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解決法律指南 2019

專家指南: December 10, 2019

在民事訴訟方面,法院制度的結構為何?法官在民事訴訟中扮演什麼角色?

在第一層級中,民事訴訟由地方法院 ("Bezirksgerichte「)或區域法院 (」Landesgerichte")提起。

區域法院對於大多數與租賃和家庭法相關的爭議(事項管轄權)以及爭議金額不超過 15,000 歐元的事項(金錢管轄權)具有管轄權。關於事實和法律問題的上訴須向地區法院提出。如果涉及重大法律問題,則可向最高法院 (Oberster Gerichtshof) 提出終審上訴;請參閱下文。

區域法院對於爭議金額超過 15,000 歐元的案件有金錢方面的管轄權,對於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以及各種特定法規(公共責任法、資料保護法、奧地利核能責任法)有事由方面的管轄權。上訴應直接向地區高等法院 (Oberlandesgerichte) 提出。第三次也是最後一次上訴則是向最高法院提出。

一般而言,只有當標的事項涉及普遍關切的法律問題之解決,也就是說,如果其澄清對法律的一致性、可預測性或發展非常重要,或者最高法院之前沒有一致的判決時,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關於商業事宜,只有維也納有特別商業法院 (Handelsgericht und Bezirksgericht für Handelssachen)。除此之外,上述普通法院也作為商事法院開庭。例如,商事案件包括針對商人或公司的商業交易訴訟、不公平競爭案件等。其他特別法院包括勞工法院 (「Arbeits-und Sozialgericht」),其管轄範圍涵蓋雇主與員工因 (前) 僱傭關係所產生的所有民法糾紛,以及社會保障和退休金案件。在商事 (在商事法院的範圍內) 和勞動問題上,分別由非專業法官和專業法官同時做出判決。維也納上訴法院作為卡特爾法院 (Kartellgericht) 在審判層面進行判決。這是奧地利唯一的卡特爾法院。上訴由最高法院作為卡特爾上訴法院("Kartellobergericht")審理。在卡特爾事務中,非專業法官也與專業法官共同審理。

與英美法系國家相比,奧地利法官的角色頗為審問:為確定相關事實,法官可命令證人出席聽證會,除非雙方反對,或自行斟酌指派專家。

在某些訴訟程序中,審判庭將由涉及「專家」業外法官的合議庭組成,尤其是在反托拉斯案件中,以及涉及勞工和公共利益事項的「知情」業外法官。

法庭聆訊是否對公眾開放?公眾是否可以查閱法院文件?

在大多數情況下,法院聽審會對公眾開放,但當事人可要求法院排除公眾旁聽,前提是當事人能夠證明排除公眾旁聽有合理的利益。

原則上僅允許參與訴訟的當事人查閱卷宗。第三方若能證明有足夠的法律利益(與訴訟的潛在結果有關),則可查閱檔案及/或甚至加入訴訟。

是否所有律師都有權代表其委託人出庭並進行訴訟?如果不是,法律專業是如何構成的?

律師有權在所有法庭和庭外程序中代表當事人(無論是公共或私人事務)。無需正式任命;但是,專業執業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完成法學院課程後,必須至少從事五年的專業法律工作 (其中至少九個月必須在法院工作,三年必須在律師事務所擔任候選人),並完成律師協會規定的必修課程及通過律師考試。

開始民事索賠的時效期限為何?

時效期限由實體法律決定。

索賠一旦超過法定時效,即不可強制執行。一般而言,當權利可以首次行使時,即開始經過時效。奧地利法律區分長時效期和短時效期。當特別規定未另作規定時,長時效期適用。短時效期為三年,適用於應收帳款或涉及損害賠償的索賠。

訴訟時效必須由其中一方當事人明確提出,而非由法院主動「依職」提出。

是否有任何訴訟前程序是當事人必須在開始訴訟程序前遵守的?

沒有。但是,作為一般慣例,申索人會在訴訟開始前通知對方。

將事件帶入審判所需步驟的典型民事程序和時間表是什麼?

向法院提交訴訟 (「Klage」) 即可開始訴訟程序。訴訟一經收到即視為正式提交。如果潛在被告在 4 週內未回應,則可向原告提供可強制執行的所有權,原告可進入強制執行階段。當然,如果被告答辯,隨後就會進行正常的訴訟。大多數情況下,第一次聆訊會在收到答辯書後 6-10 週內進行。在第一次聽證會上,雙方會被邀請討論和解方案。如果當事人未能和解,則訴訟繼續進行。雙方會交換更多的辯護書。隨後會舉行更多聽證會(聽證會的時間長短取決於聽證人/專家的數目)。從提出訴訟到最終判決的時間通常在 10 到 16 個月之間。

當事人是否需要向其他當事人和法院披露相關文件?

