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解決 奧地利 2025
專家指南: 8月 07, 2025
訴訟
法院制度
民事法院系統的結構為何?
在第一層級,民事訴訟程序由地方法院或區域法院提起。
區域法院對大多數與租賃和家庭法相關的爭議(事項管轄權)以及爭議金額不超過 15,000 歐元的事項(金錢管轄權)具有管轄權。關於事實和法律問題的上訴須向地區法院提出。如果涉及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則可向最高法院提出另一項最終上訴。
區域法院對涉及爭議金額超過 15,000 歐元的案件有金錢管轄權,對智慧財產權和競爭事宜以及各種特定法規(《公共責任法》、《資料保護法》和《 奧地利核責任法》)有事項管轄權。上訴應直接向地區高等法院提出。第三次也是最後一次的上訴則是向最高法院提出。
關於商業事宜,只有維也納有特別商業法院。除此之外,上述普通法院也可作為商業法院進行判決。例如,商事案件包括針對商人或公司的商業交易訴訟、不公平競爭案件等。其他特別法院為勞工法院,其管轄範圍涵蓋雇主與雇員間因 (前) 僱傭關係所產生的所有民法糾紛,以及社會安全與退休金案件。在商事 (只要商事法院是以小組形式判決) 和勞資案件中,非專業法官和專業法官共同判決。維也納上訴法院作為卡特爾法院在審判層面上作出裁決。這是奧地利唯一的卡特爾法院。上訴則由最高法院作為卡特爾上訴法院作出裁決。在卡特爾事務中,非專業法官也與專業法官共同審理。
法律聲明 - 2025年5月21日
法官與陪審團
法官和陪審團在民事訴訟中扮演什麼角色?
與英美法系國家相比,奧地利法官的角色頗具詢問性:為確定相關事實,法官可命令證人出席聆訊,除非遭到雙方反對,或以其他方式自行斟酌指派專家。在某些訴訟程序中,審裁庭將由涉及「專家」非專業法官的小組組成,尤其是在反托拉斯案件中,而在勞工和公共利益事項中,則由「知情」非專業法官組成。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時效問題
提出民事索賠的時效為何?
時效期限由實體法決定。
索賠一旦超過時效即無法執行。訴訟時效一般自權利可首次行使時開始計算。奧地利法律區分長時效期和短時效期。長時效期為 30 年,在特別規定未另作規定時適用。短時效為三年(可延長或免除),適用於應收帳款或損害賠償等。
時效期限必須由一方明確提出爭議,但不得由法院主動(依職權)考量。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訴訟前行為
是否有任何訴訟前的考量,當事人應加以考量?
沒有。但是,作為一般慣例,申索人會在訴訟開始前通知對方。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開始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程序如何開始?如何及何時通知訴訟當事人程序開始?法院是否有能力處理其案件量?法院是否對開始訴訟或發出索賠要求收取費用?
向法院提交索賠聲明書即可啟動訴訟程序。索賠聲明一經收到即視為正式提交。
送達方式通常是掛號郵件(或在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透過電子法院交通,即連接法院和律師事務所的電子通訊系統)。文件實際送達收件人(或可供檢視)之日即視為送達。
在歐盟範圍內,適用「送達規則」(2007 年 11 月 13 日關於在成員國送達民事或商業司法和司法外文件的理事會規則 (EC) 1393/2007)。向國際組織或根據國際公法享有豁免權的外國人送達文件,則由奧地利外交部協助執行。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海外送達依相關條約(特別是《海牙送達公約》)進行。
在民事法庭提起法律訴訟需要支付法庭費用,稱為Pauschalgebühren 或劃一費用,根據索償的價值計算。
奧地利法院費用法(Gerichtsgebührengesetz)規定了這些費用的結構。例如,提出價值在 35,000 歐元至 70,000 歐元之間的索賠,費用為 1,556 歐元。若索賠金額超過 350,000 歐元,費用為索賠金額的 1.2% 另加 4,203 歐元。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時間表
民事索賠的典型程序和時間表是什麼?
向法院提交索賠陳述書,並連同提交辯護陳述書的命令一併轉交被告。如果被告及時答辯(收到答辯書之後四週),則會舉行預備聽證會,主要目的是討論當前的主要法律和事實問題以及證據問題(文件、證人和專家),從而形成進一步的訴訟程序。此外,可能還會討論和解方案。在交換案情摘要之後,即進行主要聽訊。
一審訴訟的平均時間為一年。但是,複雜的訴訟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在上訴階段,大約會在六個月後做出判決。在這方面,奧地利民事訴訟中沒有快速審判程序。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質疑法院的管轄權
當事人可以挑戰法院的管轄權嗎?如果可以,當事人可以如何做?當事人可否申請反訴令?
