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與爭議解決 2017

專家指南: April 12, 2017

訴訟

前言

您的司法管轄區有什麼類型的法律制度?在您的司法管轄區內,是否有任何規範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則?

奧地利是一個民法國家;因此,法律都是成文法。民事訴訟規則包含在各種法令中,例如

  • 奧地利管轄權法("Jurisdiktionsnorm",AJA),規範法院的組織和管轄權;
  • 奧地利民事訴訟程序法》("Zivilprozessordnung", ACCP) 規範民事法庭的訴訟程序;及
  • 奧地利執行法典 (「Exekutionsordnung」,AEC),決定判決 (以及仲裁裁決和初步補救) 的執行。

此外,奧地利也是《民商事判決管轄與執行公約》(「布魯塞爾公約」)和《民商事判決管轄與執行盧加諾公約》等公約的締約國。

貴司法管轄區的民事法院系統結構為何?有哪些上訴層級?

在第一層級,民事訴訟可在地方法院("Bezirksgerichte「)或區域法院(」Landesgerichte")提起。

區域法院對大多數與租賃和家庭法相關的糾紛具有管轄權(事項管轄權),並對糾紛金額不超過 10,000 歐元的事項具有管轄權(金錢管轄權)。如果涉及到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則可向最高法院("Oberster Gerichtshof")提出另一項最終上訴;請參閱下文。

區域法院對於爭議金額超過 10,000 歐元的案件具有金錢管轄權,對於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以及各種特定法規(《公共責任法》、《資料保護法》、《奧地利核責任法》)具有標的物管轄權。

一般而言,只有當標的事項涉及普遍關切的法律問題之解決,即澄清該問題對法律的一致性、可預測性或發展非常重要,或最高法院之前沒有一致的判決時,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其他特別法院包括勞動法院 ("Arbeits-und Sozialgericht"),其管轄權涵蓋雇主和雇員之間因 (前) 僱傭關係而產生的所有民法糾紛,以及社會保障和養老金案件。維也納的上訴法院作為卡特爾法院("Kartellgericht「)在審判層面上作出決定,這是奧地利唯一的卡特爾法院,上訴由最高法院作為卡特爾上訴法院(」Kartellobergericht")作出決定。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內,民事訴訟的主要階段為何?其基本時程為何(請簡述任何快速審判程序)?

向法院提交索賠聲明 ("Klage「),並連同提交辯護聲明 (」Klagebeantwortung")的命令一併轉交被告。如果被告及時答辯,則會舉行預備聽證會,主要目的是通過討論當前的主要法律和事實問題以及證據問題(文件、證人、專家等)來確定進一步的訴訟程序。但是,複雜的訴訟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在上訴階段,大約 6 個月後會做出裁決(奧地利民事訴訟中沒有快速審判程序)。

但是,對於居住在奧地利的被告,如果支付的金額不超過 75,000 歐元,法院只會發出支付令。

此外,對於支票或匯票也有快速程序。

貴司法管轄區的當地司法機構對排他性管轄權條款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除非法律明文禁止,否則允許雙方就管轄權達成協議。如果適用有效的管轄權條款,法院(如果未就其管轄權達成協議)必須駁回案件。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民事法庭訴訟的費用是多少?這些費用由誰負擔?是否有任何關於費用預算的規定?

根據奧地利法院費用法 ("Gerichtsgebührengesetz"),原告 (上訴人) 必須墊付費用,金額依據爭議金額決定,決定書列明誰應承擔費用或分攤訴訟費用的比例。律師費依據奧地利律師費法案("Rechtsanwaltstarifgesetz")償付。奧地利律師費法案並未規定費用預算,因此不需要提供訴訟各階段的詳細明細,也不需要確定已發生的費用和墊付支出以及預估的費用和墊付支出。

您所在的司法管轄區對於訴訟資金是否有任何特別規定?是否允許按判決金額/條件收費的安排?有關費用擔保的規定是什麼?

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律師費須受奧地利律師費法案(Austrian Lawyers' Fees Act)的規範。按小時收費的協議是允許的,也是常見的。

法律援助("Verfahrenshilfe")適用於無力支付成本和費用的當事人。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其經濟能力不足,則法院會減免甚至免除費用,並免費提供律師。

如果外國人提起訴訟,應被告的要求,除非國際協議另有規定,否則必須支付法律費用的保證金。如果原告在奧地利有住所,法院的(費用)決定在原告的居住國可以執行,或者原告在奧地利處置了足夠的不動產,則不適用。

在貴司法管轄區內,轉讓索賠權或訴訟因由是否有任何限制?是否允許非訴訟程序的一方為這些程序提供資金?

