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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2021年

诉讼

法院系统

1.民事法庭系统的结构是什么?

在第一层,民事诉讼是在地区法院或区域法院启动的。

地区法院对与租约和家庭法有关的大多数纠纷(标的物管辖权)以及争议金额不超过15,000欧元的事项(货币管辖权)拥有管辖权。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上诉应向地区法院提出。如果涉及到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问题,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另一个最终上诉。

地区法院对涉及争议金额超过15,000欧元的事项拥有货币管辖权,对知识产权和竞争事项以及各种具体法规(《公共责任法》、《数据保护法》、《奥地利核责任法》)拥有标的物管辖权。上诉是向地区高等法院提出的。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上诉是向最高法院提出的。

在商业事务方面,只有维也纳有专门的商业法院。除此之外,上述的普通法院也作为商业法院进行裁决。商业事务是指,例如,针对商业人士或公司的与商业交易有关的诉讼,不公平竞争事务等。其他特别法院是劳动法院,它们对雇主和雇员之间因(前)就业而产生的所有民事法律纠纷以及社会保障和养老金案件具有管辖权。在商业(只要商业法院以小组形式进行裁决)和劳工事务中,分别由非专业法官和专业法官共同裁决。维也纳上诉法院作为卡特尔法院在审判层面做出裁决。这是奥地利唯一的卡特尔法院。上诉则由最高法院作为卡特尔上诉法院进行裁决。在卡特尔问题上,非专业法官也与专业法官一起出庭。

法官和陪审团

2.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和陪审团的作用是什么?

与普通法国家相比,奥地利法官的作用是相当审问式的:为了确定相关事实,法官可以命令证人出席听证会,除非双方反对,或者自行决定任命专家。在某些程序中,法庭将由一个涉及 "专家 "非专业法官的小组组成,特别是在反托拉斯案件中,以及在劳工和公共利益问题上的 "知情 "非专业法官。

限制性问题

3.提出民事索赔的时间限制是什么?

时效期由实体法决定。

索赔一旦过了诉讼时效,就不能执行了。诉讼时效一般从权利首次行使时开始。奥地利法律区分了长期和短期的时效期限。长时效期为30年,在特别条款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短时效期为三年(可以延长或放弃),适用于例如应收账款或损害赔偿。

诉讼时效必须由一方当事人明确提出,然而不得由法院主动考虑(当然)。

行动前行为

4.当事人是否应考虑到任何诉讼前的因素?

不,没有。不过,作为一般做法,索赔人在提起诉讼前会通知对方。

开始诉讼

5.民事诉讼是如何开始的?如何以及何时通知诉讼当事人开始诉讼?法院是否有能力处理其案件量?

诉讼程序是通过向法院提交索赔声明启动的。收到索赔声明后即被视为正式提交。

送达通常是通过挂号信(或者,一旦由律师代理,通过电子法庭交通,即连接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电子通信系统)进行。文件被视为在文件实际交付给收件人(或可供查看)的日期送达。

在欧盟范围内,适用《服务条例》(理事会条例(EC)第1348/2000号,关于在成员国送达民事或商业事项的司法和非司法文件。对国际组织或享有国际公法豁免权的外国人的送达,由奥地利外交部协助进行。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在国外的送达是根据相关条约(特别是《海牙民事诉讼公约》)进行的。

送达通常以挂号信的方式进行(或者,一旦由律师代理,则通过电子法院交通,即连接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电子通信系统)。在文件实际交付给收件人之日(或可供查阅之日),文件即被视为送达。

在欧洲联盟内,适用《服务条例》(关于在成员国提供民事或商业事项司法和司法外文件的第1348/2000号理事会条例)。向国际组织或根据国际公法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人提供服务是在奥地利外交部的协助下进行的。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海外服务根据有关条约(特别是《海牙民事诉讼公约》)进行。

时间表

6.民事索赔的典型程序和时间表是什么?

申诉书将提交给法院,并转交给被告,同时命令其提交辩护书。如果被告及时答复(收到后四周),将举行预备听证会,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讨论当前的主要法律和事实问题以及证据问题(文件、证人、专家)来确定进一步的程序。此外,还可以讨论和解方案。在交换辩护状之后,主要的听证会就开始了。

一审诉讼的平均时间为一年。然而,复杂的诉讼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在上诉阶段,大约6个月后会做出裁决。在这方面,奥地利民事诉讼中没有快速审判程序。

案件管理

7.各方能否控制程序和时间表?