在就案件的實質內容提出抗辯之前,被告可以提出無管轄權抗辯,以質疑法院的管轄權。在所有需要提交書面答辯書的案件中,必須在此處提出反對。一般而言,如果被告未及時提出異議,則無法再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奧地利法律不允許使用禁令來阻止另一司法管轄區的平行訴訟。如果同一案件在多個法院待決,則適用優先原則,類似於《布魯塞爾條例》中概述的制度。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案件管理
當事人能否控制程序和時間表?他們可以延長時間限制嗎?
法院根據特定參議院定期確定的標準分配案件。
訴訟程序主要由負責時間表的法官控制。法官會命令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提交訴訟摘要並出示證據。如有必要,專家也由法官提名。然而,當事人可以提出程序動議 (例如,延長時間),但也可以同意延遲訴訟程序。
根據《奧地利民事訴訟法》第 128 節,除了法律明確規定不得延長的期限(稱為「緊急期限」或 Notfristen)外,法院可以延長司法期限。
如果一方在原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證明有重大或無法避免的原因使其無法遵守期限,且若不延長期限可能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則可獲得此類延長。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延期都必須向法院提出可信的理由,而且法院可以不經過聽證就對這些請求做出決定。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證據 - 文件
是否有責任在審判前保存文件和其他證據?當事人是否必須分享相關文件(包括對其案件無益的文件)?
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對方管有特定文件,在下列情況下,法院可以發出提交令
- 擁有文件的一方已明確提及該文件作為其指控的證據;
- 擁有文件的一方有法律義務將文件交給另一方;或
- 有關文件是為了雙方的法律利益而製作,證明雙方之間的相互法律關係,或包含雙方在法律行為的協商過程中所做的書面聲明。
如果其他文件涉及家庭生活、對方當事人出示文件會違反其信譽義務、披露文件會導致當事人或任何其他人蒙羞或涉及刑事起訴的風險,或披露文件會違反任何未解除的當事人國家批准的保密義務或侵犯商業機密(或類似上述的任何其他原因),則可以拒絕出示該文件。
關於電子文件的揭露或進行電子揭露的可接受實務,並沒有特別的規則。最後,也沒有訴訟前揭露的規則。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證據 - 特權
是否有任何文件享有特權?內部律師(無論是本地律師或外國律師)的建議是否也享有特權?
依據律師專業保密規則,除非律師就爭議法律行為向雙方提供建議,否則沒有義務提供文件。如果資訊是以律師的專業身份提供給律師的,則律師有權拒絕提供口頭證據。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證據 - 審前
當事人是否在審判前交換證人和專家的書面證據?
不 - 證據是在訴訟過程中而非之前取得。當事人須提出證據,以支持其各自的指控,或舉證責任在其身上的情況。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證據 - 審判
如何在審訊中提出證據?證人和專家是否提供口頭證據?
證據的主要類型有文件、當事人和證人證言、專家證言和司法檢查。書面證人陳述不被採納。
不提供證詞,也不提供書面證人陳述。因此,證人有義務出席聽證會並作證。證人由法官訊問,然後由當事人的法律代表進行(額外)提問。
此義務存在限制(例如,律師、醫生、神父或與近親可能入罪有關的特權)。
普通)證人就事實提供證詞,而專家證人則向法庭提供法官無法獲得的知識。專家證據會在審判法庭上提出。專家證人可由當事人要求,但也可由法官主動傳召。專家證人必須在報告中提交其研究結果。在聽證會中必須提供口頭意見和解釋(如果當事人要求)。私人報告不被視為奧地利民事訴訟法所指的專家報告;它們具有私人文件的地位。
由於沒有同時提供證據的空間,因此不存在此類規則。
法律聲明 - 2025年5月21日
臨時救濟
有哪些臨時救濟措施?
臨時措施的准予由《奧地利執行法》規範。一般而言,奧地利法律規定了三種主要的臨時措施:
以確保金錢索賠;
確保特定履行的索賠
保障權利或法律關係。
在提出索賠聲明之前和之後,當事人都可以向法院尋求協助,以保障證據。如果證據的未來可用性不確定,或有必要審查物件的現況,則所需的法律權益將被視為成立。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補救
有哪些實質補救措施?
