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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条约仲裁 2021年

作者: Milos Ivkovic

背景资料

外国投资

对外国投资的普遍态度是什么?

然而,作为一个与任何特定投资争端无关的一般态度问题,联邦数字和经济事务部确实表示,政府对有约束力的国际仲裁持开放态度,作为适用的双边投资条约(BITs)下解决争端的国家法院的适当替代。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确立了欧洲联盟对直接投资的权限。基于移交的权限,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第1219/2012号条例,根据该条例,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仍然有效,但需要欧盟委员会在 "评估其一项或多项规定是否对欧盟与第三国谈判或缔结双边投资协定构成严重障碍 "后予以授权(第1219/2012号条例,第5条)。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对奥地利签署和批准的12个欧盟内部双边投资条约(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投资条约)启动了侵权程序。

尽管如此,奥地利还是签署了2019年1月15日《成员国政府代表关于阿赫梅亚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和欧洲联盟投资保护的声明》(《声明》)。根据《宣言》,

  • '成员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包含的所有投资者-国家仲裁条款都违反了欧盟法律,因此不适用'。
  • 这些仲裁条款'不产生效力,包括规定将终止前的投资延长保护一段时间的条款(所谓的日落或祖父条款)';以及
  • 根据投资者-国家仲裁条款设立的仲裁法庭缺乏管辖权,因为相关双边投资条约的成员国没有提出有效的仲裁提议。

奥地利最初与其他签署国承诺,'在2019年12月6日之前,通过多边条约,或者在双方都认为更合适的情况下,以双边方式终止(欧盟成员国)之间缔结的所有双边投资条约'。尽管有上述规定,奥地利拒绝与23个欧盟成员国一起签署《欧盟成员国之间终止双边投资条约的协议》(该协议)。这样的决定确实值得欢迎,因为它理解了人们对以该协议的方式终止欧盟内部的双边投资条约很可能不符合国际公法的有效关切。

外国在该州投资的主要部门有哪些?

根据奥地利国家银行(OeNB)的官方数据库,内向直接投资(即外国投资者对奥地利的投资)的主要部门是:专业、科学和技术服务活动;金融中介;贸易;以及化学品、石油产品、医药。在OeNB的网站上可以看到按各行业的全面分类。

外国直接投资是否有净流入或流出?

当内向直接投资收入与外向直接投资收入(即奥地利投资者在国外的投资)相比较时,可以确定外国直接投资的总体净流出(比较2008年按行业划分的内向直接投资头寸与2008年按行业划分的外向直接投资头寸,来自OeNB的数据)。尽管有前者,但在特定的行业中可能会出现大量的净流入,例如在专业、科学和技术服务活动部门的情况。

投资协议立法

描述有关与国家或国有实体的投资协议的国内立法。

奥地利没有专门的外国投资法。通常不需要正式接纳外国投资。然而,一些非歧视性的国家和欧盟措施可能适用(例如,在收购房地产、反垄断、能源部门、公共安全和秩序方面)。

国际法律义务

投资条约

确定并简要介绍国家所加入的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并说明这些条约是否生效。

奥地利已经签署和批准了69个双边投资条约(BIT),其中有60个已经生效。

  • 阿尔巴尼亚。
  • 阿尔及利亚。
  • 阿根廷。
  • 亚美尼亚。
  • 阿塞拜疆。
  • 孟加拉国。
  • 白俄罗斯。
  • 伯利兹。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保加利亚。
  • 智利。
  • 中国。
  • 克罗地亚。
  • 古巴。
  • 捷克共和国。
  • 埃及。
  • 爱沙尼亚。
  • 埃塞俄比亚。
  • 乔治亚州。
  • 危地马拉。
  • 香港。
  • 匈牙利。
  • 伊朗。
  • 约旦。
  • 哈萨克斯坦。
  • 科索沃。
  • 科威特。
  • 吉尔吉斯斯坦。
  • 拉脱维亚。
  • 黎巴嫩。
  • 利比亚。
  • 立陶宛。
  • 马其顿。
  • 马来西亚。
  • 马耳他。
  • 墨西哥。
  • 摩尔多瓦。
  • 蒙古。
  • 黑山。
  • 摩洛哥。
  • 纳米比亚。
  • 阿曼。
  • 巴拉圭。
  • 菲律宾。
  • 波兰。
  • 罗马尼亚。
  • 俄罗斯。
  • 沙特阿拉伯。
  • 塞尔维亚。
  • 斯洛伐克。
  • 斯洛文尼亚。
  • 韩国。
  • 塔吉克斯坦。
  • 突尼斯。
  • 土耳其。
  • 乌克兰。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乌兹别克斯坦。
  • 越南;以及
  • 也门。

