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解決 2021

專家指南: July 09, 2021

訴訟

法院制度

民事法院系統的結構為何?

在第一層級,民事訴訟程序由地方法院或區域法院提起。

區域法院對大多數與租賃和家庭法相關的爭議(主體事項管轄權)以及爭議金額不超過 15,000 歐元的事項(金錢管轄權)具有管轄權。關於事實和法律問題的上訴須向地區法院提出。如果涉及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則可向最高法院提出另一項最終上訴。

區域法院對涉及爭議金額超過 15,000 歐元的案件有金錢管轄權,對智慧財產權和競爭事宜以及各種特定法規(公共責任法、資料保護法、奧地利核責任法等)有事項管轄權。上訴應直接向地區高等法院提出。第三次也是最後一次的上訴則是向最高法院提出。

關於商業事宜,只有維也納有特別商業法院。除此之外,上述普通法院也可作為商業法院進行判決。例如,商事案件包括針對商人或公司的商業交易訴訟、不公平競爭案件等。其他特別法院為勞工法院,其管轄範圍涵蓋雇主與員工因 (前) 僱傭關係所產生的所有民法糾紛,以及社會安全和退休金案件。在商事 (只要商事法院以小組形式判決) 和勞動事宜上,分別由非專業法官和專業法官共同判決。維也納上訴法院作為卡特爾法院在審判層面上作出裁決。這是奧地利唯一的卡特爾法院。上訴則由最高法院作為卡特爾上訴法院作出裁決。在卡特爾案件中,非專業法官也會與專業法官一起審理。

法官與陪審團

法官和陪審團在民事訴訟中扮演什麼角色?

與英美法系國家相比,奧地利法官的角色頗為審問:為確定相關事實,法官可命令證人出席聽證會(除非雙方反對),或自行斟酌指派專家。在某些訴訟程序中,審裁庭將由涉及「專家」非專業法官的合議庭組成,尤其是在反托拉斯案件中,以及涉及勞工和公共利益事宜的「知情」非專業法官。

時效問題

提出民事索賠的時效為何?

時效期限由實體法決定。

索賠一旦超過法定時效,就無法執行。訴訟時效一般自權利可首次行使時開始計算。奧地利法律區分長時效期和短時效期。長時效期為 30 年,在特別規定未另有規定時適用。短時效為 3 年 (可延長或免除),適用於應收帳款或損害賠償等。

訴訟時效必須由一方明確提出,但不得由法院主動(依職權)考量。

訴訟前行為

是否有任何訴訟前的考量,當事人應加以考量?

沒有。但是,作為一般慣例,原告會在開始訴訟前通知對方

開始訴訟

民事訴訟程序如何開始?如何及何時通知訴訟當事人程序開始?法院是否有能力處理其案件量?

向法院提交申索陳述書即可開始訴訟程序。索賠陳述書一經收到,即視為正式提交。

送達方式通常是掛號郵件(或在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透過電子法院通訊,即連接法院和律師事務所的電子通訊系統)。文件實際送達收件人(或可供檢視)之日即視為送達日。

在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內,《送達規則》(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348/2000 on the service of judicial and extrajudicial documents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 in the member states)適用。向國際組織或根據國際公法享有豁免權的外國人送達文件,則由奧地利外交部協助執行。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海外送達則依相關條約(尤其是《海牙民事訴訟程序公約》)進行。

送達方式通常為掛號郵件(或在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透過電子法院通訊,即連接法院和律師事務所的電子通訊系統)。文件實際送達收件人(或可供檢視)之日即視為送達日。

在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內,適用《送達規則》(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348/2000 on the service of judicial and extrajudicial documents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 in the Member States)。向國際組織或根據國際公法享有豁免權的外國人送達文件,則由奧地利外交部協助執行。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海外送達依相關條約(特別是海牙民事訴訟公約)進行。

時間表

民事索賠的典型程序和時間表是什麼?

