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雜商業訴訟
專家指南: 9月 01, 2025
背景資料
使用頻率
商業訴訟作為解決高價值、複雜爭議的方法有多普遍?除了商業訴訟之外,還有哪些常見的解決此類爭議的替代方法?
在奧地利,商業訴訟是解決爭議的常見方法,尤其是對於高價值和複雜的案件。商業訴訟尤其受到完善的程序系統和位於維也納的專門商業法庭的支持。雖然仲裁是解決爭議的常用方法,但訴訟仍是與仲裁並行的常見選擇。此外,當仲裁不適用或雙方不同意時,訴訟也是首選。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訴訟市場
請描述訴訟的文化和「市場」。國際當事人是否經常參與貴司法管轄區法院系統的爭議,還是爭議通常傾向於區域性?
奧地利的訴訟市場活躍且發展良好,維也納是商業糾紛的集中地。雖然許多案件趨向於區域性,但國際當事人也經常在奧地利法院參與商事糾紛,特別是當奧地利法律適用於合同或奧地利法院被指定為糾紛的管轄法院時。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法律架構
規範商業訴訟的法律架構為何?您的司法管轄區是否受民法典或普通法規範?這有何實際影響?
奧地利奉行民法制度,商業訴訟受多層次的法律框架規範。在程序上,《民事訴訟法》(ZPO) 是界定法院程序和管轄權的核心。在實體上,《奧地利民法典》(ABGB) 提供基本的契約法和侵權法,並由《商法典》(UGB) 補足特定的商業交易和實體。
民法架構的實際影響包括,相較於強調口頭爭辯和陪審團審判的英美法系,法院程序傾向於更正式且以文件為導向。此外,法官在法庭上扮演詢問者的角色,而非依賴當事人提出對辯證據。最後,法律判決大多以法定條文為基礎,提高了可預測性和一致性。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提出索賠 - 初步考量
需要考慮的關鍵問題
在提出索賠之前,當事人應考慮哪些關鍵問題?
在向奧地利法院提出索賠之前,當事人應仔細評估某些因素。
首先,當事人應評估提起法院訴訟可能累積的費用。應評估案件的長期性以及勝訴的機會等因素。通常,將這些初步成本與可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成本進行比較是可行的。
此外,由於奧地利沒有審前披露,申索人必須確保在啟動訴訟程序前取得所有相關證據。在某些司法管轄區,當事人可以在審判前要求對方提供文件或資訊,但奧地利法律則不同,它將收集證據的全部責任歸於原告。這意味著,在提出索賠之前未取得的任何關鍵證據,可能在案件後期很難或無法提出,有可能削弱索賠人的地位。
最後,必須考慮奧地利的時效期。根據奧地利法律,訴訟時效期限一般從有關權利可首次行使時開始計算。長時效期為 30 年,除非特定條文另有規定,否則默認適用。短時效期通常為三年,適用於特定索賠,例如應收帳款和損害索賠。若未能在適用的時效期內展開訴訟,則會喪失訴訟權。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訴訟前行為要求
是否有訴訟前行為的要求,不遵守的後果為何?
沒有,在奧地利沒有訴訟前行為必須滿足的要求。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確定管轄權
如何確立管轄權?
在奧地利,管轄權是透過一個多層次的框架建立的,首先是法院依職權審查其在國際、主體事項(屬事理由)和地域(屬地理由)方面的權限。事由規則區分各級法院:地區法院處理 15,000 歐元以下的民事索賠,以及特定的家庭和租賃爭議,而地區法院則處理超過 15,000 歐元的事項、商業案件、勞動、社會法和智慧財產爭議。對於外國當事人而言,國際管轄權主要取決於被告的住所:若在歐盟成員國之內,則以布魯塞爾第一修訂法規 (Brussels I Recast Regulation) 等歐盟法規為準據法;否則,則適用奧地利國內的管轄法。雖然一般規則將司法管轄權設於被告的住所地或法律所在地,但奧地利法律和歐盟法規也規定了許多特殊或選擇性的地點(例如,契約履行地、侵權行為地)以及特定的專屬或強制司法管轄權(例如,不動產、消費者契約,其司法管轄權通常僅限於消費者的住所地)。
在訴訟過程中,可廣泛提出並評估司法管轄權的異議。被告可基於缺乏國際、主體事項或地域管轄權,或最重要的是仲裁協議的存在而反對法院的管轄權,對消費者而言,仲裁協議必須在爭議發生後以另一份文件簽訂。為了防止被告在偏好的外國司法管轄區啟動重疊程序,奧地利法院依照歐盟法律,根據布魯塞爾法規第 29(1) 條適用待決案件規則。布魯塞爾第一修訂法規》和《盧加諾公約》規定,如果另一締約國的法院較早受理相同當事人間的相同訴因,則受理案件的法院一般必須中止其訴訟程序。然而,奧地利法院通常不發出反訴禁令,因為這些禁令通常被認為不符合歐盟和國際法律文書所規定的相互信任和判決直接適用的原則。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外國法律的適用性
在什麼情況下,法院會適用外國法律來決定在其面前訴訟的問題?