包含多個索賠的單一訴訟是允許的,如果索賠被轉讓給另一個法律實體;如果索賠依據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和事實基礎,則該法律實體作為唯一的索賠人。

第三方融資是允許的,且通常適用於較高的爭議金額(最低約 50,000 歐元),但在費用協議方面較為靈活。請注意,禁止將部分收益給予律師的費用協議。

當事人是否可以就其法律費用取得抵押/擔保?

除非雙邊或多邊條約另有規定,否則居住在歐盟以外的原告可能會被要求安排保證金,以支付被告可能的訴訟費用。

開始訴訟之前

在您啟動訴訟程序之前,是否有任何必須遵守的特定手續?

沒有。

在貴國民事法庭提起訴訟時,不同類別的索賠適用哪些時效期限?如何計算?時效期限是被視為實體法還是程序法問題?

時效期限由實體法決定

奧地利法律區分長時效期和短時效期。長時效期為 30 年,在特別規定未另作規定時適用。短時效期為 3 年,適用於應收帳款或損害賠償等。

訴訟時效必須由一方明確提出,但不得由法院主動(「依職」)考量。

開始訴訟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民事訴訟程序如何開始(發出和送達)?有哪些不同的送達方式?何謂送達日期?在您的司法管轄區外如何進行送達?在您的司法管轄區,是否有優先的境外訴訟送達方式?

向法院提交索賠陳述書("Klage")即可啟動訴訟程序。索賠書一經收到即視為正式提交。

送達方式通常是掛號郵件(或在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透過電子法院通訊,即連接法院和律師事務所的電子通訊系統)。文件實際送達收件人(或可供檢視)之日即視為送達。

在歐盟範圍內,送達條例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348/2000) 適用。向國際組織或根據國際公法享有豁免權的外國人送達的文件,將在奧地利外交部的協助下送達。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海外送達將根據相關條約(尤其是《海牙民事訴訟公約》)進行。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是否有訴訟前的臨時補救措施?如何申請?獲得這些的主要標準是什麼?

不存在取證程序。

然而,當事人可在提出索賠聲明之前和之後,向法院尋求協助以保護證據。如果證據的未來可用性不確定,或有必要審查物件的現況,則所需的法律利益即被視為成立。

禁制令的臨時救濟是透過各種措施,例如凍結銀行帳戶的命令或扣押資產(包括地塊)來給予的。此外,也可以命令第三方不得支付應收帳款。

索賠人訴狀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索賠狀書必須說明建立索賠基礎的事實,聲明支持證據並明確尋求的救濟。如果不要求支付令,則必須確定爭議金額。

訴狀可以修改嗎?如果可以,有任何限制嗎?

對訴狀的修正通常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如果法院的權限仍然存在,且不存在重大延遲的風險,則即使未經被告同意,法院也可准予修訂。

原則上,事實應在第一次審理前提出;例如,在第一次審理程序結束前,可接受額外的證據請求和法律問題聲明。

訴狀可否撤回?如果可以,是在哪個階段,是否有任何後果?

只要原告撤回實質上的主張權,就可以在任何時候撤回訴狀(即使是在審理結束前的上訴階段)。在任何情況下,申索人都要承擔所有費用,即必須償付對方費用。

申索抗辯

答辯書的主要內容是什麼?被告可以提出反訴/索賠或抵銷抗辯嗎?

答辯書必須陳述事實、聲明證據,並包含特定請求(原則上,全部或部分駁回)。

被告可以提出反訴 (「Widerklage」) 或要求抵銷 (「Aufrechnungseinrede」)。

反訴代表與主訴有密切關聯的獨立訴求。

抵銷的目的在於接受法院駁回主申索,其論據是它可以抵銷對申索人的現有申索。

雖然抵銷並不要求法院對被告的索賠有管轄權,但反索賠只有在法院對索賠有管轄權時才可受理。

此外,抵銷不會引發法院費用。

答辯書的送達時限是多久?

