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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争端解决

诉讼

法院系统

1 民事法院制度的结构是什么?

在第一级,民事诉讼可向地区法院或区域法院提起。地区法院对大多数与租赁和家庭法有关的纠纷有管辖权(主体管辖权),对争议金额不超过15,000欧元的事项有管辖权(金钱管辖权)。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上诉应向地区法院提出。如果涉及到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问题,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另一个最终上诉。地区法院对争议金额超过15,000欧元的事项具有金钱管辖权,对知识产权和竞争事项以及各种具体法规(公共责任法、数据保护法、奥地利核责任法)具有主体管辖权。上诉应直接向高等地方法院提出。第三种也是最后一种上诉是向最高法院提出的。至于商业问题,只有维也纳有专门的商业法院。除此之外,上述普通法院也作为商事法院作出裁决。商业事务是指,例如,在商业交易中对商人或公司提起的诉讼、不公平竞争事务等。其他特别法院是劳动法院,它对雇主和雇员之间因(以前的)就业而产生的所有民事法律纠纷以及社会保障和养老金案件具有管辖权。商事(就商事法院的合议庭裁决而言)和劳动事务分别由非专业法官和专业法官共同裁决。维也纳上诉法院作为卡特尔法院在审判层面作出裁决。这是奥地利唯一的卡特尔法院。上诉由最高法院作为卡特尔上诉法院进行裁决。在卡特尔事务中,非专业法官也与专业法官一起审理案件。

法官和陪审团

2 法官和陪审团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什么?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奥地利法官的作用是审问式的:为了确定相关事实,法官可以命令证人出席听证会,除非双方当事人反对,或者自行任命专家。在某些诉讼中,法庭将由一个小组组成,其中包括 "专家 "非专业法官,特别是在反托拉斯案件中,以及 "知情 "非专业法官在劳工和公共利益事项中。

限制性问题

3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限是什么?

时效期由实体法决定。索赔一旦超过时效,就不能执行。诉讼时效一般从一项权利本可首次行使时开始。奥地利法律对诉讼时效期有长有短之分。长时效期为30年,只要特别规定没有其他规定,就适用。短时效期为3年(可以延长或放弃),适用于应收账款或损害赔偿等。诉讼时效必须由一方当事人明确提出,但不得由法院主动(依职权)考虑。

行动前行为

4 当事人是否有任何行动前的考虑?

不,没有。不过,作为一般做法,索赔人在提起诉讼前会通知对方。

开始诉讼

5 民事诉讼如何启动?如何以及何时将诉讼程序的启动通知当事人?

法院是否有能力处理其案件量? 诉讼程序是通过向法院提交诉状启动的。申诉书一经收到即被视为正式提交。

送达通常以挂号信的方式进行(或者,一旦由律师代理,则通过电子法院交通,即连接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电子通信系统)。在文件实际交付给收件人之日(或可供查阅之日),文件即被视为送达。

在欧洲联盟内,适用《服务条例》(关于在成员国提供民事或商业事项司法和司法外文件的第1348/2000号理事会条例)。向国际组织或根据国际公法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人提供服务是在奥地利外交部的协助下进行的。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海外服务根据有关条约(特别是《海牙民事诉讼公约》)进行。

时间表

6 民事索赔的一般程序和时间表是什么?

向法院提交诉状,并将诉状与提交答辩书的命令一起转交给被告。如果被告及时答复(收到后四周),将举行预备性听证会,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讨论现有的主要法律和事实问题以及证据问题(文件、证人、专家)来确定进一步的程序。此外,还可能讨论和解方案。在交换案情摘要后,随后进行主要听证。

一审诉讼的平均时间为一年。然而,复杂的诉讼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在上诉阶段,大约6个月后就会作出裁决。在这方面,奥地利民事诉讼中没有快速审判程序。

案件管理

7 当事人能否控制程序和时间表?