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對方管有特定文件,則在以下情況下,法院可發出提交令:

  1. 擁有文件的一方已明確提及該文件作為其指控的證據;
  2. 擁有文件的一方有法律義務將文件交給另一方;或
  3. 有關文件是為了雙方的法律利益而製作的、
  4. 證明雙方之間的相互法律關係,或
  5. 包含雙方在商議法律行為時所做的書面聲明。沒有關於訴訟前披露的規則。

是否有與特權文件相關的規則,或任何其他允許當事人不公開某些文件的規則?

當事人沒有義務提交涉及家庭生活的文件

  1. 如果對方因提供文件而違反了誠信義務、
  2. 如果披露文件會導致當事方或任何其他人蒙羞,或涉及刑事起訴的風險,或
  3. 如果披露文件違反了任何國家認可的當事人保密義務,而該保密義務並未解除或侵犯了商業機密(或任何其他類似上述的原因)。

如果資訊是以專業身份提供給律師,則律師有權拒絕提供口頭證據。

當事人是否在審判前交換書面證據,還是以口頭方式提供證據?對方是否有盤問證人的權利?

證據是在訴訟過程中而非之前取得。當事人須提出證據,以支持其各自的指控,或舉證責任在於當事人。

是的。在法官對證人進行初步訊問之後,證人可能會接受直接訊問,然後是對方的交叉訊問。

有哪些規則規範專家的任命?是否有專家行為守則?

任何合資格的人都可以被公開委任為專家。實際上,法院會選擇獲得奧地利聯邦司法部認可的專家。訴訟人可建議特定的專家,但法官不受此約束。專家一經任命,即有義務遵循法院的指示。雖然所有專家都必須宣誓,但並無專門的專家行為守則。所有認可專家的名冊可在奧地利司法部的網站上取得: www.sdgliste.justiz.gv.at。

審判前有哪些臨時補救措施?

奧地利民事訴訟程序中並無發現程序。

然而,當事人可在提出索賠陳述之前和之後,向法院尋求協助以保護證據。如果證據的未來可用性不確定,或有必要檢視物件的現況,則所需的法律利益即視為成立。

強制令的臨時救濟是透過各種措施,例如凍結銀行帳戶的命令或扣押包括地塊在內的資產。此外,還可命令第三方不得支付應收帳款。

審判時有哪些補救措施?

奧地利民事訴訟法 (ACCP) 規定了在訴訟過程中可使用的幾種救濟措施。這些補救措施可針對所有在訴訟過程中做出的法院裁決,但這些裁決並不構成最終判決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實體判決。關於針對法院判決和其他就實情作出的裁定所提供的救濟,請詳細參閱問題「訴訟人可以提出團體訴訟嗎?如果可以,有哪些規則適用於團體訴訟?

執行判決的主要方法是什麼?

如果被告沒有清償判決所判給的索賠,索賠人可以取得強制執行。

判決一旦成為最終判決並具約束力(例如,在相關時限內未提出上訴),即可強制執行。

歐洲(「布魯塞爾」)公約》和《盧加諾公約》是與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最相關的多邊條約。此外,還有一些雙邊條約。

國內法院判決的執行需要法院命令授權執行,如果符合一般要求(訴訟的可受理性、作為當事人或提起訴訟的行為能力等),則會准予執行。

為了使外國判決能夠執行,需要有正式的可執行性聲明,如果根據簽發國家的規定該判決權可以執行,並且國家條約或法規保證互惠,則將准予執行。地區法院有權單方做出決定。但是,該決定可以上訴。

至於歐盟的決定,則依據上述公約自動進行承認。

勝訴的當事人一般都會獲得訟費賠償嗎?費用如何計算?

在最終判決中,法院將命令由誰承擔程序費用(包括法院費用、律師費和當事人的某些其他費用(如證據保全費用、差旅費等))。法院對訟費的判決可獲得糾正,同時也可就法院對是非曲直的判決提出上訴或不提出上訴。

原則上,勝訴一方有權要求敗訴一方償還所有訴訟費用。如果任何一方勝訴而部分敗訴,則應自行承擔費用,或按比例分擔費用。無論勝訴方與其律師之間是否有協議,應償還律師費的計算均應遵循《奧地利律師費率法案》規定的計算方法。因此,可報銷的金額可能會低於實際應支付的律師費,因為任何報銷的索賠都只限於必要的費用。

外國索賠人在被告要求下,原則上必須提供保證金,以支付被告的費用。但是,這並不適用於歐盟會員國和/或《盧加諾公約》的公民。

對於最終判決,有哪些上訴途徑?當事人可以基於哪些理由提出上訴?

