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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投资条约仲裁

作者: Milos Ivkovic

背景资料

外国投资

对外国投资的普遍态度是什么?

奥地利政府尚未宣布任何具体的外国投资保护政策。

不过,作为与任何特定投资争端无关的一般态度,联邦数字和经济事务部确实表示,政府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仲裁持开放态度,作为根据适用的双边投资条约解决争端的国内法院的适当替代办法。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确立了欧洲联盟(欧盟)对直接投资的管辖权。根据该管辖权的转移,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第1219/2012号条例,根据该条例,现有的双边投资条约(见问题5)仍然有效,但须经欧盟委员会在 "评估其一项或多项条款是否对欧盟与第三国谈判或缔结双边投资协定构成严重障碍 "后授权(第1219/2012号条例,第5条)。欧盟委员会还对奥地利签署和批准的12项欧盟内部双边投资条约(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投资条约)启动了侵权程序。

尽管如此,奥地利还是签署了2019年1月15日《成员国政府代表关于阿赫梅亚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和欧洲联盟投资保护的声明》(《声明》)。根据《宣言》,

  • 成员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中所载的所有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条款均违反欧盟法律,因此不适用'。
  • 这些仲裁条款'不产生任何效力,包括关于将终止前的投资延长保护一段时间的规定(即所谓的 "日落条款 "或 "不溯既往条款");以及
  • 根据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条款设立的仲裁庭缺乏管辖权,因为相关双边投资条约的成员国缔约方没有提出有效的仲裁建议;

奥地利与其他签署国承诺在2019年12月6日之前 "通过多边条约终止(欧盟成员国)之间缔结的所有双边投资条约,如果双方都认为这样做更方便,则以双边方式终止"。这种行动是否符合国际公法仍是一个法律辩论的问题。

2.国家对外投资的主要行业有哪些?

根据奥地利国家银行(Österreichische Nationalbank;OeNB)的官方数据库,外来直接投资(即外国投资者对奥地利的投资)的主要部门是:专业、科学和技术服务活动;金融中介;贸易;以及化学品、石油产品和药品。按各行业分列的综合细目可在www.oenb.at/isaweb/report.do?lang=EN&report=9.3.41。

3.外国直接投资是否有净流入或流出?

如果将内向直接投资收入与外向直接投资收入(即奥地利投资者的船上投资)进行比较,可以确定外国直接投资的总体净流出(将www.oenb.at/isaweb/report.do?lang=EN&report=9.3.41 与www.oenb.at/isaweb/report.do?lang=EN&report=9.3.11 进行比较)。尽管有前者,但在某些行业,如专业、科学和技术服务活动部门,可能会出现大量净流入。

投资协议立法

4.说明与国家或国有实体签订投资协议的国内立法。

奥地利没有专门的(外国)投资法。一般不要求正式接受外国投资。然而,一些非歧视性的国家和欧盟措施可能会适用(例如,在购置房地产、反托拉斯、能源部门、公共安全和秩序方面)。

国际法律义务

投资条约

5. 查明并简要介绍本国加入的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并说明这些条约是否生效。

迄今为止,奥地利已签署和批准了69项双边投资条约,其中与下列60个国家的双边投资条约目前已经生效。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根廷、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孟加拉国、白俄罗斯、伯利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智利、中国、克罗地亚、古巴、捷克共和国、埃及、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格鲁吉亚、危地马拉、香港、匈牙利、伊朗、约旦、哈萨克斯坦、科索沃、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黎巴嫩、利比亚。立陶宛、马其顿、马来西亚、马耳他、墨西哥、摩尔多瓦、蒙古、黑山、摩洛哥、纳米比亚、阿曼、巴拉圭、菲律宾、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韩国、塔吉克斯坦、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和也门。

各种含有投资条款的贸易协定和条约已对作为欧盟成员国的奥地利生效。与津巴布韦(2000年)、柬埔寨(2004年)和尼日利亚(2013年)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尚未生效。

