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案
可用方法
法規規定的主要司法外方法有仲裁、調解 (主要用於家庭法事務),以及房屋或電信事務的調解委員會。此外,各種專業團體 (律師、公證人、醫生、土木工程師) 也提供有關其成員間或成員與客戶間爭議的解決機制。
在奧地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强制性的吗?
ADR 在設計上傾向於當事人自主原則。例如,奧地利法院可以在審前聽證時建議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但是,在訴訟前進行 ADR 並無法定義務。但是,準索賠人和被告除了向法院提出索賠之外,還可以就可能的 ADR 解決方案諮詢其法律顧問。
法律架構
仲裁法載於 ACCP 第 577-618 節。這些條文規範國內和國際仲裁程序。執行程序由《奧地利執行法》規範。此外,奧地利已批准下列與仲裁相關的多邊公約:
- 1961 年 7 月 31 日的《紐約公約》(奧地利已根據第 I(3)條發出通知,聲明奧地利只承認和執行該公約其他締約國作出的裁決);
- 仲裁條款議定書》,日內瓦,1928 年 3 月 13 日;
- 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日內瓦,1930 年 10 月 18 日;
- 歐洲國際商事仲裁公約》(及有關其適用的協議),1964 年 6 月 4 日;及
- 1971 年 6 月 24 日《投資爭端解決公約》。
奧地利還簽署了 69 項雙邊投資條約 (BIT),其中 62 項已獲得批准。奧地利加入的上述多邊和雙邊條約對承認外國裁決作出了規定。
奧地利的調解受《民法調解法》(Zivilrechts-Mediations-Gesetz, ZivMediatG)規範,該法是調解核心問題的法律框架,包括調解的定義、成為奧地利調解員所需的培訓,以及註冊調解員的權利和義務。
法院協助
奧地利法院對 ADR 程序的管理作用有限,法院對 ADR 的協助主要體現在法院非正式地鼓勵當事人探索和解方案或首先求助調解員。然而,這絕非強制性,而且奧地利法律也沒有規定當事人必須在開始仲裁或訴訟前考慮 ADR。
ACCP 第 577-618 節規定了法院對仲裁程序的干預,授權法院下達臨時措施、協助指定仲裁員、審查異議決定、決定提前終止仲裁員的任期、執行臨時和保護措施、就仲裁庭無權執行的司法行為提供法院協助、決定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決定仲裁裁決是否存在,以及承認和執行裁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奧地利法院,包括維也納商事法院,提供法院附設的調解計畫,提供訴訟當事人選擇調解的機會,作為法院程序的替代,只要法官認為案件可能受益於調解。
法律效力
根據 ACCP 第 607 節,在奧地利作出的仲裁裁決應具有當事人之間最終法院判決的效力。仲裁和解和按約定條款作出的裁決具有可執行的權利(《奧地利執行法》第 1(16) 節)。但是,根據 ACCP 第 611 節,只有按約定條款作出的仲裁裁決,而非仲裁和解,才可被質疑。
根據《奧地利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433a 節,可在任何地方法院就書面調解和解協議的內容達成法院和解。因此,當事人達成的書面調解和解協議是可以執行的。
奧地利的仲裁機構
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 (VIAC) 是奧地利的主要機構,管理國內和國際仲裁及調解程序。VIAC 提供仲裁規則(《維也納規則》)和調解規則(《維也納調解規則》),並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採用投資仲裁和調解規則。合資格的仲裁員由當事人自行挑選,或由 VIAC 委員會從 VIAC 網站提供的仲裁員和調解員名單中挑選。
奧地利已成為國際爭議解決領域的熱門目的地。除VIAC外,奧地利的其他仲裁機構還有維也納商品交易所仲裁法院和薩爾斯堡仲裁法院。此外,奧地利也是一年一度的 Willem C. Vis 國際商事仲裁模擬庭審比賽的主辦國,這是該領域全球最大的模擬庭審比賽。
裁決
維也納規則》第6(1.8)條規定了三類裁決:臨時裁決、部分 裁決和 最終裁決。 裁決應為最終裁決,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此外,《維也納規則》明確規定,若仲裁當事人在仲裁程序進行中和解,經當事人請求,仲裁庭可將仲裁和解書記錄在案,並(或)依約定條款作出裁決(《維也納規則》第37條)。此類按協定條件作出的裁決與根據案情作出的最終裁決具有相同的法律資格。
裁決的修正、解釋和補充
裁決一經作出,仲裁庭即為依職行事,這意味著仲裁庭不得更改裁決。 但是,根據《VIAC規則》,當事人可請求仲裁庭對裁決中的錯誤作出更正、任何相關解釋,或對仲裁中提出但裁決中未解決的請求作出補充裁決。仲裁庭應就此類申請作出決定。 同時,仲裁庭可在裁決作出之日起四周內主動對裁決作出此類更正或補充。
澄清和更正構成原始裁決的一部分,對於質疑裁決的時效不產生任何影響,且不得在獨立程序中予以撤銷。然而,附加裁決代表新的、獨立的裁決。因此,可在獨立程序中將其撤銷,而對其提出異議的時限自尋求撤銷裁決的當事人收到裁決時開始計算。
仲裁裁決的承認、執行和撤銷
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由《奧地利執行法》(Austrian Enforcement Act)和《協定》(ACCP)的具體條文規範。國內裁決本身代表執行的所有權,因此不需要事先承認。但是,國際裁決必須經過承認程序,才能在奧地利取得執行所有權的地位。部分和臨時裁決也可在奧地利執行。
質疑仲裁裁決的規則載於《2013 年奧地利仲裁法》(ACCP 第 577-618 節)。根據 ACCP 第 611(4)條,撤銷裁決的訴訟期限為自裁決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此類訴訟需經奧地利最高法院審查,最高法院為一審和終審法院 - 消費者和勞動法仲裁除外。
上述成文法從屬於國際法。當國內規則與奧地利批准的多個雙邊和多邊條約中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規則發生衝突時,以國際法準 則為準。特別是,在適用的情況下,《紐約公約》凌駕於大多數國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