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訴訟與爭議解決

專家指南: February 03, 2012

訴訟

前言

奧地利有什麼類型的法律制度?在奧地利是否有任何規範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則?

奧地利是一個民法國家;因此,法律被編成法典。民事訴訟規則包含在各種法令中,例如

  • 奧地利管轄權法("Jurisdiktionsnorm",AJA),規範法院的組織和管轄權;
  • 奧地利民事訴訟法 (「Zivilprozessordnung」,ACCP),規範民事法庭的訴訟程序;及
  • 奧地利執行法典 (「Exekutionsordnung」,AEC),決定判決 (以及仲裁裁決和初步補救) 的執行。

此外,奧地利也是《民商事判決管轄與執行公約》(「布魯塞爾公約」)和《民商事判決管轄與執行盧加諾公約》等公約的締約國。

奧地利的民事法院體系結構如何?有哪些上訴層級,以及是否有專門法院?

在第一層級,民事訴訟可在區域法院("Bezirksgerichte「)或區域法院(」Landesgerichte")提起。

地方法院對大多數與租賃和家庭法相關的爭議(事項管轄權)以及爭議金額不超過 10,000 歐元的事項(金錢管轄權)具有管轄權。關於事實和法律觀點的上訴須向地區法院提出。若涉及重大法律問題,則可向最高法院 (Oberster Gerichtshof) 提出另一項終審上訴;請參閱下文。

區域法院對涉及爭議金額超過 10,000 歐元的案件有金錢方面的管轄權,對智慧財產權和競爭事宜以及各種特定法規(公共責任法、資料保護法、奧地利核能責任法)有事由方面的管轄權。上訴應直接向地區高等法院 (Oberlandesgerichte) 提出。第三次也是最後一次上訴則是向最高法院提出。

一般而言,只有當標的事項涉及普遍關切的法律問題之解決,也就是說,如果其澄清對法律的一致性、可預測性或發展非常重要,或者最高法院之前沒有一致的判決時,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關於商業事宜,只有維也納有特別商業法院 (Handelsgericht und Bezirksgericht für Handelssachen)。除此之外,上述普通法院也作為商事法院作出判決。例如,商業事宜是指針對商人或公司的商業交易訴訟、不公平競爭事宜等。其他特別法院包括勞動法院 (「Arbeits- und Sozialgericht」),其管轄權涵蓋雇主與員工因 (前) 僱傭關係所產生的所有民法糾紛,以及社會保障和退休金案件。在商事 (只要商事法院以小組形式判決) 和勞資案件中,分別由非專業法官和專業法官共同判決。維也納上訴法院作為卡特爾法院 (Kartellgericht) 進行審判。這是奧地利唯一的卡特爾法院。上訴由最高法院作為卡特爾上訴法院("Kartellobergericht")決定。在卡特爾事務中,非專業法官也與專業法官共同審理。

奧地利民事訴訟程序的主要階段為何?其基本時間框架為何?

向法院提交索賠陳述書 ("Klage「),並將其連同提交辯護陳述書 (」Klagebeantwortung")的命令轉交被告。如果被告及時答辯,則會舉行預備聽證會,主要目的是通過討論當前的主要法律和事實問題以及證據問題(文件、證人、專家等)來確定進一步的訴訟程序。此外,可能還會討論和解方案。交換案情摘要後,即進行主要聽訊。一審訴訟的平均時間為一年。但是,複雜的訴訟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在上訴階段,大約會在六個月後做出裁決。

奧地利當地司法機構如何處理專屬管轄權條款?

除非法律明文禁止,否則允許就管轄權達成相互協議。如果適用有效的管轄權條款,法院(如果未約定其管轄權)必須駁回案件。

在奧地利,民事法庭訴訟的費用是多少?這些費用由誰承擔?

法律費用包括法院費用以及必要時的專家費、口譯費和證人費。根據奧地利法院費用法("Gerichtsgebührengesetz"),原告(上訴人)必須墊付費用。金額依據爭議金額決定。裁決會說明誰應該負擔訴訟費用或訴訟費用的分攤比例。律師費是依據奧地利律師費法案("Rechtsanwaltstarifgesetz")償付。

在奧地利,對於訴訟資金的提供是否有特別的規定?是否允許按判決金額/條件收費的安排?有關訟費擔保的規定是什麼?

