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奧地利仲裁分會

專家指南: January 07, 2017

法律和機構

與仲裁相關的多邊公約

貴國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嗎?該公約自何時起生效?是否根據該公約第一、第十及第十一條作出任何聲明或通知?貴國還加入了哪些與國際商業和投資仲裁相關的多邊公約?

奧地利已批准下列與仲裁相關的多邊公約:1961 年 7 月 31 日《紐約公約》(奧地利已根據第一條第三節發出通知,聲明奧地利只承認和執行在本公約其他締約國作出的裁決);1928 年 3 月 13 日日內瓦《仲裁條款議定書》;1930 年 10 月 18 日日內瓦《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64 年 6 月 4 日《歐洲國際商事仲裁公約》(及有關其適用的協議);以及 1971 年 6 月 24 日《投資爭端解決公約》。

雙邊投資條約

與其他國家有雙邊投資條約嗎?

奧地利已簽署 65 項雙邊投資條約,其中 60 項已獲批准,即與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阿根廷、亞美尼亞、阿塞拜疆、孟加拉國、白俄羅斯、伯利茲、玻利維亞、波斯尼亞、保加利亞、佛得角、智利、中國、克羅地亞、古巴、捷克共和國、埃及、愛沙尼亞、埃塞俄比亞、格魯吉亞、香港、匈牙利、印度、伊朗、約旦、科威特、拉脫維亞、黎巴嫩、利比亞、立陶宛、馬其頓、馬來西亞、馬耳他、墨西哥、摩爾多瓦、蒙古、摩洛哥、阿曼、巴拉圭、菲律賓、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沙烏地阿拉伯、塞爾維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南非、南韓、塔吉克斯坦、突尼斯、土耳其、烏克蘭、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烏茲別克斯坦、越南和也門。

奧地利也是許多非投資條約的雙邊條約的締約國,主要是與鄰近國家。

國內仲裁法

關於本地和外國仲裁程序,以及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有哪些主要的本地法律來源?

奧地利仲裁法載於《奧地利民事訴訟法》(CCP)第577至618條。這些條文規管國內和國際仲裁程序。

上述多邊和雙邊條約對外國裁決的承認作出了規定(詳見問題 "貴國是《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嗎?該公約自何時起生效?是否根據公約第一、第十及第十一條作出任何聲明或通知?貴國還參加了哪些與國際商業和投資仲裁相關的多邊公約?」 ,以及「與其他國家是否簽訂了雙邊投資條約?」)。奧地利執行法》規範執行程序。

國內仲裁和 UNCITRAL

貴國的仲裁法是否以 UNCITRAL 示範法為基礎?貴國的本地仲裁法與 UNCITRAL 示範法有哪些主要差異?

和大多數國家一樣,法律並非完全照搬《貿法委示範法》的每一個方面。但是,主要的特點已被引進。

與 UNCITRAL Model Law 不同,奧地利法律不區分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也不區分商業仲裁和非商業仲裁。因此,特定的規則適用於與就業和消費者相關的事項(詳見下文對問題 "承認和執行國內外裁決有哪些要求,有哪些拒絕承認和執行的理由,程序為何?)

強制性規定

當事人不得偏離的本地仲裁法關於程序的強制性規定有哪些?

當事人可在 CCP 強制性規定的範圍內自由約定程序規則(例如,參考特定的仲裁規則)。當事人未就任何規則達成一致,或未自行制定規則的,仲裁庭必須在不違反《民事訴訟程序法》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仲裁。奧地利仲裁程序的強制性規則包括:仲裁員必須公正獨立。他們必須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對其公正性或獨立性懷疑的情況。當事人有權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對待,並有權陳述自己的案件。進一步的強制性規則涉及仲裁裁決(必須以書面形式)以及可以質疑裁決的理由(詳見下文對問題 "如何以及基於何種理由可以質疑和撤銷裁決?

實體法

貴國的仲裁法中是否有任何規則,就仲裁庭適用何種實體法,為爭議的是非曲直提供指引?