各种含有投资条款的贸易协定和条约已对作为欧盟成员国的奥地利生效。与津巴布韦(2000年)、柬埔寨(2004年)和尼日利亚(2013年)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尚未生效。

奥地利于1994年签署了《能源宪章条约》,随后于1997年正式批准。

等待欧盟成员国国家议会批准的最重要协议是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该协定自2017年9月21日起临时生效。欧洲法院宣布,CETA中所载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与欧盟法律兼容(Opinion 1/17 (CETA), EU:C:2019:341)。

如果适用,请说明该国所加入的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是否延伸至海外领土。

不适用。

国家是否修订或签订了影响其作为缔约国的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的附加议定书?

为确定双边投资条约的预定含义而交换的外交照会的例子可从奥地利共和国法律信息系统的网站上以PDF形式获得。

国家是否单方面终止了它所加入的任何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

奥地利尚未发出单方面终止任何双边投资条约的通知。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将直接投资的权限移交给欧盟的决定性影响还有待确定。

国家是否签订了多个成员重叠的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

然而,作为一个与任何特定投资争端无关的一般态度问题,联邦数字和经济事务部确实表示,政府对有约束力的国际仲裁持开放态度,作为适用的双边投资条约(BITs)下解决争端的国家法院的适当替代。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确立了欧洲联盟对直接投资的权限。基于移交的权限,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第1219/2012号条例,根据该条例,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仍然有效,但需要欧盟委员会在 "评估其一项或多项规定是否对欧盟与第三国谈判或缔结双边投资协定构成严重障碍 "后予以授权(第1219/2012号条例,第5条)。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对奥地利签署和批准的12个欧盟内部双边投资条约(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投资条约)启动了侵权程序。

尽管如此,奥地利还是签署了2019年1月15日《成员国政府代表关于阿赫梅亚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和欧洲联盟投资保护的声明》(《声明》)。根据《宣言》,

  • '成员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包含的所有投资者-国家仲裁条款都违反了欧盟法律,因此不适用'。
  • 这些仲裁条款'不产生效力,包括规定将终止前的投资延长保护一段时间的条款(所谓的日落或祖父条款)';以及
  • 根据投资者-国家仲裁条款设立的仲裁法庭缺乏管辖权,因为相关双边投资条约的成员国没有提出有效的仲裁提议。

奥地利最初与其他签署国承诺,'在2019年12月6日之前,通过多边条约,或者在双方都认为更合适的情况下,以双边方式终止(欧盟成员国)之间缔结的所有双边投资条约'。尽管有上述规定,奥地利拒绝与23个欧盟成员国一起签署《欧盟成员国之间终止双边投资条约的协议》(该协议)。这样的决定确实值得欢迎,因为它理解了人们对以该协议的方式终止欧盟内部的双边投资条约很可能不符合国际公法的有效关切。

ICSID公约

该国是否为ICSID公约的缔约国?

1971年5月25日批准了《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并于1971年6月24日对奥地利生效。

《毛里求斯公约》

国家是否是《联合国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的仲裁透明度公约》(毛里求斯公约)的缔约国?

奥地利不是《联合国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公约》的缔约国。

投资条约方案

国家是否有投资条约方案?

是的。

外商来华投资的监管

政府投资促进方案

国家是否有外国投资促进计划?

联邦数字和经济事务部以及欧洲、一体化和外交事务部共同支持奥地利的投资促进计划。

联邦数字和经济事务部主要负责对外国投资的经济支持,并公布了对外国投资者的所有支持的全面概述,可在网上获得PDF文件。

欧洲、一体化和外交事务部以及奥地利外交使团仍然负责投资保护,承诺执行适用的双边投资条约并确保出口管制。关于欧洲、一体化和外交事务部的职责概述可在网上查阅。

适用的国内法律

确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的国内法律,包括任何接纳或登记投资的要求。

为了重申奥地利对外国投资的开放性,一些非歧视性的国家和欧盟措施可能会适用(例如,在收购房地产、反垄断、能源部门、公共安全和秩序等方面)。此外,根据《奥地利对外贸易法》(AußWG),"非欧盟公民的自然人、欧洲经济区(EEA)或瑞士的公民,或在欧洲经济区和瑞士以外的非欧盟国家成立的法人或公司的收购",如果投资者打算在AußWG第25(a)(2)条规定的对奥地利共和国具有特殊重要性的行业中获得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控制地位,必须获得负责经济事务的部长的批准。