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律師費須遵守奧地利律師費法案。按小時收費的協議是允許的,也是常見的。不禁止一次性收費,但在訴訟案件中較少使用。只有在不按法院判決金額的百分比計算的情況下,才允許收取預定費用("pactum de quota litis")。

法律援助("Verfahrenshilfe")提供給無力支付成本和費用的當事人。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其經濟能力不足,則法院會減免甚至免除費用,並免費提供律師。

如果外國人提起訴訟,應被告的要求,除非國際協議另有規定,否則必須支付法律費用保證金。如果原告的住所在奧地利,或者法院的(費用)裁決可以在原告的居住國執行,或者原告在奧地利處置了足夠的不動產,則此規定不適用。

開始訴訟前

在您啟動訴訟程序之前,是否有任何必須遵守的特定手續?

沒有。

在貴國民事法院提起訴訟時,不同類別的索賠適用哪些時效期限?如何計算?時間限制是被視為實體法還是程序法的問題?

時效期限由實體法決定。索賠一旦超過法定時效,就無法強制執行。時效期限一般自權利可首次行使時開始計算。奧地利法律區分長時效期和短時效期。長時效期為 30 年,在特別規定未另作規定時適用。短時效為 3 年,適用於應收帳款或損害賠償等。

訴訟時效必須由一方明確提出,但不得由法院主動(「依職」)考量。

開始訴訟

在奧地利,民事訴訟程序如何開始(發出和送達)?有哪些不同的送達方式?何謂送達日期?在奧地利境外如何送達?在奧地利有沒有優先的外國訴訟送達方式?

向法院提交索賠陳述書 ("Klage"),即可啟動訴訟程序。索賠書一經收到即視為正式提交。

送達方式通常為掛號郵件(或在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透過電子法院通訊,即連接法院和律師事務所的電子通訊系統)。文件實際送達收件人(或可供檢視)之日即視為送達。

在歐盟範圍內,送達條例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348/2000) 適用。送達國際組織或依國際公法享有豁免權的外國人,由奧地利外交部協助執行。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海外送達依相關條約(尤其是《海牙民事訴訟程序公約》)進行。

在奧地利是否有訴訟前的臨時補救措施?如何申請?獲得這些的主要標準是什麼?

不存在取證程序。

但是,當事人可以在提出索賠聲明之前和之後,向法院尋求證據保護的協助。如果證據的未來可得性不確定,或有必要檢視物體的現況,則所需的法律利益即視為成立。

強制令的臨時救濟是透過各種措施,例如凍結銀行帳戶的命令或扣押包括地塊在內的資產。此外,也可命令第三方不得支付應收帳款。

申索人訴狀的主要內容為何?

索賠狀書必須說明建立索賠基礎的事實,聲明支持證據,並明確指出所尋求的救濟。如果不要求支付令,則必須確定爭議金額。

訴狀可以修改嗎?如果可以,有任何限制嗎?

對於狀書的修正一般都是可以接受的。

至於訴狀本身,一旦送達後,只有在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修改。但是,如果法院的權限仍然存在,且不存在重大延遲的風險,則即使未經被告同意,法院也可准予修正。

關於額外的陳詞,有程序上的限制。原則上,事實應在第一次審理前提出;例如,在第一次審理程序結束前,可接受額外的證據請求和法律問題聲明。

申索抗辯

答辯書的主要內容是什麼?被告可以提出反訴/申訴或抵銷抗辯嗎?

答辯書必須陳述事實、宣告證據,並包含特定請求(原則上是全部或部分駁回)。

被告可以提出反訴 (「Widerklage」) 或要求抵銷 (「Aufrechnungseinrede」)。

反訴代表與主訴有密切關聯的獨立訴求。

抵銷的目的在於接受法院駁回主申索,其論據是它可以抵銷對申索人的現有申索。

雖然抵銷並不要求法院對被告的索賠有管轄權,但反索賠只有在法院對索賠有管轄權時才可受理。

此外,抵銷不會引發法院費用。

答辯書送達的時限是多久?

時限為四週。如果被告未及時提交答辯書,則可獲得缺席判決(根據請求)。

在貴國的民事司法制度中,是否存在被告可透過對第三方提起訴訟來推卸責任的機制?

沒有這樣的機制。即使爭議物在訴訟期間轉移給第三人,未經對方同意,受讓人(如買方)不得加入訴訟。

如果被告不抗辯,會發生什麼情況?

