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民商事訴訟

法院結構

民事法庭訴訟程序可在區域法院 (Bezirksgericht) 或地區法院 (Landesgericht) 提起,視爭議事項和/或索賠金額而定。初審法院的管轄權受索賠金額的影響。區域法院對於爭議金額在 15,000 歐元或以下的案件具有一審管轄權,而涉及金額超過 15,000 歐元的爭議則由區域法院審理。就事由而言,區域法院通常審理與房東-租賃和家庭法相關的糾紛,而地區法院則審理與勞動和社會法糾紛相關的案件、公共責任案件,以及各種特定法規(如《公共責任法》、《資料保護法》、《奧地利核能責任法》)。

法院體系的第三個組織層級由位於維也納、格拉茨、林茲和因斯布鲁克的四個地區高等法院 (Oberlandesgerichte, OLG) 組成,而最高審判機構是奧地利最高法院 (Oberster Gerichtshof, OGH)。

除普通法院外,奧地利民事司法機構還有以下專門法院:

  • 位於維也納的勞工與社會法院 (Arbeits- und Sozialgericht),專門處理維也納境內的勞資糾紛;
  • 維也納地區高等法院同時作為單一專門卡特爾法院 (Kartellgericht) 處理競爭案件;
  • 兩個專門處理商業事務的法院
    • 地區商業法院 (Bezirksgericht für Handelssachen);
    • 維也納商業法院 (Handelsgericht Wien)。

專門商事法院

如上所述,維也納有兩個專門的商事法院。在維也納以外,上述地區法院和區域法院作為商事法院對普通民事訴訟程序的事項進行判決(但有例外)。

商事區域法院

維也納地方商業法院在維也納省對不超過 15,000 歐元的商業糾紛擁有一審管轄權,前提是訴訟是針對在商業登記中登記的企業/實體,且糾紛與被告的業務相關。

不論爭議金額大小,法院對於內陸航道法 (Binnenschifffahrtsgesetz) 所規定的爭議,以及歐盟支付令條例 (EU Order for Payment Regulation) 所規定的歐洲支付令 (Europäische Mahnklage) 的簽發,均具有聯邦管轄權。

維也納商事法院

維也納商事法院是聯邦首都維也納的專門區域法院。奧地利管轄權法 (Jurisdiktionsnorm) 第 51 條規定了其管轄權以及其他地區法院作為商事法院的管轄權,該條文區分了價值管轄權和標的事項管轄權。第 51(1)條第 1-8b 項列出了如果爭議價值超過 15,000 歐元,則屬於維也納商業法院(作為地區法院)審理的爭議類型。這些糾紛包括商業相關交易產生的糾紛 (如果訴訟是針對在商業登記中登記的企業家/實體,且糾紛對被告而言是商業相關的)、締約雙方之間因銷售業務產生的糾紛、根據股份公司法 (Aktiengesetz) 和有限責任公司法 (GmbH-Gesetz) 產生的糾紛,以及根據產品責任法 (Produkthaftungsgesetz) 產生的糾紛。

奧地利司法管轄法第 51 (2) nos. 9-11 條列出了屬於維也納商業法院或作為商業法院的區域法院管轄範圍的事項清單,不論涉及金額多少,例如不公平競爭引起的爭議、著作權法 (Urheberrechtsgesetz) 下的爭議,以及消費者保護法 (Konsumentenschutzgesetzes) 某些條文下的爭議。

維也納商事法院對涉及智慧財產權 (專利、設計、商標等) 的案件以及針對奧地利國家銀行的非勞動訴訟擁有聯邦管轄權。

它也處理公司破產、維持公司註冊,並作為上述商業區法院審理案件的上訴法院。

上訴階段

區域法院的裁決可就事實和法律論點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最終上訴可向奧地利最高法院提出。對於區域法院裁決的上訴直接向高等區域法院提出,而最終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

一般而言,最高法院將審理提出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問題的上訴 - 例如,如果法律問題需要澄清,以達到法律一致性、可預測性或發展的目的,或者如果最高法院沒有連貫性或先前的判決。

民事訴訟程序規則

民事訴訟程序規則可見於:(1) ACCP;(2) 司法管轄法;(3) 奧地利執行法 (Exekutionsordnung)。此外,規則可能來自奧地利為其簽署國或締約國的各種條約,例如《民商事管轄與判決執行公約》(「布魯塞爾制度」)。

開始訴訟

向初審法院提交索賠聲明 (Klage) 即可開始訴訟。除某些手續外,索賠聲明書必須陳述構成索賠基礎的事實,聲明支持證據,並指明尋求的救濟。法院收到索賠書後,即視為正式提交。