仲裁庭必須適用雙方當事人選擇的實體法,否則,仲裁庭必須適用其認為適當的法律。只有當事人明確同意公平裁決時,才允許以公平為由作出裁決(《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603 條)。

仲裁機構

貴國有哪些著名的仲裁機構?

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VIAC)(viac.eu)根據其《仲裁和調解規則》(2013 年)(即《維也納規則》)管理國際仲裁程序。仲裁員的費用根據爭議金額計算。仲裁地點和語言不受限制。

維也納證券交易所(Vienna Stock Exchange)的維也納商品交易所(Vienna Commodity Exchange)有自己的仲裁庭和推薦的仲裁條款。

某些專業團體和商會規定了自己的規則或管理仲裁程序,或兩者兼而有之。

國際商會通過其奧地利國家委員會直接參與仲裁。

仲裁協議

可仲裁性

有哪些爭議不可仲裁?

原則上,任何專有性索賠均可仲裁。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解決爭議,非專屬性的索賠仍可仲裁。

家庭法或合作公寓所有權有一些例外。

只有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簽訂仲裁協議,與消費者和雇傭相關的事宜才可仲裁。

要求

仲裁協議有哪些形式要求和其他要求?

仲裁協議必須

  • 充分指明當事人(至少必須是可確定的當事人);
  • 充分說明與確定的法律關係有關的爭議標的事項(至少必須可以確定,可以僅限於某些爭議,也可以包括所有爭議);
  • 充分指明當事人將爭議交由仲裁解決的意圖,從而排除州法院的管轄權;且
  • 包含在當事人簽署的書面文件中,或包含在當事人之間交換的電傳、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中,以保存契約的證據。

在一般條款和條件中明確提及包含仲裁條款即可。

可執行性

仲裁協議在什麼情況下不可執行?

根據奧地利合同法的一般原則,特別是以錯誤、欺騙、脅迫或無法律行為能力為由,仲裁協議和條款可以被質疑。對於此類質疑應提交仲裁庭還是法院,存在爭議。如果包含仲裁條款的合同當事人解除合同,則仲裁條款被視為不再具有可執行性,除非當事人明確同意仲裁條款繼續有效。在破產或死亡的情況下,接管人或法定繼承人一般受仲裁協議約束。如果仲裁庭已就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裁決,或法院已就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最終判決,且該判決涵蓋所有已約定仲裁的事項,則仲裁協議不再具有約束力。

第三方 - 受仲裁協議約束

在哪些情況下,第三方或非簽約人可以受仲裁協議約束?

一般原則上,只有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才受其約束。奧地利法院不願意讓第三方受仲裁協議約束。因此,揭開公司面紗、公司集團等概念通常不適用。

但是,法定繼承人受其前任所簽訂的仲裁協議約束。這也適用於破產管理人和死者的繼承人。

第三方 - 參與

您的本地仲裁法對第三方參與仲裁有沒有規定,例如加入仲裁或第三方通知?

通常,將第三方併入仲裁需要當事人的同意,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參考規定了併入仲裁的仲裁規則)。同意既可以在提出並入仲裁的請求時給予,也可以在合同本身的較早階段給予。根據奧地利法律,這個問題主要是在與仲裁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介入的情況下討論的。在此,有人認為,這樣的第三方介入者必須是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或以其他方式接受仲裁庭的管轄,而且包括介入者在內的所有當事人必須同意介入。

奧地利最高法院認為,如果第三方未被賦予與當事人相同的權利(例如,陳詞權),則違反其意願加入仲裁程序,或擴大仲裁裁決對第三方的約束效力,將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 6 條。

公司集團

在你的司法管轄區內,法院和仲裁庭是否根據 「公司集團 」原則,將仲裁協議延伸至簽約公司的非簽約母公司或子公司,只要該非簽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某種程度上參與了爭議合同的簽訂、履行或終止?

奧地利法律不承認公司集團原則(詳見上文對問題 "在哪些情況下,第三方或非簽署方可受仲裁協議約束?)

多方仲裁協議

有效的多方仲裁協議有哪些要求?

多方仲裁協議可在與仲裁協議相同的形式要求下簽訂(詳見上文問題 "仲裁協議有哪些形式要求和其他要求?)