法院根据特定参议院定期确定的标准分配案件。

诉讼程序主要由负责时间表的法官控制。法官命令各方在一定时间内提交辩护状并出示证据。如果有必要,专家也是由法官提名的。然而,各方可以提出程序性动议(例如,要求延长时间),但也可以同意暂停诉讼。

证据--文件

8.是否有义务在审判前保存文件和其他证据?当事人是否必须分享相关文件(包括那些对其案件无益的文件)?

如果一方设法证明对方当事人拥有特定的文件,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发出提交令。

  • (a) 占有该文件的一方明确将该文件作为自己指控的证据;
  • 占有的一方有法律义务将其移交给另一方;或
  • 有关文件是为了双方的合法利益而制定的,证明他们之间的相互法律关系,或包含他们之间在谈判法律行为时的书面声明。

如果对方当事人因提交文件而违反了荣誉义务,如果文件的披露导致当事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耻辱或涉及刑事起诉的风险,或者如果披露违反了国家批准的当事人的任何保密义务而未被释放或侵犯了商业秘密(或任何其他类似于上述的原因),则当事人没有义务提交涉及家庭生活的文件。

没有关于披露电子文件或进行电子披露的可接受做法的特别规则。最后,不存在关于诉讼前披露的规则。

证据--特权

9.是否有任何文件享有特权?内部律师(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国)的建议是否也属于保密范围?

根据律师职业保密规则,除非律师就争议的法律行为向双方提供咨询,否则没有义务出示文件。如果信息是以其专业身份提供给律师的,律师有权拒绝提供口头证据。

证据--预审

10.当事人是否在审判前交换证人和专家的书面证据?

否 -- -- 取证是在诉讼过程中,而不是在诉讼前。当事人必须分别提供证据支持各自的指控,或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审判

11.在审判中如何提出证据?证人和专家是否提供口头证据?

证据的主要类型是文件、当事人和证人的证词、专家证词和司法检查。证人的书面陈述是不被接受的。

没有取证,也没有书面的证人陈述。因此,证人必须出席听证会并作证。证人由法官询问,然后由双方的法律代表进行(补充)提问。

对这一义务的限制是存在的(例如,律师、医生、牧师的特权,或在可能对近亲进行控告方面)。

虽然(普通)证人提供有关事实的证词,但专家证人向法庭提供法官无法掌握的知识。专家证据是在审判法庭上进行的。专家证人可以由当事人要求,但也可以由法官主动传唤。专家证人需要在报告中提交他或她的结论。在听证会上必须进行口头评论和解释(如果当事人要求)。私人报告不被认为是《奥地利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专家报告;它们具有私人文件的地位。

由于没有同时取证的空间,所以不存在这样的规则。

临时补救办法

12.有哪些临时补救措施?

奥地利《执行法》对临时措施的授予作出了规定。一般来说,奥地利法律规定了三种主要的临时措施:

  • 以确保金钱索赔。
  • 确保对具体履约的索赔;以及
  • 以确保权利或法律关系。

当事人在提交索赔声明之前和之后都可以向法院求助,以保护证据。如果证据的未来可用性不确定,或者有必要对某一物品的当前状态进行审查,则认为所需的法律利益已经确立。

补救措施

13.有哪些实质性的补救措施?

货币判决的法定利率被定为每年4%。然而,源于商业交易的货币索赔,除了法定的基本利率外,还需支付更高的利率。此类案件的较高利率由奥地利国家银行决定。惩罚性赔偿是不存在的。

执法

14.有哪些执法手段?