向法院提交索賠陳述書,並將其連同提交辯護陳述書的命令一併轉交被告。如果被告及時答辯(收到答辯書之後四個星期),則會舉行預備聽證會,主要目的是通過討論當前的主要法律和事實問題以及證據問題(文件、證人、專家)來確定進一步的訴訟程序。此外,還可能討論和解方案。交換案情摘要後,即進行主要聽訊。

一審訴訟的平均時間為一年。但是,複雜的訴訟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在上訴階段,大約會在六個月後做出判決。在這方面,奧地利民事訴訟中沒有快速審判程序。

案件管理

當事人可以控制程序和時間表嗎?

法院根據特定參議院定期確定的標準分配案件。

訴訟程序主要由負責時間表的法官控制。法官會命令訴訟各方在一定時間內提交訴訟摘要和證據。如有必要,專家也由法官提名。然而,當事人可以提出程序動議 (例如,延長時間),但也可以同意中止訴訟程序。

證據 - 文件

在審判前是否有責任保存文件和其他證據?當事人是否必須分享相關文件(包括對其案件無益的文件)?

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對方擁有特定文件,在以下情況下,法院可以發出提交令

  • 擁有文件的一方已明確提及該文件作為其指控的證據;
  • 擁有文件的一方有法律義務將文件交給另一方;或
  • 有關文件是為了雙方的法律利益而製作,證明雙方之間的相互法律關係,或包含雙方在法律行為談判期間所做的書面聲明。

如果對方因交付文件而違反了誠信義務,如果披露文件會導致對方或任何其他人蒙羞或涉及刑事起訴的風險,或者如果披露文件違反了任何國家批准的未解除對方的保密義務或侵犯了商業機密(或任何其他類似上述的原因),則對方無義務提交涉及家庭生活的文件。

關於電子文件的揭露或進行電子揭露的可接受實務,並沒有特別的規則。最後,也不存在訴訟前揭露的規則。

證據 - 特權

是否有任何文件享有特權?內部律師 (不論是本地或外國律師) 的建議是否也享有特權?

遵循律師專業保密規則,除非律師就爭議法律行為向雙方提供建議,否則沒有義務提供文件。如果資訊是以其專業身份提供給律師,則律師有權拒絕提供口頭證據。

證據 - 審前

雙方是否在審判前交換證人和專家的書面證據?

不 - 證據是在訴訟過程中而非之前取得。當事人須提供證據,以支持其各自的指控,或舉證責任在於當事人。

證據 - 審判

如何在審訊中提出證據?證人和專家是否提供口頭證據?

主要的證據類型有文件、當事人和證人證言、專家證言和司法檢查。書面證人陳述不被採納。

不提供證詞,也不提供書面證人陳述。因此,證人有義務出席聽證會並作證。證人由法官訊問,然後由當事人的法律代表進行(額外)提問。

此義務存在限制(例如,律師、醫生、神父或與近親可能入罪有關的特權)。

普通)證人就事實提供證詞,而專家證人則向法庭提供法官無法獲得的知識。專家證據會在審判法庭上提出。專家證人可由當事人要求,但也可由法官主動傳召。專家證人必須在報告中提交其研究結果。在聽證會中必須提供口頭意見和解釋(如果當事人要求)。私人報告不被視為奧地利民事訴訟法所指的專家報告;它們具有私人文件的地位。

由於沒有同時提供證據的空間,因此不存在此類規則。

臨時救濟

有哪些臨時救濟措施?

臨時措施的授予受《奧地利執行法》規範。一般而言,奧地利法律規定了三種主要的臨時措施:

  • 以確保金錢索賠;
  • 確保特定履行的索賠
  • 保障權利或法律關係。

在提出索賠聲明之前和之後,當事人都可以向法院尋求協助,以保障證據。如果證據的未來可用性不確定,或有必要檢視物件的現況,則所需的法律利益即視為成立。

補救

有哪些實質的補救方法?

