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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外国货币债权的裁决。

作者: Klaus Oblin

介紹

外国法院的命令是根据国内法执行的。根据国内法,强制执行货币金额的裁决或向第三方支付款项一般必须根据关于强制执行货币债权的规定进行。然而,迄今为止,法院认为,如果付款是在国外而不是在国内通过货币兑换进行的(可能考虑到外币交易规则),则该义务超出了单纯的货币支付。

决定

最高法院最近认为(1) 无论所规定的义务是实际的还是不适当的外币义务,货币操纵已不再像1950年代那样普遍。与所有其他欧盟成员国一样,斯洛伐克也是单一欧元支付区的一部分,单一欧元支付区规定了欧洲内部的支付条件。因此,法院裁定,虽然本案中的债务人没有外币账户,但为了将适用的资金转移到斯洛伐克,需要进行货币兑换 -- -- 这种交易已不再构成任何实际问题。因此,法院认为,至少就《安排》国家之间的交易而言,早先关于在外国法院以外币支付的特殊待遇的判例已经过时;因此,应根据关于执行货币债权的规则来执行。法院接着指出,债权的执行是否可能成功,与可执行性和管辖权无关。根据欧盟《布鲁塞尔第一条例》第39(2)条,管辖权以潜在第三方债务人的住所为基础。

因此,法院根据斯洛伐克法院的命令,命令债务人向斯洛伐克法院交纳美元。

评论

对于《安排》国家之间的交易,法院明确指出,执行以外币支付货币债权的义务必须按照货币债权的执行规则执行。

尾注

(1) 2015年4月21日,案件3 Ob 75/14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