判决的执行由《奥地利执行法》管理。

奥地利的强制执行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强制执行。在针对金钱索赔或具体履行的索赔而执行的所有权与针对资产执行的所有权之间做出了区分。

一般来说,通常的执行方法是。

  • 扣押财产;
  • 扣押和转让或应收账款;
  • 强制租赁;以及
  • 司法行动;

强制执行将由法警执行,法警是法院的执行人员,必须遵守法院的命令。对于不动产,有三种类型的执行措施可供选择。

  • 强制抵押贷款;
  • 强制管理,目的是创造收入以满足索赔要求;以及
  • 不动产的强制出售;

关于动产,奥地利法律对下列情况作了区分:

  • 扣押应收款项;
  • 有形和可移动物体的附着物;
  • 扣押对第三方债务人的交付债权;以及
  • 对其他财产权的附加。

奥地利法律不允许扣押某些特定的应收款项,如护理津贴、房租补助、家庭津贴和奖学金。

公众访问

15.法院听证会是否公开举行?法院文件是否向公众提供?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的听证会都是向公众开放的,尽管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将公众排除在听证会之外,但前提是该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将公众排除在听证会之外有合理的利益。

原则上,只允许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查阅档案。如果第三方能够证明有足够的法律利益(在诉讼的潜在结果中),他们可以检查档案,甚至加入诉讼。

费用

16.法院是否有权下令支付费用?

在其最终判决中,法院将命令谁必须承担诉讼费用(包括法院费用、法律费用和当事人的某些其他费用(例如,保护证据的费用、差旅费)。然而,原则上,胜诉方有权要求败诉方偿还所有诉讼费用。法院关于费用的决定可以被纠正,同时也可以对法院关于案情的决定提出上诉。

根据《奥地利法院费用法》,原告(上诉人)必须预付费用。数额是根据争议的金额确定的。裁决规定了谁应承担费用或诉讼费用的分摊比例。

根据《奥地利律师费用法》,无论胜诉方与其律师之间的协议如何,律师费用都可以得到报销。因此,可报销的金额可能低于实际应付的法律费用,因为任何报销的要求都仅限于必要的费用。没有关于费用预算的规则;因此,没有要求为诉讼的每个阶段提供详细的细目。

除非双边或多边条约另有规定,居住在欧盟以外的索赔人可被命令安排保证金,以支付被告的潜在程序性费用。如果原告在奥地利有住所,法院的(费用)裁决可以在原告的居住国执行,或者原告在奥地利处置了足够的不动产,那么这也不适用。

筹资安排

17.当事人是否可以使用 "不赢不赔 "协议,或律师与其客户之间的其他类型的应急或有条件收费安排?当事人是否可以利用第三方资金提起诉讼?如果是这样,第三方是否可以分得索赔的任何收益?诉讼一方是否可以与第三方分担风险?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律师费须遵守《奥地利律师费法》。按小时收费的协议是允许的,也是常见的。一次性收费并不被禁止,但在诉讼事务中较少使用。只有在不按法院判决金额的百分比计算的情况下,才允许或有费用(契约 ǞǞǞ).

对无力支付诉讼费和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经济能力不足,则可缓交甚至免交诉讼费,并免费提供律师。

第三方融资是允许的,而且通常适用于较高的争议金额(最低约50,000欧元),但在收费协议方面则更为灵活。禁止将部分收益交给律师的收费协议。

保险业

18.是否有保险来支付一方的全部或部分法律费用?

法律费用保险在奥地利很常见,根据具体的保险单,可以涵盖法律程序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当事人的费用和对对方费用的潜在责任。

集体诉讼

19.有类似诉求的诉讼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某种形式的集体补救措施?在什么情况下允许这样做?

虽然《奥地利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任何关于集体诉讼的规定,但奥地利最高法院认为,"具有奥地利特色的集体诉讼 "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允许合并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的索赔。

如果法院对所有索赔都有管辖权,适用同一类型的程序,或者标的物在事实和法律方面具有相同的性质,就可以提出合并诉讼。另一种可能性是组织大规模的索赔,并将其分配给一个机构,然后作为一个单一的索赔人进行处理。

上诉

20.当事人可以根据什么理由、在什么情况下提出上诉?是否有进一步上诉的权利?