法院根据特定参议院定期确定的标准分配案件。

诉讼程序主要由负责日程的法官控制。法官命令双方在一定时间内提交诉讼要点和出示证据。必要时,专家也由法官提名。但是,当事人可以提出程序性动议(如延长时间),但也可以商定中止诉讼。

证据--文件

8是否有义务在审判前保存文件和其他证据?

当事人是否必须分享相关文件(包括那些对其案件无益的文件)?(1)管有文件的一方明确提到有关文件作为自己指控的证据;(2)管有文件的一方有法律义务将文件交给另一方;或(3)有关文件是为了双方的法律利益而制定的,证明了双方之间的相互法律关系,或包含了双方在谈判法律行为时作出的书面声明。

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不一定要提交涉及家庭生活的文件:对方当事人因交付文件而违反了名誉义务,披露文件会导致当事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名誉受损或有被刑事起诉的危险,或者披露文件违反了未被解除保密义务的当事人的任何国家批准的保密义务或侵犯了商业秘密(或与上述类似的任何其他原因)。

没有关于披露电子文件或进行电子披露的可接受做法的特别规则。最后,不存在关于诉讼前披露的规则。

证据--特权

9 是否有任何文件享有特权?

根据律师的职业保密规则,除非律师就有争议的法律行为向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否则没有义务出示文件。如果信息是以其专业身份提供给律师的,律师有权拒绝提供口头证据。

证据--预审

10 当事人是否在审判前交换证人和鉴定人的书面证据?

否 -- -- 取证是在诉讼过程中,而不是在诉讼前。当事人必须分别提供证据支持各自的指控,或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审判

11庭审中如何出示证据?

证人和鉴定人是否提供口头证据?"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书证、当事人和证人证言、专家证言和司法鉴定。书面证人证言不被采纳。

证人不需要取证,也不需要书面证词,因此,证人必须到庭作证。法官对证人进行询问,然后由当事方的法律代表提出(补充)问题。

对这一义务的限制是存在的(例如,律师、医生、牧师的特权,或在可能对近亲进行控告方面)。

(普通)证人就事实提供证词,而专家证人则向法院提供法官无法掌握的知识。专家证据是在审判法庭上取得的。专家证人可以由当事方要求,但也可以由法官主动传唤。专家证人必须在报告中提交其结论。在听证会上必须作出口头评论和解释(如果当事人提出要求)。私人报告不被视为《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专家报告;它们具有私人文件的地位。

由于没有同时取证的空间,所以不存在这样的规则。

临时补救办法

12 有哪些临时补救措施?

奥地利《执行法》对临时措施的授予作出了规定。一般来说,奥地利法律规定了三种主要的临时措施:

  • 以确保金钱索赔。
  • 确保对具体履约的索赔;以及
  • 当事人可在提交索赔书之前和之后向法院寻求保护证据的援助。如果今后能否获得证据是不确定的,或者如果有必要审查一个物体的现状,则认为所需的法律利益已经确定。

补救措施

13 有哪些实质性的补救措施可供选择?但是,对于商业交易产生的货币索赔,除法定基准利率外,还需支付较高的利率。此类案件的较高利率由奥地利国家银行确定。不提供惩罚性赔偿。

执法

14有哪些执法手段?

判决的执行由《奥地利执行法》管理。

奥地利强制执行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强制执行。区别了针对金钱债权或具体履约债权的强制执行所有权和针对哪种资产的强制执行。一般来说,通常的强制执行方法是:

  • 扣押财产;
  • 扣押和转让或应收账款;
  • 强制租赁;以及
  • 司法行动;

强制执行将由法警执行,法警是法院的执行人员,必须遵守法院的命令。关于不动产,有三种类型的执行措施:

  • 强制抵押贷款;
  • 强制管理,目的是创造收入以满足索赔要求;以及
  • 不动产的强制出售;

关于动产,奥地利法律对下列情况作了区分:

  • 扣押应收款项;
  • 有形和可移动物体的附着物;
  • 扣押对第三方债务人的交付债权;以及
  • 其他财产权的扣押。奥地利法律不允许扣押某些特定的应收款,如护理津贴、房租补助、家庭津贴和奖学金。

公众访问

15 法庭听证会是否公开举行?是否向公众提供法院文件?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的听证会都是向公众开放的,尽管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将公众排除在听证会之外,但前提是该方当事人能够证明排除公众的利益是合理的。原则上,只有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才可以查阅档案。第三方如果能够证明有足够的法律利益(与诉讼的潜在结果有关),可以查阅档案,甚至参加诉讼。

费用

16 法院是否有权下令支付费用?

法院在其最终判决中,将下令由谁来承担诉讼费用(包括法庭费用、律师费用和当事人的某些其他费用(如保护证据的费用、差旅费)。但原则上,胜诉方有权要求败诉方偿还所有诉讼费用。对法院关于费用的决定,无论是否对法院关于案情的决定提出上诉,都可以进行补救。

根据《奥地利法院费用法》,原告(上诉人)必须预付费用。数额是根据争议的金额确定的。裁决规定了谁应承担费用或诉讼费用的分摊比例。

根据《奥地利律师费法》,无论胜诉方与其律师之间是否达成协议,律师费都会得到补偿。因此,可报销的金额可能低于实际应支付的法律费用,因为任何报销要求仅限于必要的费用。没有关于费用预算的规则;因此,没有要求提供诉讼每个阶段的详细分类。如果原告的住所在奥地利,法院的(费用)裁决可在原告的居住国执行,或者原告在奥地利处置了足够的不动产,那么这也不适用。

筹资安排

17 當 事 人 是 否 可 以 利 用 ' 不 勝 訴 、 不 收 費 ' 協 議 , 或 律 師 與 當 事 人 之 間 的 其 他 種 類 的 按 判 決 金 額 或 按 條 件 收 費 的 安 排 ?当事人是否可以利用第三方资金提起诉讼?如果可以的话,第三方是否可以从索赔的任何收益中分得一杯羹?诉讼当事人可否与第三方分担风险?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律师费须遵守《奥地利律师费法》。按小时收费的协议是允许的,也是常见的。一次性收费并不禁止,但在诉讼案件中较少使用。只有在不按法院判决金额的百分比计算的情况下,才允许收取应急费用(pactum de quota litis)。

对无力支付诉讼费和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经济能力不足,则可缓交甚至免交诉讼费,并免费提供律师。

第三方融资是允许的,而且通常适用于较高的争议金额(最低约50,000欧元),但在收费协议方面则更为灵活。禁止将部分收益交给律师的收费协议。

保险业

18 是否有保险可以支付一方当事人的全部或部分法律费用?

法律费用保险在奥地利很常见,根据具体的保险单,可以涵盖法律程序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当事人的费用和对对方费用的潜在责任。

集体诉讼

19有类似诉求的诉讼当事人可以提起集体救济吗?

虽然《奥地利民事诉讼法》没有任何关于集体诉讼的规定,但奥地利最高法院认为,"具有奥地利特色的集体诉讼 "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允许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的索赔合并在一起。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出合并诉讼:法院对所有索赔拥有管辖权,适用同一类型的程序,或者主题事项在事实和法律方面具有相同的性质。另一种可能性是组织大规模的索赔,并将其分配给一个机构,然后该机构作为一个单一的索赔人进行诉讼。

上诉

20 当事人可以根据什么理由和在什么情况下上诉?