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員的資格

對誰可以擔任仲裁員有限制嗎?合同中規定的基於國籍、宗教或性別的仲裁員要求,是否會被您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承認?

只能任命自然人為仲裁員。法規沒有規定任何特定的資格,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此類要求。根據規範法官職業的法規,現任法官不得擔任仲裁員。

缺席指定仲裁員

如果當事人事先未達成協議,預設的仲裁員指定機制是什麼?

如果當事人未就其他程序達成一致,法院有權進行必要的缺席指定,如果

  • 一方當事人未能指定仲裁員;
  • 當事人無法就獨任仲裁員達成一致;或
  • 仲裁員未能指定其主席。

質疑和更換仲裁員

基於何種理由,以及如何對仲裁員提出異議和更換仲裁員?請特別討論提出異議和更換仲裁員的理由,以及程序,包括向法院提出異議。是否傾向於應用國際律師協會的《國際仲裁中的利益衝突指引》或從中尋求指導?

對仲裁員提出異議

只有在存在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或獨立性引起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或仲裁員不具備當事人同意的資格時,才能對仲裁員提出異議。指定仲裁員的一方當事人在提出異議時,不得以其在指定時所瞭解的情況為依據(《示範法》第 588 條)。

仲裁員的罷免

如果仲裁員無法履行職責,或未在適當時間內履行職責,可將其撤職(《示範法》第590條)。

仲裁員可被撤職,撤職的方式可以是提出異議或終止其職務。在這兩種情況下,最終都是由法院根據一方的請求做出決定。如果仲裁員的任期提前終止,替代仲裁員的指定方式必須與被替代仲裁員的指定方式相同。

在最近的一個案例中,最高法院處理 chal-lenges 的理由,分析了學者對於在最終裁決後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應允許提出異議的衝突觀點。在其分析中,法院也引用並依據了國際律師協會的指引。

當事人與仲裁員之間的關係

當事人與仲裁員之間的關係是什麼?請詳細說明當事人與仲裁員之間的合同關係、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的中立性、仲裁員的報酬和費用。

在臨時仲裁中,應簽訂仲裁員協議,規定仲裁員的權利和義務。此合約應包括收費安排(例如,參考官方的法律收費表、每小時費率或其他方式),以及仲裁員實付費用獲得補償的權利。仲裁員的職責包括仲裁程序的進行,以及裁決的起草和簽署。

仲裁員的責任豁免

仲裁員在多大程度上可免於為其在仲裁過程中的行為負責?

如果仲裁員已接受任命,但拒絕及時或根本沒有履行其任務,他或她可能要對因延誤造成的損失負責(《民事訴訟程序法》第594條)。如果裁決在後續的法院訴訟中被撤銷,且仲裁員以非法和疏忽的方式對當事人造成任何損害,他或她可被追究責任。仲裁員協議和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通常包含免責條款。

仲裁庭的管轄權和權限

違反仲裁協議的法院訴訟

如果法院程序是在已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啟動的,有關管轄權爭議的程序是什麼,管轄權異議有什麼時限?

奧地利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如果法院程序是在違反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啟動的,或者仲裁是在違反管轄權條款的情況下啟動的(除了在一開始就不應該啟動的程序中作出不利於成本的決定外),有哪些補救辦法可用?

如果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儘管事由受仲裁協議約束,被告必須在評論事由本身之前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反對,即在第一次開庭時或在答辯陳述中提出。如果被告及時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反對,法院一般必須駁回此類請求。如果能證明仲裁協議不存在、無效或不可行,法院不得拒絕其請求。

仲裁庭的管轄權

仲裁程序啟動後,對仲裁庭管轄權的爭議有什麼程序,管轄權異議有什麼時限?

仲裁庭可以在單獨的裁決中或在關於案情的最終裁決中對自己的管轄權作出裁決。當事人若希望質疑仲裁庭的管轄權,必須在不遲於該事項的第一份狀書中提出異議。指定仲裁員或當事人參與指定程序,並不排除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除非仲裁庭認為延遲抗辯是合理的,並接納該抗辯,否則不得考慮遲交的抗辯。法院和仲裁庭均可決定管轄權問題。

仲裁程序

仲裁地點和語言

如果當事人事先沒有約定,仲裁地點和仲裁語言的預設機制是什麼?