金錢判決的法定年利率為百分之四。但是,因商業交易而產生的金錢索償,除法定基本利率外,還須支付更高的利率。此類案件的較高利率由奧地利國家銀行決定。不提供懲罰性賠償。

強制執行

有哪些執行方式?

判決的執行由奧地利執行法規範。

奧地利執行法規定了多種執行方式。有針對金錢請求或特定履行請求而強制執行的所有權,以及針對資產強制執行而強制執行的所有權之分別。

一般而言,通常的強制執行方法有

  • 扣押財產;
  • 扣押和移轉或應收帳款;
  • 強制租賃;以及
  • 司法行動。

強制執行將由執達員執行,執達員是法院的執行人員,必須遵守法院的命令。對於不動產,有三種強制執行措施可供使用:

  • 強制抵押;
  • 強制管理,目的是賺取收入以償還債權;以及
  • 強制出售不動產。

對於動產,奧地利法律區分為

  • 應收帳款的扣押;
  • 有形動產的扣押
  • 扣押對第三方債務人的交付索賠;以及
  • 其他財產權的扣押。

奧地利法律不允許扣押某些特定的應收款項,例如看護津貼、房租補助、家庭津貼和獎學金。

公開開庭

法院聆訊是否公開進行?法院文件是否公開?

在大多數情況下,法院聆訊是公開進行的,但當事人可要求法院不讓公眾旁聽聆訊,只要當事人能夠提出排除公眾旁聽的合理利益。

原則上僅允許參與訴訟的當事人查閱卷宗。第三方若能證明有足夠的法律利益(與訴訟的潛在結果有關),則可查閱卷宗,甚至加入訴訟。

費用

法院有權命令支付費用嗎?

在最終判決中,法院將命令由誰承擔訴訟費用(包括法院費用、律師費和當事人的某些其他費用(例如,保護證據的費用、差旅費))。但原則上,勝訴方有權要求敗訴方償還所有訴訟費用。法院對訟費的判決可獲得糾正,同時可就法院對案情的判決提出上訴或不提出上訴。

根據奧地利法院費用法,原告(上訴人)必須墊付費用。金額依據爭議金額決定。該判決說明誰應承擔訴訟費用或訴訟費用的分攤比例。

根據奧地利律師費法案,律師費應予償付,不論勝訴方與其律師之間是否有協議。因此,可報銷的金額可能會低於實際應支付的律師費,因為任何報銷的要求僅限於必要的費用。對於費用預算,沒有任何規定;因此,沒有要求提供訴訟每個階段的詳細明細。

除非雙邊或多邊條約另有規定,否則居住在歐盟以外的原告可能會被要求安排保證金,以支付被告的潛在程序費用。如果申索人的住所在奧地利,法院的(費用)決定在申索人的居住國可以執行,或者申索人在奧地利處置了足夠的不動產,則此規定也不適用。

資金安排

當事人是否可以使用「不勝訴、不收費」協議,或律師與其客戶之間的其他類型的或然或有條件收費安排?當事人可使用第三方資金提起訴訟嗎?如果可以,第三方是否可以分享任何索賠收益?訴訟一方可否與第三方分擔風險?

除非另有約定,律師費應受奧地利律師費法案的約束。按小時收費的協議是允許的,也是常見的。一次性酬金並不禁止,但在訴訟案件中較少使用。只有在不按法院判決金額的百分比計算的情況下,才允許收取備用費(pactum de quota litis)。

無法負擔成本和費用的當事人可獲得法律援助。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其經濟能力不足,則法院會減免甚至免除費用,並免費提供律師。

第三方融資是允許的,而且通常適用於較高的爭議金額(最低約為 50,000 歐元),但在費用協議方面更加靈活。禁止將部分收益給予律師的費用協議。

保險

是否有保險可以承保當事人的全部或部分法律費用?