奥地利于1994年签署了《能源宪章条约》,随后于1997年正式批准。

等待欧盟成员国国家议会批准的最重要的协议是自2017年9月21日起临时生效的《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欧洲法院(ECJ)宣布CETA中所载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符合欧盟法律(第1/17号意见(CETA),EU:C:2019:341)。关于欧盟谈判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现状的全面概述可方便地在https://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06/december/tradoc_118238.pdf。

6. 如果适用,请说明该国作为缔约国的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是否延伸到海外领土。

不适用。

7.该国是否修订或加入了影响到其加入的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的附加议定书?

为确定双边投资条约的意图而交换的外交照会的一个例子是与巴拉圭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其电子版可在www.ris.bka.gv.at/Dokumente/BgblPdf/1999_227_3/1999_227_3.pdf。

8.该国是否单方面终止了它所加入的任何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

奥地利尚未发出单方面终止任何双边投资条约的通知。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向欧盟转让直接投资权限的决定性影响(见问题1)还有待确定。

9.该国是否缔结了多个成员重叠的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

见问题1。

ICSID公约

10.该国是否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公约的缔约国?

1971年5月25日批准了《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ICSID公约),1971年6月24日对奥地利生效。

《毛里求斯公约》

11.该国是否是《联合国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公约》(《毛里求斯公约》)的缔约国?

奥地利不是《联合国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公约》(《毛里求斯公约》)的缔约国。

投资条约方案

12.国家是否有投资条约方案?

是,见问题5

外商来华投资的监管

政府投资促进方案

13.国家是否有促进外国投资方案?

联邦数字和经济事务部与欧洲、一体化和外交部共同支持奥地利的投资促进计划。

一方面,联邦数字和经济事务部主要负责对外国投资的经济支持,在www.aws.at/fileadmin/user_upload/Downloads/Sonstiges/BMDW_InvestInAustria_EN.pdf,公布了外国投资者可获得的所有支持的综合概况。

另一方面,欧洲、一体化和外交部以及奥地利外交使团仍有责任保护投资,承诺执行适用的双边投资条约并确保出口管制。欧洲、一体化和外交部的职责概述可在www.bmeia.gv.at/en/european-foreign-policy/foreign-trade-promotion/。

适用的国内法律

14.查明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的国内法律,包括任何关于投资准入或登记的要求。

为重申奥地利对外国投资的开放性,一些非歧视性的国家和欧盟措施可能会适用(例如,在购置房地产、反托拉斯、能源部门、公共安全和秩序等方面)。此外,根据《奥地利外贸法》,如果投资者打算在《奥地利外贸法》第25(a)(2)条所界定的对奥地利共和国具有特殊重要性的行业中获得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控制地位,则 "非欧洲联盟公民、欧洲经济区或瑞士公民的自然人或在欧洲经济区和瑞士以外的非欧盟国家设立的法人或公司的收购 "必须获得主管经济事务的部长的批准。

联邦数字和经济事务部目前正在对AußWG进行修正,从而密切考虑到(欧盟)2019/452号条例关于 "建立一个筛选外国直接投资进入欧盟的框架"。

相关监管机构

15.查明管理和促进外国入境投资的国家机构。

见上文问题13。

相关争议机构

16.查明在与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中必须向哪个国家机构送达诉讼程序。

如果奥地利缔结的投资条约中没有关于点基金的直接规定,投资者必须向外交部(即欧洲、一体化和外交部)送达争议通知。

投资治疗实践

BIT模型

17.国家是否有双边投资条约范本?