如果雙方當事人住所均在奧地利,且不存在外國因素,則默認適用奧地利法律。對於涉及歐盟當事人的事項,《羅馬條例 I》和《羅馬條例 II》規範合同義務和非合同義務的適用法律。這些文書通常尊重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的自主權。在沒有有效選擇的情況下,法院適用具有履約特徵之國家之法律 (Rome I 法規) 或損害發生之國家之法律 (Rome II 法規)。
在歐盟文書不適用的情況下,例如某些公司或個人身份事宜等,奧地利國際私法法案 (IPRG) 會補充該框架。例如,IPRG 根據「實際所在地」原則決定法律實體的適用法律。
在奧地利適用外國法,可取得策略上的優勢,主要是在契約或執行外國判決時選擇適用的法律。一方當事人可能會策略性地選擇對其立場有利的外國法律,或辯稱即使奧地利法律對另一方當事人更有利,也應適用外國法律。然而,公共政策例外(公共秩序)可能會推翻其適用。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凍結資產
原告何時適合考慮取得凍結被告資產的命令?有哪些先決條件和其他考慮因素?
在奧地利,當判決的最終執行將受到嚴重損害的可信風險存在時,原告應考慮獲得凍結令。根據奧地利執行法,這包括針對非金錢索償的臨時強制令或針對金錢索償的判決前扣押令、
此類命令的先決條件包括證明表面證據成立的索賠以及資產耗散或隱匿的具體威脅 (例如,移轉資產、破產風險)。法院通常會透過加速單方訴訟程序來實施這些措施,但也可能會要求原告提供保證金,以彌償被告在日後發現命令不合理時可能遭受的損害。對於原告而言,策略上的考量包括評估危害的證據強度、可扣押資產的範圍,以及錯誤禁令的嚴格責任。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其他臨時濟助
可以尋求哪些其他形式的臨時濟助?
臨時救濟的形式主要有初步禁令,其目的在於避免迫在眉睫、無可挽回的傷害,並確保未來判決的效力。
這些禁令一般可分為三類:
- 確保金錢索償,例如凍結資產、禁止銷售或抵押,以及限制第三方付款;
- 透過強制或禁止影響索賠人權利的行動,保護權利或法律關係,以確保特定履行的索賠要求;以及
- 智慧財產或不公平競爭等領域的禁止或強制禁令。
所有形式的初步禁令都有一個共同的先決條件,那就是表面證據確鑿的索賠以及有必要立即進行司法干預的明顯危害風險。雖然法院通常會單方面發出禁令,但也可能會要求原告提供保證金,如果禁令日後證明不合理,原告將對被告所遭受的任何損害承擔嚴格的賠償責任。由於申請人在禁制令被證實無理時需承擔嚴格的責任,因此法院可能會要求申請人繳納保證金,以支付潛在的損害賠償。臨時濟助程序通常迅速、保密,超過 5,000 歐元的案件需要法律代表。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
法院是否要求或期望當事人在訴訟前階段或案件後期進行 ADR?在這些階段未參與 ADR 會有何後果?
奥地利法院一般不要求当事人在诉讼前阶段或案件后期参与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ADR)。是否參與 ADR 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但《奧地利民事訴訟法》第 257 條規定,法官會在第一次聽審時通知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可能性。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使用 ADR,法官通常會在第一次聽審時直接嘗試促成和解。這反映了一種解決爭議的司法方式,儘管參與法庭外的正式調解仍然是可選的。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針對自然人與公司的索賠
針對自然人的索賠與針對公司的索賠是否有不同的考量?
雖然自然人和公司都擁有被起訴的法律能力,但針對公司的索賠通常需要額外的程序步驟。這些步驟包括確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確定註冊所在地,以及通常從商業登記冊中取得摘錄以驗證官方詳細資料。法律文件的送達是另一個顯著的區別,自然人的送達地點是其住所,而公司的送達地點則是其註冊的營業地址。
責任結構也有很大的不同。公司(如 GmbH 或 AG)是獨立的法律實體,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責任,與股東或董事分開。相反,某些合夥企業,尤其是一般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則涉及一個或多個合夥人的個人責任。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集體訴訟
集体诉讼、多方诉讼或集团诉讼的考虑因素是否有所不同?
奧地利沒有傳統的團體訴訟制度。相反,多方訴訟主要是透過「奧地利模式」進行,即個人將索賠權轉讓給第三方(《奧地利民事訴訟法》)。此模式下的主要考慮因素包括確保索賠包含相似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司法管轄權、訴訟類型和訴訟因由。
2024 年,奧地利實施關於保護消費者集體利益之代表訴訟的指令 (EU) 2020/1828(RAD)。此指令允許符合資格的實體就禁令救濟和損害賠償提起代表訴訟,並強制消費者選擇加入。此類集體訴訟的主要考慮因素包括確保索賠之間存在關聯(例如,可比較的法律問題)。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第三方出資
對於第三方出資訴訟費用或同意支付不利費用有何限制?