法律費用保險在奧地利很常見,而且依個別保單而定,可涵蓋法律訴訟中產生的各種費用,包括當事人的費用以及對交易對方費用的潛在責任。

集體訴訟

有類似索賠的訴訟人可以提出集體補救嗎?在什麼情況下允許呢?

雖然《奧地利民事訴訟法》並無任何關於集體訴訟的規定,但奧地利最高法院認為,「具有特定奧地利特色的集體訴訟」在法律上是允許的。奧地利民事訴訟法》允許將同一原告針對同一被告的索賠合併。

如果法院對所有的索賠都有管轄權、適用相同類型的程序或標的物在事實和法律上具有相同性質,就可以提出合併訴訟。另一種可能性是組織大宗索賠,並將其指派給一個機構,然後作為單一索賠人進行訴訟。

上訴

當事人可以基於何種理由及在何種情況下提出上訴?是否有進一步上訴的權利?

有針對審判法院判決的普通上訴和針對上訴法院判決的上訴。程序性的法院命令也可受到質疑;原則上,程序遵循與上訴相同的規則(但較不正式)。

針對判決提出的上訴,會暫停其法律效力,除少數例外,也會暫停其可執行性。一般而言,不得提出新的指控、主張、抗辯和證據(將不予理會)。其他的補救方法是訴訟廢止或重開訴訟程序。

上訴可基於四種主要原因提出,包括

  • 程序錯誤;
  • 無理排除證據
  • 事實陳述不正確;及
  • 法律適用不當。

上訴後,上訴法院可能會撤銷判決並將案件發回初審法院,也可能會變更或確認判決。

最後,只有當標的事項涉及具有普遍利益的法律問題之解決,即其澄清對法律一致性、可預測性或發展而言非常重要,或最高法院之前沒有連貫一致的判決時,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外國判決

有哪些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程序?

除了奧地利已簽訂的許多雙邊和多邊文書外,奧地利執行法、奧地利民事訴訟法和奧地利司法管轄法也規範了外國判決的認可和執行。如果成文法規定與適用的條約規定有衝突,將以後者為準。雖然奧地利的判例法並無約束力,但仍會予以審慎考慮。

奧地利是許多雙邊和多邊協議的簽署國。在這方面,最重要的是《布魯塞爾 Ia 法規》(2012 年 12 月 12 日第 1215/2012 號法規(歐盟),關於民商事司法管轄權和判決的承認與執行(重編版))。布魯塞爾 Ia 法規》制定了統一的規則,以促進判決在歐盟的自由流通,適用於 2015 年 1 月 10 日或之後提起的法律訴訟。

布魯塞爾 Ia 法規》取代 2000 年 12 月 22 日的《法規 (EU) 1215/2012》(《布魯塞爾 I 法規》與《布魯塞爾 Ia 法規》合稱「布魯塞爾制度」),《布魯塞爾制度》仍適用於 2015 年 1 月 10 日之前提起的所有法律訴訟。

可執行性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幾點:

  • 裁決可在判決簽發國執行;
  • 國際條約或國內法規明確規定奧地利與判決發給國在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方面具有互惠性;
  • 提起訴訟的文件已正式送達被告;
  • 被強制執行的判決是經核證的傳票;且
  • 沒有拒絕承認可執行性的理由。

尋求執行的一方必須向相關法院申請執行許可。強制執行聲明的申請必須提交給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當事人可以將此請求與強制執行授權請求合併。在此情況下,法院將同時決定兩者。

一旦外國判決在奧地利被宣佈為可執行,其執行將遵循與國內判決相同的規則,這意味著判決的執行受奧地利執行法規範。

外國程序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民事訴訟中,是否有取得口頭或文件證據使用的程序?