有针对初审法院判决的普通上诉和针对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也可以对法院的程序性命令提出质疑;程序原则上遵循与上诉相同的规则(但不那么正式)。

对判决的上诉会中止其法律效力和--除少数例外--其可执行性。一般来说,不得提出新的指控、要求、抗辩和证据(它们将被忽略)。其他补救措施是撤销诉讼或重新开始诉讼。

可以出于四个主要原因提出上诉,包括。

  • 程序性错误;
  • 不合理地排除证据;
  • 错误的事实陈述;以及
  • 不正确适用法律;

上诉后,上诉法院可以撤销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也可以更改或确认判决。

最后,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主题事项涉及解决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即澄清该问题对法律的一致性、可预测性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或者最高法院以前没有一致的决定。

外国判决

21.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方面有哪些程序?

除了奥地利缔结的众多双边和多边文书外,《奥地利执行法》、《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和《奥地利管辖权法》也对外国判决的确认和执行做出了规定。如果成文法规定与适用的条约规定发生冲突,则以后者为准。虽然奥地利的判例法不具有约束力,但它会得到认真考虑。

奥地利是许多双边和多边文书的签署国。这方面最重要的是《布鲁塞尔Ia条例》(2012年12月12日关于民事和商业事务的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第1215/2012号条例(重新修订))。布鲁塞尔Ia条例规定了统一的规则,以促进判决在欧盟的自由流通,并适用于2015年1月10日或之后提起的法律诉讼。

布鲁塞尔第一a条例》取代了2000年12月22日的(欧盟)1215/2012号条例(《布鲁塞尔第一条例》,与《布鲁塞尔第一a条例》合称 "布鲁塞尔制度"),该条例仍然适用于2015年1月10日前提起的所有法律程序。

可执行性的基本要求包括:

  • 裁决可在判决书签发国执行;
  • 国际条约或国内条例明确规定奥地利与签发国之间在承认和执行判决方面的对等关系;
  • 提起诉讼的文件已适当地送达给被告。
  • 拟执行的判决书附有经认证的转账单;以及
  • 没有理由拒绝承认可执行性。

寻求执行的一方必须向相关法院申请执行许可。执行能力声明的申请必须提交给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当事人可以将这一请求与执行授权的请求结合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同时对两者作出裁决。

一旦外国判决被宣布可在奥地利执行,其执行将遵循与国内判决相同的规则,也就是说,判决的执行由《奥地利执行法》规定。

外国程序

22.是否有任何程序可以获取口头或书面证据用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民事诉讼?

在欧盟,从其他司法管辖区获取口头或书面证据的程序由《证据条例》(2001年5月28日关于成员国法院之间在民事或商业事务中合作取证的理事会条例(EC)第1206/2001号)规定。在这方面,该条例适用于口头和书面证据,并规定司法协助请求可在法院之间直接沟通。

双边条约可适用于欧盟以外的司法协助请求。

仲裁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23.仲裁法是否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为基础?

是的--奥地利的仲裁法(载于《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实质上反映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同时给予仲裁庭很大程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与《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不同,奥地利法律不区分国内和国际仲裁,也不区分商业和非商业仲裁。因此,特别规定适用于与就业和消费者有关的事项(分别见于《贸易法委员会年鉴》第618和617条)。

更广泛地说,《奥地利仲裁法》由《奥地利仲裁法》第577至618条规定。它们为国内和国际仲裁的仲裁程序提供了总体框架。

仲裁协议

24.可执行的仲裁协议的正式要求是什么?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仲裁法》第581条)。可执行的仲裁协议的正式要求见第581至585条ACCP。

仲裁协议必须:

  • (a) 充分说明当事方(它们必须至少是可确定的);
  • (a) 充分具体说明与确定的法律关系有关的争端主题事项(这至少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可以限于某些争端,也可以包括所有争端);
  • (a) 充分说明各方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解决争端的意图,从而排除国家法院的权限;以及
  • 载于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书面文件或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换的电传、电子邮件或其他通信中,这些文件保存了合同的证据;

特别规定适用于消费者和雇员(分别见于《反倾销法》第617和618条)。

仲裁员的选择

25.如果仲裁协议和任何相关规则对此事未作规定,将指定多少名仲裁员,如何指定?对质疑仲裁员的任命的权利是否有限制?