奥地利确实有一个2008年通过的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然而,必须回顾,奥地利签署和批准的双边投资条约的数量普遍早于最新版本的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对最新的双边投资条约范本今后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同样具有挑战性。
对采用奥地利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后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进行的比较分析表明,缺乏统一性。一方面,与塔吉克斯坦和科索沃签订的投资条约是严格按照双边投资条约范本起草的。相反,与吉尔吉斯斯坦和哈萨克斯坦签订的同样性质的协定在某些重要方面对双边投资条约范本进行了修正。
此外,投资保护条款通常正在成为欧盟与第三国贸易协定的一部分,从而限制了双边投资条约范本所设想的目的。
就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的内容而言,奥地利无疑为成功保护外国投资提供了一个简洁、实用和先进的平台。主要条款确保:
  • 与本国投资者或第三国投资者相比,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平等;
  • 根据国家间法律标准公平对待的义务(严格管制征用,在投资范围内支付的款项必须不受限制等);以及
  • 有效地解决争端,在。
    • 国家法院;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
    • 独任仲裁员或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设立的特设仲裁法庭;以及
    • (a) 独任仲裁员或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特设法庭;

《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的其他特点包括对 "投资者 "和 "投资 "这两个术语的定义很有特色,以及一个范围相当广泛的总括条款。关于《双边投资条约范本》重要方面的更详细的评注可方便地在线查阅:www.iisd.org/pdf/2012/austrian_model_treaty.pdf。

准备材料

18. 国家是否有一个条约准备材料的中央储存库?这些材料是否可以公开获得?

经奥地利共和国议会批准的任何国际条约的所有现有辅助材料均可在www.parlament.gv.at/PAKT/ 以电子形式正式查阅。联邦数字和经济事务部在其网站上提供已批准的双边投资条约及其所附文书的德文版,供审查和公众监督(www.bmdw.gv.at/Themen/International/Handels-und-Investitionspolitik/Investitionspolitik/BilateraleInvestitionsschutzabkommen-Laender.html),英文版以及其他语文的译文可在http://investmentpolicyhub.unctad.org/IIA/CountryBits/12。

准备材料

18. 国家是否有一个条约准备材料的中央储存库?这些材料是否可以公开获得?

经奥地利共和国议会批准的任何国际条约的所有现有辅助材料均可在www.parlament.gv.at/PAKT/ 以电子形式正式查阅。联邦数字和经济事务部在其网站上提供已批准的双边投资条约及其所附文书的德文版,供审查和公众监督(www.bmdw.gv.at/Themen/International/Handels-und-Investitionspolitik/Investitionspolitik/BilateraleInvestitionsschutzabkommen-Laender.html),英文版以及其他语文的译文可在http://investmentpolicyhub.unctad.org/IIA/CountryBits/12。

范围和覆盖面

19.投资条约的典型覆盖范围是什么?

投资者资格

奥地利缔结的投资条约(见问题5)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为获得实质性保护而应符合的若干法律条件,但这些条件有些不尽相同。虽然自然人和法律实体(即企业)一般都可被视为 "投资者",但其他要求包括:

  • 主要注册地/营业地:《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第1(3)条将企业定义为 "根据缔约方的适用法律设立或组织"。多个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都明确规定了所在地要求(例如,见奥地利-白俄罗斯双边投资条约第1(2)条;奥地利-阿根廷双边投资条约第1(2)(b)条等)。在某些情况下,注册地的原则要求可以通过确立缔约方之一的实体对投资者的(预先)支配性影响来替代(例如,见奥地利-埃及双边投资协定第1(2)(c)条;奥地利-科威特双边投资协定第1(2)条等)。
  • 开展实质性业务活动:《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第1(3)条进一步规定,企业应 "在东道国开展实质性业务"。根据上述规定,一些双边投资条约援引了真正商业活动的义务(例如,见奥地利-智利双边投资条约第1(2)(b)条)。
  • 各缔约方的限定条件不一致:相当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为每个缔约方单独规定了界定 "投资者 "的要求(例如,见奥地利-科威特双边投资条约第一条第2款)。
  • 拒绝给予利益:根据《双边投资条约范本》,一些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明确规定,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下,拒绝给予保护。这种规定的主要例子见于奥地利-乌兹别克斯坦双边投资条约第10条,该条规定:"[a]缔约方可拒绝给予利益。`如果非缔约方的投资者拥有或控制第一个投资者,而且该投资者在其根据法律组成或组织的缔约方领土上没有实质性的商业活动,缔约方可拒绝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及其投资本协定的利益'。

