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用的方法

法规规定的主要司法外方法是仲裁、调解(主要在家庭法事务中),以及住房或电信事务中的调解委员会。此外,各种专业机构(律师、公证员、医生、土木工程师)规定了有关其成员之间或成员与客户之间纠纷的解决机制。

在奥地利,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是强制性的吗?

ADR在设计上倾向于当事人自主的原则。例如,奥地利法院可以在审前听证期间建议各方进行调解。但是,没有法定义务在诉讼前进行ADR。 然而,潜在的索赔人和被告人除了向法院提出索赔外,还可以就可能的ADR解决方案咨询其法律顾问。

法律框架

仲裁法载于《反腐败法》第577-618条。这些条款对国内和国际仲裁程序都有规定。强制执行程序由《奥地利强制执行法》规范。此外,奥地利已经批准了以下与仲裁有关的多边公约。

  • 1961年7月31日《纽约公约》(奥地利根据第一(3)条发出通知,指出它只承认和执行在该公约其他缔约国作出的裁决)。
  • 仲裁条款议定书,1928年3月13日,日内瓦;
  •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30年10月18日,日内瓦;
  • 1964年6月4日《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以及关于适用该公约的协定);以及
  • 《解决投资争端公约》,1971年6月24日;

奥地利还签署了69项双边投资条约,其中62项已经得到批准。奥地利加入的上述多边和双边条约对外国裁决的承认作出了规定。

奥地利的调解工作由《民法调解法》(Zivilrechts-Mediations-Gesetz, ZivMediatG),它是调解中核心问题的法律框架。 包括调解的定义,在奥地利成为调解员所需的培训,以及注册调解员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援助

奥地利法院在ADR程序方面的管理作用有限,法院对ADR的协助主要体现在法院非正式地鼓励当事人探索和解方案或首先求助于调解员。然而,这绝不是强制性的,奥地利法律没有任何规则要求各方在开始仲裁或诉讼之前考虑ADR。

ACCP第577-618条规定了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干预,授权法院发布临时措施,协助指定仲裁员,审查异议裁决,决定提前终止仲裁员的任务,执行临时措施和保护措施,对仲裁庭无权执行的司法行为进行法院协助,决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确定仲裁裁决的存在或不存在,以及承认和执行裁决。

还值得注意的是,包括维也纳商业法院在内的某些奥地利法院提供法院附属的调解方案,为诉讼各方提供 有机会选择调解作为法庭程序的替代方案,前提是法官认为该案件可能从调解中受益。

法律效力

根据ACCP第607条,在奥地利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具有当事人之间最终法院判决的效力。仲裁和解和商定条款的裁决具有可执行的所有权(《奥地利执行法》第1(16)条)。然而,根据《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611条,只有按约定条件作出的仲裁裁决,而不是仲裁和解,可以受到质疑。

根据ACCP第433a条,法院的和解可以 在任何地区法院都可以就书面调解和解协议的内容达成一致。因此,各方达成的书面调解和解协议是可以执行的。

奥地利的仲裁机构

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是奥地利的主要机构,负责管理国内和国际仲裁和调解程序。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提供仲裁规则(维也纳规则)和调解规则(维也纳调解规则),并从2021年7月1日起采用投资仲裁和调解规则。合格的仲裁员由当事方自己或由VIAC理事会从VIAC网站上提供的仲裁员和调解员名单中选择。

奥地利已经成为国际争端解决领域的一个热门目的地。除了VIAC之外,奥地利的其他仲裁机构还有维也纳商品交易所仲裁院和萨尔茨堡仲裁院。 仲裁法院。此外,奥地利还是每年Willem C. Vis国际商业仲裁模拟竞赛的主办国,这是世界上该领域最大的模拟竞赛。

获奖情况

《维也纳规则》第6(1.8)条规定了三类裁决。 临时,部分。  最后。 裁决应是最终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此外,《维也纳规则》明确规定,如果参与仲裁的各方在诉讼程序仍在进行时进行和解,应各方的要求,仲裁庭可以记录仲裁和解和/或 根据商定的条件作出裁决(《维也纳规则》第37条)。这种关于商定条件的裁决具有与关于案情的最终裁决相同的法律资格。

奖励的修正、解释和补充

一旦作出裁决,仲裁庭即成为 职能部门 这意味着仲裁庭不得更改裁决。 但是,根据《VIAC规则》,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对裁决中的错误作出更正,作出任何相关的解释,或对仲裁中提出但在裁决中没有解决的要求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应就这种申请作出决定。 同时,仲裁庭可在裁决书下达之日起四周内自行发布此类更正或补充裁决。

澄清和更正构成了原裁决的一部分,对质疑裁决的时限不产生任何影响,也不得在独立程序中撤销。然而,补充裁决是一个新的。 判决是单独的裁决。因此,它可以在单独的程序中被撤销,而质疑它的时限在寻求撤销裁决的一方收到裁决时开始计算。

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和撤消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由《奥地利执行法》和《反倾销法》的具体条款规定。国内裁决本身就代表着执行权,因此不需要事先承认。然而,国际裁决需要经过承认程序才能在奥地利获得执行权的地位。部分裁决和临时裁决在奥地利也是可以执行的。

关于质疑仲裁裁决的规则载于2013年《奥地利仲裁法》(ACCP第577-618条)。根据《奥地利仲裁法》第611(4)条,撤销裁决的诉讼时限为三个月,从裁决通知之日起算。此类诉讼须经奥地利最高法院审查,该法院作为初审和终审法院 - 消费者和劳动法仲裁除外。

上述成文法从属于国际法。如果国家规则与奥地利批准的众多双边和多边条约所产生的规则之间发生冲突,并规范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则以国际法规范为准。特别是,在适用的情况下,《纽约公约》优先于大多数国内规定。

法规规定的主要司法外方法是仲裁、调解(主要在家庭法事务中),以及住房或电信事务中的调解委员会。此外,各种专业机构(律师、公证员、医生、土木工程师)规定了有关其成员之间或成员与客户之间纠纷的解决机制。

在奥地利,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是强制性的吗?