ACCP规定了指定仲裁员的默认条款。如果仲裁协议对该事项未作规定,且各方未达成协议,则奥地利仲裁法规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法庭(ACCP第586(2)条)。

当事人可自由商定质疑仲裁员任命的程序(《行政诉讼法》第589条)。在这方面,只有在存在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或者在仲裁员不具备各方当事人商定的资格的情况下,才能对其提出异议。一方当事人只有在指定后或参与指定后知道的原因,才可以对其指定的仲裁员提出异议。

仲裁员选择

26.选择一名或多名仲裁员时,有哪些选择?

无论是由指定机构指定还是由当事人提名,仲裁员都可能被要求具有与当前具体争议有关的某种经验和背景。这些要求可能包括某一领域的专业资格、法律熟练程度、技术专长、语言技能或具有特定国籍。

许多仲裁员是私人执业的律师;其他的是学术界人士。在少数主要涉及技术问题的争端中,技术人员和律师是小组成员。

资格要求可以列入仲裁协议,这需要非常谨慎,因为它可能会在指定过程中造成障碍(即对是否满足商定的要求发生争论)。

仲裁程序

27.国内法是否包含对要遵循的程序的实质性要求?

当事人可在ACCP的强制性规定范围内,自由商定程序规则(例如,参照具体的仲裁规则)。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任何一套规则,或没有自己的规则,仲裁庭将在不违反ACCP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

仲裁程序的强制性规则包括,仲裁员必须是并保持公正和独立。他们必须披露任何可能导致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怀疑的情况。当事人有权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并有权陈述他们的情况。进一步的管理规则涉及仲裁裁决,必须是书面的,以及可以对裁决提出质疑的理由。

此外,仲裁庭必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实体法,否则将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

法院的干预

28.法院在仲裁期间可以根据什么理由进行干预?

奥地利法院只有在《行政诉讼法》第577至618条明确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对仲裁事项进行干预。主管法院和仲裁庭都有权准予采取临时措施以支持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排除仲裁庭对临时措施的管辖权,但不能排除法院对临时措施的管辖权。

临时措施的执行属于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

法院的干预仅限于发布临时措施、协助指定仲裁员、审查异议决定、决定提前终止仲裁员的任务、执行临时措施和保护措施、法院协助进行仲裁庭无权实施的司法行为、决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以及承认和执行裁决。

临时救济

29.仲裁员是否有权力给予临时救济?

是的 - 仲裁庭有广泛的权力,如果它认为有必要确保索赔的执行或防止不可挽回的损害,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命令采取临时措施。与法院程序中的临时补救措施不同的是,仲裁庭并不局限于一套列举的补救措施。然而,这些补救措施应与执行法相一致,以避免在执行阶段出现困难。在这方面,仲裁庭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提供与这些措施有关的适当担保,以防止轻率的请求(《仲裁法》第593(1)条)。

仲裁庭或经仲裁庭批准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采取仲裁庭无权采取的司法行为(如送达传票、取证)。

奖状

30.裁决书必须在什么时候、以什么形式交付?

仲裁裁决的格式要求见于《反腐败公约》第606条,与缺省条款一致。形式要求规定,仲裁裁决必须:

  • 以书面形式出现;
  • 由参与程序的仲裁员签署。
  • 显示其发行日期。
  • 显示仲裁法庭的所在地;以及
  • 说明所依据的理由。仲裁裁决具有最终和有约束力的法院判决的效力(《反腐败公约》第607条)。

上诉

31.根据什么理由可以对裁决提出上诉?

对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申诉的唯一途径是申请撤销该裁决。这也适用于关于管辖权的仲裁裁决。法院不得根据案情审查仲裁裁决。撤销裁决的申请应在申请人收到裁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不得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

在下列情况下,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 如果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者即使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也否认其管辖权。
  • 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能力缔结有效的仲裁协议;
  • 一方当事人未得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因其他原因无法陈述案情;
  • (a) 仲裁裁决涉及的争议不在仲裁协议范围内,或载有关于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的决定;
  • 仲裁庭的构成或组成违反了相关规则;以及
  • 如果仲裁程序的进行违反了奥地利的公共政策;

此外,如果存在根据《反腐败法》第1-5号第530(1)条提出修改申诉的前提条件,可以撤销裁决。该条款确定了犯罪行为导致发布某项裁决的情况。根据这些理由提出的撤销裁决的申请必须在有关犯罪行为的判决成为最终和有约束力的日期后四周内提出。

如果根据国内法,争议事项不具有争议性,也可以撤销裁决。

执法

32.在执行外国和国内裁决方面有哪些程序?

