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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寻求强制执行时可命令支付担保金;

作者: Klaus Oblin

最高法院最近裁定(1) 如果寻求宣布可执行性的判决尚未成为最终判决,对第二次或第三次上诉作出裁决的法院可在其关于上诉的最终裁决中命令寻求宣布可执行性的当事人按照《布鲁塞尔第一条例》支付担保金。(2)

事实

担保的目的是为了抵御执行一项非终局性的外国判决给债务人带来的风险。

具体来说,担保的目的是在以下情况下保护债务人:

  • 对方破产。
  • 不能对对方强制执行;或
  • (a) 原籍国的审判旷日持久,债务人无法在此期间处置被冻结的资产;

担保的种类和数额由执行国家的法律规定,数额由法官决定。

如果起源国的法院不命令向债权人付款,而是命令向法院支付押金,则债务人的危险性较低,较低的担保额可能就足够了。

评论

担保是为债务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而设立的责任基金。其目的是防止在法院命令后来在原籍国被撤销或修正,以及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的要求无法执行的情况下给债务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尾注

(1) 案例3 Ob 75/14x;

(2) 第46条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