是否有进一步上诉的权利? 对审判法院的判决有普通的上诉,对上诉法院的判决有上诉。对程序性法院的命令也可以提出质疑;程序原则上遵循与上诉相同的规则(但不太正式)。

对判决的上诉中止了判决的法律效力,除了少数例外,也中止了判决的可执行性。作为一般规则,不得提出新的主张、要求、辩护和证据(它们将被忽略)。其他补救措施是要求撤销或重开诉讼。

  • 程序性错误;
  • 不合理地排除证据;
  • 错误的事实陈述;以及
  • 不正确适用法律;

上诉后,上诉法院可以撤销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也可以更改或确认判决。

最后,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主题事项涉及解决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即澄清该问题对法律的一致性、可预测性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或者最高法院以前没有一致的决定。

外国判决

21 有哪些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

除了奥地利缔结的许多双边和多边文书外,《奥地利执行法》、《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和《奥地利管辖权法》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作了规定。如果成文法规定与适用的条约规定之间发生冲突,则以后者为准。虽然奥地利的判例法不具有约束力,但会认真考虑。

奥地利是许多双边和多边指令的签署国。这方面最重要的是《布鲁塞尔第一a条例》(2012年12月12日关于民事和商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欧盟)第1215/2012号条例(重订本))。《布鲁塞尔第一条例》规定了统一的规则,以促进判决书在欧洲联盟的自由流通,并适用于2015年1月10日或之后提起的法律诉讼。

布鲁塞尔第一a条例》取代了2000年12月22日的(欧盟)1215/2012号条例(《布鲁塞尔第一条例》,与《布鲁塞尔第一a条例》合称 "布鲁塞尔制度"),该条例仍然适用于2015年1月10日前提起的所有法律程序。

可执行性的基本要求包括:

  • 裁决可在判决书签发国执行;
  • 国际条约或国内条例明确规定奥地利与签发国之间在承认和执行判决方面的对等关系;
  • 提起诉讼的文件已适当地送达给被告。
  • (a) 要执行的判决附有经核证的文件;以及
  • 没有理由拒绝承认可执行性。

寻求执行的一方必须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许可。可执行性声明的申请必须提交给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当事人可以将这一请求与执行授权请求合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同时对这两项请求作出决定。外国判决一旦被宣布为可在奥地利执行,其执行将遵循与国内判决相同的规则,也就是说,判决的执行由《奥地利执行法》管理。

外国程序

22.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民事诉讼中,是否有任何获取口头或书面证据的程序?

在欧洲联盟,从其他法域获取口头或书面证据的程序由《证据条例》(2001年5月28日关于成员国法院之间在民事或商业事项中合作取证的第1206/2001号理事会条例)规范。在这方面,该条例既适用于口头证据,也适用于书面证据,并规定司法协助请求可在法院之间直接沟通。双边条约可适用于欧洲联盟以外的司法协助请求。

仲裁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23 仲裁法是否以《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为基础?

是的 -- -- 奥地利仲裁法(载于《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实质上反映了《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同时给予仲裁庭很大程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权。与《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不同,奥地利法律不区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也不区分商事仲裁和非商事仲裁。因此,特别规定适用于与就业和消费者有关的事项(分别载于《奥地利商事仲裁示范法》第618和617条)。

更笼统地说,《奥地利仲裁法》由《奥地利仲裁法》第577至618条规范。这些条款为国内和国际仲裁的仲裁程序提供了总体框架。

仲裁协议

24 可执行的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是什么?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反腐败公约》第581条)。可执行的仲裁协议的正式要求见《行政诉讼法》第581至585条。仲裁协议必须:

  • (a) 充分说明当事方(它们必须至少是可确定的);
  • (a) 充分具体说明与确定的法律关系有关的争端主题事项(这至少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可以限于某些争端,也可以包括所有争端);
  • (a) 充分说明各方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解决争端的意图,从而排除国家法院的权限;以及
  • 载于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书面文件或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换的电传、电子邮件或其他通信中,这些文件保存了合同的证据;
  • 特别规定适用于消费者和雇员(分别见于《反倾销法》第617和618条)。

仲裁员的选择

25 如果仲裁协议和任何相关规则对该事项未作规定,将指定多少名仲裁员以及如何指定?对指定仲裁员提出异议的权利是否有限制?