原告會請求法院發出缺席判決。

被告可以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爭議嗎?

被告可以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但他們必須盡快提出異議,即在區域法院提出答辯之前,或在區域法院提出答辯陳述之前。

合併訴訟

貴國的民事司法制度中是否有機制可讓第三方在適當的情況下加入正在進行的訴訟?如果有,是哪些情況?

是的,如果預期的判決可能會影響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則可以接受第三方介入。

貴國的民事司法制度是否允許在適當的情況下合併兩套訴訟程序?如果是,是哪些情況?

是的,為了節省時間和費用,法院可以將涉及相同當事人的兩組(或更多組)訴訟合併,即使最終判決必須分別對當事人宣告。

你們有分開審判/程序分叉嗎?

有,法院可將訴訟程序分開進行,並分別審理在一份呈請書中提出的申索。

法院的職責與權力

奧地利民事法院是否有特定的案件分配制度?如何分配案件?

法院根據特定參議院定期確定的標準分配案件。

奧地利的法院是否有任何特殊的案件管理權力?當事人可提出哪些臨時申請?費用方面有哪些後果?

訴訟程序主要由負責排期的法官控制。法官會命令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提交訴訟摘要並出示證據。如有必要,專家也由法官提名。然而,當事人可以提出程序動議(如延長時間),但也可以就中止訴訟達成一致。

奥地利法院有权对不服从法院命令或指示的当事人实施哪些制裁?

對當事人施加制裁的權力是有限的。如果未及時提交辯護書,可不予理會;但無論如何,允許當事人在聽證會(最終)結束前口頭陳述。

如果證人無合理辯解而未出席聽證會或根本未作證,則會受到行政處罰。在衡量證據時也會考慮此類拒絕。法院也有權要求證人宣誓。

奧地利的法院是否有權剔除案件陳述的部分內容?如果有,在什麼情況下?

法院僅處理其認為與裁決相關的陳述部分。

奧地利的民事法院可以即決判決嗎?

如果被告未能及時提交辯護陳述書或未能出席第一次聽證會,法院會根據請求作出缺席判決。

如果索賠要求發出支付令,且爭議金額低於 70,000 歐元,則不會邀請被告提交答辯書,而是發出支付令(基於索賠書)。如果被告未在規定時間內回應,則申請人會收到可執行的所有權,並可進入執行階段。如果被告作出答復,則隨後進行普通訴訟。

奧地利的法院是否有權中止或暫停訴訟?如果有,在什麼情況下?

如果當事人同意或(雙方)未能出席聽證會,則訴訟會中止。

訴訟的終止可依據法律(如當事人無力償債或不復存在)或法院命令,視法官考慮的各種理由而定。

披露

在奧地利的民事訴訟中,披露的基本規則是什麼?是否有任何類別的文件不需要披露?

如果一方當事人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持有特定文件,則法院可發出提交令,前提是:(i) 持有文件的一方當事人明確提及該文件作為其自身指控的證據;(ii) 有法律義務將該文件交給另一方當事人;或 (iii) 該文件是為了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利益而製作的,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相互法律關係,或包含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行為談判期間所做的書面聲明。

一方當事人沒有義務提交涉及家庭生活的文件,如果對方當事人因交付文件而違反了信譽義務,如果披露文件導致當事人或任何其他人蒙羞或涉及刑事起訴的風險,如果披露文件違反了任何國家批准的當事人未解除的保密義務或侵犯了商業機密(或其他類似上述的原因)。

奧地利民事訴訟中的特權規則為何?

遵循律師的專業保密規則,除非律師就有爭議的法律行為向雙方提供建議,否則律師無義務提供文件。如果資訊是以其專業身份提供給律師的,則律師有權拒絕提供口頭證據。

奧地利對於第三方披露有哪些規定?

在下列情況下,法院可命令第三方披露:(i) 第三方有法律義務將特定文件交予請求方,或 (ii) 該文件是為第三方和請求方雙方的法律利益而建立的,它證明了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或它包含了雙方在商議法律行為時所做的書面聲明。

在奧地利的民事訴訟中,法院在披露方面扮演什麼角色?

(詳見 "奧地利民事訴訟中披露的基本規則是什麼?是否有任何類別的文件不需要披露?"上述問題的答案)證據程序主要由法官決定。

在奧地利,對於通過披露獲得的文件的使用是否有任何限制?