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在ACCP(第614条)和奥地利执行法(第409条)中都有规定。

外国仲裁裁决可根据奥地利批准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执行 - 这些法律文书中最重要的是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和1961年《欧洲国际商业仲裁公约》。在这方面,执行程序与外国判决基本相同。

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方式与国内判决相同。

费用

33.胜诉方能否收回其费用?

在费用方面,仲裁庭有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说,比法院更自由。仲裁庭被授予分配费用的自由裁量权,但必须考虑到案件的情况,特别是程序的结果。作为一条经验法则,费用随事件发生,由未胜诉的一方承担,但如果适合案件的情况,法庭也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仲裁和调解程序法》对可能需要偿还的费用类型未作规定。在费用不能相互抵消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尽可能在决定费用责任的同时,确定应偿还的费用数额。一般来说,按小时费率计算的律师费也是可以收回的。

ACCP第609(2)条规定了上述规则的一个例外,该条授权仲裁庭在认定其以没有仲裁协议为由缺乏管辖权的情况下,可以决定申请人偿还诉讼费用的义务。

替代性争端解决办法

ADR的类型

34.哪些类型的ADR程序是常用的?某一特定的ADR程序是否受欢迎?

法规规定的主要司法外方法是仲裁、调解(主要针对家庭法事务)和住房或电信事务的调解委员会。

此外,各种专业机构(律师、公证员、医生、土木工程师)规定了关于其成员之间或成员与客户之间的争端的解决机制。

调解受《民法调解法》的约束。然而,在调解员协助下达成的解决方案是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的。

对ADR的要求

35.是否要求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期间考虑ADR?法院或法庭能否强迫当事人参加ADR程序?

没有--奥地利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性和解或要求当事人在开始仲裁或诉讼前考虑ADR的一般要求。然而,法官--在审判开始时--非正式地鼓励当事人探索和解方案或首先求助于调解员,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杂项

有趣的特点

36.在争端解决系统中,是否有任何特别有趣的特点没有在前面任何问题中涉及?

不适用。

最新情况和趋势

最近的发展

37.是否有任何关于争端解决改革的建议?任何改革将于何时生效?

2019年1月1日,《执行法》修正案生效。这些修正案现在允许获取有关待决执行程序的数据。律师和公证员可以获得有关执行法院、案件编号和强制执行程序所涉及的债务金额的信息。该数据库可在网上查阅,其目的是协助潜在的索赔人在启动法院或仲裁程序之前评估其潜在被申请人的信用度。

另一个最新进展是奥地利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确认外国判决的既判力适用于在奥地利进行的诉讼的所有阶段。这一点特别重要,因为该裁决澄清了既判力的效力也适用于未决的上诉程序。奥地利最高法院强调,在有关既判力的两个问题上都是如此,即排他性(一事无成)和外国判决的约束效力。此外,奥地利最高法院澄清说,在上诉程序中禁止更替只适用于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因此不排除上诉法院考虑新的外国裁决的既判力。

冠状病毒

38.贵州为应对大流行病实施了哪些专门针对你的业务领域的紧急立法、救济方案和其他举措?是否对现有的政府方案、法律或法规进行了修订以解决这些问题?对客户来说,哪些最佳做法是可取的?

仲裁

归档和提交

为了确保整个大流行病期间仲裁程序的连续性,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的行政办公室自2020年初开始远程工作,由于在2019年引入了电子案件管理系统,其案件管理服务仍然全面运作。尽管鼓励以电子方式提交所有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根据2018年《维也纳仲裁和调解规则》(《维也纳规则》)第12条第2款),但已明确要求各方当事人为被诉方传送启动文件的硬拷贝(根据《维也纳规则》第12条第1款)。默认规则仍然是,各方当事人应依赖硬拷贝通知,除非证明传送硬拷贝不切实际或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

远程和当面听证

针对州一级的法令,VIAC于2020年6月颁布了《远程听证实用清单》,为仲裁员和当事人确定此类程序的合理性和适用性提供了广泛指导。该议定书全面概述了在以下方面可能采取的措施。