在歐盟,從其他司法管轄區取得口頭或文件證據的程序受證據法規(2001 年 5 月 28 日關於成員國法院在民事或商業事項取證方面合作的理事會法規 (EC) 第 1206/2001 號)規範。在這方面,該法規適用於口頭和文件證據,並規定司法協助請求可在法院之間直接傳達。

雙邊條約可適用於歐盟以外的司法協助請求。

仲裁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

仲裁法是否以 UNCITRAL Model Law(《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為基礎?

是的 - 奧地利仲裁法(載於《奧地利民事訴訟法》(ACCP))實質上反映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同時賦予仲裁庭很大程度的獨立性和自主性。

與 UNCITRAL 示範法不同,奧地利法律不區分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也不區分商業仲裁和非商業仲裁。因此,特別規定適用於勞動和消費者相關事項(分別見於 ACCP 第 618 條和第 617 條)。

更廣泛而言,《奧地利仲裁法》規範於第 577 至 618 ACCP 節。它們為國內和國際仲裁的仲裁程序提供了總體框架。

仲裁協議

可執行的仲裁協議有哪些形式上的要求?

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的 (ACCP第581條)。可強制執行的仲裁協議的形式要求見 ACCP 第 581 至 585 節。

仲裁協議必須

  • 充分指明當事人(至少要可確定);
  • 充分指明與已定義的法律關係有關的爭議標的物 (這必須至少是可確定的,它可以僅限於某些爭議,也可以包括所有爭議);
  • 充分指明當事人將爭議交由仲裁解決的意圖,從而排除州法院的管轄權;且
  • 包含在當事人簽署的書面文件中,或包含在當事人之間交換的電傳、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中,以保存契約的證據。

特別規定適用於消費者和雇員(分別見於 ACCP 第 617 和 618 節)。

仲裁員的選擇

如果仲裁協議和任何相關規則未提及此事,將指定多少名仲裁員,以及如何指定?對指定仲裁員提出異議的權利是否有限制?

ACCP規定了指定仲裁員的預設條款。如果仲裁協議未提及此事,且當事人沒有協議,奧地利仲裁法規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ACCP 第 586(2) 節)。

當事人可自由約定對仲裁員的任命提出異議的程序(ACCP 第 589 節)。在這方面,只有在存在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或獨立性引起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或仲裁員不具備當事人協定的資格時,才可對仲裁員提出異議。一方當事人僅可基於其在指定後或參與指定後才瞭解的原因,對其指定或參與指定的仲裁員提出異議。

仲裁員選項

選擇一名或多名仲裁員時,有哪些選擇?

無論是由指定機構指定還是由當事人提名,仲裁員都可能被要求具備特定爭議的經驗和背景。這些要求可能包括某一領域的專業資格、法律能力、技術專長、語言技能或特定國籍。

許多仲裁員是私人執業律師;其他人則是學者。在少數主要涉及技術問題的爭議中,技術人員和律師也是小組成員。

資格要求可包含在仲裁協議中,這需要非常謹慎,因為這可能會在任命過程中造成障礙(即爭論協議要求是否滿足)。

仲裁程序

國內法是否對應遵循的程序有實質要求?

當事人可在 ACCP 強制性規定的範圍內自由協商程序規則(例如,參考特定的仲裁規則)。當事人未就任何規則達成一致,或未自行制定規則的,仲裁庭將在不違反《協定》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仲裁。

仲裁程序的強制性規則包括:仲裁員必須公正獨立。他們必須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對其公正性或獨立性懷疑的情況。當事人有權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對待,並有權陳述自己的案件。進一步的仲裁規則涉及仲裁裁決,裁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以及可以對裁決提出異議的理由。

此外,仲裁庭必須適用當事人選擇的實體法,否則將適用其認為適當的法律。

法院干預

法院可以基於什麼理由介入仲裁?