如果當事人未就仲裁地點和仲裁程序語言達成一致,由仲裁庭裁量決定適當的地點和語言。

仲裁的開始

仲裁程序如何啟動?

根據奧地利的成文法,申請人必須提交一份仲裁申請書,該申請書必須列明申請人擬依據的事實及其救濟請求。申請書必須在當事人協議或仲裁庭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申訴人可在此時提交相關證據。被申請人隨後應提交答辯書。

根據《維也納規則》,申訴人必須向維亞委員會秘書處提交申訴書。該聲明書必須包含以下資訊:

  • 當事人的全名、地址及其他詳細聯絡資料; - 事實陳述及具體的救濟請求;
  • 如果所要求的補救並不完全是為了某一特定金額,在提交仲裁申請書時,每一個別申請的金額價值;
  • 有關仲裁員人數的詳情;
  • 如果同意或要求由三人組成仲裁員小組,則提名仲裁員,或要求指定仲裁員;以及
  • 有關仲裁協議及其內容的詳細資訊。

開庭

是否需要開庭?

應一方當事人請求,或仲裁庭認為必要時,應進行口頭審理(《民事訴訟程序法》第598條和《維也納規則》第30條)。

證據

仲裁庭在確立案件事實時受哪些規則約束?哪些類型的證據可被接受,以及如何取證?

奧地利成文法不包含仲裁程序取證的具體規則。仲裁庭受當事人可能協定的證據規則約束。在沒有此類規則的情況下,仲裁庭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自由取證和評價證據(《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599 條)。仲裁庭有權指定專家(並要求當事人向專家提供任何相關資訊,或出示或提供任何相關文件、貨物或其他財產以供檢查)、聽取證人、當事人或當事人官員的證言。但是,仲裁庭無權強制當事人或證人出庭。

在實踐中,當事人通常授權仲裁庭參考國際律師協會的《取證規則》以尋求指導。如果參考或同意 IBA 規則等規則,披露的範圍通常比訴訟中的披露範圍更廣(根據奧地利法律,訴訟中的披露範圍相當有限)。仲裁庭必須讓當事人有機會注意到所提交的證據和證據程序的結果,並對其作出評論(見 CCP 第 599 條)。

法院介入

仲裁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法院協助,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介入?

仲裁庭可請求法院協助,以便

  • 執行仲裁庭下達的臨時措施或保護措施(《民事訴訟程序法》第593條);或
  • 在仲裁庭未獲授權的情況下,進行司法行為(強制證人出庭、聽取證人宣誓、命令披露文件),包括請求外國法院和機關進行此類行為(《民事訴訟程序法》第602條)。

只有在 CCP 有明文規定時,法院才能介入仲裁。尤其是,法院可以(或必須):

  • 准予臨時或保護措施(《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585 條);
  • 指定仲裁員(《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587 條);以及
  • 在下列情況下,就仲裁員的回避作出決定
  • 協定的回避程序或向仲裁庭提出的回避不成功;
  • 被提出異議的仲裁員未退職;或
  • 另一方不同意回避。

保密

保密性有保證嗎?

CCP 未明確規定仲裁的保密性,但當事人間可協議保密。此外,在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法院程序中,在要求聲明仲裁裁決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中,或在《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586 至 591 條規範的事項(例如,對仲裁員提出異議)中,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排除公眾旁聽有合理的利益,則當事人可要求法院排除公眾旁聽。

臨時措施和制裁權力

法院的臨時措施

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和之後,法院可以命令採取哪些臨時措施?