只有在有可能或可行的情況下,法院才會應債權人的請求命令歸還實物。可根據違約方的過失程度,下令賠償實質損害,包括實際損失或利潤損失,或兩者皆有。非物質損害之賠償可判給疼痛與痛苦、性自決權受損所造成的非物質損害、隱私權受到重大侵犯等。還應注意的是,《一般資料保護條例》第 82 條規定了可能的非實質損害賠償。
當事人亦可協商在債務人未(適當)履行契約義務時應支付的契約罰金。法官保留減輕過高合約罰金的權力。
金錢判決的法定年利率為 4%。然而,源自商業交易的金錢索償,除法定基本利率外,還須遵守更高的利率。此類案件的較高利率由奧地利國家銀行決定。不提供懲罰性賠償。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和解
是否有任何規範和解程序的規則?當事人可否將和解討論內容對法院保密?
和解程序有法外和解和司法和解之分,每種和解都有不同的保密和法院參與規則。
非司法和解是在法院權限之外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需要撤回索賠,或者同意無限期中止訴訟,這種方式通常因其靈活性和保密性而更受青睞。當事人可以在和解協議中加入保密條款,以確保細節不被公開。
司法和解發生在法院系統內,除非包含特定的撤銷條款,否則會立即生效。司法和解允許當事人解決未決爭議中的事項以及尚未訴訟的問題,可能會產生額外的法庭費用。
在聽證會中,法官可能會允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私下交換和解文本,以保持一定程度的機密性。一旦和解達成協議,則會記錄在法庭記錄中,由當事人及其律師簽名,並記入法庭登記冊,第三方只有在證明有法律利益的情況下才可查閱。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強制執行
有哪些執行方式?
判決的執行由奧地利執行法規範。
奧地利執行法規定了各種執行方式。有針對金錢請求或特定履行請求而強制執行的所有權,以及針對資產強制執行而強制執行的所有權之分別。
一般而言,通常的強制執行方法有
扣押財產:
扣押和移轉應收帳款:
強制租賃;以及
司法訴訟。
對於不動產,有以下三種強制執行措施
- 強制抵押;
- 強制管理,目的在於賺取收入以償還債權;以及
- 強制出售不動產。
對於動產,奧地利法律區分為
應收帳款的扣押;
有形動產的扣押
扣押對第三方債務人的交付索賠;以及
其他財產權的扣押。
2021 年《奧地利執行法》修正案引入了一個新的職位:執行案件中的管理人,由法院提名。管理人負責確定資產和進行訴訟。除強制性權利(強行打開上鎖的門)外,他/她擁有與法警相同的權力。因此,申請人無須再明確指定要扣押的資產,而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套件」,這需要強制執行管理人編制一份資產清單。
奧地利法律不允許扣押某些特定的應收款項,例如看護津貼、房租補助、家庭津貼和獎學金。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公眾參與
法院聆訊是否公開進行?法院文件是否公開?是否存在可以不公開舉行聽證會的情況?是否有機制保存作為法庭程序一部分而披露的文件?
在大多數情況下,法院審理會對公眾開放,但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不讓公眾旁聽審理,前提是當事人能夠證明不讓公眾旁聽有合理的利害關係。
原則上僅允許參與訴訟的當事人查閱卷宗。第三方若能證明有足夠的法律利益(與訴訟的潛在結果有關),則可查閱卷宗,甚至加入訴訟程序。
在某些情況下,聆訊可以不公開進行,特別是當有必要採取此類措施以保護公共秩序、敏感資訊(如銀行或商業機密)或與家庭法相關的個人事宜時。
關於作為法庭程序一部分的文件保存,如果證據涉及家庭事務、當事人維護榮譽的責任、當事人本身或第三方免受刑事起訴、法律特權或商業機密,則當事人有權反對出示證據。
但是,如果一方在訴訟過程中參考了證據,或者有實質的法律要求披露證據,則必須出示證據。此外,被視為當事人共同使用的文件,例如書面合約,也不得扣留。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費用
法院是否有權命令支付訟費?在訴訟開始前和訴訟進行中,當事人是否可以採取任何步驟來保護其在訟費方面的立場?