《奥地利仲裁法》规定了任命仲裁员的默认条款。如果仲裁协议对这一事项未作规定,而且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则奥地利仲裁法规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一个仲裁庭(《奥地利仲裁法》第586(2)条)。

各方当事人可自由商定对仲裁员的任命提出异议的程序(《行政诉讼法》第589条)。在这方面,只有在存在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或在仲裁员不具备各方当事人商定的资格的情况下,才可对其提出异议。一方当事人只有在仲裁员被指定后或参与指定后才知道其原因,才可对其指定的仲裁员提出异议。

仲裁员选择

26选择仲裁员或仲裁员时有哪些选择?

不论是由指定机构指定还是由各方当事人提名,都可能要求仲裁员具备与所处理的具体争议有关的某种经验和背景。这类要求可能包括某一领域的专业资格、法律能力、技术专长、语言技能或具有特定国籍。

许多仲裁员是私人执业律师;其他仲裁员是学者。在少数主要涉及技术问题的争端中,技术人员和律师是小组成员。

资格要求可以列入仲裁协议,这需要非常谨慎,因为它可能会在指定过程中造成障碍(即对是否满足商定的要求发生争论)。

仲裁程序

27 国内法是否载有关于应遵循的程序的实质性要求?

各方当事人可在《仲裁程序法》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商定程序规则(例如,参照具体的仲裁规则)。当事人未商定任何一套规则或未自行制定规则的,仲裁庭将在不违反《仲裁程序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

仲裁程序的强制性规则包括,仲裁员必须是并保持公正和独立。他们必须披露任何可能使人怀疑其公正性或独立性的情况。当事人有权得到公正和平等的待遇,并有权陈述自己的理由。

进一步的规则涉及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必须是书面的,以及可以对裁决提出质疑的理由。此外,仲裁庭必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实体法,否则将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

法院的干预

28 法院可以基于什么理由在仲裁期间进行干预?

奥地利法院只有在《行政诉讼法》第577至618条明确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对仲裁事项进行干预。主管法院和仲裁庭都有权准予采取临时措施以支持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排除仲裁庭对临时措施的管辖权,但不能排除法院对临时措施的管辖权。

临时措施的执行是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

法院的干预仅限于发布临时措施、协助指定仲裁员、审查异议决定、就提前终止仲裁员的任务授权作出决定、执行临时措施和保护性措施、法院就仲裁庭无权执行的司法行为提供协助、就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决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以及承认和执行裁决。

临时救济

29 仲裁员是否有权给予临时救济?

是的 -- -- 仲裁庭拥有广泛的权力,如果它认为有必要确保索赔的执行或防止不可挽回的损害,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下令采取临时措施。与法院程序中提供的临时救济不同,仲裁庭不限于一套列举的救济办法。但是,补救办法应当与执行法相一致,以避免在执行阶段出现困难。在这方面,仲裁庭可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为此类措施提供适当的担保,以防止轻率的请求(《反腐败公约》第593(1)条)。

仲裁庭或经仲裁庭批准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采取仲裁庭无权采取的司法行为(如送达传票、取证)。

奖状

30 裁决书必须在何时以何种形式交付?

仲裁裁决的格式要求见于《反腐败公约》第606条,与缺省条款一致。形式要求规定,仲裁裁决必须:

  • 以书面形式出现;
  • 由参与程序的仲裁员签署。
  • 显示其签发日期; -显示仲裁庭所在地;以及
  • 说明所依据的理由。仲裁裁决具有最终和有约束力的法院判决的效力(《反腐败公约》第607条)。

上诉

31 可以基于什么理由向法院上诉裁决?

