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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奥地利第2020章

作者: Klaus Oblin

法律和机构

与仲裁有关的多边公约

1.贵国法域是否是《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自何时起生效?是否根据《公约》第一、第十和第十一条作出过任何声明或通知?贵国还加入了哪些与国际商业和投资仲裁有关的其他多边公约?

奥地利已批准了下列与仲裁有关的多边公约:

  • 《纽约公约》,1961年7月31日(奥地利已根据第一条第(3)款作出通知,声明它只承认和执行在该公约其他缔约国作出的裁决);
  • 仲裁条款议定书,1928年3月13日,日内瓦;
  •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30年10月18日,日内瓦;
  • 1964年6月4日《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以及关于适用该公约的协定);以及
  • 《解决投资争端公约》,1971年6月24日;

双边投资条约

2.是否与其他国家存在双边投资条约?

奥地利已签署了69项双边投资条约,其中62项已获批准,即与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根廷、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孟加拉国、白俄罗斯、伯利兹、玻利维亚、波斯尼亚、保加利亚、佛得角、智利、中国、克罗地亚、古巴、捷克共和国、埃及、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格鲁吉亚、危地马拉、香港、匈牙利、印度、伊朗、约旦等国签署了条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拉脱维亚、黎巴嫩、利比亚、立陶宛、马其顿、马来西亚、马耳他、墨西哥、摩尔多瓦、蒙古、黑山、摩洛哥、纳米比亚、阿曼、巴拉圭、菲律宾、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韩国、塔吉克斯坦、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和也门。

奥地利还加入了一些非投资条约的双边条约,主要是与邻国签订的条约。

国内仲裁法

3. 与国内和外国仲裁程序以及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关的主要国内法律来源是什么?

仲裁法载于《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577至618条。这些条款对国内和国际仲裁程序作出了规定。

上述多边和双边条约对承认外国裁决作了规定(见问题1和2)。执行程序由《奥地利执行法》管辖。

国内仲裁和贸易法委员会

4.贵国的国内仲裁法是否以《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为基础?贵国国内仲裁法与《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与大多数国家一样,该法并没有照搬《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每一个方面。但是,已经引入了主要特征。

与《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不同,奥地利法律不区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也不区分商业仲裁和非商业仲裁。因此,具体规则适用于就业和消费者相关事项。

强制性条款

5.国内仲裁法对程序有哪些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偏离?

各方当事人可在《仲裁程序法》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商定程序规则(例如,参照具体的仲裁规则)。当事人未约定任何一套规则或未自行制定规则的,仲裁庭必须在不违反《中国民事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仲裁程序的强制性规则包括,仲裁员必须是并保持公正和独立。他们必须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怀疑的情况。当事人有权得到公平和平等的待遇,并有权陈述自己的理由。进一步的强制性规则涉及仲裁裁决,裁决必须是书面的,以及可以对裁决提出质疑的理由。

实体法

6.贵国国内仲裁法中是否有任何规则为仲裁庭提供指导,说明对争议的实质问题适用哪项实体法?

仲裁庭必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实体法,否则必须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只有在各方当事人明确同意作出公平裁决的情况下,才允许以公平为由作出裁决(《民事诉讼程序法》第603条)。

仲裁机构

7.贵国法域内最著名的仲裁机构有哪些?

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www.viac.eu)根据其《仲裁和调解规则》(2013年)(《维也纳规则》)管理国际仲裁程序。仲裁员的费用按争议金额计算。仲裁地点和语言不受限制。

维也纳证券交易所的维也纳商品交易所有自己的仲裁法院和自己的建议仲裁条款。

某些专业机构和商会规定了自己的规则或管理仲裁程序,或两者兼而有之。

国际商会通过其奥地利国家委员会保持直接的存在。

仲裁协议

可仲裁性

8.是否有任何类型的争议是不可仲裁的?