如果被告未能及時提交答辯書,則可獲得缺席判決(根據請求)。

在貴國的民事司法制度中,被告是否有機制可藉由對第三方提起訴訟來轉嫁或分擔責任?

沒有這樣的機制。即使爭議物在訴訟期間轉移給第三人,未經對方同意,受讓人(如買方)不得加入訴訟。

如果被告不抗辯,會發生什麼情況?

原告會請求法院發出缺席判決。

被告可以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爭議嗎?

被告可以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但他們必須儘快提出異議,即在區域法院提出答辯之前,或在區域法院提出答辯陳述之前。

合併訴訟

貴國的民事司法制度中是否有機制可讓第三方在適當的情況下加入正在進行的訴訟?如果有,是哪些情況?

是的,如果預期的判決可能影響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則可以接受第三方介入。

貴國的民事司法制度是否允許在適當情況下合併兩套訴訟程序?如果是,是哪些情況?

是的,為了節省時間和費用,法院可以將涉及相同當事人的兩組(或更多組)訴訟合併,即使最終判決必須分別對當事人宣告。

你們有分開審判/程序分叉嗎?

有,法院可分割訴訟程序,並分別審理在一份陳詞中提出的申索。

法院的職責與權力

貴國司法管轄區的民事法院是否有任何特定的案件分配制度?如何分配案件?

法院根據特定參議院定期確定的標準分配案件。

貴國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是否有任何特定的案件管理權力?當事人可提出哪些臨時申請?費用方面有哪些後果?

訴訟程序主要由負責時間表的法官控制。法官會命令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提交訴訟摘要並提供證據。必要時,專家也由法官提名。然而,當事人可以提出程序動議(如延長時間),但也可以就中止訴訟程序達成一致。

您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有權對不服從法院命令或指示的當事人實施哪些制裁?

對當事人施加制裁的權力是有限的。如果未及時提交辯護書,則可不予理會;但允許當事人口頭陳述,直至(最終)聽證結束。

如果證人未出席聽證會或無合理辯解而根本未作證,則會受到行政處罰。在衡量證據時也會考慮此類拒絕。

您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是否有權剔除部分案件陳述或完全撤銷案件?如果有,在什麼情況下?

法院僅處理其認為與判決相關的陳述部分。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內,民事法庭是否可以進行簡易判決?

如果被告未及時提交辯護陳述書或未出席第一次聽證會,則會根據請求作出缺席判決。

如果索賠要求支付令,且爭議金額低於 75,000 歐元,則不會邀請被告提交答辯書,而是發出支付令(基於索賠書)。如果被告未在規定時間內回應,則申請人會收到可執行的所有權,並可進入執行階段。如果被告回應,則會隨之進行常規的訴訟。

貴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是否有權中止或暫停訴訟?如果有,在什麼情況下?

如果當事人同意或(雙方)未出席聽證會,則訴訟會中止。

訴訟程序的終止是依據法律,例如當事一方無力償債或不復存在時,或依據法院命令,視法官考慮的各種理由而定。

披露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中,民事訴訟中的披露有哪些基本規則?是否可以在訴訟前獲得披露?是否有任何類別的文件不需要披露?是否有任何關於電子文件披露的特殊規則,或進行電子披露的可接受做法,例如預測編碼?

如果一方當事人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管有特定文件,則法院可發出提交令,前提是:(i) 管有文件的一方當事人明確提及該文件作為其自身指控的證據;(ii) 管有文件的一方當事人有法律義務將該文件交給另一方當事人;或 (iii) 該文件是為了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利益而製作的,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相互法律關係,或包含雙方當事人在商議法律行為時所做的書面聲明。

不存在關於訴訟前披露的規則。

如果對方因交付文件而違反了信譽義務,如果披露文件導致對方或任何其他人蒙羞或涉及刑事起訴的風險,或者如果披露文件違反了任何國家批准的未解除的對方保密義務或侵犯了商業機密(或任何其他類似上述的原因),則對方無義務提交涉及家庭生活的文件。

關於電子文件的揭露或進行電子揭露的可接受實務,並沒有特別的規則。

您所在的司法管轄區對於民事訴訟中的特權有何規定?

根據律師的專業保密規則,除非律師就有爭議的法律行為向雙方提供建議,否則沒有義務提供文件。如果資訊是以其專業身份提供給律師的,則律師有權拒絕提供口頭證據。

您所在的司法管轄區對於第三方披露有哪些規定?