对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申诉的唯一途径是申请撤销该裁决。这也适用于关于管辖权的仲裁裁决。法院不得根据案情审查仲裁裁决。撤销裁决的申请应在申请人收到裁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不得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

在下列情况下,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 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者即使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仍拒绝其管辖权。
  • 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能力缔结有效的仲裁协议;
  • 一方当事人未得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因其他原因无法陈述案情;
  • (a) 仲裁裁决涉及的争议不在仲裁协议范围内,或载有关于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的决定;
  • 仲裁庭的构成或组成违反了相关规则;以及
  • 如果仲裁程序的进行违反了奥地利的公共政策;

此外,如果存在先决条件,可以根据《反腐败公约》第530(1)条第1-5款提出修订申诉,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则可以撤销裁决。该条款阻止了犯罪行为导致下达某项裁决的情况。以这些理由要求撤销裁决的申请必须在对有关犯罪行为的判决成为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日期后四周内提出。

如果争议事项根据国内法不属于可争议事项,也可撤销裁决。

执法

32 在执行外国和国内裁决方面有哪些程序?

《反腐败和刑事诉讼法》(第614条)和《奥地利执行法》(第409条)都规定了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外国仲裁裁决可根据奥地利已批准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执行,这些法律文书中最重要的是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和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在这方面,执行程序与外国判决基本相同。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方式与国内判决的执行方式相同。

费用

33 胜诉方能否收回费用?

关于费用,仲裁庭拥有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说,比法院更自由。仲裁庭在分配费用方面被赋予了自由裁量权,但必须考虑到案件的情况,特别是程序的结果。作为一项经验法则,费用随事件的发展而变化,由败诉方承担,但如果适合案件的情况,仲裁庭也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仲裁和调解程序法》对可能需要偿还的费用类型未作规定。在费用不能相互抵消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尽可能在决定费用责任的同时,确定应偿还的费用数额。一般来说,按小时费率计算的律师费也是可以收回的。

上述规则的例外情况见于《反腐败公约》第609(2)条,该条授权仲裁庭在发现其因没有仲裁协议而缺乏管辖权的情况下,就申请人偿还诉讼费用的义务作出决定。

替代性争端解决办法

ADR的类型

34. 常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有哪些类型?某一特定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是否受欢迎?

法律规定的主要司法外方法是仲裁、调解(主要是在家庭法问题上)和住房或电信问题上的调解委员会。

此外,各种专业机构(律师、公证员、医生、土木工程师)规定了解决其成员之间或成员与客户之间纠纷的机制。然而,在调解员的协助下达成的解决方案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

对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的要求35 是否要求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期间考虑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法院或仲裁庭能否强制当事人参加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

没有 -- -- 奥地利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性和解或要求当事人在开始仲裁或诉讼之前考虑非诉讼解决办法的一般要求。然而,法官在审判开始时非正式地鼓励各方当事人探讨和解方案或首先求助于调解员的情况并不少见。

杂项

有趣的特点

36 争端解决制度是否有任何特别令人感兴趣的特点在前面的问题中没有涉及?

不适用。

最新情况和趋势

最近的发展

37 是否有任何解决争端的改革建议?任何改革何时生效?

2019年1月1日,《执行法》修正案生效。这些修正案现在允许获取有关待决执行程序的数据。律师和公证员可以获得有关执行法院、案件编号和强制执行程序所涉及的债务金额的信息。该数据库可在网上查阅,其目的是协助潜在的索赔人在启动法院或仲裁程序之前评估其潜在被申请人的信用度。

最近的另一项发展是奥地利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该裁决确认外国判决的既判力效力适用于在奥地利进行的程序的所有阶段。这一点特别重要,因为该裁决澄清了既判力的效力也适用于未决的上诉程序。奥地利最高法院强调,这对于有关既判力的两个问题都是如此,即外国判决的排他性(一罪不二审)和约束力。此外,奥地利最高法院澄清说,在上诉程序中禁止更新只适用于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因此不排除上诉法院考虑新的外国判决的既判力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