 

定义 "投资

根据《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受保护的 "投资 "包括受保护的投资者 "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的任何资产。这一公认的董事会定义在某种程度上受到适用的双边投资条约所规定的其他考虑因素的限制。

  • 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区别:虽然奥地利加入的投资条约(见上文问题5)普遍赞同在这两种情况下提供保护,但有些条约并没有达到保护间接或非营利性投资的程度(例如,见奥地利-伊朗双边投资条约第1条第1款)。
  • 领土要求和合法性:如果投资是在缔约方领土内进行的,并且符合该缔约方的法律和条例,则一般受到保护(例如,见奥地利-马来西亚双边投资协定第1(3)条)。
  • 追溯性覆盖的问题:奥地利缔结的大多数投资条约,要么对在某一特定规定日期之前进行的投资给予保护(例如,见奥地利-俄罗斯双边投资条约第9条),要么对在该条约生效日期之前和之后进行的投资不加区分地给予保护(例如,见奥地利-古巴双边投资条约第24条)。

保护措施

20.通常有哪些实质性保护?

奥地利缔结的投资条约一般规定了以下保护措施,但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会受到非常观点的限制:

  • 公正和公平待遇(FET);
  • 征用(直接和间接)保护;
  • 最惠国待遇保护;
  • 不歧视/国民待遇保护;
  • 充分的保护和安全;以及----umbrella条款。

争端的解决

21.外国投资者与贵国之间的投资争端最常用的争端解决方式是什么?

奥地利的双边投资条约最常见的规定是,将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机构仲裁或贸易法委员会的特别程序作为解决各双边投资条约引起的任何争端的法院。与前者不同的是,一些双边投资条约还规定了另一种选择,即根据斯德哥尔摩商会规则(例如,见第7条,奥地利-俄罗斯双边投资条约)或国际商会规则(例如,见第11条,奥地利-古巴双边投资条约)进行仲裁。

保密性

22.国家是否有在投资仲裁中要求保密的惯例?

不适用(见问题24)。

保险业

23.国家是否有投资保险机构或方案?

奥地利投资者可以根据《设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要求为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提供保险。奥地利于1997年成为该法的25个工业化国家之一。

此外,奥地利投资者还可以申请外国投资的政治风险保险。奥地利控制银行股份公司(OeKB)提供的 "G4担保 "一般针对非欧盟和非经合组织市场。有关该服务的方便概述请见:www.oekb.at/en/export-services/covering-and-financing-investments-and-participation/political-coverage-of-foreign-investments.html。

投资仲裁历史沿革

仲裁次数

24.国家参与了多少个已知的投资条约仲裁?

在编写本报告时,奥地利一直在积极参与一项公开的投资者与国家间的仲裁。BV Belegging-Maatschappij'Far East'诉奥地利共和国案(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案件号ARB/15/32)。该程序于2015年7月根据奥地利与马耳他于2002年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2004年3月生效)启动。迁徙的投资者因此指控奥地利:

  • 任意、不合理或歧视性的措施。
  • 被剥夺了充分的保护和安全。
  • 违反了适用的直接和间接征用禁令;以及
  • 被剥夺了公正和公平待遇。

2017年10月,仲裁庭在对同年3月出现的一个问题进行审理后,以管辖权为由驳回了申诉。

行业和部门

25.涉及国家的投资仲裁是否通常涉及特定行业或投资部门?

不适用(见问题24)。

选择仲裁员

26.该国是否有使用默认机制指定仲裁庭的历史,或者该国是否有指定特定仲裁员的历史?