在下列情況下,法院可命令第三方披露:(i) 第三方有法律義務將特定文件交給請求方,或 (ii) 該文件是為了第三方和請求方的法律利益而建立的,它證明了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或它包含了雙方在法律行為的協商過程中所做的書面聲明。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中,法院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披露角色是什麼?

(詳細請參閱問題「在您的司法管轄區中,民事訴訟中披露的基本規則是什麼?是否可以在訴訟前獲得披露?是否有任何類別的文件不需要披露?是否有任何關於電子文件披露的特別規則,或進行電子披露的可接受做法,如預測編碼?"以上)證據程序主要由法官決定。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中,對於使用透過揭露取得的文件是否有任何限制?

沒有,沒有這類限制。

證據

貴司法管轄區的基本證據規則為何?

證據是在訴訟過程中而非之前取得。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支持各自的指控,或舉證責任在於當事人。

哪些類型的證據可被採納,哪些不可?尤其是專家證據呢?

主要的證據類型有文件、當事人和證人證言、專家證言和司法檢查。

書面證人陳述不可接納。

儘管專家以書面形式提供報告,但他們通常會被邀請出席聽證會,以進一步解釋並口頭回答其他問題。

傳召事實證人是否有任何特別規則?證人陳述或口供的製作?

不提供口供,也不提供書面證人陳述。

證人有義務出席聽證會並作證。關於制裁,(詳見上文對問題「您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有權對不服從法院命令或指示的一方實施哪些制裁?)

這項義務有一些限制,例如律師、醫生、神父的特權,或與近親可能入罪有關的特權。

證人由法官訊問,然後由當事人的法律代表進行(額外)提問。

在指導專家證人、準備專家報告和在法庭上提供專家證據方面是否有任何特別規則?專家的職責是對客戶還是對法庭?

專家證人協助法庭。(普通)證人就事實提供證詞,而專家證人則向法庭提供法官無法獲得的知識。專家證人可由當事人要求,但也可由法官主動傳召。專家證人必須在報告中提交其研究結果。在聽證會中必須提供口頭評論和解釋(如果當事人要求)。私人報告不被視為 ACCP 所指的專家報告;它們具有私人文件的地位。

判決和命令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內,民事法庭有權發出哪些不同類型的判決和命令,以及在哪些情況下?

法院對是非曲直的判決稱為判決("Urteil")。一般而言,這些判決會在最終審理後的幾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下達。

關於缺席判決(詳見上文「您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民事法庭是否可以進行即決判決?)

程序性的判決稱為命令 ("Beschluss")。

您當地的法院有哪些權力對損害賠償/利息/訴訟費用作出裁決?

訴訟費用的判決是任何法院最終判決的一部分,可以單獨提出質疑。勝訴方必須獲得包括律師費在內的所有費用的補償,根據奧地利律師費用法計算,以勝訴為限(「按比例」)。

損害賠償和利息的判決,若有證據證明、有請求且適用的實體法有規定,則會作出判決。

如何承認和執行國內/外判決?

若被告不履行判決所判給的索賠,原告可取得強制執行。

判決一旦成為最終判決並具有約束力(例如,如果在相關時限內未提出上訴),則可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程序規則包含在 AEC 中。

歐洲(「布魯塞爾」)公約》和《盧加諾公約》是與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最相關的多邊條約。

國內法院判決的執行需要法院命令授權執行,如果符合一般要求(訴訟的可受理性、作為當事人或提起訴訟的能力等),則會准予執行。

為了使外國判決能夠執行,需要正式聲明其可執行性,如果根據簽發國家的規定,該所有權可以執行,並且國家條約或法規保證互惠,則將准予執行。地區法院有權單方做出決定。但是,該決定可以上訴。

就歐盟的決定而言,根據上述公約,承認自動進行。

針對貴國司法管轄區民事法庭的判決,有哪些上訴規則?

有針對審判法院判決的普通上訴("Berufung「)和針對上訴法院判決的上訴(」Revision「);(詳見問題 」貴司法管轄區的民事法院體系結構如何?有哪些不同級別的上訴,以及是否有專門法院?)

