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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不送达法院命令,判决也能执行吗?

作者: Klaus Oblin

2013年6月19日,高等法院裁定:(1) 《布鲁塞尔第一条例》第34(2)条规定,如果被告没有获得足够的机会针对索赔进行辩护,则不能承认判决,只有在启动程序的文件送达被告,使其能够针对诉讼进行辩护的情况下,该条才适用。

根据原籍国的法律进行适当的送达已不再相关(尽管以前受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第27(2)条管辖)。唯一相关的问题是,被告针对诉讼进行自我辩护的权利确实得到了尊重。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导致法院命令被执行的诉讼是向被告送达的,并附有德文译文和详细说明被告不答复的后果的通知。因此,被告的权利在原诉讼中没有受到限制。由于被告没有指定一名有权接受法院命令的人,因此没有向被告送达法院命令本身,但这一事实并没有改变。

根据原籍国法律的适当送达与此无关。唯一相关的问题是,被告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得到尊重。

尾注

(1) 案件3 Ob 84/13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