原则上,任何专有权要求都可以仲裁。如果法律允许当事人解决争议,非专有性索赔仍可仲裁。

在家庭法或合作公寓所有权方面有一些例外情况。

消费者和与就业有关的事项只有在纠纷发生后双方签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仲裁。

所需经费

9.对仲裁协议有哪些正式要求和其他要求?

仲裁协议必须:

  • (a) 充分具体说明当事方(它们至少必须是可确定的);
  • (a) 充分具体说明与确定的法律关系有关的争端主题事项(这至少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可以限于某些争端,也可以包括所有争端);
  • (a) 充分说明各方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解决争端的意图,从而排除国家法院的权限;以及
  • 载于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书面文件或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换的电传、电子邮件或其他通信中,这些文件保存了合同的证据;

明确提及包含仲裁条款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即可。

可执行性

10.仲裁协议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再执行?

可以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对仲裁协议和条款提出质疑,特别是以错误、欺骗或胁迫或无法律行为能力为由。对于这种质疑应向仲裁庭还是向法院提出,存在争议。如果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撤销合同,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仲裁条款继续有效,否则仲裁条款将被视为不可执行。在破产或死亡的情况下,接管人或法定继承人一般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如果仲裁庭已就案情实质作出裁决,或如果法院已就案情实质作出终局判决,且该判决涵盖了已商定进行仲裁的所有事项,则仲裁协议不再具有可执行性。

分离性

11.是否有任何关于仲裁协议与主协议分离的规定?

根据《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作为一项法律规则,仲裁协议与主协议的分离性是有效的。根据奥地利法律,这种分离性来自于当事人的意图。

第三方----受仲裁协议约束

12.在哪些情况下第三方或非签字人可以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作为一般原则,只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才受其约束。法院不愿意让第三方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因此,穿透公司面纱和公司集团等概念通常不适用。

但是,法定继承人受其前任所订立的仲裁协议的约束。这也适用于破产管理人和死者的继承人。

第三方----参与

13.贵国国内仲裁法是否对第三方参与仲裁作出任何规定,如合并仲裁或第三方通知?

通常,将第三方并入仲裁需要各方当事人的相应同意,这种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参照规定并入仲裁的仲裁规则)。同意可以在提出合并仲裁请求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本身的较早阶段作出。根据法律,这个问题主要是在与仲裁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讨论的。在此,有人认为,这种第三方介入者必须是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或以其他方式服从仲裁庭的管辖权,而且包括介入者在内的所有当事人都必须同意介入。

最高法院认为,违背第三方的意愿将其纳入仲裁程序,或将仲裁裁决的约束力扩大到第三方,如果第三方没有被赋予与各方当事人相同的权利(例如,陈述权),将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

公司集团

14.根据 "公司集团 "原则,贵国法域的法院和仲裁庭是否将仲裁协议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签字公司的非签字母公司或子公司,条件是非签字方以某种方式参与了争议合同的订立、履行或终止?

奥地利法律不承认公司集团理论。

多方仲裁协议

15.有效的多方当事人仲裁协议有哪些要求?

多方仲裁协议可以按照与仲裁协议相同的形式要求签订。

合并

16.贵国法域内的仲裁庭能否合并不同的仲裁程序?在什么情况下?

奥地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仲裁程序的合并。但在理论上,据称,只要当事各方和仲裁员同意,合并仲裁程序是允许的。

仲裁法庭的组成。

仲裁员的资格

17. 对谁可以担任仲裁员是否有任何限制?贵国法域的法院是否会承认任何基于国籍、宗教或性别的合同规定的仲裁员要求?

只有自然人可以被指定为仲裁员。法规没有规定任何具体的资格,但各方当事人可就此类要求达成一致。根据规范法官职业的法规,现任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

仲裁员的背景

18. 在贵国的管辖范围内,谁经常担任仲裁员?