奧地利法院只有在 ACCP 第 577 至 618 條明確允許的情況下,才能介入仲裁事宜。有管轄權的法院和仲裁庭都有管轄權批准臨時措施以支持仲裁程序。當事人可以排除仲裁庭對臨時措施的管轄權,但不能排除法院對臨時措施的管轄權。

臨時措施的執行是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法院的干預僅限於發出臨時措施、協助指定仲裁員、審查異議決定、決定提前終止仲裁員的任期、執行臨時和保護措施、法院協助仲裁庭無權執行的司法行為、決定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決定仲裁裁決是否存在以及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臨時救濟

仲裁員有權准予臨時濟助嗎?

是的 - 如果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確保仲裁申請的執行或防止不可挽回的損害,仲裁庭有廣泛的權力應一方當事人申請下令採取臨時措施。與法院訴訟中的臨時補救措施不同,仲裁庭不受限於一系列列出的補救措施。但是,補救方法應與執行法相容,以避免在執行階段出現困難。在這方面,仲裁庭可要求任何一方當事人提供與此類措施相關的適當擔保,以防止瑣屑無聊的請求(《協定》第 593(1)條)。

仲裁庭或經仲裁庭批准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請求法院執行仲裁庭無權執行的司法行為(如送達傳票、錄取證據)。

裁決

裁決應在何時以何種形式送達?

仲裁裁決的形式要求在《協定》第606條,與缺省規定一致。形式要求規定仲裁裁決必須

  • 書面;
  • 由參與仲裁程序的仲裁員簽署;
  • 顯示其簽發日期;
  • 顯示仲裁庭所在地;以及
  • 說明裁決所依據的理由。仲裁裁決具有最終和有約束力的法院判決的效力(ACCP 第 607 節)。

上訴

基於什麼理由可向法院上訴裁決?

針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出上訴的唯一方式是申請撤銷裁決。這也適用於有關管轄權的仲裁裁決。法院不得就仲裁裁決的是非曲直進行審查。撤銷裁決的申請應在申請人收到裁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對仲裁裁決不得上訴。

在下列情況下,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 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或即使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庭仍拒絕行使其管轄權;
  • 一方當事人沒有能力簽訂有效的仲裁協議;
  • 一方當事人沒有收到關於指定仲裁員或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或因其他原因無法陳述案情;
  • 仲裁裁決涉及仲裁協議未涵蓋的爭議,或包含對仲裁協議或當事人提交仲裁範圍以外事項的決定;
  • 仲裁庭的組成或組成違反相關規則;以及
  • 如果仲裁程序的進行違反了奧地利的公共政策。

此外,如果存在法院判決可依據 ACCP 第 530(1) 節第 1 至 5 項提出修訂申訴的先決條件,裁決可被撤銷。該條文規定了犯罪行為導致某一裁決作出的情形。以這些理由撤銷裁決的申請,必須在對相關犯罪行為的判決成為最終和有約束力之日起四週內提出。

如果爭議事項在國內法下不可訴,裁決也可能被撤銷。

執行

外國和國內裁決的執行有哪些程序?

ACCP(第614條)和奧地利執行法(第409條)都規定了仲裁裁決的執行程序。

外國仲裁裁決可根據奧地利已批准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執行 - 這些法律文書中最重要的是1958年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紐約公約》和1961年的《歐洲國際商事仲裁公約》。在這方面,執行程序基本上與外國判決相同。

國內仲裁裁決的執行方式與國內判決相同。

費用

勝訴方能收回費用嗎?

關於費用,仲裁庭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一般比法院更自由。仲裁庭對費用的分配有自由裁量權,但必須考慮案件的情況,特別是仲裁程序的結果。根據經驗,費用隨事而動,由敗訴方承擔,但仲裁庭也可以根據案情得出不同的結論。

ACCP 未提及可能需要償付的費用類型。當費用不能相互抵銷時,仲裁庭必須盡可能在決定費用責任的同時,也決定需要償付的費用金額。一般而言,以時薪計算的律師費也是可以追討的。

ACCP 第 609(2)條是上述規則的例外,該條賦予仲裁庭權力,如果仲裁庭以沒有仲裁協議為由判定其沒有管轄權,則可決定申請人償還訴訟費用的義務。

替代性爭議解決

ADR 的類型

常用的 ADR 程序有哪些類型?某種 ADR 程序受歡迎嗎?