在最終判決中,法院將命令由誰承擔程序費用(包括法院費用、律師費和當事人的某些其他費用(例如,證據保護費和差旅費))。但原則上,勝訴方有權要求败訴方賠償所有訴訟費用。法院對訟費的判決,無論是否對法院對案情的判決提出上訴,均可獲得補償。
根據奧地利法院費用法,原告(上訴人)必須墊付費用。金額依據爭議金額決定。該判決說明誰應承擔訴訟費用或訴訟費用的分攤比例。
根據奧地利律師費法案,律師費應予償付,不論勝訴方與其律師之間是否有協議。因此,可報銷的金額可能會低於實際應支付的律師費,因為任何報銷的要求僅限於必要的費用。沒有關於費用預算的規則;因此,沒有要求提供訴訟每個階段的詳細明細。
有關費用的規則一般適用於大多數的民事索賠,但在涉及外國當事人的案件中則有所不同。外國原告可能需要提供費用擔保。
除非雙邊或多邊條約另有規定,否則居住在歐盟以外的原告可能會被要求安排保證金,以支付被告可能的訴訟費用。如果申索人的住所在奧地利,法院的(費用)決定在申索人的居住國可以執行,或者申索人在奧地利處置了足夠的不動產,則此規定也不適用。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資金安排
當事人是否可以使用「不勝訴、不收費」協議,或律師與其客戶之間其他類型的或然或有條件收費安排?當事人可否使用第三方資金提起訴訟?如果可以,第三方是否可以分享任何索賠收益?訴訟一方可否與第三方分擔風險?
除非另有約定,律師費應受奧地利律師費法案的約束。按小時收費的協議是允許的,也是常見的。一次性酬金並不禁止,但在訴訟案件中較少使用。只有在不按法院判決金額的百分比計算的情況下,才允許收取或有償酬金。
無法負擔成本和費用的當事人可獲得法律援助。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其經濟能力不足,則可以減免甚至免除法庭費用,並免費提供律師。
第三方融資是允許的,而且通常適用於較高的爭議金額(最低約為 50,000 歐元),但在費用協議方面更加靈活。禁止將部分收益給予律師的費用協議。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保險
是否有保險可以承保當事人的全部或部分法律費用?
在奧地利,法律費用保險很常見,並且可以--取決於個別保險單--承保法律訴訟中產生的各種費用,包括當事人的費用和對方費用的潛在責任。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集體訴訟
有類似索賠的訴訟人是否可以提出集體補救的形式?在什麼情況下允許呢?
歐盟指令 2020/1828(代表訴訟指令)在延遲近兩年後,於 2024 年 7 月 18 日在奧地利生效。奧地利透過代表訴訟指令實施修正法實施該指令。
在此新框架下,有類似訴求的訴訟人可以提出集體補救的形式。當索賠涉及受到類似法律問題負面影響的多位消費者時,就允許這樣做。
這可以透過代表訴訟來實現,合格的實體可以在法庭上代表消費者團體。消費者必須在三個月內選擇加入訴訟。訴訟必須至少有 50 名消費者參與,才能繼續進行。
這項新制度的目的是讓消費者在個人索賠金額太小或太複雜而無法單獨提出訴訟時,能更容易尋求補償。它適用於所有索賠的法律問題相似的案件,使其在單一訴訟中一併處理更有效率。新架構透過建立代表訴訟的專門程序補充現有機制,允許符合資格的實體代表消費者不僅尋求禁令,也尋求補救措施。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上訴
當事人可以基於何種理由及在何種情況下提出上訴?是否有進一步上訴的權利?
有針對初審法院判決的普通上訴和針對上訴法院判決的上訴。程序性的法院命令也可以受到質疑;其程序原則上遵循與上訴相同的規則。
針對判決的上訴會暫停其法律效力,並暫停其可執行性(少數例外)。一般而言,不得提出新的指控、主張、抗辯及證據(將不予理會)。其他的補救方法有訴訟廢止或重開訴訟程序。
上訴可基於四種主要原因提出,包括
程序錯誤:
無理排除證據;
事實陳述不正確;及
法律適用不當。
上訴後,上訴法院可能會撤銷判決並將案件發回初審法院,也可能會變更或確認判決。
最後,只有當標的事項涉及具有普遍利益的法律問題的解決,即澄清該問題對法律的一致性、可預測性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或最高法院之前沒有連貫一致的判決時,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外國判決
有哪些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程序?