联邦数字和经济事务部目前正在对AußWG进行修正,从而密切考虑到(欧盟)2019/452号条例关于 "建立一个筛选外国直接投资进入欧盟的框架"。

相关监管机构

确定监管和促进外国入境投资的国家机构。

联邦数字和经济事务部以及欧洲、一体化和外交事务部共同支持奥地利的投资促进计划。

联邦数字和经济事务部主要负责对外国投资的经济支持,并公布了对外国投资者的所有支持的全面概述,可在网上获得PDF文件。

欧洲、一体化和外交事务部以及奥地利外交使团仍然负责投资保护,承诺执行适用的双边投资条约并确保出口管制。关于欧洲、一体化和外交事务部的职责概述可在网上查阅。

相关争议机构

确定在与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中必须送达诉讼文件的国家机构。

在奥地利缔结的投资条约中没有关于该点基金的直接规定,投资者必须向欧洲、一体化和外交事务部发出争议通知。

投资治疗实践

BIT模型

国家是否有双边投资条约范本?

奥地利确实有一个2008年通过的双边投资示范条约(BIT)。然而,重要的是要记住,奥地利签署和批准的绝大多数双边投资条约都是在最新版本的示范双边投资条约之前。评估最新的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在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同样具有挑战性。

对奥地利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出台后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的比较分析表明,缺乏统一性。一方面,与塔吉克斯坦和科索沃签订的投资条约是严格按照BIT范本起草的。相反,与吉尔吉斯斯坦和哈萨克斯坦签订的相同性质的协议在一些重要方面对示范BIT进行了修正。

此外,投资保护条款通常会成为欧盟与第三国贸易协定的一部分,从而限制了双边投资条约范本所设想的目的。

就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的内容而言,奥地利无疑为成功保护外国投资提供了一个简明、实用和先进的平台。关键条款确保了: 1:

  • 与本国投资者或来自第三国的投资者相比,外国投资者享有平等待遇;根据国际法的标准,有义务提供公平待遇(对征用进行严格监管,在投资方面的支付必须不受限制,等等);以及
  • 有效地解决争端,在。
    • 国家法院;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
    • 独任仲裁员或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设立的特设仲裁法庭;以及
    • (a) 独任仲裁员或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特设法庭;

该示范双边投资条约的其他特点包括对 "投资者 "和 "投资 "这两个术语的独特定义,以及一个相当广泛的总括条款。关于示范BIT的重要方面的更详细的评论可在网上查阅。

准备材料

国家是否有一个条约准备材料的中央储存库?这些材料是否公开可用?

奥地利共和国议会批准的任何国际条约的所有可用辅助材料都可以在网上查阅。联邦数字和经济事务部在其网站上提供已批准的双边投资条约的德文版本及其附带的文书,供公众审查和监督。翻译成英文和其他语言的版本也可在网上查阅。

范围和覆盖面

投资条约的典型覆盖范围是什么?

投资者资格

奥地利签订的投资条约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应满足的一些法律资格,以获得实质性的保护,但并不统一。虽然自然人和法律实体(即企业)一般都可以被视为 "投资者",但额外的要求包括: 1:

公司成立或营业的主要地点

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第1(3)条对企业的定义是,除其他外,"根据一缔约方的适用法律组成或组织"。在多个缔结的BIT中明确规定了所在地要求(例如,奥地利-白俄罗斯BIT第1(2)条;奥地利-阿根廷BIT第1(2)(b)条;等等)。在某些情况下,注册地的原则要求可以通过建立由缔约方之一的实体对投资者的(事先)支配性影响来替代(例如,奥地利-埃及双边投资条约第1(2)(c)条;奥地利-科威特双边投资条约第I(2)条;等等)。

进行实质性的商业活动

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第1(3)条进一步指出,企业应"[在东道国]开展实质性业务"。根据上述规定,一些双边投资条约援引了真正商业活动的义务(例如,奥地利-智利双边投资条约第1(2)(b)条)。

资格不一致,取决于签约方

有相当数量的双边投资条约为每个缔约方独立定义 "投资者 "的要求(例如,奥地利-科威特双边投资条约第一条第2款)。

拒绝提供福利

根据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一些已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明确拒绝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下提供保护。这种规定的主要例子见于奥地利-乌兹别克斯坦双边投资条约第10条,其中规定:

如果非缔约方的投资者拥有或控制第一个提及的投资者,并且该投资者在其根据法律成立或组织的缔约方境内没有实质性的商业活动,则缔约方可拒绝向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及其投资提供本协定的好处。

定义 "投资

根据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受保护的 "投资 "包括受保护投资者 "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的任何资产。这个公认的板上钉钉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适用的双边投资条约所施加的额外考虑的限制。

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区别

虽然奥地利签订的投资条约普遍批准在这两种情况下提供保护,但有些条约并没有达到对间接或非营利性投资提供保护的程度(例如,奥地利-伊朗双边投资条约第1条第1款)。

领土要求和合法性

如果投资是在一个缔约方的领土上并根据该缔约方的法律和法规进行的,一般都会受到保护(例如,奥地利-马来西亚双边投资条约第1(3)条)。

追溯性保险的问题

奥地利签订的绝大多数投资条约要么对截至某一特定日期的投资提供保护(例如,奥地利-俄罗斯双边投资条约第9条),要么对条约生效日期之前和之后的投资不加区分地给予保护(例如,奥地利-古巴双边投资条约第24条)。

保护措施

通常有哪些实质性的保护措施?

奥地利签订的投资条约一般规定了以下保护措施,但也有少数例外限制。

  • 公平和公正的待遇。
  • 征用(直接和间接)保护;最惠国待遇保护。
  • 非歧视和国民待遇保护;充分保护和安全;以及
  • 一个总括条款。

争端的解决

对于外国投资者与贵国之间的投资争端,最常用的争端解决方式是什么?

奥地利的双边投资条约最常见的是规定ICSID机构仲裁或UNCITRAL特别程序,作为解决各自双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任何争端的选择论坛。与前者相比,一些双边投资条约进一步规定了根据斯德哥尔摩商会规则(例如,奥地利-俄罗斯双边投资条约第7条)或国际商会规则(例如,奥地利-古巴双边投资条约第11条)进行仲裁的额外选择。

保密性

国家是否有在投资仲裁中要求保密的惯例?

不适用。

保险业

国家是否有投资保险机构或方案?

奥地利投资者可以根据《设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要求为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提供保险。奥地利于1997年成为该法的25个工业化国家之一。

奥地利的投资者还可以进一步申请外国投资的政治风险保险。奥斯特里奇银行股份公司(OeKB)提供的 "G4担保 "一般是针对非欧盟和非经合组织市场。这些服务的概述可在OeKB的网站上找到。

投资仲裁历史沿革

仲裁次数

国家参与了多少个已知的投资条约仲裁?

在撰写本报告时,奥地利已经积极参与了一项公开的投资者-国家仲裁。BV Belegging- Maatschappij 'Far East' v Republic of Austria(ICSID案件编号:ARB/15/32)。该诉讼是在2015年7月根据奥地利与马耳他在2002年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自2004年3月起生效)提起的。动议的投资者因此指控奥地利:

  • 施加任意、不合理或歧视性的措施;被剥夺充分的保护和安全。
  • 违反了适用的直接和间接征用禁令。
  • 并被剥夺了公正和公平的待遇。

2017年10月,在对同年3月出现的一个问题进行听证后,仲裁庭以管辖权为由驳回了这些索赔。

行业和部门

涉及国家的投资仲裁是否通常涉及特定行业或投资部门?

不适用。

选择仲裁员

国家是否有使用默认机制指定仲裁庭的历史,或者国家是否有指定特定仲裁员的历史?

不适用。

国防部

国家是否通常对投资索赔进行自我辩护?请详细说明国家在投资纠纷方面的内部律师。

不适用。

对国家的奖励的执行情况

执行协议

该国是否加入了任何有关执行的国际协定,如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奥地利于1961年5月2日成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纽约公约》不受限制地适用于奥地利,因为最初的对等保留已于1988年撤销。

裁决遵守情况

国家是否通常自愿遵守对其作出的投资条约裁决?

不适用。

不利裁决

如果不是,国家是否向其国内法院或仲裁所在地的法院对不利的裁决提出上诉?