不适用(见问题24)。

国防部

27.国家是否通常对投资索赔进行自我辩护?请详细说明国家在投资争端方面的内部律师。

不适用(见问题24)。

对国家的奖励的执行情况

执行协议

28.该国是否加入了任何关于执行的国际协定,如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奥地利于1961年5月2日成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纽约公约》无限制地适用于奥地利,因为最初的对等保留已于1988年撤回。

裁决遵守情况

29.国家是否通常自愿遵守对其作出的投资条约裁决?

不适用(见问题24)。

不利裁决

30.如果没有,该国是否就不利的裁决向国内法院或仲裁所在地法院提出上诉?

不适用(见问题24)。

妨碍执行的规定

31.请详细说明可能妨碍在其境内对国家执行裁决的任何国内法律规定。

奥地利立法者明确区分了关于执行国内(即在仲裁程序中作出的、仲裁地点约定在奥地利的)和外国(即在仲裁程序中作出的、仲裁地点约定在奥地利以外的)仲裁裁决的规则。

就前者而言,《奥地利执行法》第1条规定,不可上诉的国内裁决(包括和解协议)可作为固有的授予执行权直接执行。

与上述情况相反,《电子商务条例》第三编(第403条及其后各条)要求在国内执行之前正式承认外国仲裁裁决,除非根据适用的国际协定(例如,具有适用的承认和执行互惠义务的条约)或欧洲联盟的一项法令,在没有事先单独宣布可执行性的情况下,裁决应该得到执行。

根据《纽约公约》第四条第(1)款(a)项,寻求承认裁决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裁决书原件(或经核证的副本)以及仲裁协议原件(或经核证的副本)。在这方面,《民事诉讼法》第614(2)条将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仲裁协议(或经证明的副本)的决定权交给了法官。由于临时地区法院只审查形式要求是否得到满足,奥地利最高法院在这方面的态度更加形式化 -- -- 它们要求审查执行授权请求中指明的债务人名称是否与仲裁裁决中指明的名称一致。

除上述规定外,裁决可能须遵守《民事诉讼法》第606条,该条要求裁决须为书面形式并由仲裁员签署。在没有当事人协议的情况下,可能会适用进一步的正式要求。

奥地利法院无权审查仲裁裁决的实质内容。不能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但是,可以根据非常具体、狭隘的理由提起法律诉讼,撤销仲裁裁决(包括关于管辖权的裁决和关于案情的裁决),即:

  • 尽管没有仲裁协议或有效的仲裁协议,但仲裁庭接受或否认管辖权;
  • 一方当事人无法根据适用于该方的法律缔结仲裁协议;
  • 一方当事人无法陈述案情(例如,没有得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
  • 裁决所涉及的事项不是仲裁协议所设想的,或不属于仲裁协议的条款范围,或所涉及的事项超出了仲裁所寻求的救济范围;如果这种缺陷涉及裁决的可分离部分,则必须撤销该部分。
  • 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577至618条或各方当事人的协议;
  • 仲裁程序不符合或裁决不符合奥地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共秩序);以及
  • 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30(1)条规定的国内法院重新审理案件的要求;

国家只有在其主权能力范围内的行动才被授予主权豁免。豁免不适用于私人商业性质的行为。因此,在奥地利的外国资产根据其目的可免于强制执行:如果仅用于私人交易,则可能被扣押并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但如果用于行使主权权力(例如,使馆任务),则不得下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关于这个问题的一项相关决定中,国家法院得出结论(见3 Ob 18/12),没有设想国家资产的一般豁免,相反,义务国有责任证明其根据《引渡条例》第39条在暂停执行程序时是以主权权力行事。

在缺乏指导性判例法的情况下,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只要关于主权豁免范围的规则与满足关于刺穿公司面纱的适用法律要求相辅相成,刺穿主权资产的公司面纱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最新情况和趋势

过去一年的主要发展

32.在你的管辖范围内是否有任何新的趋势或热点问题?

关于奥地利承诺在2019年12月6日之前 "终止[欧盟成员国]之间通过多边条约缔结的所有双边投资条约,或在相互承认更为便利的情况下,通过双边方式",见问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