法規規定的主要司法外方法有仲裁、調解(主要用於家庭法事務)以及房屋或電信事務的調解委員會。

此外,各種專業團體 (律師、公證人、醫生、土木工程師) 也提供有關其成員間或成員與客戶間爭議的解決機制。

民法調解法》規範調解。但是,在調解員協助下達成的解決方案不可由法院強制執行。

ADR 的要求

是否規定訴訟或仲裁當事人必須在訴訟之前或期間考慮 ADR?法院或仲裁庭能否強制當事人參加 ADR 程序?

不能 - 奧地利法律沒有規定強制和解或要求當事人在開始仲裁或訴訟前考慮 ADR 的一般要求。但是,法官在審判開始時非正式地鼓勵當事人探索和解方案或首先求助調解員的情況並不罕見。

雜項

有趣的特點

在爭議解決系統中,是否有任何特別有趣的特點在之前的問題中未曾提及?

不適用。

最新發展與趨勢

最新發展

是否有任何爭議解決改革提案?任何改革將於何時生效?

2019 年 1 月 1 日,《執行法》修正案生效。這些修正案現在允許查閱有關待決執行程序的資料。律師和公證人可以查閱有關執行法院、案件編號和執行程序所涉及的債務金額等資訊。該資料庫可於線上取得,其目的在於協助潛在請求人在開始法院或仲裁程序之前,評估其準被請求人的信用度。

另一項最新發展是奧地利最高法院的一項判決,確認外國判決的既判力適用於在奧地利進行的訴訟程序的所有階段。這一點尤其重要,因為該判決澄清了既判力的效力也適用於待決的上訴程序。奧地利最高法院強調,在既判力的兩個問題上都是如此,即外國判決的排他性(一罪不二审)和約束力。此外,奧地利最高法院闡明,在上訴程序中禁止更替僅適用於新的事實和新的證據,因此不排除上訴法院考慮新的外國判決的既判力。

冠狀病毒

貴州針對您的執業領域實施了哪些緊急立法、救濟計畫和其他措施以應對此大流行病?是否已針對這些問題修正任何現有的政府計畫、法律或法規?有哪些最佳實務可供客戶參考?

仲裁

申請和提交

為了確保仲裁程序在整個大流行病期間的連續性,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VIAC)的行政辦公室自2020年初開始遠程工作,其案件管理服務一直保持全面運作,這是由於在2019年引入了電子案件管理系統。雖然鼓勵以電子方式提交所有書面材料和證明文件(根據2018年《維也納仲裁和調解規則》(《維也納規則》)第12條第2款),但已明確要求當事人傳送應訴人啟動文件的打印文本(根據《維也納規則》第12條第1款)。預設規則仍然是當事人應依賴硬複本通知,除非傳送硬複本證明不可行或無法在合理時間內提供。

遠距離及親臨聆訊

為回應各州的法令,VIAC 於 2020 年 6 月頒布了《遠程聆訊實務檢查清單》,為仲裁員和當事人提供廣泛的指導,以決定此類程序的合理性和適用性。該議定書全面概述了在以下方面可能採用的措施:

  • 確定遠端聆訊的可行性:考量因素包括時區、技術存取、當事人所在地點和人數、聆訊時間和性質等;
  • 選擇合適的遠端聆訊平台,並採取適當的聆訊前準備措施:雖然《議定書》賦予仲裁庭進行仲裁的頗大自由裁量權,但仲裁庭必須以有效率且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進行仲裁(依據《維也納規則》第 28 條),並適當注意基本原則,例如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它還建議組織一次聆訊前會議,並概述了應事先考慮的行政和技術因素(例如,聆訊禮儀、資料安全、錄音、費用和會議室安排);以及
  • 建立並確保遵守遠端聆訊協議:《維也納規則》並未提及「遠端進行聆訊的許可性」,並規定只有當事人提出明確請求時才能進行「口頭聆訊」,而《議定書》則確認,只要所述聆訊允許當事人以口頭方式陳述案情,即符合上述規定(《遠端聆訊實務核對清單》第 2 頁)。