不论是由指定机构指定还是由各方当事人提名,都可能要求仲裁员具备与所处理的具体争议有关的某种经验和背景。这类要求可能包括某一领域的专业资格、法律能力、技术专长、语言技能或具有特定国籍。

许多仲裁员是私人执业律师;其他仲裁员是学者。在少数主要涉及技术问题的争端中,技术人员和律师是小组成员。

资格要求可以列入仲裁协议,这需要非常谨慎,因为它可能会在指定过程中造成障碍(即对是否满足商定的要求发生争论)。

仲裁员的缺席指定

19. 如果各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那么指定仲裁员的默认机制是什么?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就其他程序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当事人未指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不能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仲裁员未指定其主席,法院有权作出必要的缺席指定。

 

资格要求可以列入仲裁协议,这需要非常谨慎,因为它可能会在指定过程中造成障碍(即对是否满足商定的要求发生争论)。

对仲裁员的质疑和替换

20. 对仲裁员提出异议和替换的理由和方式是什么?请特别讨论提出异议和替换的理由以及程序,包括向法院提出异议。是否有适用或寻求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准则》指导的趋势?

对仲裁员的质疑

只有在存在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或在仲裁员不具备各方当事人约定的资格时,才能对其提出异议。指定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在提出异议时,不能以其在指定时所知道的情况为依据(《民事诉讼程序法》第588条)。

撤换仲裁员

如果仲裁员不能履行其任务,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任务,可以将其免职(《民事诉讼程序法》第590条)。

仲裁员可以通过提出异议或终止其任务授权的方式被免职。在这两种情况下,最终都是由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决定。如果仲裁员的授权提前终止,则必须以指定被替换仲裁员的同样方式指定替代仲裁员。

在最近的一个案件中,最高法院处理了提出异议的理由,分析了学者们关于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在最后裁决后提出异议的相互矛盾的观点。在分析中,法院还引用并依据了国际律师协会的《准则》。

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关系

21.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请详细说明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合同关系、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的中立性、仲裁员的报酬和费用。

在临时仲裁中,应缔结一份仲裁员协议,规定其权利和义务。该合同应包括收费安排(例如,参照法律费用的正式收费标准、小时费率或其他方式),以及仲裁员要求报销实付费用的权利。他们的职责包括进行程序,以及起草和签署裁决书。

仲裁员的职责

22.仲裁员在整个仲裁程序中对公正性和独立性有哪些披露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法》第588条,仲裁员必须在程序的任何阶段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怀疑或与当事人协议相冲突的任何情况。独立性的定义是,仲裁员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密切的经济或其他联系。公正性与独立性密切相关,而是指仲裁员的态度。如果能够确定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有客观上合理的怀疑,就可以成功地对其提出质疑。

仲裁员的责任豁免

23.仲裁员对其在仲裁过程中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免于承担责任?

如果仲裁员已接受其任命,但随后拒绝在适当的时间内履行其任务,或根本不履行其任务,则可要求其对因延迟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民事诉讼程序法》第594条)。如果一项裁决在随后的法院诉讼中被撤销,而仲裁员以非法和过失的方式给当事人造成了任何损害,他或她可以被追究责任。仲裁员协议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往往包含免责条款。

仲裁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和竞争能力

违反仲裁协议的法院程序

24.如果不顾现有的仲裁协议而启动法院诉讼程序,对管辖权的争议有什么程序,对管辖权的异议有什么时间限制?

如果违反仲裁协议启动了法院程序,或者违反管辖权条款启动了仲裁,法律中没有关于可用补救办法的任何明确规则(但在最初不应启动的程序中作出不利的费用裁决除外)。

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尽管该事项受制于仲裁协议,但被告必须在对该事项本身发表意见之前,即在第一次庭审或在其答辩书中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被告及时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一般必须驳回此类诉求。如果法院能证明仲裁协议不存在、无效或不可行,则不得驳回该申请。

仲裁庭的管辖权

25.仲裁程序一旦启动,对仲裁庭管辖权的争议有什么程序,对管辖权的异议有什么时间限制?