沒有,沒有這類限制。

證據

在奧地利有哪些基本的證據規則?

證據是在訴訟過程中取得,而不是在訴訟之前。當事人須提供支持其各自指控的證據,或舉證責任在於當事人的證據。

哪些類型的證據可被採納,哪些不可?尤其是專家證據呢?

主要的證據類型有文件、當事人和證人證言、專家證言和司法檢查。書面證人陳述不具可采性。

然而,專家會以書面形式提供報告,但通常會被邀請出席聽證會,以進一步解釋和口頭回答其他問題。

傳召事實證人是否有任何特別規則?證人陳述或口供的製作?

不提供口供,也不提供書面證人陳述。

證人有義務出席聽證會並作證。關於制裁(詳見上文 "奧地利法院有權對不服從法院命令或指示的一方實施哪些制裁?)

這項義務有一些限制,例如律師、醫生、神父或與近親可能入罪有關的特權。

證人由法官訊問,然後由當事人的法律代表進行(額外)提問。

在奧地利的民事訴訟中,法院在當事人提供證據方面扮演什麼角色?

法官收集他認為相關的任何證據,即審查當事人和證人、命令出示文件(見上文第 7 節)、安排當地檢查和指定專家。

文件和證人必須由當事人提出。如果至少有一方的指控使得有必要指定專家,則會指定專家。

判決和命令

奧地利的民事法庭有權發出哪些不同類型的判決和命令,以及在哪些情況下?

法院對是非曲直的裁決被稱為判決("Urteil")。一般而言,判決會在最終審理後的幾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下達。

關於缺席判決,(詳見上文 「奧地利的民事法庭可以即決判決嗎 」問題的答案)。

程序性的判決稱為命令 ("Beschluss")。

您當地的法院有哪些權力對損害賠償/利息/訴訟費用作出裁決?

關於訟費的裁定是任何法院最終裁定的一部分。它可以被單獨挑戰。勝訴方必須償還包括律師費在內的所有費用,律師費根據奧地利律師費法案計算,以勝訴為限(按比例)。

損害賠償和利息的判決,若有證據證明、有請求且適用的實體法有規定,則會作出判決。

國內/外判決如何執行?

若被告未履行判決所判給的索賠,原告可取得強制執行。

判決一旦成為最終判決並具有約束力(例如,如果在相關時限內未提出上訴),即可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程序規則包含在 AEC 中。

歐洲(「布魯塞爾」)公約和盧加諾公約是與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最相關的多邊條約。此外,還有幾項雙邊條約。

針對奧地利民事法院判決的上訴規則為何?

有針對審判法院判決的普通上訴("Berufung「)和針對上訴法院判決的上訴(」Revision「);(詳見問題 」奧地利的民事法院體系結構如何?有哪些不同級別的上訴,以及是否有專門法院?")。

程序性法院命令也可以被質疑("Rekurs");該程序原則上遵循與上訴相同的規則(但較不正式)。

針對判決提出的上訴,會暫停其法律效力,除少數例外,也會暫停其可執行性。

一般而言,不得提出新的指控、主張、抗辯及證據(將不予理會)。

其他的補救方法有訴訟廢止或重開訴訟程序。

上訴後,上訴法院可能會撤銷判決,並將案件發回初審法院,也可能會變更或確認判決。

替代性爭議解決

前言

在奧地利,有哪些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可供使用且經常使用?仲裁/調解/專家裁決/法庭(或其他專門法庭)/申訴專員? (請簡介每種可用方法。)

法規規定的主要司法外方法有仲裁、調解(主要用於家庭法事務)以及房屋或電信事務的調解委員會。

此外,各種專業團體 (律師、公證人、醫生、土木工程師) 就其成員間或成員與客戶間的爭議提供爭議解決機制。

奧地利仲裁法 (載於 ACCP) 大體上反映 UNCITRAL 國際商業仲裁示範法,同時賦予仲裁庭很大程度的獨立性和自主性。

有哪些法律或規則規範不同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法?