如果法院認為索賠可以受理,則會將其送達被告,被告有四個星期的時間提交辯護聲明,其中必須陳述事實、申報證據,並包含特定的請求。被告可以提出反訴 (Widerklage),也就是獨立的索賠,或是要求抵銷 (Aufrechnungseinrede)。如果被告未準時提交答辯書,原告可以請求缺席判決。在地區法院的初審程序中,不要求提交書面抗辯聲明。

撤回/修改狀書

只要放棄了索賠的實質權利,可以隨時撤回狀書。如果沒有這樣做,被告必須同意撤回。但是,在提交辯護書之前,可以在沒有放棄索賠權的情況下撤回索賠。

對訴狀的修正一般是可以接受的。申訴書本身只有在送達對方後經對方同意才能修改,但如果其權限仍然存在且不存在重大延遲的風險,法院仍可批准修改。

證據

證據是當事人證實其對法律事項爭議事實之主張的主要方式。 證明主張的必要性通常稱為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可能因主張的性質而異。

誠然,在審訊中提交或採集證據(包括口頭和書面證據)並無預設的順序。證據的聽證會在審判期間進行,在初審法院的口頭程序結束之前,當事人可以提交與爭議標的相關的新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在審判中提交的證據均由法官進行自由評估,這意味著在取證後,法院會根據其獨立信念對證據進行審查。

證據類型

ACCP 中列出的主要證據類型包括文件 (Urkunden)、證人陳述 (Zeugen)、當事人訊問 (Vernehmung der Parteien)、專家意見 (Sachverständige) 以及司法檢查 (Augenschein)。然而,此清單並非詳盡無遺,廣泛的資源範圍可被接納為證據,以證明申索。

文件

一般而言,文件可作為當事人在其口頭和書面訴狀中提及的證據提交給法院。根據奧地利民事訴訟法,文件可分為公共文件 (Öffentliche Urkunden) 和私人文件 (Private Urkunden)。

 

公共文件

官方文件是指由主管機關或為此目的正式指定的人員(公證人、建築師、顧問工程師等)提供的文件、宣布為官方的文件,以及外國認證(官方)文件(ACCP 第 292 節)。根據 ACCP 第 310 節,官方文件推定為真實文件。

私人文件

私人文件包括不屬於官方文件類別的所有其他文件,如私人專家報告、專家意見等。私人文件的證據價值並無法律規定。相反,它們受制於法庭對證據的自由評估。

證人陳述

一般而言,證據僅在訴訟過程中取得,因此證人以及當事人需要在法庭上口頭作證。如果被傳喚為證人,證人有義務出庭、作證並在法庭前宣誓。如果證人未出庭,法院可判證人藐視法庭,並處以刑罰 (Ordnungsstrafe);重複違規者可能會被強制出庭 (zwangsweise Vorführung)。如果證人拒絕作證,可透過執行程序強制其作證,例如罰款或監禁(《奧地利執行法》第 354 節)。

根據 ACCP 第 320 節,無法感知待證明事實或無法表達其感知的人無能力作證。同樣的情況也適用於神父、國家官員和註冊調解員各自的官方保密性。

詢問當事人

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通常是為了協助法院瞭解案件中存在爭議的事實,如果當事人申請取證或法院依職作出決定,則可以進行詢問(《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371 節)。值得注意的是,有關證人作證能力(ACCP 第 320 節)和拒絕作證理由(ACCP 第 321 節)的法律規定也適用於當事人詢問。

專家意見

專家意見在訴訟中尤為重要,因為專家可協助法院提供法官可能不瞭解的複雜案情。專家證據原則上必須在審判法庭上提出,並應以書面報告的形式提交。若當事人有此要求,專家必須在口頭聽證時解釋書面報告(ACCP 第 357 節)。

司法檢查

法院可主動發出命令進行司法檢查(如檢查設備),以澄清與解決爭議相關的指稱事實。通常情況下,檢查措施由專門為此目的指定的專家執行,該專家會就檢查結果起草書面專業意見。進行此類檢查所需的任何費用將由指控事實的一方支付(ACCP 第 368 節)。

文件製作

如概述中所述,ACCP 包含一個程序,訴訟各方可據此要求將某些文件接納為正式證據。接納某些文件可能會加強審訊前的索賠,並使審訊得以繼續。如果一方當事人相信對方當事人持有將對其索賠有重大影響的文件,則可根據 ACCP 第 303 節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 ACCP 第 303(2) 節,如果被請求的一方無法提供文件,則必須「盡可能準確完整地」描述文件內容。法院會在諮詢被請求方後考慮申請。

如果法院接受了提供文件的請求,ACCP 第 304 節列出了被請求方必須嚴格遵守的理由,即

  • 當事人本身已依賴所要求的文件作為其案件的一部分;
  • 有法定義務提供所要求的文件;或
  • 文件對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建立有重要作用(如仲裁協議)。