有管轄權的奧地利法院和奧地利仲裁庭都有權批准臨時措施,以支持仲裁程序。當事人可以排除仲裁庭對臨時措施的管轄權,但不能排除法院對臨時措施的管轄權。臨時措施的執行屬於法院的除外管轄權。

在支持金錢索償時,如果有理由相信債務人會藉由破壞、毀壞、隱藏或帶走其資產(包括損害性的臨時規定)來阻止或妨礙後續裁決的執行,法院可以准予臨時補救措施。

可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 將金錢或動產交由法院保管;
  • 禁止讓與或抵押動產;
  • 針對債務人的債權(包括銀行帳戶)發出扣押令;
  • 管理不動產;以及
  • 限制讓與或質押不動產,並在土地登記冊中登記。

為了支持非金錢索償,法院可授予臨時補救措施,類似於上述與金錢索償相關的措施。民事案件中不可使用搜查令。

外國仲裁庭(《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593 條)或外國法院發出的禁令在特定情況下可在奧地利執行。但執行措施必須符合奧地利法律。

緊急仲裁員的臨時措施

您國內的仲裁法或上述國內仲裁機構的規則,有沒有在仲裁庭組成前,規定緊急仲裁員?

奧地利法律沒有規定緊急仲裁員。

仲裁庭的臨時措施

仲裁庭組成後,可下令採取哪些臨時措施?在哪些情況下,仲裁庭可下令提供費用保證?

如果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確保仲裁申請的執行,或防止不可挽回的損害,仲裁庭有廣泛的權力應一方當事人申請下令採取臨時措施。與法院程序中的臨時補救不同,仲裁庭不受限於一系列列出的補救措施。但是,補救方法應與奧地利執行法相容,以避免在執行階段出現困難。奧地利成文法沒有規定仲裁程序中的費用擔保。

仲裁庭的制裁權

根據你們的本地仲裁法或上述本地仲裁機構的規則,仲裁庭是否有權下令制裁在仲裁中使用 「游擊戰術 」的當事人或其律師?律師會受到仲裁庭或當地仲裁機構的制裁嗎?

仲裁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下令採取臨時措施,作為對付游擊戰術的一種方式。在極端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暫停仲裁程序,甚至可以在不影響仲裁結果的情況下駁回仲裁,作為對一方當事人或其律師蓄意不當行為的制裁。

仲裁庭也可以命令提供費用擔保。

此外,仲裁員可能會從一方當事人未能遵守仲裁庭的要求中得出負面推論,這一點已被廣泛接受。例如,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出示文件,三方仲裁庭可以假定文件中包含會損害當事人立場的資訊。

另一項管制當事人不當行為的頗為有效的措施是在最終裁決中判給訟費。

奧地利律師在仲裁中擔任律師(無論仲裁是在奧地利還是在國外進行)時,受職業道德規則的約束。在奧地利進行的仲裁中,外國律師不受奧地利職業道德規則的約束。

裁決

仲裁庭的裁決

如果沒有當事人協議,仲裁庭的決定是由所有成員的多數票決定,還是需要全票通過?如果仲裁員提出異議,裁決會有什麼後果?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裁決由大多數仲裁員作出並簽署即可生效。多數必須根據所有指定的仲裁員計算,而不僅僅是出席的仲裁員。如果仲裁庭打算在其所有成員均未出席的情況下對仲裁裁決作出決定,則必須事先將其意向通知當事人(《商事合同法》第 604 條)。

多數仲裁員簽署的仲裁裁決與一致裁決具有相同的法律價值。

異議

您國內的仲裁法如何處理異議?

奧地利成文法未提及異議。對於在仲裁程序中是否接受異議,存在爭議。

在最近一個關於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中,奧地利最高法院指出,在奧地利的執行法中,將異議夾附在仲裁庭裁決中的要求(這一要求包含在適用的仲裁規則中)並非嚴格的要求。

形式和內容要求

裁決有哪些形式和內容要求?

仲裁裁決應以書面形式送達,並須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員簽名。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多數仲裁員簽名即可。在此情況下,應解釋部分仲裁員未簽名的原因。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裁決還應說明其所依據的法律理由。裁決書亦應註明作出裁決的日期和地點。

如仲裁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裁決必須包含對其可執行性的確認。

裁決時限

根據您國內的仲裁法或上述國內仲裁機構的規則,裁決是否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作出?

奧地利的法律沒有規定仲裁裁決必須在何時作出。

裁決日期

裁決的日期對哪些期限有決定性,裁決的送達日期對哪些期限有決定性?