奧地利對第三方訴訟資金沒有正式限制。2013 年,奧地利最高法院批准了第三方訴訟資金(OGH, 6 Ob 224/12b)。
但是,對於資金提供者可以收取的費用和利息有具體規定,律師必須確保其專業行為不違反這些規定。根據《律師條例》第 16 條和《奧地利民法典》第 879 II 條,禁止直接或間接導致按判決金額收費模式的資助協議。此外,任何第三方提供的訴訟資金不得包含暴利。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按判決金額收費的安排
律師能否以按判決金額收費的方式行事?有哪些選擇?在作出這種性質的安排之前,應該考慮哪些問題?
奧地利律師不得訂立按收益百分比支付的按判決金額收費安排(pactum de quota litis)。有條件的酬金安排是允許的,即律師每小時可獲得較高的酬金,或在勝訴的情況下可獲得獎金。然而,為使此協議合法,必須協定最低收費,如固定或按小時收費。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索賠
提出索賠
如何提出索賠?書面訴狀的結構是怎樣的?訴狀需要附上哪些文件?
商業訴訟索賠首先要向初審法院提交索賠聲明。索賠陳述書必須概述事實、支持證據和所尋求的救濟。一旦法院收到陳述書,即視為正式提出索賠。
申訴書的結構是清楚概述申訴的事實和法律基礎,申訴書的長度通常為 10-30 頁,但因案件而異。訴狀必須附上的文件包括任何支持索賠的文件,如合約、財務報表以及任何可支持索賠的證據。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向外國當事人送達索賠
如何向外國當事人送達索賠要求?
向住所在歐盟境內的被告送達索賠,送達通常會受到法規 (EU) 2020/1784 的影響。此規範在成員國指定的傳送與接收機構之間建立直接傳送系統,通常允許以郵遞或透過司法人員送達。對於非歐盟國家的當事人,《民商事司法文件與司法外文件海外送達海牙公約》規定傳送送達。若無此類公約,則可依雙邊條約或外交途徑送達。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主要訴因
商業訴訟中通常會出現哪些主要訴因?
商業訴訟中通常出現的主要關鍵訴訟原因包括股東糾紛、智慧財產權糾紛以及合同違約。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索賠修訂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修改索賠要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35 條,一般而言,在向被告送達索賠請求之前,允許對索賠請求進行修正。索賠書送達後,經被告同意或法院許可,仍可進行修正,直至一審程序結束為止。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補救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中,申索人有哪些補救方法?
申索人可使用一系列的補救方法,以強制履行義務、防止錯誤或澄清法律地位。這些包括確保協議的具體履行、取得永久禁令以制止非法行為、尋求宣告性判決以界定權利,或追求損害賠償。此外,也可以尋求司法介入以建立或修改法律地位。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其補償性質;懲罰性賠償是不允許的,因為其目的僅在於補償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奧地利民法典》(ABGB) 第 1323 條)。
補償主要以恢復到損害前的狀態為優先,如果實物恢復不切實際,則以金錢補償為優先。金錢賠償的範圍取決於被告的過失程度:輕微過失一般只賠償實際損失,重大過失則應全額賠償,包括損失的利潤。值得注意的是,在企業家之間,即使是輕微疏忽也應獲得全額賠償。非物質損害,例如聲譽損害,除了特定的法定例外,例如疼痛與痛苦或假日享受損失,大多數是無法賠償的。最近受《一般資料保護條例》影響的解釋則考慮到情緒損害。此外,當事人可以協定合約罰金,以鼓勵履約並簡化索賠;這些罰金無論實際損害如何都應支付,但需經過司法審查,並允許企業間提出超過罰金的索賠。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可收回的損害賠償
哪些損害賠償可以追討?是否有任何特別的損害賠償規則可能使本司法管轄區比其他司法管轄區更有利?
可收回損害賠償的目的是全額賠償,依據 §§ 1293-1320 ABGB 將受害方恢復至有害事件發生前的狀況,若恢復原狀不切實際,則判給金錢賠償。主要的可賠償類別包括實際損害,涵蓋直接財務損失和利潤損失,通常需要較高程度的過失(嚴重疏忽/故意)才能獲得賠償。奧地利法律不允許懲罰性損害賠償,而只著重於補償目的。追討賠償需證明損害、充分因果關係、違法或違約及過失。
由於嚴格的舉證要求、不允許懲罰性損害賠償,以及索賠人的成本風險,奧地利的損害賠償法可能對被告有利。然而,在嚴格責任領域 (例如產品或核損害),原告可能會因有利的責任結構及沒有損害上限而受惠。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回應索賠
可採取的早期步驟
在案件的早期,被告可以採取哪些步驟?
首先,被告有四個星期的時間,自收到送達文件之日起提交答辯書,聲明所有事實、證據並包含特定請求。該陳述書還可以包括對法院管轄權的異議,如缺乏國際、主題或領域管轄權,這些異議必須在此早期階段提出,才能被視為有效。被告可以提出反訴,反訴可以與原始請求有關,也可以是獨立請求。但是,此反訴也必須在四周內提出。
如果被告認為第三方對原告的索賠應負責任(全部或部分),他們可以將第三方納入案件中。這允許第三方加入成為訴訟的一方,有可能對索賠做出貢獻或負有分擔或賠償責任。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抗辯結構
抗辯的結構為何,是否必須在任何時限內送達?抗辯需要附上哪些文件?