仲裁庭可在一项单独的裁决中或在关于案情的最后裁决中对其管辖权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如果希望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必须至迟在该事项的第一份诉状中提出。指定仲裁员或当事人参与指定程序,并不妨碍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逾期答辩不得考虑,除非仲裁庭认为延迟答辩是合理的,并接受该答辩。法院和仲裁庭都可以确定管辖权问题。

仲裁程序

仲裁地点和语言以及法律选择

26.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那么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语言的默认机制是什么?如何确定争议的实体法?

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地和仲裁程序语言的,由仲裁庭酌情确定适当的仲裁地和语言。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法》第604条,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实体法。如无此种约定,仲裁庭有权自由选择其认为适当的法律。除非各方当事人分别给予授权,否则仲裁庭不得以公正善良的方式作出决定。

仲裁的开始

27.如何启动仲裁程序?

根据成文法,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书,说明申请人打算依据的事实以及他或她的救济请求。申请书必须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人可在此时提交相关证据。然后,被申请人应提交答辩书。

根据《维也纳规则》,索赔人必须向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提交一份索赔说明。说明书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当事人的全名、地址和其他contact细节。
  • 事实陈述和具体的救济请求;
  • 如果所要求的救济不是专门针对一笔具体的款项,则指提交索赔说明时每项单独索赔的货币价值;
  • (a) 关于仲裁员人数的细节;
  • (a) 如果商定或请求成立一个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小组,则提名一名仲裁员,或请求指定一名仲裁员;以及
  • 关于仲裁协议及其内容的细节。

听力

28.是否需要举行听证会,适用哪些规则?

口头审理应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也应进行口头审理(《民事诉讼程序法》第598条和《维也纳规则》第30条)。

证据

29.仲裁庭在确定案件事实时受哪些规则约束?哪些类型的证据可以接受,如何进行取证?

成文法中没有关于仲裁程序中取证的具体规则。仲裁庭受各方当事人可能商定的证据规则的约束。在没有此类规则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自由地获取和评价其认为适当的证据(《民事诉讼程序法》第599条)。仲裁庭有权指定专家(并要求各方当事人向专家提供任何相关信息,或出示或提供任何相关文件、货物或其他财产供检查),听取证人、当事人或当事人官员的意见。但是,仲裁庭无权强迫当事人或证人出庭。

作为惯例,当事人往往授权仲裁庭参照国际律师协会《取证规则》(国际律师协会规则)提供指导。如果参照或商定了《国际律师协会规则》等规则,则披露的范围往往比诉讼中的披露更广泛(根据奥地利法律,诉讼中的披露相当有限)。仲裁庭必须让各方当事人有机会注意到并评论所提交的证据和证据程序的结果(《民事诉讼程序法》第599条)。

法院的参与

30.仲裁庭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协助,法院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介入?

仲裁庭可请求法院提供协助,以便:

  • 执行仲裁庭下达的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民事诉讼程序法》第593条);或
  • 在仲裁庭未获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司法行动(强迫证人出庭、听取证人的宣誓证词和命令披露文件),包括请求外国法院和当局采取这种行动(《民事诉讼程序法》第602条);

只有在《民事诉讼程序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介入仲裁。特别是,法院可以(或必须):

  • 采取临时或保护措施(《刑事诉讼法》第585条);
  • 指定仲裁员(《刑事诉讼法》第587条);以及
  • 在下列情况下就仲裁员的异议作出决定:
    • (a) 商定的异议程序或向仲裁庭提出的异议不成功;
    • 被提出异议的仲裁员不退职;或
    • (a) 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出质疑;

保密性

31.保密性是否得到保证?

《民事诉讼程序法》没有明确规定仲裁的保密性,但保密性可由当事人商定。此外,在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程序中,在要求宣布仲裁裁决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中,或在《刑事诉讼法》第586条至第591条所管辖的事项中(例如,对仲裁员提出质疑),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表明有正当的理由不让公众旁听,则可要求法院将公众排除在庭审之外。

临时措施和处罚权

法院的临时措施

32.在仲裁程序启动之前和之后,法院可下令采取哪些临时措施?