 

但是,如果當事人雙方都反對某文件,則法官不能命令提交該文件(ACCP 第 183 (2) 節)。

一方當事人仍可根據 ACCP 第 305 節列出的幾個理由拒絕提交所要求的文件。這些理由包括

  • 文件涉及私人和家庭生活;
  • 披露文件會導致被請求方聲譽受損;
  • 披露文件會對披露方或第三方造成傷害或使其入罪
  • 披露會違反公認責任或商業機密;或
  • 若有其他同等重要之理由,可據以拒絕揭露。

除了訴訟當事人之間的請求之外,也可以依據 ACCP 第 308 節的規定,請求第三方擁有的文件。目前沒有第三方可據以拒絕提供所要求文件的正式理由。但是,法院將與任何訴訟當事人一樣與第三方進行協商。

提供證據的義務

ACCP 第 178 節規定,當事人有責任如實、完整地提供事實,並指出必要的證據以證明其主張。同時,基於法院的自由裁量權,法官有權在上述情況下命令當事人提交文件(見「文件提交」)。此外,法官可要求當事人親自出庭(ACCP 第 183(1) 節)。 然而,ACCP 並未就提交證據的命令、要求出庭或作證的可執行性作出任何規定。如果一方拒絕遵守法院提交證據的命令,法院在自由評估證據時必須考慮其行為(ACCP 第 307(2) 節)。同樣的規則也適用於一方拒絕出庭或作證的情況(ACCP 第 381 節)。

特權

在某些情況下,奧地利民法會為訴訟參與者保留證據特權。根據 ACCP 第 321 (1) 條,證人可以拒絕作證:

  • 如果回答會使證人或其他親近的人蒙羞或構成刑事責任的威脅;
  • 如果答案會對證人或其他親近人士造成即時的金錢損失;
  • 涉及國家批准的保密義務的事項;
  • 涉及商業和藝術機密的事項;以及
  • 投票表決事項,若這些事項在法律上被宣布為機密。

除上述之外,奧地利民事訴訟程序還承認其他特權,可允許證人拒絕作證,例如

  • 供詞保密(ACCP 第 320 (2) 節);
  • 官方保密(ACCP 第 320 (3) 節);
  • 銀行保密 (銀行法 (Bankwesengesetz) 第 38(1) 節)。
  • 資料保護與資料保密 (2000 年資料保護法 (Datenschutzgesetz) 第 1 節)。
  • 電信保密(2003 年電信法 (Telekommunikationsgesetz) 第 93(1) 節)。
  • 郵政保密 (《郵政市場法》(Postmarktgesetz) 第 5 節)。
  • 新聞消息來源的保護(媒體法 (MedienGesetzt) 第 31(1) 節)。
  • 醫療保密(《醫療專業法》(Ärztegesetz) 第 54(1) 節)。
  • 律師保密 (ACCP 第 321(1) 條、律師法 (Rechtsanwaltsordnung) 第 9(2) 條)。

民事訴訟的主要階段

在及時提交辯護陳述後,通常會在 6-10 週內進行初步聽證 (Vorbereitende Tagsatzung)。在此,當事人會討論當前的主要法律和事實問題,以促進進一步的訴訟程序。此外,還可能討論和解方案。初步聽證會結束後,法院可能會作出判決並結束訴訟。

如果訴訟繼續進行,則會交換訴訟摘要。接著會舉行一次或多次證據聽證會。這些聽證會的日期通常在初步聽證會中商定。

初審程序的時間長短差異很大。平均時間為一年,但在複雜的訴訟中可能會更長。在上訴階段,大約會在六個月後做出裁決。

經費

奧地利的訴訟費用主要包括法庭費用、律師費和證據費。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律師費須遵守奧地利律師費法案 (Rechtsanwaltstarifgesetz)。在奧地利,律師按照協定的每小時收費率工作是普遍且允許的。一次付清費用不被禁止,但在訴訟案件中較少使用。

費用轉移

奧地利民事訴訟的基本規則是由敗訴人支付訴訟費用(稱為敗訴人支付原則)。一般而言,這表示所有三項費用 - 法院費用、律師費和證據費 - 都由訴訟的輸家支付,只有少數例外。如果一方僅部分勝訴,則訟費由雙方按比例分擔。奧地利律師費法案 (Rechtsanwaltstarifgesetz) 及法院費用法案 (Gerichtsgebührengesetz) 提供準索賠人可預期的費用。