根據奧地利州法,裁決送達日期對於向仲裁庭申請更正或解釋裁決,或兩者兼而有之,或申請追加裁決均有影響(詳見問題 "仲裁庭是否有權自行或由當事人提出更正或解釋裁決?適用何種時限?「),以及向法院對裁決提出異議(詳見問題 」如何及基於何種理由異議和撤銷裁決?"的答案)。若仲裁庭自行更正裁決,更正裁決的期限為四周,自裁決日起算(《民事訴訟程序法》第610條第4款)。

裁決類型

仲裁庭可作出何種類型的裁決?

奧地利仲裁法通常有以下幾種裁決:管轄權裁決、臨時裁決、部分裁決、最終裁決、費用裁決和修正裁決。

程序終止

除了裁決,還有什麼其他方式可以終止仲裁程序?

如果申訴人撤回其申請,如果申訴人未能在仲裁庭確定的期限內提交其申請書(《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597 和 600 條),經當事人雙方同意,通過和解(《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605 條),以及如果繼續仲裁程序已變得不可行(《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608(2) 4 條),仲裁程序可以終止。此類終止並無正式規定。

成本分配和收回

裁決中如何分配仲裁程序的費用?哪些費用可以收回?

關於費用,仲裁庭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一般比奧地利法院更自由。仲裁庭對費用的分配有自由裁量權,但必須考慮案件的情況,特別是程序的結果。根據經驗,費用會隨著事件的發生而發生,並由敗訴的一方承擔,但仲裁庭也可以根據案件的情況得出不同的結論。

如果費用不能相互抵銷,在可能的情況下,仲裁庭在決定費用責任的同時,還必須決定償付的費用金額。

一般而言,以時薪計算的律師費也可以追討。

利息

是否可以判給本金和費用的利息,利率是多少?

如果適用的實體法允許,奧地利仲裁庭在大多數情況下會判給主張的利息。根據奧地利法律,民法索賠的法定利息為 4%。如果雙方都是企業家,且違約是可譴責的,則適用奧地利國家銀行每六個月公佈一次的浮動利率。目前利率為 9.2%。匯票的利率為 6%。

CCP 第 609 條規定了奧地利仲裁程序中費用的分配和收回。但是,沒有規定是否可以判給成本利息,因此由仲裁庭酌情決定。

裁決發出後的程序

裁決的解釋和更正

仲裁庭是否有權自行或由當事人主動更正或解釋裁決?有哪些時限?

當事人可向仲裁庭提出申請,要求更正(計算、打字或文書錯誤)、澄清或作出補充裁決(如果仲裁庭未處理仲裁程序中向其提出的所有申請)。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此類申請的期限為四周。仲裁庭也有權在裁決作出之日起四周內自行更正裁決(追加裁決在八周內)。

對裁決提出異議

如何及基於何種理由對裁決提出異議並將其撤銷?

奧地利法院無權審查仲裁裁決的是非曲直。對仲裁裁決不能上訴。但是,可以基於非常具體和狹隘的理由提起法律訴訟,要求撤銷仲裁裁決(包括有關管轄權的裁決和有關案情的裁決),即

  • 雖然沒有仲裁協議或有效的仲裁協議,但仲裁庭接受或拒絕了管轄權;
  • 一方當事人無法根據適用於該方的法律簽訂仲裁協議;
  • 一方當事人無法陳述其案情(例如,未獲適當通知仲裁員的指定或仲裁程序); - 裁決涉及仲裁協議未考慮的事項,或不屬於仲裁協議條款的事項,或涉及仲裁中尋求的救濟以外的事項;如果這些瑕疵涉及裁決中可分割的部分,該部分必須被撤銷;
  • 仲裁庭的組成不符合《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577 至 618 條或當事人協議;
  • 仲裁程序不符合或裁決不符合奧地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ordre pub-lic);以及
  • 若符合 CCP 第 530(1) 條第 1 至 5 項規定之重新審理國內法院案件之要求,例如
  • 判決是基於一份最初或之後偽造的文件;
  • 判決是基於虛假證詞(證人、專家或宣過誓的當事人);
  • 判決是由任何一方的代表或另一方以犯罪行為(例如欺騙、賄賂、欺詐、偽造文件或受特別保護的文件、或官方證明的標誌、間接虛假認證或認證或隱藏文件)取得的;
  • 判決是基於刑事判決,後來被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所撤銷;或
  • 裁決涉及在奧地利不可仲裁的事項。

此外,當事人也可申請聲明仲裁裁決存在或不存在。

上訴層級

上訴分幾級?每級上訴裁定一般需要多長時間?每級大約需要多少費用?各方當事人如何分攤費用?