主管法院和仲裁庭都有权准予采取临时措施以支持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排除仲裁庭对临时措施的管辖权,但不能排除法院对临时措施的管辖权。临时措施的执行属于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为支持金钱债权,如果有理由相信债务人将通过损害、毁坏、隐藏或带走其资产(包括有害的合同规定)来阻止或妨碍以后裁决的执行,法院可以给予临时补救。

可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 将金钱或动产交由法院保管;
  • 禁止转让或抵押动产;
  • 关于债务人债权(包括银行账户)的扣押令;
  • 不动产的管理;以及
  • 对不动产转让或质押的限制,应在土地登记处登记;

为了支持非金钱索赔,法院可以发出类似于上述有关金钱索赔的临时命令。在民事案件中,搜查令是不可用的。

在某些情况下,外国仲裁庭(《民事诉讼程序法》第593条)或外国法院下达的命令可在奥地利执行。但是,执行措施必须符合奥地利法律。

紧急仲裁员的临时措施

33.贵国国内仲裁法或上述国内仲裁机构的规则是否规定在仲裁庭组成之前要有一名紧急仲裁员?

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紧急仲裁员。

仲裁庭的临时措施

34.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庭可下令采取哪些临时措施?在哪些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下令提供费用担保?

仲裁庭拥有广泛的权力,如果它认为有必要确保索赔的执行或防止不可挽回的损害,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下令采取临时措施。与法院程序中提供的临时救济不同,仲裁庭并不限于一套列举的救济办法。但是,补救办法应当与执行法相一致,以避免在执行阶段出现困难。成文法没有对仲裁程序中的费用担保作出规定。

仲裁庭的制裁权力

35.根据贵国国内仲裁法或上述国内仲裁机构的规则,仲裁庭是否有权下令对在仲裁中使用 "游击战术 "的当事人或其律师进行制裁?律师是否可以受到仲裁庭或国内仲裁机构的制裁?

仲裁庭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下令采取临时措施,作为对付游击战术的一种方式。在极端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中止程序,甚至可以在有损于仲裁的情况下驳回仲裁,作为对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故意不当行为的制裁。

仲裁庭也可下令提供费用担保。

此外,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可能性是,仲裁员可能会从一方当事人不遵守仲裁庭的请求中得出负面的推论。例如,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出示文件,仲裁庭可以认为文件中含有可能损害该方当事人立场的信息。

规范当事人不当行为的另一个相当有效的措施是最后裁决中的费用裁决。

奥地利律师在仲裁中担任律师时受职业道德规则的约束(不论仲裁是在奥地利还是在国外进行)。在奥地利进行的仲裁中,外国律师不受奥地利职业道德规则的约束。

获奖情况

仲裁庭的决定

35.如果当事人未达成一致,那么仲裁庭的决定是由其所有成员的多数作出就足够了,还是需要一致表决?如果仲裁员不同意,对裁决有什么后果?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仲裁裁决只要是由多数仲裁员作出并签字即可生效。过半数必须以所有指定的仲裁员为基础计算,而不仅仅是以在场的仲裁员为基础。如果仲裁庭打算在其所有成员均未到庭的情况下就仲裁裁决作出决定,则必须事先将其意图通知各方当事人(《民事诉讼程序法》第604条)。

由多数仲裁员签署的仲裁裁决与一致裁决具有相同的法律价值。

不同意见

37. 贵国国内仲裁法如何处理不同意见?

成文法对反对意见未作规定。对于在仲裁程序中是否可以接受反对意见,存在争议。

在最近一个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指出,将反对意见附在仲裁庭裁决之后的要求(这种要求载于适用的仲裁规则),并不是执行法中的一项严格要求。

形式和内容要求

38. 奖励有哪些形式和内容要求?

仲裁裁决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必须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签字。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多数仲裁员签字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部分仲裁员未签名的原因作出解释。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裁决书还应当说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并指明裁决书作出的日期和地点。

经仲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裁决必须包含对其可执行性的确认。

裁决的时限

39. 裁决是否必须根据贵国国内仲裁法或上述国内仲裁机构的规则在一定时限内作出?