答辯的結構必須是對索賠的正式回應,概述被告對索賠提出抗辯的事實和法律立場,並必須在收到索賠後的四週內提出(奧地利民事訴訟程序法 (ZPO))。
被告必須在辯護書中附上所有證明文件,以證據支持其辯護。若未能在四週期限內提出抗辯,或未能妥善安排抗辯結構,可能會導致缺席判決。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變更辯護
在何種情況下,被告可以在訴訟的後期階段更改辯護?
只有在所有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被告才可以修改辯護。但是,即使當事人不同意,如果修改不會對其他當事人造成損害,也不可能造成訴訟的重大延遲,則法院可能會允許進行後期調整。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分擔責任
被告如何確立責任的轉嫁或分擔?
被告可藉由證明自己並非損害的唯一責任人,且其他當事人促成了損害的結果,來轉嫁或分擔責任。被告需要證明第三方的參與,或損害完全是由被告以外的特定個人或實體造成的。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避免審判
被告如何避免審判?
在奧地利,被告可以通過各種方式避免審判,例如
和解:如果當事人之間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則可以解決爭議,避免審判。
動議撤銷:駁回訴訟的動機是,由於法律上的缺失 (例如,提出訴訟時的瑕疵),訴訟應不予理會。
爭議管轄權:如果被告辯稱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他們可以提出質疑,並有可能將案件撤銷或移交給適當的管轄法院。
反訴:被告可以針對原告提出反訴,將自己的索賠要求帶入同一案件中。這種反訴有能力轉移案件的焦點,並有可能導致和解或撤銷案件。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無抗辯案件
如果被告沒有出庭或沒有提出抗辯,會發生什麼情況?
如果被告未出席第一次聽證會或未準時提出答辯書,原告可以請求法院訴諸缺席判決。然後,法院會批准原告要求的補救措施,除非認為不合理或不相稱。當被告未參與訴訟時,缺席判決可加速解決索賠問題。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要求擔保
被告是否可以要求訟費保證?如果可以,可以提供何種形式的擔保?
根據《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57(1) 條,被告可以向外國原告要求費用擔保。此機制確保對不在奧地利居住的原告的潛在費用裁決的可執行性,沒有任何條約或歐盟法規確保對等的費用執行。其金額由被告的預期訴訟費用決定,但不包括反訴費用。可接受的擔保形式通常包括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託管付款,目的是為被告的費用提供可靠的抵押。但是,來自歐盟/歐洲經濟區成員國或簽訂了可執行性協定的國家的原告通常不受此類命令的約束。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案件進展
典型的程序步驟
在這個國家,商業訴訟的典型程序步驟順序是什麼?
在奧地利,商事訴訟遵循《奧地利民事訴訟法》(ZPO) 規範的結構化程序。商業訴訟典型的程序步驟順序如下:
- 提出索賠聲明;
- 送達索賠
- 對索賠的回應/答辯書;
- 準備聽證
- 證據聽證會
- 判決;
- 上訴;以及
- 執行。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引入額外當事人
案件開始後,是否可以加入額外的當事人?
可以,根據奧地利法律,即使在案件開始之後,也可以加入額外的當事人。可以透過下列方式進行。
原則介入
根據 ZPO 第 16 條,任何對雙方之間未決法律爭議事項有索賠權的第三方,可以共同起訴雙方,直到最終判決為止。
從屬介入
依據 ZPO 第 17 條的規定,任何第三人若與其中一方當事人的勝訴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則可加入該當事人,共同參與正在進行中的爭議。
根據 ZPO 第 21 節,在下列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知第三方
- 案件結果可能影響其法律地位;或
- 該第三方日後可能有賠償責任(如保固索賠)。
被通知的第三方可以自願加入。第三方通知不一定要在特定時間點發出,但必須在訴訟結束前發出。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合併訴訟
訴訟程序可以合併或分割嗎?
根據奧地利法律,視情況而定,可以合併或分割訴訟程序。其中一種合併方法在 ZPO 第 11 條和第 14 條之間有規定,稱為「當事人合併」,也稱為主觀合併。當事人合併的目的是防止重複進行平行訴訟,以達到程序經濟和判決一致性的目的。主觀並入有兩種:
- 簡單並案(實質並案或形式並案),每一方當事人獨立行事,並可獲得單獨的判決。如果當事人的索賠是基於相同的事實(例如,物業的部分共有人被租客起訴,要求就租用公寓的投資獲得賠償[OGH 3 Ob 590/89])、有共同的法律關係(例如,共有人或共同繼承人)、或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例如,在提出損害賠償的合同索賠的同時,第三方(例如履約代理人)也要對相同的損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OGH 3Ob514/94(3Ob515/94)]),則適用實質並案。當基於類似事實理由提出類似申索時,適用正式並入訴訟。
- 統一合併訴訟,即所有合併的當事人都被視為單一單位,而法院對所有合併的當事人做出同一個有約束力的判決。當判決依法律平等地影響所有當事人(例如,由公共檢察官提出的婚姻廢止訴訟)時,這是典型的情況。
另一種可能性是 ZPO 第 227 條規定的客觀合併。如果原告對同一被告提出多項訴訟請求,只要法院有權處理,且訴訟請求屬於同一種類的程序,則案件可由法院合併處理。
當案件涉及相同的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面臨不同的原告或被告時,法院可以決定將不同的訴訟程序合併,以簡化或加快案件的解決,或降低訴訟費用。它也可以命令在同一訴訟中提出的多個索賠要求分開審理 (ZPO 187-188)。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案件分配
如何分配案件?案件是否分配給特定法官?如果是,在哪個階段?