除了奧地利已簽訂的許多雙邊和多邊文書外,奧地利執行法、奧地利民事訴訟法和奧地利管轄法也規範了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在成文法規定與適用的條約規定相衝突時,將以後者為準。雖然奧地利判例法並無約束力,但仍會予以慎重考慮。
奧地利是許多雙邊和多邊文書的簽署國。這方面最重要的是《布魯塞爾 Ia 法規》(2012 年 12 月 12 日第 1215/2012 號法規(歐盟),關於民商事司法管轄權和判決的承認與執行(重編版))。布魯塞爾 Ia 法規制定了統一的規則,以促進判決在歐盟的自由流通,適用於 2015 年 1 月 10 日或之後提起的法律訴訟。
布魯塞爾 Ia 法規》取代 2000 年 12 月 22 日的理事會第 44/2001 號法規 (《布魯塞爾 I 法規》,與《布魯塞爾 Ia 法規》及其他法規合稱「布魯塞爾制度」),該制度仍適用於 2015 年 1 月 10 日之前提起的所有法律訴訟。
可執行性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幾點:
裁決可在判決簽發國執行;
國際條約或國內法規明確規定奧地利與判決發給國在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方面具有互惠性;
提起訴訟的文件已適當送達被告
被強制執行的判決附有經認證的譯本;且
沒有拒絕承認可執行性的理由。
尋求執行的一方必須向相關法院申請執行許可。可執行性聲明的申請必須提交給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當事人可以將此請求與強制執行授權請求合併。在此情況下,法院將同時決定兩者。
一旦外國判決在奧地利被宣布為可執行,其執行將遵循與國內判決相同的規則,這意味著判決的執行受奧地利執行法規範。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外國程序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民事訴訟中,是否有取得口頭或文件證據使用的程序?
在歐盟,從其他司法管轄區取得口頭或文件證據的程序受證據法規(2001 年 5 月 28 日關於成員國法院在民事或商業事項取證方面合作的理事會法規 (EC) 第 1206/2001 號)規範。在這方面,該法規適用於口頭和文件證據,並規定司法協助請求可在法院之間直接傳達。
雙邊條約可適用於歐盟以外的司法協助請求。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仲裁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
仲裁法是否以 UNCITRAL Model Law(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為基礎?
是的 - 奧地利仲裁法(載於奧地利民事訴訟法 (ACCP))實質上反映了UNCITRAL 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同時賦予仲裁庭很大程度的獨立性和自主性。
與 UNCITRAL 示範法不同,奧地利法律不區分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也不區分商業仲裁和非商業仲裁。特別規定適用於與就業和消費者相關的事項(分別見於 ACCP 第 618 和 617 節)。
更廣泛而言,奧地利仲裁法包含在 ACCP 第 577 至 618 節中。這些條文提供了國內和國際仲裁程序的一般框架。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仲裁協議
可執行的仲裁協議有哪些形式上的要求?
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的 (《商事仲裁法》第 581 節)。可強制執行的仲裁協議的形式要求見 ACCP 第 581 至 585 節。
仲裁協議必須
- 充分指明當事人(至少要可確定);
- 充分指明與已定義的法律關係有關的爭議標的物 (這必須至少是可確定的,它可以僅限於某些爭議,也可以包括所有爭議);
- 充分指明當事人將爭議交由仲裁解決的意圖,從而排除州法院的管轄權;且
- 包含在當事人簽署的書面文件中,或包含在當事人之間交換的電傳、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中,以保存契約的證據。
特別規定適用於消費者和雇員(分別見於 ACCP 第 617 和 618 節)。
在 2024 年 6 月 25 日的第 4 Ob 46/24d 號決定中,OGH 就州法院宣布仲裁協議有效的可能性表達了立場。OGH 決定審理此案,因為自《奧地利仲裁法》生效以來,最高法院層面對於是否可以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以確定有效仲裁協議是否存在的問題,一直沒有判例法。
儘管申請人提出論據,但 OGH 嚴格指出,立法機關當時的意圖是廢除州法院對仲裁協議有效性的宣告性訴訟。此外,這種做法在法理上也獲得了認可。基於這些事實,州法院不受理聲明仲裁協議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仲裁員的選擇
如果仲裁協議和任何相關規則未提及此事,將指定多少名仲裁員,如何指定?對指定仲裁員提出異議的權利是否有限制?
ACCP規定了指定仲裁員的預設條款。如果仲裁協議未提及此事,且當事人沒有協議,奧地利仲裁法規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ACCP第586(2)條)。
當事人可自由約定對仲裁員的任命提出異議的程序(ACCP 第 589 節)。在這方面,只有在存在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或獨立性引起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或仲裁員不具備當事人協定的資格時,才可對仲裁員提出異議。一方當事人僅可基於其在指定後或參與指定後才知道的原因,對其指定或參與指定的仲裁員提出異議。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仲裁員選項
選擇一名或多名仲裁員時,有哪些選項?
