的方式确定无力偿还的情况。然而,最值得注意的是引入了一揽子执行方案,该方案应大大促进对动产的执行,以收取货币债权(见问题7.1)。

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欧洲联盟法院(CJEU)最近的一项决定可能会产生一些影响。2018年3月6日,在斯洛伐克共和国诉Achmea BV一案中,欧盟法院就荷兰-斯洛伐克双边投资条约(BIT)第8条所载的争端解决条款与欧盟法律的兼容性作出了裁决。欧盟法院的结论是,《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第267条和第344条应被解释为排除荷兰-斯洛伐克双边投资条约第8条,该条允许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该欧盟内部双边投资条约下的投资争端。欧盟法院的决定似乎是基于这样的观点: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可能要求法庭解释或适用欧盟法律。这不符合TFEU第267条,因为与成员国法院不同,法庭不能将欧盟法律问题提交给CJEU。

在Achmea案裁决之后的进一步裁决中,程序性规则可能会影响法庭对欧盟法院裁决的遵守。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裁决不受国家法院的审查,但非ICSID的裁决却可以。因此,设在欧盟司法管辖区的非ICSID法庭可能更倾向于考虑适用欧盟法律--包括欧盟法院的裁决--如果法庭认为自己有义务作出与仲裁地公共政策一致的裁决。然而,即使面对欧盟对欧盟内部投资条约裁决的不利立场,申请人也可以寻求在欧盟之外执行其裁决,或考虑将裁决折价出售给第三方,如投资基金,以避免执行风险。

| 9.提示和陷阱

| 9.1.对于外国判决的顺利承认和执行,你有什么高招,以及你会强调哪些潜在的症结?

只有当债务人拥有足够价值的资产时,承认和执行才可能导致付款。有关这一问题的公开信息很少,也不容易获得。然而,一旦外国的执行所有权在奥地利可以执行,代表债权人的律师就有权要求提供关于债务人是否拥有足够资产的信息--例如,从信贷机构那里。另外,考虑到《执行法》修正案(见问题8.1),建议查询是否有任何针对债务人或潜在被告的执行程序正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