針對法院最終判決的法律救濟有幾種類型:

第一次上訴是針對初審法院的判決,可以程序錯誤或法律錯誤為理由提出。

如標的事項涉及普遍關切的法律問題的解決,即其澄清對法律的一致性、可預測性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或最高法院之前沒有一致的判決,則可提出第二次上訴(見上文第 1.段)。

重開訴訟程序的行動可基於以下理由

  • 判決是基於一份最初或後來偽造的文件;
  • 判決是基於虛假證詞(證人、專家或宣過誓的當事人);
  • 判決是由任何一方的代表或另一方以犯罪行為(例如欺騙、盜用、欺詐、偽造文件或特別保護的文件、或官方證明的標誌、間接虛假認證或認證或隱藏文件)取得的;
  • 判決所依據的刑事判決,後來被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所撤銷;
  • 判決是在沒有適當考慮到具有不利影響的初步裁定的情況下作出的。

是否允許律師與客戶之間的按判決金額或按條件收費安排?是否允許第三方出資?

是的,但它們只有在不按法院判決金額的百分比計算("pactum de quota litis")的情況下才被允許。第三方出資是被允許的,而且通常可以用於爭議金額較高的案件,然而它在收費協議方面更加靈活。請注意,禁止將部分收益給予律師的收費協議。

訴訟人可以提出團體訴訟嗎?如果可以,哪些規則適用於集體訴訟?

雖然 ACCP 沒有包含任何關於集體訴訟的規定,但奧地利最高法院認為,「具有特定奧地利特色的集體訴訟 」在法律上是允許的。ACCP 允许合并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的索赔。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提出合併訴訟

  1. 法院對所有索賠均有管轄權;
  2. 適用相同類型的程序;或
  3. 標的物在事實和法律上具有相同性質。另一種可能性是組織大宗索賠,並將其轉讓給一個機構,然後由該機構作為單一索賠人進行訴訟。

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程序為何?

詳見問題「對於終局判決,有哪些上訴途徑?當事人可以基於哪些理由提出上訴?

有哪些主要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在您的司法管轄區中,哪些是主要的替代性爭議解決組織?

法規規定的主要司法外方法有仲裁、調解(主要用於家庭法事務),以及用於房屋或電信事務的調解委員會。

此外,各種專業團體 (律師、公證人、醫生、土木工程師) 就其成員間或成員與客戶間的爭議提供爭議解決機制。

奧地利聯邦經濟商會的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 (VIAC) 是奧地利最相關的 (國際商業) 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程序的框架稱為「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與調解規則」(「維也納規則」)。

某些專業團體和商會規定了自己的規則或管理另類爭議解決程序,或兩者兼而有之。

目前是否有正在考慮的爭議解決法律法規改革提案?

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的目標是使其於 1975 年首次頒佈的規則現代化並加以簡化。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最近在 2013 年對規則進行了審查,簡化並增加了幾項規定。規則的主要變更可總結如下:

加入第三方

仲裁庭有權在任何一方當事人或第三方當事人的請求下,命令將第三方加入仲裁庭。仲裁庭有廣泛的裁量權,但必須聽取所有當事人(包括加入的當事人)的意見。允許對被加入的當事人提出交叉訴訟,這也導致該當事人有權參與仲裁庭的組成。

程序合併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仲裁程序可以合併。合併的決定由仲裁中心的執行委員會(在聽取當事人和仲裁庭成員的意見後)作出。

仲裁員的確認

所有仲裁員均須由仲裁中心秘書長確認。多方當事人程序

若一方當事人(團體)未能就被確認為仲裁員的提名人達成一致,該失敗不會自動導致另一方的提名無效。

減免

新規則還處理法院將訴訟轉交仲裁庭的情況,從而已預見奧地利仲裁法的預期修改,規定廢止訴訟可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

快速程序

經審查的規則還包含具體的快速審判規定。這些規定必須經過明確同意("opt-in")。最終裁決必須在六個月內發回(除非延期)。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或亞洲,是否有任何有關爭議解決的特點需要強調?

沒有。