国家法律没有规定作出仲裁裁决的具体期限。

授予日期

40. 裁决书的授予日期和裁决书的交付日期在什么期限内具有决定性意义?

根据国家法律,裁决书的送达日期既与向仲裁庭申请更正或解释裁决书或同时申请更正和解释裁决书或作出补充裁决有关(见问题45),也与向法院提出对裁决书的任何异议有关(见问题46)。如果仲裁庭自行更正裁决书,则自裁决书下达之日起算,这种更正的时限为四周(《民事诉讼程序法》第610(4)条)。

奖励类型

41. 仲裁庭可以作出哪些类型的裁决,可以给予哪些类型的救济?

根据仲裁法,通常有以下几类裁决:

  • 关于管辖权的裁决。
  • 临时裁决。
  • 部分裁决。
  • 最后奖。
  • (a) 裁定费用;以及
  • 修正奖。

程序的终止

42. 除裁决外,还可以通过什么其他方式终止程序?

仲裁程序可以终止。

  • 如果索赔人撤回索赔。
  • 如果索赔人未在仲裁庭确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书(《刑事诉讼法》第597条和第600条);
  •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和解解决(《刑事诉讼法》第605条);以及
  • 如果程序的继续变得不切实际(《刑事诉讼法》第608(2)(4)条)。

对这种终止没有正式要求。

费用分配和回收

43. 裁决书中如何分配仲裁程序的费用?哪些费用是可以收回的?

关于费用,仲裁庭拥有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说,比法院更自由。仲裁庭在分配费用方面被赋予了自由裁量权,但必须考虑到案件的情况,特别是程序的结果。作为一项经验法则,费用随事件的发展而变化,由败诉方承担,但如果适合案件的情况,仲裁庭也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如果费用不能相互抵销,仲裁庭在决定费用责任的同时,还必须尽可能确定应偿还的费用数额。

一般来说,按小时费率计算的律师费也是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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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趣

44. 是否可以就本金索赔和费用判给利息,利率是多少?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适用的实体法允许,仲裁庭会判给索赔的主事人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民法索赔的法定利息为4%。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企业家,而且违约行为应受到指责,则适用奥地利国家银行每六个月公布的浮动利率。目前,该利率为8.58%。汇票的利率为6%。

《中国民事诉讼程序法》第609条对仲裁程序中费用的分配和追偿作了规定。但是,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就费用判给利息,因此,由仲裁庭酌情处理。

颁发奖状后的程序

裁决书的解释和更正

45. 仲裁庭是否有权自行或根据当事人的倡议更正或解释裁决?适用哪些时限?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请求更正(计算、打字或文书错误)、澄清或作出补充裁决(如果仲裁庭尚未处理在仲裁程序中向其提出的所有申请)。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这种申请的时限为裁决书送达后四周。仲裁庭还有权在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四周内自行更正裁决书(八周内再作出一项裁决)。

裁决的挑战

46. 如何以及基于什么理由可以对裁决提出质疑和撤销?

法院无权审查仲裁裁决的是非曲直。不能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但是,可以根据非常具体、狭隘的理由提起法律诉讼,撤销仲裁裁决(包括关于管辖权的裁决和关于案情的裁决),即:

  • 尽管没有仲裁协议或有效的仲裁协议,但仲裁庭接受或否认管辖权;
  • 一方当事人无法根据适用于该方的法律缔结仲裁协议;
  • 一方当事人无法陈述案情(例如,没有得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
  • 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没有考虑到的事项,或不属于仲裁协议条款的范围,或涉及仲裁所寻求的救济以外的事项 -- -- 如果这种缺陷涉及裁决的可分离部分,则必须撤销该部分;
  • 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民事诉讼程序法》第577至618条或双方当事人的协议。
  • 仲裁程序不符合或裁决不符合奥地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共政策);以及
  • 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30(1)条第1至5款规定的国内法院重新审理案件的要求,例如:
    • (a) 判决所依据的文件最初是或后来是伪造的;
    • 判决是基于(证人、专家或当事人在宣誓后的)虚假证词;
    • (a) 判决是由任何一方的代表或另一方以犯罪行为(例如,欺骗、贪污、欺诈、伪造文件或受特别保护的文件,或伪造官方证明的标志、间接的虚假证明或认证或隐瞒文件)获得的;
    • (a) 该判决是基于一项刑事判决,而该判决在其后被另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所撤销;或
    • 裁决涉及在奥地利不能仲裁的事项。