仲裁法》第 577-618 ACCP 節有相關規定。它們提供了仲裁程序的總體框架,適用於國內和國際仲裁。特定規則適用於消費者和雇員。

調解受《民法調解法》("Zivilrechts-Mediations-Gesetz")規範。

調解員為合格的專家,使用經核准的方法。在調解員協助下達成的解決方案不能由法院強制執行。

在奧地利,是否有任何法律領域不能使用仲裁/調解/專家裁定/法庭/申訴專員作為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

除了與家庭法相關的索賠以及房東和房客之間的爭議外,所有金錢索賠一般都可仲裁。其他豁免涉及與勞動法相關的爭議和《卡特爾法》。

當地法院是否能為希望引用其他解決爭議方式的當事人提供任何協助?例如,在仲裁庭組成之前或之後,法院是否會發出臨時或臨時保護措施(即在最終結果出現前的保留命令)以支持仲裁程序,法院是否會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強制當事人進行仲裁,或者法院是否會命令當事人進行調解或尋求專家裁定?在此情況下,奧地利有什麼特別的地方嗎?

奧地利法院只有在 ACCP 第 577-618 節明確允許的情況下,才能介入仲裁事宜。法院的介入僅限於發出臨時措施、協助指定仲裁員、審查異議決定、決定提前終止仲裁員的任期、執行臨時和保護措施、法院協助仲裁庭無權執行的司法行為、決定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決定仲裁裁決是否存在以及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仲裁庭或任何一方當事人經仲裁庭同意,可請求法院執行仲裁庭無權執行的司法行為(如送達傳票、錄取證據)。

可用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法在本質上有多大的約束力?例如,是否有對仲裁裁決和專家判定決定提出上訴的權利,是否有對拒絕調解的制裁,以及在調解中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否需要得到法院的認可?在此情況下,是否有任何奧地利特有的規定?

針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出的唯一追訴是申請撤銷裁決。這也適用於有關管轄權的仲裁裁決。此類撤銷申請應在申請人收到裁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如果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或即使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庭仍拒絕其管轄權,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能力簽訂有效的仲裁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收到關於指定仲裁員或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或因其他原因無法陳述案件,則仲裁裁決應予撤銷、如果仲裁裁決處理的爭議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包含超出仲裁協議或當事人提交仲裁範圍的事項的決定,如果仲裁庭的組成或組成違反相關規則,以及如果仲裁程序的進行違反奧地利公共政策。

此外,如果存在可根據 ACCP 第 530 (1) 節第 1-5 項提起修改訴訟以對法院判決進行上訴的先決條件,則裁決可被撤銷。此條文決定在何種情況下,犯罪行為導致某項裁決的頒發。以這些理由申請撤銷裁決,必須在對相關犯罪行為的判決成為最終和有約束力之日起四週內提出。

如果爭議事項根據國內法不可仲裁,以及仲裁裁決違反奧地利公共政策,裁決也可能被撤銷。

至於調解,(詳見問題 "奧地利的民事法院體系結構如何?有哪些不同級別的上訴,以及是否有專門法院?")。

替代性爭議解決機構

奧地利有哪些主要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機構?

奧地利聯邦經濟商會的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 (VIAC) 是奧地利最相關的 (國際商事) 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程序的框架稱為「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與調解規則 (「維也納規則」)」。

所提及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有提供具約束力和可強制執行的解決方案嗎?

仲裁裁決具有約束力和可執行性,就像國家法院的最終約束力裁決一樣。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也遵循 AEC 的規則。

在調解員協助下達成的和解與未經調解員協助而達成的和解沒有區別。

趨勢與發展

不同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法的使用有任何趨勢嗎?

新的奧地利仲裁法於 2006 年 7 月 1 日生效後,受到國際商界和法律界的正面回應。該法律使奧地利成為國際仲裁的地點,法院現在有法定義務在必要時協助仲裁程序的順利進行,並僅在有限的情況下介入。

請以不超過 300 字的篇幅,概述目前影響奧地利使用這些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法的任何問題或訴訟程序?

在 2010 年 1 月 27 日的一項判決中,最高法院必須決定是否可能准予採取臨時措施,以確保在國外作出的裁決得以執行。

相關請求基於 AEC 規則,即如果判決必須在非 1968 年《歐盟民商事管轄權與判決執行公約》或 1988 年《盧加諾公約》締約國執行,則可簽發臨時措施。

法院提及其先前的判例,根據該判例,無論判決或裁決在何處執行,均不得命令採取基於該條文的措施,以確保在國外作出的判決或裁決的可執行性。由于法院已确认奥地利法院没有管辖权,它也拒绝了所请求的措施,因为主要程序必须在美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