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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交材料的及时性作出裁定。

作者: Klaus Oblin

最高法院最近作出两项裁决,涉及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交材料的及时性。

在最近的一项决定中(1) 法院裁定,在办公时间以外通过传真提交书状,如果在截止日期的最后一天午夜之前收到,则被视为及时提交。文件在到达法院的传真接收机时自动标记为已收到。但是,如果法院的接收机忙于工作或失灵等原因,即使文件按时发送,发件人也要承担文件在午夜后收到(或根本没有收到)的风险。

在另一项决定中(2) 法院裁定,电子邮件不符合通过电子法院交通(连接法院和法律办公室的电子通信系统)发送的条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材料无关紧要。相反,法院裁定应以处理传真提交材料的同样方式处理这些材料。因此,为了决定提交的材料是否及时,必须确定收到的时间。如果电子邮件在截止日期前到达法院服务器,从而到达法院的电子自由裁量权范围,则被视为及时收到。一旦电子邮件可在收件人的电子邮件收件箱中查看,即使是在办公时间以外,也会发生这种情况。仅仅发送确认信息并不足以证明法院已经收到,因为这种信息并不意味着已经收到。

总而言之,如果传真或电子邮件没有送达,发件人将始终承担风险,即使延迟收到的原因在于法院。在假定服务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紧急提交的文件(例如,传真没有通过,电子法庭通信无法使用)应通过电子邮件提交。

尾注

(1) OGH 2 Ob 133/10p.

(2) OGH 10 Ob 28/11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