此外,一方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宣布仲裁裁决存在或不存在。

颁发奖状后的程序

裁决书的解释和更正

45. 仲裁庭是否有权自行或根据当事人的倡议更正或解释裁决?适用哪些时限?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请求更正(计算、打字或文书错误)、澄清或作出补充裁决(如果仲裁庭尚未处理在仲裁程序中向其提出的所有申请)。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这种申请的时限为裁决书送达后四周。仲裁庭还有权在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四周内自行更正裁决书(八周内再作出一项裁决)。

裁决的挑战

46.如何以及基于什么理由可以对裁决提出质疑和撤销?

法院无权审查仲裁裁决的是非曲直。不能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但是,可以根据非常具体、狭隘的理由提起法律诉讼,撤销仲裁裁决(包括关于管辖权的裁决和关于案情的裁决),即:

  • 尽管没有仲裁协议或有效的仲裁协议,但仲裁庭接受或否认管辖权;
  • 一方当事人无法根据适用于该方的法律缔结仲裁协议;
  • 一方当事人无法陈述案情(例如,没有得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
  • 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没有考虑到的事项,或不属于仲裁协议条款的范围,或涉及仲裁所寻求的救济以外的事项 -- -- 如果这种缺陷涉及裁决的可分离部分,则必须撤销该部分;
  • 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民事诉讼程序法》第577至618条或双方当事人的协议。
  • 仲裁程序不符合或裁决不符合奥地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共政策);以及
  • 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30(1)条第1至5款规定的国内法院重新审理案件的要求,例如:
    • (a) 判决所依据的文件最初是或后来是伪造的;
    • 判决是基于(证人、专家或当事人在宣誓后的)虚假证词;
    • (a) 判决是由任何一方的代表或另一方以犯罪行为(例如,欺骗、贪污、欺诈、伪造文件或受特别保护的文件,或伪造官方证明的标志、间接的虚假证明或认证或隐瞒文件)获得的;
    • (a) 该判决是基于一项刑事判决,而该判决在其后被另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所撤销;或
    • 裁决涉及在奥地利不能仲裁的事项;

此外,一方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宣布仲裁裁决存在或不存在。

呼吁的程度

47.有几级上诉?每级上诉一般需要多长时间才能作出裁决?每一级大约会产生哪些费用?各方当事人之间如何分摊费用?

《民事诉讼程序法》第615条不再是三个程序级别(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而是进行了修改,以使对仲裁裁决提出质疑的请求仅由一个司法机构作出决定(即,该决定仅由一个司法实体作出,不能对其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程序法》第616(1)条规定,对仲裁裁决提出质疑的申诉----或对宣布仲裁裁决存在或不存在的申诉----之后的程序与在初审法院进行的程序相同。这实际上意味着,最高法院必须适用与一审法院相同的程序规则(例如,在取证方面)。

承认和执行

48.对承认和执行国内和外国裁决有哪些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是什么,程序是什么?

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方式与国内判决相同。

外国裁决可根据奥地利批准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执行,《纽约公约》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因此,必须由条约或法令保证相互执行的一般原则仍然适用(相对于《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相关规定)。

执行程序与外国判决基本相同。

执行仲裁裁决的时限

49.执行仲裁裁决是否有时效期?

对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没有适用的时效期。但是,最好通过类推适用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执行判决程序的30年法定时效期。

执行程序与外国判决基本相同。

外国裁决的执行

50.国内法院对仲裁地法院撤销的外国裁决的执行持什么态度?