民事訴訟程序法》第615條已經修改,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申請,只需由一個司法審判機關作出決定,而不是三個程序層級(初審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

CCP 第 616 條第 1 款規定,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申請,或對仲裁裁決存在或不存在的聲明提出異議的申請,其後的程序與在初審法院執行的程序相同。事實上,這意味著奧地利最高法院必須適用與初審法院相同的程序規則(例如,在取證方面)。

承認與執行

承認和執行國內外裁決有哪些要求,拒絕承認和執行的理由是什麼,程序是什麼?

國內仲裁裁決的執行方式與法院判決相同。

外國裁決可根據奧地利已批准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執行,《紐約公約》是迄今為止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因此,執行的相互性必須由條約或法令保證的一般原則仍然適用(相對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的相關規定)。

執行程序基本上與外國判決相同。

外國裁決的執行

國內法院對於執行仲裁地法院撤銷的外國裁決採取什麼態度?

根據《紐約公約》第5條,如果外國仲裁裁決已被該裁決作出地國家的主管機關撤銷或暫停執行,或根據該裁決作出地國家的法律,該裁決可能被拒絕承認和執行。

奧地利是《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因此奧地利法院一般會拒絕執行此類裁決。但是,如果裁決因與仲裁地的公共政策相衝突而被撤銷,則奧地利法院必須評估裁決是否也違反了奧地利的公共政策。如果裁決與奧地利公共政策無衝突,奧地利法院可能會執行此裁決。

緊急仲裁員命令的執行

您的本地仲裁立法、判例法或本地仲裁機構的規則,是否規定緊急仲裁員的命令可以執行?

維也納規則》第45條規定了快速程序。但對於執行緊急仲裁員在此類程序中分別發出的命令,沒有具體規定。本地仲裁立法(包括判例法)也是如此。

執行費用

執行裁決需要哪些費用?

勝訴方有權根據奧地利律師費法案(基於爭議金額的費用表)向對方追討律師費。

法院費用也是根據爭議金額計算。例如,如果被強制執行的索賠本金為 100 萬歐元,則針對動產強制執行的法院費用約為 2,500 歐元;如果針對不動產強制執行,則法院費用約為 23,000 歐元。

其他

司法制度的影響

貴國司法制度的哪些主要特點可能會對來自貴國的仲裁員產生影響?

在奧地利的民商事訴訟中,沒有法院命令的文件披露,獲得法院命令要求另一方出示文件的可能性相當有限。在奧地利的仲裁程序中,沒有美國式的證據開示的趨勢,但仲裁員可以根據適用的仲裁規則和當事人間的協議,命令提供一定數量的文件。書面證人陳述在仲裁程序中很常見。國際律師協會的《取證規則》在仲裁程序中越來越流行。

適用於律師的專業或道德規則

貴國是否有特定的專業或道德規則適用於國際仲裁中的律師?貴國的最佳實踐是否反映(或違反)《國際商業律師協會國際仲裁當事人代表指引》?

沒有。

第三方資金

在你的司法管轄區,仲裁申請的第三方出資是否受監管限制?

第三方出資在奧地利很普遍。資金提供者將支付程序費用,並從收回的金額中分得一杯羹。最高法院尚未決定此類安排的有效性。禁止律師按百分比收取費用的規定是否也適用於此類資助,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適用,目前尚不完全清楚。

活動規範

外國執業者應注意貴國司法管轄區的哪些特殊情況?

根據奧地利稅法(執行法規(EC)第 1798/2003 號和第 143/2008 號),如果退稅方為上述法規下的 「應納稅人」,且營業地點在奧地利境外但在歐盟境內,則駐奧地利的仲裁員無需收取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