無論是由指定機構指定,還是由當事人提名,都可能要求仲裁員對手頭的特定爭議有一定的經驗和背景。這些要求可能包括某一領域的專業資格、法律精通程度、技術專長、語言技能或特定國籍。
許多仲裁員都是私人執業律師;其他人則是學者。在少數主要涉及技術問題的爭議中,技術人員和律師也是小組成員。
資格要求可包含在仲裁協議中,這需要非常謹慎,因為這可能會在任命過程中造成障礙(即對是否滿足協定要求的爭論)。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仲裁程序
國內法是否包含應遵循程序的實質要求?
當事人可在 ACCP 強制性規定的範圍內自由約定程序規則(例如,參考特定的仲裁規則)。如果當事人未就任何一套規則達成一致,或未制定自己的規則,仲裁庭將在不違反《協定》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仲裁。
仲裁程序的強制性規則包括:仲裁員必須公正和獨立,並保持公正和獨立。他們必須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對其公正性或獨立性懷疑的情況。當事人有權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對待,並陳述其案情。進一步的強制性規則涉及仲裁裁決(必須以書面形式)以及可以對裁決提出異議的理由。
此外,仲裁庭必須適用當事人選擇的實體法,否則將適用其認為適當的法律。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法院支持仲裁程序的權力
在仲裁之前和仲裁期間,國家法院有哪些權力支持仲裁程序?
奧地利法院只有在ACCP第577至618條明確允許的情況下,才能介入仲裁事宜。有管轄權的法院和仲裁庭都有管轄權批准臨時措施以支持仲裁程序。當事人可以排除仲裁庭對臨時措施的管轄權,但不能排除法院對臨時措施的管轄權。
臨時措施的執行由法院專屬管轄。
法院的介入僅限於發出臨時措施、協助指定仲裁員、審查異議決定、決定提前終止仲裁員的任期、執行臨時和保護措施、法院協助仲裁庭無權執行的司法行為、決定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決定仲裁裁決是否存在以及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臨時救濟
仲裁員有權准予臨時救濟嗎?
有 - 如果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確保仲裁申請的執行或防止不可挽回的損害,仲裁庭有廣泛的權力應一方當事人的申請下令採取臨時措施。與法院訴訟中的臨時補救措施不同,仲裁庭不受限於一套枚舉的補救措施。但是,補救方法應與執行法相容,以避免在執行階段出現困難。就此而言,仲裁庭可要求任何一方當事人提供與此類措施相關的適當擔保,以防止瑣屑無聊的請求(ACCP 第 593(1)節)。
仲裁庭--或任何一方當事人經仲裁庭批准--可請求法院執行仲裁庭無權執行的司法行為(如送達傳票或錄取證據)。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裁決
裁決必須何時以何種形式送達?
仲裁裁決的形式要求見《仲裁和商事合同法》第606條,與缺省規定一致。形式要求規定仲裁裁決必須
- 書面;
- 由參與仲裁程序的仲裁員簽署;
- 顯示其簽發日期
- 顯示仲裁庭所在地;以及
- 說明裁決所依據的理由。仲裁裁決具有最終和有約束力的法院判決的效力(ACCP 第 607 節)。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上訴或質疑
基於什麼理由可以向法院上訴或質疑裁決?
針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出的唯一追訴是申請撤銷裁決。這也適用於有關管轄權的仲裁裁決。法院不得就仲裁裁決的是非曲直進行審查。撤銷裁決的申請應在申請人收到裁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對仲裁裁決不得上訴。
在下列情況下,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 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或即使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庭仍否認其管轄權;
- 一方當事人沒有能力簽訂有效的仲裁協議;
- 一方當事人沒有收到關於指定仲裁員或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或因其他原因無法陳述案情;
- 仲裁裁決涉及仲裁協議未涵蓋的爭議,或包含對仲裁協議或當事人提交仲裁範圍以外事項的決定;
- 仲裁庭的組成或組成違反相關規則;及
- 仲裁程序的進行違反了奧地利的公共政策。
此外,如果存在可根據 ACCP 第 530 (1) 節第 1-5 項提起修改訴訟以對法院判決進行上訴的先決條件,則裁決可被撤銷。此條文決定在何種情況下,犯罪行為導致某項裁決的頒發。以這些理由撤銷裁決的申請,必須在對相關犯罪行為的判決成為最終和有約束力之日起四週內提出。
如果爭議事項根據國內法不可仲裁,裁決也可能被撤銷。
值得注意的是,在18 OCg 1/24g18 OCg 1/24g 中,OGH 驳回了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并提供了奥地利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ACCP)第 611 条下撤销程序的完整概述,并再次重申了以违反 「实质性 」公共政策(ACCP 第 611 (2) 8 条)为由撤销仲裁裁决的高门槛、程序性 "公共政策(《仲裁專責法案》第 611 (2) 5 條)和陳詞權(《仲裁專責法案》第 611 (2) 2 條),在本案中並未達成。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強制執行
外國裁決和國內裁決的執行有哪些程序?