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如果外国仲裁裁决已被裁决地国家的主管机关或根据其法律撤销或中止,则可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奥地利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奥地利法院一般会拒绝执行此类裁决。但是,如果一项裁决因与仲裁地的公共政策相冲突而被撤销,奥地利法院必须评估该裁决是否也会违反奥地利的公共政策。如果裁决与奥地利的公共政策不冲突,奥地利法院可能会执行这种裁决。

紧急仲裁员命令的执行

51.贵国的国内仲裁立法、判例法或国内仲裁机构的规则是否规定由紧急仲裁员执行命令?

《维也纳规则》第45条规定了快速程序。但是,没有关于执行紧急仲裁员在此类程序中发出的命令的具体规则。国内仲裁立法(包括判例法)也是如此。

执法成本

52.执行裁决会产生哪些费用?

胜诉方有权根据《奥地利律师费法》(根据争议金额制定的收费表)向对方收回律师费。

法院费用也是根据争议金额而定。例如,如果强制执行的债权本金为100万欧元,则针对动产的强制执行的法院费用约为2,500欧元;如果针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则法院费用约为23,000欧元。

其他

法律传统对仲裁员的影响

53.贵国司法系统的哪些主要特征可能会对贵国法域的仲裁员产生影响?

在民事和商业程序中,没有法院命令的发现,获得法院命令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出示文件的可能性相当有限。在仲裁程序中,不存在美国式的披露趋势,但仲裁员可根据适用的仲裁规则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下令出示一定数量的文件。

证人书面陈述在仲裁程序中很常见。国际律师协会规则在仲裁程序中越来越受欢迎。

专业或道德规则

54.在贵国的法域中,具体的专业或道德规则是否适用于国际仲裁中的律师和仲裁员?贵法域的最佳做法是否反映(或与之相矛盾)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中当事人代表准则》?

没有关于仲裁从业人员行为的具体道德规则。《奥地利律师职业行为守则》适用于奥地利律师协会的所有成员,包括担任律师或仲裁员时。

第三方供资

55.在贵国法域,仲裁申请的第三方供资是否受到监管限制?

第三方供资在奥地利已经很普遍。出资人将支付程序性费用,并从收回的金额中分得一部分。最高法院尚未就这种安排的有效性作出决定。禁止律师按百分比收取费用的规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也适用于此类供资,尚不完全清楚。

对活动的监管

56.在贵国的管辖范围内,外国从业人员应注意哪些特殊情况?

根据税法(第1798/2003号和第143/2008号执行条例(欧共体)),如果退税方是上述条例规定的 "应税人",且营业地点在奥地利以外但在欧洲联盟,则总部设在奥地利的仲裁员无需收取增值税。

对活动的监管

56.在贵国的管辖范围内,外国从业人员应注意哪些特殊情况?

根据税法(第1798/2003号和第143/2008号执行条例(欧共体)),如果退税方是上述条例规定的 "应税人",且营业地点在奥地利以外但在欧洲联盟,则总部设在奥地利的仲裁员无需收取增值税。

最新情况和趋势

立法改革和投资条约仲裁

57.贵国在仲裁方面是否有任何新的趋势或热点议题?贵国法域的仲裁法目前是否正在进行立法改革?上述国内仲裁机构的规则目前是否正在修订?最近是否有任何双边投资条约被终止?如果是,是哪些条约?是否打算终止任何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如果有,是哪些条约?贵国作为当事方的国际投资仲裁领域最近有哪些主要决定?贵国作为当事方的投资仲裁案件是否有任何未决案件?

新版《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和调解规则》于2018年1月1日生效,除其他外,引入了以下新特点:

  • 现在,VIAC还管理纯国内案件。
  • 所有新的诉讼程序都通过电子案件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以及
  • 《维也纳规则》现在明确规定,仲裁员和各方当事人及其代表应以高效和成本效益高的方式进行程序;在确定仲裁员的收费和费用时也可考虑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