程序性法院命令也可以被質疑("Rekurs");原則上,程序遵循與上訴相同的規則(但較不正式)。

針對判決提出的上訴,會暫停其法律效力,除少數例外,也會暫停其可執行性。

一般而言,不得提出新的指控、主張、抗辯及證據(將不予理會)。

其他的補救方法有訴訟廢止或重開訴訟程序。

上訴後,上訴法院可能會撤銷判決,並將案件發回初審法院,也可能會變更或確認判決。

和解

貴司法管轄區是否有任何正式機制鼓勵當事人和解索賠或促進和解過程?

ACCP 既未規定強制和解,也未規定具有約束力的調解或仲裁。然而,法官在審判開始時非正式地鼓勵當事人探索和解方案或首先求助調解員的情況並不罕見。

替代性爭議解決

前言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中,有哪些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法可供使用且經常使用?仲裁/调解/专家裁决/法庭(或其他专业法庭)/监察员? (请简要介绍每种可用的方法。)

法規規定的主要司法外方法有仲裁、調解(主要用於家事法事務),以及用於房屋或電信事務的調解委員會。

此外,各種專業團體(律師、公證人、醫生、土木工程師)就其成員之間或成員與客戶之間的爭端提供爭端解決機制。

奧地利仲裁法 (載於 ACCP) 大體上反映 UNCITRAL 國際商業仲裁示範法,同時賦予仲裁庭很大程度的獨立性和自主性。

有哪些法律或規則規範不同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法?

仲裁法》規範於《ACCP》第 577-618 節。它們提供了仲裁程序的總體框架,適用於國內和國際仲裁。具體規則適用於消費者和雇員。

調解受《民法調解法》("ZivilrechtsMediations-Gesetz")規範。

調解員為合格的專家,使用經核准的方法。在調解員協助下達成的解決方案不能由法院強制執行。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內,是否有任何法律領域不能使用仲裁/調解/專家裁定/法庭/申訴專員作為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

除了與家庭法相關的索賠以及業主與租客之間的爭議之外,所有金錢上的索賠一般都可以仲裁。其他豁免項目涉及與勞動法相關的爭議和《卡特爾法》。

當地法院是否能為希望引用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當事人提供任何協助?例如,在仲裁庭組成之前或之後,法院是否會發出臨時或臨時保護措施(即在最終結果出現前的保留命令)以支持仲裁程序,法院是否會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強制當事人進行仲裁,或者法院是否會命令當事人進行調解或尋求專家裁定?在這方面,您的司法管轄區有什麼特別的規定嗎?

奧地利法院只有在 ACCP 第 577-618 節明確允許的情況下,才能介入仲裁事宜。法院的介入僅限於發出臨時措施、協助指定仲裁員、審查異議決定、決定提前終止仲裁員的任期、執行臨時和保護措施、法院協助仲裁庭無權執行的司法行為、決定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決定仲裁裁決是否存在,以及承認和執行裁決。

仲裁庭或經仲裁庭批准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請求法院執行仲裁庭無權執行的司法行為(如送達傳票、錄取證據)。

可用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法在本質上有多大的約束力?例如,是否有對仲裁裁決和專家判定決定提出上訴的權利,是否有對拒絕調解的制裁,以及在調解中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否需要得到法院的認可?在這種情況下,您的司法管轄區有什麼特別的規定嗎?

針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出的唯一追訴,是申請撤銷裁決。這也適用於有關管轄權的仲裁裁決。

如果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或即使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庭仍拒絕其管轄權,如果一方當事人無能力簽訂有效的仲裁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未收到關於指定仲裁員或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或因其他原因無法陳述案件,則仲裁裁決應予撤銷、如果仲裁裁決處理的爭議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包含對仲裁協議或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範圍以外事項的決定,如果仲裁庭的組成或組成違反相關規則,以及如果仲裁程序的進行違反奧地利公共政策。

此外,如果存在可以對法院判決提出上訴的先決條件,則裁決可以被撤銷,上訴可以根據 ACCP 第 530(1) 條第 1-5 款提出。

如果爭議事項根據國內法不可仲裁,以及仲裁裁決違反奧地利公共政策,裁決也可能被撤銷。

至於調解,(詳見上文「有哪些法律或規則規範不同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

替代性爭議解決機構

您的司法管轄區有哪些主要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機構?

奧地利聯邦經濟商會的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 (Vienna International Arbitral Centre of the Austrian Federal Economic Chamber, VIAC) 是奧地利最重要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