ACCP(第614條)和奧地利執行法(第409條)都規定了仲裁裁決的執行程序。
外國仲裁裁決可根據奧地利已批准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執行 - 這些法律文書中最重要的是1958年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紐約 公約》和1961年的《歐洲國際商事仲裁公約》。在這方面,執行程序基本上與外國判決相同。因此,奧地利是《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約公約》(《紐約公約》)的締約國。
國內仲裁裁決的執行方式與國內判決相同。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費用
勝訴方能收回成本嗎?
關於費用,仲裁庭有更廣泛的裁量權,一般比法院更自由。仲裁庭對費用的分配有自由裁量權,但必須考慮案件的情況,特別是程序的結果。根據經驗,費用隨事而動,由敗訴方承擔,但仲裁庭也可根據案件情況得出不同結論。
ACCP 未提及可能需要償付的費用類型。在費用不能相互抵銷的情況下,仲裁庭必須盡可能在決定費用責任的同時,也決定應予償付的費用金額。一般而言,以時薪計算的律師費也是可以追討的。
ACCP 第 609(2)條是上述規則的例外,該條賦予仲裁庭權力,如果仲裁庭以沒有仲裁協議為由,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則可以決定申請人償還訴訟費用的義務。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替代性爭議解決
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類型
常用的 ADR 程序有哪些類型?某種 ADR 程序受歡迎嗎?
法規規定的主要司法外方法有仲裁、調解(主要用於家庭法事務)以及房屋或電信事務的調解委員會。
此外,各種專業團體 (律師、公證人、醫生及土木工程師) 也規定了有關其成員間或成員與客戶間爭議的解決機制。
民法調解法》規範調解。但是,在調解員協助下達成的解決方案不可由法院強制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以下簡稱 VIAC)制定的新版《維也納仲裁規則》(以下簡稱《維也納規則》)和《維也納調解規則》(以下簡稱《維也納調解規則》)已於 1 月 1 日生效,將適用於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後啟動的所有程序。
新版《維也納調解規則》的主要修訂是詳細規定當事人就已啟動或正在進行調解程序的同一爭議提起仲裁或任何其他程序的權利。之前版本的《維也納調解規則》第10條賦予當事人無條件提起仲裁、法律或任何其他程序的權利,而不考慮根據《維也納調解規則》正在進行的調解。
新版第10條增加了 「在當事人之間無異議的情況下 」的條款,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放棄訴諸仲裁或國家法院的權利,而選擇調解。然而,這種放棄並非完全放棄,而是受到《維也納調解規則》第 10 (2) 2.5 條所述的兩個條件的限制:
- 在三個月的期限內,調解未能使當事人友好解決爭議;以及
- 終止調解協議。
此外,還簡化了調解條款的文本。目前,VIAC提供兩種調解條款:第一種方案用於納入合同,第二種方案用於持續爭議。值得注意的是,VIAC為調解條款創建了詳細的補充條款,當事人可以採用這些補充條款,並指定仲裁員的人數、調解會議的地點、調解語言、調解的指定程序、調解員的資格、參照仲裁中爭議的最終解決方案以及特定時間內平行程序的排除條款。
此外,VIAC大幅降低了有關調解程序的行政費用,並設定最高金額不超過10,000歐元。目前,500,000歐元以下的爭議,行政費用為2,000歐元;500,001歐元至5,000,000歐元的爭議,行政費用為5,000歐元;5,000,001歐元以上的爭議,最高行政費用為10,000歐元。
此外,在修訂版的《維也納調解規則》第 8(5)條中,如果當事人明顯低估了爭議金額或沒有給予其價值,秘書長在確定爭議金額時可偏離當事人的決定。
最後,顯而易見的是,VIAC強化其調解規則,以避免調解程序與仲裁程序交叉時的不確定性,並普遍提高調解的普及性。
法律聲明 - 2025年5月21日
對ADR的要求
是否要求訴訟或仲裁當事人必須在訴訟前或訴訟中考慮 ADR?法院或仲裁庭是否可以強制當事人參加 ADR 程序?