由於《議定書》既非詳盡無遺,也不具約束力,因此普遍適用於任何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儘管有這些發展,自 2020 年 5 月 30 日起,在特殊條件下和有限制的情況下,再次允許在 VIAC 設施進行實體聆訊。

訴訟

法院訴訟

自 COVID-19 危機爆發以來,為因應隨後實施的嚴格封鎖措施 (於 2020 年 3 月 16 日生效),奧地利國會已推出多項一攬子立法,以解決危機對司法系統的影響。COVID-19-JuBG 的通過導致大部分程序期限暫停,幾乎所有的口頭聆訊都被取消或延期。根據新頒布的《規則》,司法建設的可及性受到了很大限制,而執行行動則僅限於為了有序執行司法而必須採取的緊急行動。2020 年 4 月 30 日之後,這些政府規定的命令被限制較少的措施取代,口頭聆訊於 2020 年 5 月恢復,而視訊會議技術的需求和使用自此持續增加。

視訊會議

視訊會議在奧地利訴訟程序中的應用儘管並非新穎,但迄今僅限於符合特定條件的案件(《奧地利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包括當事人無法旅行的情況)。為了促進民事審判的延續與遠端運作,前述規則擴大了先前的數位化努力,允許透過視訊會議技術進行整個聽證會(適用至 2020 年底),條件是

  • 能夠確保獲得合適的通訊技術(第 3 Abs 1 Z 1 節 1.COVID-19-JuBG;注意,强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仍可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视频会议进行,除非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参与);
  • 當事人雙方同意使用上述技術,除非在法院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提出反對,否則視為同意(第 3 Abs 1 Z 1 1. COVID-19-JuBG 節);以及
  • 當事人可以證明其本人或與其有必要私人和專業接觸的個人存在健康風險增加的情況(第 3 節 Abs 2 COVID-19-JuBG)。

視訊聽證會在法庭召開,並在安全預防措施(人際距離規則、法庭建築物內的防護口罩和防護罩、限制使用的電梯、溫度讀數)的規限下對公眾開放。不預期非當事人會線上參與這些聽證會。使用視訊會議技術是否適當,目前完全由法院自行決定(指派的法官必須根據所造成的健康風險以及其執行的保證程度,審查哪些措施可能是必要的)。奧地利最高法院於 2020 年 7 月 23 日做出的一項里程碑式的決定(Docket 18 ONc 3/20s)解決了質疑訴訟中遠端視訊會議聽證的可受理性問題。除了提供實務指引以確保公平審判的原則得到遵守外,該指引還開創了一個先例,規定此類聽證會既不會侵犯當事人的基本權利(陳詞權和受到平等對待的權利),也不構成質疑仲裁庭或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

Covid-19 的流行已經且無疑改變了現有的仲裁和訴訟實踐,並將繼續如此。因此,鼓勵當事人建立應變計畫,並評估新的可行方案,以快速有效地解決跨境爭議。以下方法值得考慮:

  • 押後親自出席的聽證會;
  • 允許「在文件上」解決爭議;
  • 考慮以仲裁方式解決全部或部分索賠;
  • 進行遠端聽證並評估使用視訊會議技術的相關效益;以及
  • 審查現有的商業協議,以
    • 判斷是否可以維護契約義務並減輕損害;
    • 考慮合約中其他補救措施的適用性 (保證、錯誤、風險轉移條款等);
    • 評估因政府規定的 covid-19 限制而造成的業務中斷和損失,是否會產生不可抗力或特殊終止條款下的賠償權利;以及
    • 確定國際投資協定的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