不适用。

妨碍执行的规定

请详细说明可能妨碍在其境内执行针对国家的裁决的任何国内法律规定。

奥地利立法者对执行国内(即在仲裁程序中作出的、约定的仲裁地点在奥地利)和外国(即在仲裁程序中作出的、约定的仲裁地点在奥地利以外)仲裁裁决的规则作了明确区分。

就前者而言,《奥地利执行法》第1条规定,不得上诉的国内裁决(包括和解协议)可以直接执行,因为其本身就赋予了执行权。

与上述相反,《奥地利执行法》第三章(第403条及以下)要求在国内执行之前正式承认外国仲裁裁决,除非根据适用的国际协议(例如,在承认和执行方面有适用的对等义务的条约)或欧洲联盟的法案,该裁决应在不事先单独声明可执行的情况下执行。

根据《纽约公约》第四条第(1)款(a)项,寻求承认裁决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裁决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和仲裁协议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614(2)条在这方面将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仲裁协议(或经认证的副本)的决定权交给法官。由于主管地区法院只审查是否满足形式上的要求,奥地利最高法院对此的态度更加形式化--他们要求审查执行授权请求中显示的债务人名称是否与仲裁裁决中显示的名称一致。

除上述规定外,裁决还可能受到《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06条的约束,该条要求裁决必须是书面形式,并由仲裁员签字。在没有当事人协议的情况下,可能会适用更多的正式要求。

奥地利法院无权审查仲裁裁决的实质内容。不能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但是,可以根据非常具体、狭隘的理由提起法律诉讼,撤销仲裁裁决(包括关于管辖权的裁决和关于案情的裁决),即:

  • 尽管没有仲裁协议或有效的仲裁协议,但仲裁庭接受或否认管辖权;
  • 一方当事人无法根据适用于该方的法律缔结仲裁协议;
  • 一方当事人无法陈述案情(例如,没有得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
  • 裁决所涉及的事项不在仲裁协议的考虑范围内,或不在仲裁所寻求的救济范围内(如果这些缺陷涉及裁决的一个可分离的部分,该部分必须被撤销)。
  • 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577至618条或各方当事人的协议;
  • 仲裁程序不符合或裁决不符合奥地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共秩序);以及
  • 如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0(1)条规定,满足了国内法院重新审理案件的要求。

国家只在其主权能力范围内被授予行动的主权豁免权。豁免权并不适用于私人商业性质的行为。因此,在奥地利的外国资产可以根据其目的而免于执行:如果只是为了用于私人交易,可以扣押并成为执行对象;但如果是为了行使主权权力(例如,大使馆的任务),可以不下令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在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裁决中,奥地利最高法院(OGH)得出结论(见3 Ob 18/12),没有设想国家资产的一般豁免权,相反,根据《奥地利执行法》第39条,义务国有责任证明其在暂停执行程序时是以主权权力行事。

在没有指导性判例法的情况下,只要关于主权豁免范围的规则得到补充,满足关于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立法要求,那么得出以下结论可能是合理的:揭开公司面纱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最新情况和趋势

过去一年的主要发展

在你的管辖范围内是否有任何新的趋势或热门话题?

然而,作为一个与任何特定投资争端无关的一般态度问题,联邦数字和经济事务部确实表示,政府对有约束力的国际仲裁持开放态度,作为适用的双边投资条约(BITs)下解决争端的国家法院的适当替代。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确立了欧洲联盟对直接投资的权限。基于移交的权限,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第1219/2012号条例,根据该条例,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仍然有效,但需要欧盟委员会在 "评估其一项或多项规定是否对欧盟与第三国谈判或缔结双边投资协定构成严重障碍 "后予以授权(第1219/2012号条例,第5条)。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对奥地利签署和批准的12个欧盟内部双边投资条约(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投资条约)启动了侵权程序。

尽管如此,奥地利还是签署了2019年1月15日《成员国政府代表关于阿赫梅亚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和欧洲联盟投资保护的声明》(《声明》)。根据《宣言》,

  • '成员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包含的所有投资者-国家仲裁条款都违反了欧盟法律,因此不适用'。
  • 这些仲裁条款'不产生效力,包括规定将终止前的投资延长保护一段时间的条款(所谓的日落或祖父条款)';以及
  • 根据投资者-国家仲裁条款设立的仲裁法庭缺乏管辖权,因为相关双边投资条约的成员国没有提出有效的仲裁提议。

奥地利最初与其他签署国一起承诺 "终止所有在奥地利和日本之间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

(欧盟成员国)通过多边条约的方式,或者在双方都认为更合适的情况下,通过双边方式'在2019年12月6日前。尽管有上述规定,奥地利拒绝与23个欧盟成员国一起签署《欧盟成员国之间终止双边投资条约的协议》(该协议)。这样的决定确实值得欢迎,因为它理解了人们对以该协议的方式终止欧盟内部的双边投资条约很可能不符合国际公法的有效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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