ADR在设计上倾向于当事人自主的原则。例如,奥地利法院可以在审前听证期间建议各方进行调解。但是,没有法定义务在诉讼前进行ADR。然而,未来的索赔人和被告可以在向法院提出索赔之外,就可能的ADR解决方案咨询他们的法律顾问。

仲裁法载于《反腐败法》第577-618条。这些条款对国内和国际仲裁程序都有规定。强制执行程序由《奥地利强制执行法》规范。此外,奥地利已经批准了以下与仲裁有关的多边公约。

  • 1961年7月31日《纽约公约》(奥地利根据第一(3)条发出通知,指出它只承认和执行在该公约其他缔约国作出的裁决)。
  • 仲裁条款议定书,1928年3月13日,日内瓦;
  •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30年10月18日,日内瓦;
  • 1964年6月4日《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以及关于适用该公约的协定);以及
  • 《解决投资争端公约》,1971年6月24日;

奥地利还签署了69项双边投资条约,其中62项已经得到批准。奥地利加入的上述多边和双边条约对外国裁决的承认作出了规定。

奥地利的调解工作由《民法调解法》(Zivilrechts-Mediations-Gesetz, ZivMediatG),它是调解中核心问题的法律框架,包括调解的定义,成为奥地利调解员所需的培训,以及注册调解员的权利和义务。

奥地利法院在ADR程序方面的管理作用有限,法院对ADR的协助主要体现在法院非正式地鼓励当事人探索和解方案或首先求助于调解员。然而,这绝不是强制性的,奥地利法律没有任何规则要求各方在开始仲裁或诉讼之前考虑ADR。

ACCP第577-618条规定了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干预,授权法院发布临时措施,协助指定仲裁员,审查异议裁决,决定提前终止仲裁员的任务,执行临时措施和保护措施,对仲裁庭无权执行的司法行为进行法院协助,决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确定仲裁裁决的存在或不存在,以及承认和执行裁决。

还值得注意的是,包括维也纳商业法院在内的某些奥地利法院提供了法院附属的调解方案,为诉讼各方提供了选择调解的机会,作为法院程序的替代方案,只要法官认为案件可能从调解中受益。

根据ACCP第607条,在奥地利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具有当事人之间最终法院判决的效力。仲裁和解和商定条款的裁决具有可执行的所有权(《奥地利执行法》第1(16)条)。然而,根据《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611条,只有按约定条件作出的仲裁裁决,而不是仲裁和解,可以受到质疑。

根据ACCP第433a条,在任何地区法院都可以根据书面调解和解协议的内容达成法庭和解。因此,各方达成的书面调解和解协议是可以执行的。

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是奥地利的主要机构,负责管理国内和国际仲裁和调解程序。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提供仲裁规则(维也纳规则)和调解规则(维也纳调解规则),并从2021年7月1日起采用投资仲裁和调解规则。合格的仲裁员由当事方自己或由VIAC理事会从VIAC网站上提供的仲裁员和调解员名单中选择。

奥地利已经成为国际争端解决领域的一个热门目的地。除了VIAC之外,奥地利的其他仲裁机构还有维也纳商品交易所的仲裁法院和萨尔茨堡仲裁法院。此外,奥地利还是每年Willem C. Vis国际商业仲裁模拟大赛的主办国,这是世界上该领域最大的模拟大赛。

《维也纳规则》第6(1.8)条规定了三类裁决。 临时,部分。  最后。 裁决应是最终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此外,《维也纳规则》明确规定,如果参与仲裁的各方在诉讼程序尚未结束时达成和解,应各方的要求,仲裁庭可以记录仲裁和解和/或按商定条件作出裁决(《维也纳规则》第37条)。这种关于商定条件的裁决与关于案情的最终裁决具有相同的法律资格。

一旦作出裁决,仲裁庭即成为 职能部门 这意味着仲裁庭不得更改裁决。 但是,根据《VIAC规则》,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对裁决中的错误作出更正,作出任何相关的解释,或对仲裁中提出但在裁决中没有解决的要求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应就这种申请作出决定。 同时,仲裁庭可在裁决书下达之日起四周内自行发布此类更正或补充裁决。

澄清和更正构成原裁决的一部分,对质疑裁决的时限的计算没有任何影响,也不得在独立的程序中撤销。然而,补充裁决是一项新的、单独的裁决。因此,它可以在独立的程序中被撤销,而且质疑它的时限在寻求撤销裁决的一方收到该裁决时开始计算。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由《奥地利执行法》和《反倾销法》的具体条款规定。国内裁决本身就代表着执行权,因此不需要事先承认。然而,国际裁决需要经过承认程序才能在奥地利获得执行权的地位。部分裁决和临时裁决在奥地利也是可以执行的。

关于质疑仲裁裁决的规则载于2013年《奥地利仲裁法》(ACCP第577-618条)。根据《奥地利仲裁法》第611(4)条,撤销裁决的诉讼时限为三个月,从裁决通知之日起算。此类诉讼须经奥地利最高法院审查,该法院作为初审和终审法院 - 消费者和劳动法仲裁除外。

上述成文法从属于国际法。如果国家规则与奥地利批准的众多双边和多边条约所产生的规则之间发生冲突,并规范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则以国际法规范为准。特别是,在适用的情况下,《纽约公约》优先于大多数国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