一般而言,在奧地利,案件分配給法官由「業務分配計畫」規範,該計畫由各法院內部建立並制定規則。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法院決策
法院如何判定索賠或指控是否成立?判定勝訴需要哪些要件,舉證責任是什麼?
在奧地利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根據自由評估證據的原則(《民事訴訟法》第 272 條)決定申索是否成立。可採納的證據類型並未詳盡列出,但傳統上認可的形式包括證人證言、文件、當事人訊問、專家意見、檢視物件或地點。
一般而言,每一方都有義務證明他們所依據的法律規則的事實要求。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果一方在證明其案件時面臨不成比例的困難,則舉證責任可以轉移給另一方。
以下情況可免除舉證責任:
- 承認的事實:如果對方在訴訟過程中或書面陳詞中明確承認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266 條),或以暗示方式承認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267 條),則無需舉證。
- 明顯的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69條)。
- 法律推定的事實(《民法典》第270條)。
- 法院放棄舉證程序:如果一方明顯有權要求賠償,但很難或不合理地證明確切金額,即使沒有充分證據,法院也可以自行估算金額(《民事訴訟法》第 273 條)。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法院如何決定將發出哪些判決、補救措施和命令?
法院無權批准任何超出當事人明確要求的事項。(ZPO第405條)。要求履行的判決,只有在判決時索賠已到期的情況下才被允許(《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但贍養費等情況除外,未來義務也可能包括在內。判決的類型(例如,履行、宣告或構成)取決於申索的性質和申訴所尋求的救濟。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證據
如何處理證人、文件及專家證據?
證人陳述在訴訟過程中以口頭方式提出,並由法官引導。主要由法庭發問,律師僅可向證人提出補充問題。沒有普通法意義上的書面證人陳述或盤問,也沒有雙方事先交換文件的披露程序。證人在法律上有義務出庭、作證和宣誓。其可信度由法庭根據自由司法信念進行評估,並考慮舉止、一致性和可信度等因素。由於沒有書面陳述和有限的當事人控制,律師塑造證人證言的策略工具較少,不像在普通法系中,證人準備發揮著重要作用。
雖然奧地利遵循自由評估證據的原則,但某些證據類型可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根據《民法典》第 292-294 條,官方文件構成充分證據,並被推定為真實,儘管這可以被反駁。
沒有規則明確確定專家意見的證據價值;因此,專家意見也受制於法院的自由評估。然而,在實務中,專家意見在事實情況複雜且超出法院知識範圍的商業或技術案件中可能變得非常重要。專家由法院指定,限制了當事人策略性使用專家選擇的能力。如果當事人希望提交私人專家意見,這些意見會被視為私人文件,並據此進行評估。
在策略上,奧地利的制度提供較少策略性使用證據的機會,因為法官對證據的呈現與評估方式有很大的控制權。與口頭證據相比,文件證據通常能提供更有力、更可靠的證明,而口頭證詞可能更容易受到主觀詮釋和可信度的影響。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法院如何處理大量商業或技術證據?
奧地利法院處理複雜或技術性證據的方式,主要是根據 ZPO 第 351 條指定法院專家。當案件涉及法官專業以外的事項時 (例如財務分析或工程),法院會依賴專家報告來了解和評估事實。
法院也會利用準備聆訊 (《民事訴訟法》第 258 條) 來組織案件,並在早期集中處理關鍵問題。在維也納,商業案件通常由商業法院 (Handelsgericht Wien) 審理,該法院在處理大型商業糾紛方面經驗豐富。
Elektronischer Rechtsverkehr (ERV) 等數位工具有助於有效管理和分享大量文件。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貴司法管轄區的證人是否可以被強制在外國法院或向外國法院提供證據?貴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是否可以強制外國證人提供證據?