不可以,奧地利法律沒有規定強制和解或要求當事人開始仲裁或訴訟前考慮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一般要求。但是,法官在審判開始時非正式地鼓勵當事人探索和解方案或首先求助調解員的情況並不罕見。
舉例來說,OGH 在 2024 年 10 月 22 日的第 4 Ob 33/24 號裁決中表達了其對調解條款的立場。OGH 指出,仲裁協議或爭議解決條款中對調解程序的提及,並未規定必須嘗試進行調解程序,而調解程序將是受理索賠的先決條件。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雜項
有趣的特點
在爭議解決制度中,是否有任何特別有趣的特點在之前的問題中沒有提及?
不適用。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1 日
最新發展與趨勢
近期發展與未來改革
過去一年有哪些重要案件、決定、判決以及政策和立法發展?是否有任何爭議解決改革提案?任何改革何時生效?
立法發展
過去一年的主要立法發展之一是歐盟指令 2020/1828(代表訴訟指令),該指令在延遲近兩年後,於 2024 年 7 月 18 日在奧地利生效。該指令透過「代表訴訟執行指令修正案」(VRUN) 轉換為奧地利法律,並建立了集體糾正的框架。以下將概述這項新指令的重點。
這項改革的核心部分是引入「集體糾紛合格實體法」(QEG)。根據該法案,「合格實體」被認定為過去有權以禁令救濟形式尋求集體救濟的任何奧地利組織。該法案也概述了其他實體被聯邦卡特爾檢察官認定為「合格實體」所必須滿足的要求。跨境代表訴訟被視為合格實體的要求如下(QEG第1(1)條):
- 在提出申請前,已積極保護消費者權益達十二個月,並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有合法權益;
- 為非營利組織;
- 未被宣告破產或有針對其資產的積極破產程序;
- 具有獨立性,不受任何人(不包括消費者)的影響,尤其是在提起代表訴訟(包括第三方融資的情況下)中具有經濟利益的交易商,並為此制定了程序,以防止申請人、其融資人與消費者利益之間出現此類影響和利益衝突;且
- 以適當的方式,特別是在其網站上,以清楚易懂的語言公開顯示符合第 1 點至第 4 點所列標準的資訊,以及有關其一般資金來源、組織、管理和會員結構、組織章程宗旨和活動的資訊。
除上述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以下兩項要求,才能被視為國內代表行動的合格機構(QEG 第 2(1) 節):
- 根據其過去的活動及其物力、人力和財力資源,必須確定其未來將繼續有效且適當地履行其法定任務;且
- 其財務資源的 20% 以上來自捐款、無償財務貢獻或禮物。
值得注意的是,維也納商事法院對這些集體訴訟擁有專屬管轄權。
奧地利在實施 VRUN 期間所做的一項重要決策是採用「選擇加入」集體糾紛訴訟模式。這意味著,對於集體糾紛訴訟,消費者必須「選擇加入」(通常是在法律憲報公佈後的三個月內)才能參與集體訴訟。與「選擇退出」模式(所有受影響的消費者都會自動加入,除非他們退出)不同,此制度尊重個人選擇,儘管這可能導致團體規模較小。要進行集體糾正訴訟,合資格實體必須證明至少有 50 名消費者受到所稱違法行為的影響。合格實體可收取費用,但費用上限為 250 歐元或索賠金額的 20%(以較低者為準)。
QEG 第 6(1) 條也允許第三方訴訟資金,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 第三方資金提供者不得是被告公司的競爭對手,也不得在經濟或法律上依賴於被告公司;且
- 合資格實體在訴訟中做出的決定不得受到第三方出資人的不當影響,以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上述限制旨在避免利益衝突。
總體而言,上述討論的主要變更代表了集體糾紛處理方式的重大轉變,並改善了奧地利的集體糾紛解決方式。VRUN 和 QEG 共同創造了一個更有條理、更容易使用的框架,讓消費者可以伸張正義,尤其是在個人訴訟不切實際的情況下。此外,改革還使奧地利的法律體系與歐盟代表行動指令保持一致,加強了對消費者的保護。
爭議解決改革
2024 年 9 月全國大選之後,奧地利經歷了將近五個月的聯盟談判延長期。2025 年 3 月 3 日,施托克政府宣誓就任奧地利政府。在此期間,立法活動有限,且未制定與爭議解決相關的新改革。此外,自新政府成立以來,並未針對爭議解決提出其他立法提案。
法律聲明 - 2025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