  • 确定远程听证的可行性: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例如,时区、技术接入、参与方的位置和数量、听证的期限和性质。
  • 选择适当的远程听证平台并采取适当的听证前准备措施:虽然《议定书》为仲裁庭进行仲裁提供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它必须以高效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进行仲裁(根据《维也纳规则》第28条),并适当考虑到基本原则,如当事人的陈述权。它还建议组织一次听证前会议,并概述了应提前考虑的行政和技术因素(例如,听证礼仪、数据安全、录音、费用和会议室安排);以及
  • 建立并确保遵守远程听证协议:与《维也纳规则》不同的是,《维也纳规则》对 "远程听证的允许性 "保持沉默,并要求只有在当事人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口头听证",《议定书》确认,只要所述听证允许当事人口头陈述其案情,就符合这些规定(《远程听证实用清单》第2页)。

鉴于该议定书既不详尽也不具有约束力,它是普遍适用的,可用于任何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尽管有了这些发展,从2020年5月30日起,在特殊条件下和有限制的情况下,再次允许在VIAC设施中进行实际听证。

诉讼

法院诉讼

自covid-19危机爆发以来,为应对随后实施的2020年3月16日生效的严格封锁措施,奥地利议会推出了一系列立法方案,以解决其对司法系统的影响。COVID-19-JuBG的通过导致大多数程序性期限被暂停,几乎所有口头听证会都被取消或推迟。根据新颁布的规则,司法建筑的使用受到很大限制,而执法行动仅限于那些紧急的和有秩序的司法行政所必需的。在2020年4月30日之后,这些政府授权的命令被限制性较低的措施所取代,口头听证会于2020年5月恢复,而对视频会议技术的需求和使用则不断增加。

视频会议

视频会议在奥地利诉讼程序中的应用尽管并不新颖,但迄今为止仅限于满足特定条件的案件(《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277条;包括当事人无能力旅行)。为了促进民事审判的继续和远程运作,上述规则在以前的数字化努力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展,允许通过视频会议技术进行整个听证会(适用到2020年底),条件是:1:

  • 可以确保获得适当的通信技术(第3 Abs 1 Z 1 1.COVID-19-JuBG;注意强制执行和破产程序仍可通过视频会议进行,无需当事人同意,除非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参与)。)
  • 当事人相互同意使用上述技术,除非在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否则将被视为同意使用(COVID-19-JuBG第3 Abs 1 Z 1条);以及
  • 当事人可以证明他们自己或与他们有必要的私人和职业联系的个人存在着更大的健康风险(COVID-19-JuBG第3 Abs 2节)。

视频听证会在法庭上召集,在遵守安全防范措施(人际距离规则、法庭大楼内的保护性面罩和防护罩、限制电梯使用、温度读数)的前提下,仍然对公众开放。没有设想过非当事人在线参与这些听证会的情况。确定使用视频会议技术的适当性目前完全由法院决定(被指派的法官必须根据所带来的健康风险和能够保证其实施的程度来审查哪些措施可能是必要的)。奥地利最高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Docket 18 ONc 3/20s),解决了与质疑程序中远程视频会议听证的可接受性有关的问题。除了为确保公平审判的原则得到遵守提供实际指导外,它还确立了一个先例,即这种听证会既不会导致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发表意见和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也不会构成质疑法庭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covid-19大流行病已经并毫无疑问地改变了现有的仲裁和诉讼惯例,并将继续这样做。因此,我们鼓励当事人建立一个应急计划,并评估新的可行方案,以快速有效地解决跨境争端。以下方法值得考虑。

  • 暂停当面听证会。
  • 允许 "在文件上 "解决争端。
  • 考虑通过仲裁解决全部或部分索赔。
  • 进行远程听证并评估与使用视频会议技术有关的好处;以及
  • 审查现有的商业协议,以:
    • 确定是否可以维护合同义务和减少损失。
    • 考虑合同中其他补救措施的适用性(保证、错误、风险转移条款等)。
    • 评估政府授权的covid-19限制所造成的业务中断和损失是否会引起不可抗力或特殊终止条款下的赔偿权利;以及
    • 确定国际投资条约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