根據奧地利法律,基於國家主權原則及既有的國際司法合作框架,一般不允許直接強制證人在外國法院或由外國機關作證。相反,外國法院必須向奧地利主管法院提出正式的司法協助請求。
多邊和雙邊條約以及歐盟法規對外國取證作出了規定。奧地利並非 1970 年《海牙證據公約》的締約國。
當證人居住在奧地利時,外國法院不能直接傳喚或強制他們作證。取而代之的是,要求通過官方渠道傳遞,奧地利法院根據奧地利程序法進行取證。只有當奧地利法院對證人有管轄權時,才能採取強制措施(例如罰款或拘留)--通常是因為他們居住在奧地利、擁有奧地利國籍或與奧地利有充分的聯繫。如果不存在這樣的聯繫,證人只能自願作證,奧地利當局不能強制遵守。
奧地利 ZPO 第 291a 條規範奧地利法院在國外取證的事宜。如果符合正式要求,奧地利法院可自行在國外取證或參與外國機關的取證。然而,只有在嚴格的條件下才允許採取此類行動:它們必須是異常必要的、國際法允許的、涉及合理的旅行和後勤費用,並且需要得到外國的同意。進行此類訴訟的主動權必須來自案件的當事人;法院不能依職行事,除非是受調查原則管轄的案件(通常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訴訟,例如某些家庭法或行政事務)。
相反,奧地利法院不能強制外國證人從國外提供證據。相反,他們必須向外國當局發出司法協助請求,外國當局可根據其國內法律進行證據收集。奧地利法院無權直接傳喚或制裁奧地利境外的證人。
在歐盟範圍內,第 1206/2001 號規例 (EU) (EU Evidence Regulation) 可促進成員國之間的跨境取證,並允許更有效率的合作。它使奧地利法院能直接要求歐盟內的外國法院提供證據(丹麥除外),並在某些條件下,允許奧地利法院直接在另一成員國取證。儘管如此,此類程序仍需經外國批准,並受其國家法律的限制。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在審訊之前和審訊期間,如何檢驗證人和文件證據?是否允許盤問?
證人證據主要在審判期間由法官帶領口頭證詞進行測試。由法庭發問,律師僅可提出補充問題;但不允許普通法系所稱的正式交叉詢問。在審判之前,沒有證據開示程序或交換書面證人陳述。證人有義務宣誓作證,法庭會根據其自由的司法信念來評估證人的可信度。
除非受到質疑,否則官方文件被假定為真實且具有充分的證明價值。私人文件,包括當事人提交的私人專家意見,也在考慮之列,但由法院自由評估,不推定真偽。
總體而言,奧地利的證據檢驗非常依賴法官的主動角色,沒有對抗式的盤問,反映出訴訟程序的詢問性質。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從第三方收集證據有哪些選擇?
關於法院程序中的文件保全,如果證據涉及家庭事務、當事人有義務保全其本身或第三方免於刑事起訴、法律特權或商業機密,則當事人有權反對提供證據。
但是,如果一方在訴訟過程中引用了證據,或者有實質的法律要求披露證據,則必須出示證據。此外,當事人之間共同使用的文件,例如書面合約,不得隱藏。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時間範圍
訴訟程序通常持續多久,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加速?
一審的訴訟時間長短可能差異很大。平均而言,案件約需一年時間審結,但複雜的爭議可能持續更長時間。上訴通常會在大約六個月內決定。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取得優勢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還可以採取哪些步驟來取得案件的策略優勢?
如果被告未及時答辯,原告可以請求發出缺席判決,並根據現有證據進行判決。如果對方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缺席預定的聽證會,任何一方也可以請求缺席判決(《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396 條)。這允許法院在未審查案件全部是非曲直的情況下作出有利於出席方的判決。
一方當事人可提出程序性異議,例如缺乏管轄權、待決事項(未決平行訴訟)及既判事項(已決事項)。這些異議如果成立,可導致案件不經審判而提早撤銷。
雖然奧地利法律不採用英美法系的概念,將案件的部分內容剔除作為正式工具,但當事人可以要求忽略不可接受的主張或證據(例如,因其不相關或證據不足),或忽略某些違反程序規則的狀書(例如,未準時提交)。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第三方資金的影響
如果第三方能夠提供訴訟費用並支付不利的費用,這會對案件造成什麼影響?
第三方出資能讓原本沒有資金負擔訴訟的當事人啟動訴訟程序。
奧地利並沒有特定的法律條文規範第三方出資。第三方出資在實務中已被接受,並於 2013 年獲得奧地利最高法院的肯定 (6 Ob 224/12b)。原告和被告均可使用第三方出資,並可用於包括仲裁在內的所有類型的訴訟,涵蓋各種民事和商業糾紛。不過,當律師擔任第三方出資人時,就會受到限制,因為奧地利法律禁止律師僅以按判決金額收費的方式工作(quota litis ban)。根據《反牟利法》(Act against Profiteering)第 1 條的規定,構成牟取暴利 - 剝削有需要的人 - 的協議是無效的。在整個訴訟資金過程中,律師必須始終保持其獨立性,正如《奧地利律師法》所規定的。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技術的影響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內,科技對複雜的商業訴訟有何影響?