第三方資金

在奧地利,沒有特定的法定規則管理第三方出資。第三方出資在奧地利相對較新,但在實務上已被接受,並於 2013 年獲奧地利最高法院認可 (6 Ob 224/12b)。原告和被告均可使用第三方出資,且第三方出資的訴訟類型不受限制。在各種民事/商業糾紛的訴訟和仲裁中均可使用。但是,由於禁止律師僅以按判決金額收費的方式工作,因此律師作為第三方出資人時會受到限制。

按判決金額收費

只有在不按法院判決金額的百分比計算(pactum de quota litis)的情況下,才允許按判決金額收費的安排。禁止採用使律師有權從原告獲得的金額中收回某個百分比的按判決金額收費安排。

法律援助

奧地利提供法律援助 (Verfahrenshilfe),如果當事人無法負擔訴訟成本和費用,且案件並非沒有任何勝訴機會,則可獲得法律援助。如果獲得法律援助,法院費用將被緩解甚至免除,並免費提供律師。

在民商事方面,ACCP 第 63 節規定,原則上不僅自然人可以獲得法律援助,公司等法人也可以獲得法律援助。申請公司法律援助的首要條件是,申請公司及其個別「經濟參與者」均缺乏進行訴訟所需的資金。此外,有關訴訟不得無望,即必須有一定的勝訴前景。

在奧地利,法律援助的範圍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廣泛的,但必須參考具體的法律案件。法律援助的提供可免除法院費用的支付,並涵蓋證人費用、與專家、口譯員、翻譯員和襄審員相關的費用,以及現金支出和額外的庭外活動。奧地利法律援助將在法律程序要求律師到場的情況下提供法律諮詢 (例如,爭議價值超過 5,000 歐元)。

法律費用保險與事後保險 (ATE)

法律費用保險在奧地利被廣泛提供和使用,它可以 - 取決於個別保險單 - 承保法律訴訟中產生的各種費用,包括當事人的費用和對方費用的潛在責任。然而,其最大承保範圍及對某些類型糾紛的適用性可能有限,而且必須在導致損害的事件發生之前安排。

在奧地利,事後保險仍處於起步階段。到目前為止,只知道外國保險公司在少數爭議中提供此類保險。

法院的權力和職責

如上所述,奧地利採用審問式法律制度,依賴法官主導的審判。在憲法層面,法官是獨立的(unabhängig)(《聯邦憲法》(Bundes-Verfassungsgesetz,B-VG)第 87 條),不能被免職或調職(unabsetzbar und unversetzbar)(BV-G 第 88 條)。

法官依據提出之證據與論點,對已向法院提出之爭議進行判決與裁定,且不得處理任何非由當事人提出之問題。法官掌控案件管理,為確保審判正常進行,法官會命令當事人按照法院的時間表提交辯護書和出示證據。此外,法院可應當事人的請求給予禁令救濟,強制任何人出席審判,並施加懲罰以強制其服從法院的判決和命令。法官可向律師或證人提問(ACCP 第 182 (1) 節),並決定採納其認為有助於查明真實事實的任何類型的證據。為了記錄程序的進行,法官必須製作法庭記錄(ACCP 第 207-217 節)。

判決與補救

在奧地利法律中,處理私法事項的法院將發出司法決定,稱為判決或命令。

法院可判給訴訟人下列一種或多種救濟:

  • 特定履行 (Specific Performance) 是一種補救方式,法院可據此發出命令,要求當事人履行當事人之間的合約約定。只有在並非不可能履行的情況下,才能命令特定履行。這主要取決於交易的性質和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債務人拒絕履行,債權人也可以由法院授權第三方履行,費用由債務人支付。
  • 永久禁令是法院的最終命令,據此要求個人或實體永久不得從事某些活動或採取某些行動,直到完成為止。永久禁制令大多由法院在智慧財產權、競爭和媒體法爭議中下令,以強制一方停止侵犯某項權利。
  • 創造/改變法律地位是指創造或改變實體法律地位的判決。與目前情況最相關的是,奧地利商法典 (Unternehmensgesetzbuch, UGB) 第 133 條規定,在股東提出訴訟時,可透過司法判決宣告公司解散。
  • 宣告性濟助是法院宣告當事人權利的判決,但不命令任何具體行動或給予金錢損害賠償。根據 ACCP 第 228 節,只有當一方在文件中擁有合法權益時,法院才會就權利的存在/不存在、法律關係、文件真偽的承認/不承認授予宣告性濟助。
  • 損害賠償是一種補救方法,其目的在於補償一方因另一方應負責的情況而遭受的損失。支付損害賠償的義務可能來自於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合同、合同前的協商、侵權或嚴格責任等。此外,法院可能會命令應負責任的一方按照《奧地利民法典》(Allgemeines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ABGB)第 1000(1)條或《聯邦民法典》(UGB)第 456 條規定的法定利率支付利息。

參考資料

  1. C.f. 美國憲法第五 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