根據 ZPO 第 277 節的規定,奧地利法院可以在取證過程中使用視訊會議。此方法被視為等同於親自出席聽證會,並允許對當事人和證人進行詢問。然而,此條文並未賦予當事人要求透過視訊會議進行訊問的權利,因為此決定權在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內,並考慮到程序效率的因素。
奧地利還有一個電子法律通訊系統 (ERV),允許法律專業人員和法院以電子方式提交和接收文件,而無需紙張線索。該系統已完全融入奧地利民事訴訟程序,並廣為執業人員和法院使用。
目前尚無關於法院技術輔助文件審查的法律規定。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平行訴訟
如何處理平行訴訟?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採取哪些步驟以取得策略上的優勢,以及當事人可否提出私人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90 條,如果案件結果取決於其他平行訴訟,如刑事訴訟或監管訴訟,則民事訴訟可能會暫停。
根據奧地利法律,法律明確規定的某些犯罪可進行自訴。這些自訴犯罪只有在受害者提出請求時才會被起訴(例如,誹謗、侮辱、損害信用或名譽、虛假指控、違反通訊機密、違反電信機密)。在策略上,一方當事人可能會提出或強調相關的刑事控訴,以強化其民事地位,尤其是在詐欺、挪用公款或貪污相關的糾紛中。
奧地利民事法庭不會自動受監管機構 (例如競爭或金融監管機構) 的調查結果約束,但此類決定可能具有證據價值。當事人可在民事訴訟中利用監管機構的調查結果作為事實支持。
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能會藉由提起或依賴平行的刑事或監管訴訟,獲得策略上的優勢,尤其是這些訴訟的發現可能會影響民事法庭對事實或法律結論的評估。但是,法院在考慮到程序經濟性和公平性的情況下,仍會保持裁量權以決定暫停是否適當。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審判
審判方式
常見類型的商業訴訟如何進行審判?審判一般持續多久?
奧地利的商業訴訟由專業法官處理,遵循口頭公開程序。在申索人提交書面申索陳述、被告作出答辯的書面階段後,法院會舉行初步聽訊,以澄清問題並制定時間表。證據會在主要聽訊中提出,包括證人和專家報告。簡單的案件可能在 6 到 12 個月內審結;複雜的案件可能需要 18 個月以上。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使用陪審團
陪審團審判是否為常規,是否可以拒絕?
不,在奧地利的民事案件中沒有陪審團審判。陪審團審判僅存在於非常有限的刑事案件中,但民事訴訟完全由法官判決。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保密
如何處理保密性?所有證據均可公開存取嗎?如何保護敏感的商業資訊?是否允許公眾進入法院?
在奧地利,憲法第 90 條規定了民事和刑事訴訟必須公開進行的原則。但是,法律可以對這一原則引入某些例外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ZPO) 第 171 條所規定的一般規則,包括宣佈司法裁決在內的聽證均應公開進行。只有手無寸鐵者方可入場,若未成年人入場可能危及其個人發展,則可拒絕其入場。
若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受到危害,或公眾極有可能擾亂聽訊或妨礙事實調查,則法院可將公眾排除在訴訟程序之外。若案件涉及家庭生活或商業機密,也可應任一當事人之請求,將公眾排除在外 (《民法典》第 172 條)。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媒體與公眾利益
如何處理媒體利益?是否曾命令媒體不得報導某些資訊?審判是否公開?公眾和媒體如何參與審判?
媒體利益一般受新聞和表達自由的基本權利保護,該權利受奧地利憲法(《國民一般權利基本法》第 13 條)和《歐洲人權公約》(《歐洲人權公約》第 10 條)保證。然而,在某些情況下,法院有權限制這項權利。奧地利法院可以而且確實禁止媒體報導某些資訊,特別是當這些報導會侵犯隱私權、危及審判公正性或與凌駕性的法律保護相衝突時。這些限制是基於國家法律以及表達自由與其他基本權利的平衡。此外,在公開審判中禁止錄音和錄影。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證明索賠
如何評估和證明金錢索賠?
在奧地利,金錢索賠是根據法律義務的性質來計算的,主要是根據《奧地利民法》和《ZPO》。提出索賠的一方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所要求的金額。此外,當有爭議的金額或索償的證據必須付出很大的努力和費用才能提出時,《民事訴訟法》第 273 條賦予法官在訴訟中的自由裁量權,允許法官對已確定權利的索償金額作出決定。
法律聲明 - 2025年7月30日
審判後
費用
法院如何處理訟費?複雜商業案件判決書的典型結構和長度為何,是否公開?
法院決定訴訟費用、律師費和利息索賠。利息率通常由管理主要索賠的法律決定。但是,如果適用的利率與奧地利的公共政策相衝突,則不予執行。奧地利法院在承認外國判決時,不會將判給的損害賠償兌換成歐元;相反,貨幣兌換發生在執行階段。
根據奧地利法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41(1)條,敗訴一方通常會承擔法律費用。只有在爭議成為有爭議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償還法庭和法律費用。
在奧地利,複雜商業案件的判決都有正式的結構,包括判決、事實、推理和費用裁決。判決書的長度取決於案件的複雜性,通常從 20 頁到 100 多頁不等。雖然下級法院的判決不對外公開,但部分高級法院的判決 (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決) 會進行匿名處理,並公佈在 RIS 等官方平台上。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上訴
何時可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有幾個階段,上訴一般持續多久?
在奧地利,上訴有兩個階段
- 基於事實和法律理由對初審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以及
- 向最高法院 (Revision) 提出上訴 - 僅允許就法律論點提出上訴,且問題涉及一般法律利益。
上訴期限通常為判決送達後的四週。一級上訴通常在 6 至 12 個月內解決,而向最高法院上訴則可能需要較長時間,通常約為一年或更長時間,視複雜性而定。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可執行性
貴司法管轄區法院的判決在國際上的可執行性如何?
一般而言,奧地利的判決可在全球執行。對於除丹麥以外的歐盟國家,根據布魯塞爾制度有一個簡化的執行程序,不需要任何獨立的承認程序。在一個成員國做出的判決在另一個成員國也可以執行。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貴司法管轄區的法院如何支援外國判決的執行程序?
法院適用相關國際文書的規則,例如布魯塞爾制度、盧加諾公約、海牙公約或適用的雙邊協定。如果外國判決不受特別制度規範,法院則依據奧地利執行法 (AEA) 裁決其可執行性,該法要求符合下列條件 (406-407 AEA):
- 判決應可在其發出之國執行。
- 互惠性由國際條約或國內法規保證。
- 頒布判決的外國機關具有與奧地利法律相當標準的管轄權。
- 訴訟通知已適當送達。
- 該判決並未受制於依適用法律無法執行之法律程序。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其他注意事項
有趣的特點
在這個國家進行訴訟,是否有任何特別有趣的特點或策略優勢,在之前的問題中都沒有提及?
不適用。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司法管轄權的缺點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進行訴訟,是否有任何特別的不利之處,不論是程序上的或實用上的?
沒有這樣的缺點。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特殊考量
在貴司法管轄區進行訴訟抗辯時,是否有前幾個問題未提及的特殊考量?
不適用。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最新情況與趨勢
過去一年的主要發展
過去一年的主要案件、決定、判決以及政策和立法發展為何?
立法發展
去年的主要立法發展之一是歐盟指令 2020/1828(代表行為指令),該指令在延遲近兩年後於 2024 年 7 月 18 日在奧地利生效。該指令透過「代表訴訟執行指令修正案」(VRUN) 轉換為奧地利法律,並建立了集體糾正的框架。以下將概述這項新指令的重點。
這項改革的核心部分是引入「集體糾紛合格實體法」(QEG)。根據該法案,「合格實體」被認定為過去有權以禁令救濟形式尋求集體救濟的任何奧地利組織。該法案也概述了其他實體被聯邦卡特爾檢察官認定為「合格實體」所必須滿足的要求。跨境代表訴訟被視為合格實體的要求如下(第1(1)條QEG):
- 在提出申請前,已積極保護消費者權益達 12 個月,且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有合法權益;
- 為非營利組織;
- 未被宣告破產或有針對其資產的積極破產程序;
- 具有獨立性,且不受任何人(不包括消費者)的影響,尤其是在提起代表訴訟(包括第三方融資的情況下)中具有經濟利益的交易商,並為此制定了程序,以防止申請人、其融資人與消費者利益之間出現此類影響和利益衝突;且
- 以適當的方式,特別是在其網站上,以清楚易懂的語言公開顯示符合第 1 點至第 4 點所列標準的資訊,以及有關其一般資金來源、組織、管理和會員結構、組織章程宗旨和活動的資訊。
除上述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以下兩項要求,才能被視為國內代表行動的合格機構(QEG 第 2(1) 節):
- 根據其過去的活動及其物力、人力和財力資源,必須確定其未來將繼續有效且適當地履行其法定任務;且
- 其財務資源的 20% 以上來自捐款、無償財務貢獻或禮物。
值得注意的是,維也納商事法院對這些集體訴訟擁有專屬管轄權。
奧地利在實施 VRUN 期間所做的一項重要決策是採用「選擇加入」集體糾紛訴訟模式。這意味著,對於集體糾紛訴訟,消費者必須「選擇加入」(通常是在法律公告公佈後的三個月內)才能參與集體訴訟。與「選擇不參與」模式(即除非撤回,否則所有受影響的消費者都會自動加入)不同,此制度尊重個人選擇,儘管這可能導致團體規模較小。若要進行集體糾正訴訟,合資格實體必須證明至少有 50 名消費者受到所稱違法行為的影響。合格實體可收取費用,但費用上限為 250 歐元或索賠金額的 20%(以較低者為準)。
第 6(1) 條 QEG 也允許第三方訴訟資金,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 第三方資金提供者不得是被告公司的競爭對手,也不得在經濟或法律上依賴於被告公司;且
- 合資格實體在訴訟中做出的決定不得受到第三方出資人的不當影響,以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上述限制旨在避免利益衝突。
總體而言,上述討論的主要變更代表了集體糾紛處理方式的重大轉變,並改善了奧地利的集體糾紛解決方式。VRUN 和 QEG 共同創造了一個更有條理、更易於使用的框架,讓消費者可以伸張正義,尤其是在個人訴訟不切實際的情況下。此外,改革還使奧地利的法律制度與歐盟代表行動指令保持一致,加強了對消費者的保護。
爭議解決改革
2024 年 9 月全國大選之後,奧地利經歷了將近五個月的聯盟談判延長期。2025 年 3 月 3 日,施托克政府宣誓就任奧地利政府。在此期間,立法活動有限,且未制定與爭議解決相關的新改革。此外,自新政府成立以來,並未針對爭議解決提出其他立法提案。
法律聲明 - 2025 年 7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